妻子经婆婆同意为婆婆投一份简易人身保险,劣后受益人人是未成...

被保险人已指定受益人人身保险金不纳入遗产范围- 中国日报网
> 消费旅游
被保险人已指定受益人人身保险金不纳入遗产范围
06:06:00 来源:扬子晚报
[提要]&&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因此该部分理赔金不属于你丈夫的遗产,你公公婆婆无权主张分割。10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的是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利军律师。
  接听时间: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饶奋斌(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女士:我老公是跑长途的货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车毁人亡去世了。我们没有房产,共同财产就是跑运输的大货车是我们自己买的,上了保险挂靠在县里的公司,我老公也投保了意外保险,写的受益人是我。我们还没有孩子。现在公公婆婆来要求分财产,他们认为两份保险都应该分给他们一部分,请问是不是这样?
  饶律师:并非如此。根据你的陈述,大货车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大货车在发生车损后获得的保险理赔金是其财产价值的转化形式,仍然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在你丈夫去世后,如果你丈夫投保的意外险已经明确将你作为受益人,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因此该部分理赔金不属于你丈夫的遗产,你公公婆婆无权主张分割。
  10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的是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利军律师。
中国日报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日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2008年司法考试《商法》重点、难点二-司法考试 商法-21CN教育
&&&最新搜索:
2008年司法考试《商法》重点、难点二
&&更新: &&编辑:青梅如水&&阅读:
  9.张某为其自己投保一份人寿保险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王某。另外,其有一儿子4周岁、其母57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张某因外出交通事故死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办理(D)   A.应作为遗产由张子、张妻、张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张妻一人独自继承   C.应由张妻、张子二人取得保险金   D.保险金应归张妻一人   考查知识点:保险金的给付   二、案件分析   (三)甲于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购买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10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2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离婚后甲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日乙病故,2006年1 月甲得知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甲主张:自己是投保人,一直交纳保险费,而且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自己的母亲,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不合理,因为保单有受益人――丙,而丙的扶养权是丁,所以作为甲要求给付保险金是不合理的。   2.丁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法。因为丙未满18岁,其扶养人丁享有监护权,所以丁请求给付保险金是合法的。   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要求不同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保险公司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5.假设甲在离婚后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因为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保费已交满2年,如果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退保险单现金价值。   6.假设甲在离婚后不再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保险公司只能催缴保险费,不能进行诉讼,如果60天后仍不缴的,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中止满2年仍不补缴的,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假设乙不堪疾病的折磨于日自杀身亡,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也可以不给付。因为被保险人自杀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满2后发生的,如果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则应给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8.假设甲为其婆婆乙投保时,申报的年龄为62岁,而乙当时真实的年龄是66岁,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是65岁,那么该案如何处理?保险公司应否给付保险金?   如果在合同成立之日起的2年内,保险人发现此问题,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如果是在2年后,即2005年的5月20日以后发现此问题,则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人不得解除,应给付保险金。[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法律教育网-司法网上辅导
本文关键词: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最新相关资料
编辑推荐资料
+ 热门课程推荐 +
+ 热点考试/培训导航 +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自考保险法保过笔记小抄-自考压题包过题库-自考押题预测试卷
下载积分:300
内容提示:自考保险法保过笔记小抄-自考压题包过题库-自考押题预测试卷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14|
上传日期: 03:03:36|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自考保险法保过笔记小抄-自考压题包过题库-自考押题预测试卷.PDF
官方公共微信商法 group work1、评分标准 (1)内容(答案正确全面、独特新颖) (2)表达(清晰流畅、神态自然、是 否借助其他图文多媒体形式)2、题目 (1)公司法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为 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 8000 万元。 , 2006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
开的股东大会作出 如下决定: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 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 出任该国有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 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 行公司债券 500 万元。 (3)公司法定公积金 2000 万元中提 取 500 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 下列问题: 1、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 否符合规定?为什么?债券发行量的限 制是多少? 2、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公积金转 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该公司财务 报告一年两次公布,符合法律的规定 吗? 3、 该公司的独立董事 A 和公司董事会 的决议事项的相关企业有关联关系时, 如何处理? 当出席会议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如何 处理? 4、 该公司一年对外担保事项一次达 到公司资产总额的 20%的时候,如何表 决?40%又如何处理?对决议的程序要 求如何? (要求: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 定回答问题,并说明理由)答案: 1、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都 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不能超过净资 产的 40%。 2、];股东大会会议决定转增资本的决议 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 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 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资本前注册资 本的 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 法定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 /.75, 留存 的法定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不符合,应当为会计年度内,每半年一 次。 3、该董事回避表决,由其他无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由股东大会处理。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都可以;后者只 能股东大会处理,并且由出席会议的股 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法案例分析 2005 年 2 月,吴某与丁某、某丙共 同设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 地产公司) ,吴某拥有公司的 55%股权, 并被选聘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5 年 3 月,房地产公司与某水泥有限公司 (下称水泥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泥买卖 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向水泥公 司购买标号为 325 的袋装水泥 1 200 吨, 共计价款为 25 万元。同年 6 月,水泥公 司已经按约将全部水泥送至房地产公司 指定的工地。但房地产公司由于资金周 转紧张,截止 2005 年 12 月 31 日仅向 水泥公司支付了 15 万元货款, 并且对外 还拖欠了多个债权人的钱款无法偿还。 为此,房地产公司与吴某达成协议,向 其借款 20 万元人民币以便公司度过难 关。但公司经营状况一直不见起色,20 万元也如杯水车薪,无法缓解公司资金 压力。于是,2006 年 6 月,房地产公司 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 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 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 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 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 20 万元。但 水泥公司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 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 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 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 偿责任。故水泥公司联合其他公司债权 人,以吴某和房地产公司为被告诉至法 院,要求吴某和房地产公司共同承担法 律责任。 (1)水泥公司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 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承 担赔偿责任? 并说明理由。 (2)吴某和房地产公司之间是什么关 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 款?并说明理由。 (要求: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 定回答问题,并说明理由)答案: 水泥公司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 以个人财产对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赔 偿责任。因为,房地产公司是依法成立 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 表现。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清偿 债务人的债务只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当 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 其股东没有义务以其个人资产为公司清 偿债务。而且,在本案中,并无否定房 地产公司法人人格而令吴某承担直接清 偿责任的根据,因此,吴某作为公司股 东,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清偿 责任。 吴某和房地产公司之间具有双重身 份:一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而取得的股 东身份;二为公司向其借款而取得的债 权人身份。吴某作为公司股东,其投入 公司的出资额,属于公司财产,不能抽 回,只有在公司解散清偿债务后,就公 司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受偿。但是,吴 某同时又是房地产公司的债权人,其借 给公司的钱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公司成 立后就作为独立的法人与其股东的财产 分离,和其股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律 主体,即使公司向其股东借钱,也应偿 还。故吴某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不能将吴某的股东身份与其债权人身份 混淆。(3)公司法案例分析 甲、 乙两人于 2004 年初签订协议共同 投资设立 A 化工有限公司(下称 A 公 司)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公司注 册资本 1 000 万元, 其中, 甲以实物 (主 要是机器设备)作价 700 万元出资;乙 以现金 300 万元出资; (2)由甲负责 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务; (3)公司成 立后,由甲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 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次年 3 月,甲以 A 公司的名义与某化 工容器制造厂订立买卖合同。 约定: (1) 化工容器制造厂向 A 公司出售 A 公司生 产线上所需要的特种反应炉两套,共计 500 万元; (2) 2005 年 9 月 30 日前 交货;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3) 首期 30% 的货款 150 万元于 8 月 31 日前支付, 货物验收时支付 50%,剩余 20%最迟于 2006 年 2 月 1 日前付清。 2005 年 6 月, 甲向有关部门递交了 A 公司的设立报批 申请,8 月 25 日,甲以 A 公司名义支付 了首付款。9 月,A 公司取得营业执照。 之后,甲即以 A 公司名义与化工容器制 造厂进行了反应炉的验收并支付了合同 规定的款项。截止 2006 年 4 月 1 日, 总计付款 400 万元, 尚欠 100 万元未付, 由甲以 A 公司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欠条 上只有甲的个人签名,未盖公章。 2006 年 5 月,甲在车祸中丧生。化 工容器制造厂向 A 公司索要余款。A 公 司拒绝支付。理由是: (1)合同虽然 是以 A 公司名义订立,但当时 A 公司并 未成立,实际上是甲的个人所为; (2) 甲后来出具的欠条未盖公章,只能视为 是个人行为; (3)根据投资协议、验 资证明和公司章程,特种反应炉子包含 在甲个人出资的机器设备中,其所欠的 债务应由甲个人承担。由于双方对此有 较大分歧,化工容器制造厂遂以 A 公司 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甲以 A 公司名义所订合同对 A 公司是 否有约束力?为什么?(要求: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 定回答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案: 甲以 A 公司名义所订合同,实为设立 中公司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我国, 公司核准登记前被称为设立中公司,此 种公司无法人资格,其内外关系一般视 为合伙,发起人多被视为设立中公司的 机关。如公司最终获准登记,则发起人 为设立公司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 归属于公司,有关债务亦由公司承担。 在本案中,A 公司成立前,甲作为设立 中公司的机关以其名义从事的合同订立 行为应属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因此而订 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由成立 后的 A 公司追认。A 公司成立后,接收 了合同项下的特种反应炉,作为法定代 表人的甲以 A 公司名义办理了标的的验 收以及甲以 A 公司名义付款、出具欠条 等行为表明成立后的 A 公司已对该合同 进行了追认,同时这些行为也使化工容 器制造厂有充分理由相信 A 公司已对该 合同予以追认,该合同自应对 A 公司具 有约束力。因此,本案中 A 公司主张该 合同与其无关不能成立。(4)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及提示:以上交所和深交所为 例,来分析证券交易所的特点、设立、 组织结构及职能。 )(5) 我国新 《证券法》 删去了原有的“ (证 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内容。试 述作此修改的原因与价值。(要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中的概念 和原理,分析立法改动的原因和价值) 答案: (1)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原《证券法》第 95 条将证券交易所界 定为“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 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新《证券法》第 , 102 条规定,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 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 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与旧法相 , 比,新法重新界定了证券交易所的法律 地位,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内容:证券交 易所承担了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的责 任;享有自主管理的权利;删除了证券 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 (2)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 律涵义 所谓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不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不为设立人赚取利润。这 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所讲的不以营利 为目的,并不意味着,其开展自己的业 务活动时不收取有关的费用,比如,交 易所开展正常业务需要开支,为保证其 开支则需要收取相应的费用。从世界一 些国家的证券立法来看,证券交易所分 为两种性质:一种性质是公司制的证券 交易所,即以营利为目的;另一种是会 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即不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一般是由投资者以入 股的方式组建起来的,不参与证券的买 卖,但是,按照规定收取有关的费用, 投资者从中分取收益。为了提高自己的 营业收入,使投资者获得更多的收益, 往往考虑交易量多一些,此时可能会起 到推波助澜促进证券投机,干扰证券市 场的正常秩序的作用。同时,对于证券 公司,若证券交易所考虑营利问题,收 取的交易费用多一些,就会使证券公司 负担多一些,不利于证券公司开展证券 的经营活动。基于以上考虑,目前一些 国家的证券立法,采取公司性质的证券 交易所相对少一些。作为会员制的证券 交易所,它是由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 公司组成的。只有会员才能进入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大厅进行证券交易,交易所 的有关费用一般均由会员分担,收取的 有关费用比较低,对会员来讲是较有利 的,并且交易中的有关损失,一般由投 资双方自己承担,证券交易所一般不承 担因自己过错以外的责任,这样可以促 使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慎重选择, 提高责任感,养成注重商业信用的作风, 利于证券交易的进行。目前国际上,采 用会员制性质的证券交易所的国家居 多。考虑到上述原因和我国证券市场还 不发达、管理经验相对不足的情况,以 及目前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均是非营 利法人的情况,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 易所不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3)我国新《证券法》的立法意图 新《证券法》删除了“不以营利为目的” 字样,而改为“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 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 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同时将“证 。 券交易所的积累归会员所有”修改为“实 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积累归会员所 有” 这显然是为以后股份制(又称非互 , 助化)交易所的构建,留下了政策空间。(6)证券法案例分析 (要求:分析案件事实及所列举的 两种不同的意见,并阐述自己的观点。 )17 岁的中学生张某对股票非常感兴 趣,感觉炒股赚钱很快。2004 年 8 月, 他想亲自试一把,便偷偷将家中的存款 提出 8800 元, 在某证券交易所建立了股 东帐户。 没想到几次交易后,张某不但分文未 赚,反将 8800 元的本钱赔光。 此事被其父母得知后,要求证券交易 所赔偿。证券交易所表示,股票买卖, 有赔有赚,不能赔偿。张某的父母遂向 法院起诉。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证券交易所不应赔 偿,应驳回起诉。 理由:张某所受损失,是股票交易的 正常风险,且证券交易所并不清楚张某 未成年,主观上也没有过错,不应赔偿 张某的损失,应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证券交易所应返还 张某所受损失 8800 元。 理由: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与证券交易所建立的股票买卖关系无 效,证券交易所虽没有过错,但应当返 还张某所受损失 8800 元。 答案: 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 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12 条规定, 第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 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 理人的同意。本案中,张某属限制行为 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 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应当由 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 代理人同意。从事股票交易,系一项比 较复杂的民事活动,显然与张某的年龄、 智力不相适应,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 进行。 我国《民法通则》第 58 条规定:“下 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 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无效的民事 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 力。”《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 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从以上规定可知,本 案中证券交易所与张某建立的股票买卖 关系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 61 条规定,民 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 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 方。因此,证券交易所应返还张某所受 损失 8800 元。(7)证券法案例分析(要求:分析案件事实并阐述判决理 由。 ) 原告:赖某? 被告:某证券公司?1995 年 10 月 31 日, 股民赖某委托某 证券公司一营业部购买洛阳玻璃股票 500 股,每股限价 15.40 元(7754.40 元) 。同日,该营业部以每股 15.45 元的 价格为赖某买进洛阳玻璃股票 500 股, 共计付出价款 7779.58 元。 当赖某准备撤销委托,营业部告之, 委托已成交。赖某发现营业部超出限价 0.05 元购进时,要求返还价款 7725 元。 证券公司承认工作失误,愿补偿多花 25 元所购进的 500 股洛阳玻璃股票所造成 的损失。 赖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500 股洛阳玻璃股票的所 有权,券公司,由证归证券公司返还赖 某买股票价款 7779.58 元,并赔偿利息 损失。答案: 法院认为:证券公司在享受权利的同 时,负有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准确及时 提供服务的义务。证券公司超越赖某委 托范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自行承担 民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8)证券法案例分析(要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 一一指出本案中的违法事实。 )某年 12 月 6 日, 某报头版头条发布了 “A 公司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收购 B 上市 公司股票”的消息,并全文刊载了 A 公司 的函件称,至 12 月 6 日下午收市,A 公 司持有 B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并表 示按法定程序继续收购 B 公司股票。 经查,A 公司在以生产经营为用途的 银行贷款中取出 1000 万元人民币, 分别 存在证券公司开设的数个个人帐户上, 具体操作由公司职工赵某负责。 赵某为了替公司赚更多钱,在并不具 备收购 B 公司条件的情况下, 致函某报, 某报未经核实即登载于头版头条, 之后 B 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剧烈波 动,赵某又与钱某、孙某等联手,集中 资金优势, 约定时间和价格, 不断拉高 B 公司股票价格,从中获利近千万元。其 后赵某将利润及本金全部上交 A 公司。答案: (1)赵某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 影响证券交易; (2)某报传播证券交易信息没有做到 其实客观,误导了投资者; (3)银行贷款违规流入股市; (4)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帐 户,买卖证券; (5)赵、钱、孙共谋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行为,且因其数额巨大,可能构成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罪。(9)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要求:分析案件事实,并阐述一 审及二审判决的理由。 )原告:天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国 投) 被告: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广州物 业) 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州国投)1997 年 10 月 15 日, 天津国投与广州 物业签订了金字 97041 号信托资金贷款 合同。 约定:天津国投提供信托资金贷款人 民币 3650 万元给广州物业作为流动资 金专项用途。期限 6 个月,自 1997 年 10 月 29 日至 1998 年 4 月 29 日,年利 率 10.098%。 如广州物业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归还 借款时,天津国投有权向广州物业存款 账户收取借款。 逾期归还借款,按逾期天数和借款合 同规定的利率,另加收 20%的罚息;如 逾期超过 3 个月,则按贷款利率加收 50%的罚息。 广州国投对该合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 保书。 同日,天津国投与广州物业签订了一 份信托存款协议。 约定: 广州物业将人民币 1650 万元存 入天津国投,存款期限 6 个月,自 1997 年 10 月 29 日至 1998 年 4 月 29 日, 存 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 利率计算,即年息为 1.98%,存款期限 内广州物业不能动用该笔存款,期满由 广州物业委托天津国投支取并用于还 款。 合同签订后,天津国投依约向广州物 业贷款 3650 万元。 合同到期后, 广州物业于 1998 年 4 月 29 日偿还本金 1650 万元,并付清了本 金 3650 万元截止到 1998 年 3 月 20 日 的利息,余款至今未付。 广州国投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天津国投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一审判决 (提示:信托投资贷款合同的效力 如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偿还贷款 罚息为日利率万分之四。广州国投出具 连带责任担保书的效力。 ) 1、 广州物业给付天津国投贷款本金 2000 万元,期内利息 373230 元,及相 应罚息 (1998 年 4 月 29 日一 1998 年 7 月 29 日, 按年利率 12. 118%计付, 1998 年 7 月 29 日至判决给付之日, 按日利率 万分之四计付) ; 2、 广州国投对上述事项承担连带还 款责任; 3、上述给付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 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 120615 元,保全费 111120 元, 由广州物业和广州国投各负 担 1 l 5867.5 元。二审判决 广州物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称:本案的贷款合同本金实际上是 2000 万元,1650 万元在天津国投自己 的帐上没有动, 但利息是按 3650 万元支 付的。 天津国投答辩称:两个合同是两个独 立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 民 法院另 查 明:天 津 国投于 1997 年 10 月 29 日实际向广州物业放贷 2000 万元,另 1650 万元仍留在天津国 投。 1998 年 3 月 20 日, 广州物业按 3650 万元贷款标的支付合同期内利息 1330824 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贷款合同除罚息 应认定无效外,其余条款不违反国家法 律和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其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天又签订了存款合 同,由天津国投将贷款 3650 万元中的 1650 万元直接扣留, 只放贷 2000 万元, 但收取 3650 万元的贷款利息。 其行为是 为了规避法律,应认定无效。 由于贷款合同的实际放贷是 2000 万 元, 因此合同期内的利息应按 2000 万元 本金计算,广州物业已经支付的合同期 内利息的超出部分,应充抵实际贷款的 本金。 广州国投的不可撤销担保书有效,应 对广州物业的本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对适用 逾期罚息的计算标准欠妥,应予适当变 更。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1、维持一审判决第 2、3、4 项; 2、变更该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 国信物业发展公司给付天津市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贷款本金人民
元, 并支付该款罚息(自 1998 年 4 月 29 日 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逾期还贷罚息标准计算逾期罚息) 。 本案一 、 二审案 件 受理费 人 民币各 120615 元, 由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承 担 67008.33 元,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承担 53606.67 元。财产保全费 111120 元, 由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承 担。 (10)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要求:比较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的区别,建议以简单的案例来阐明。提 示:保证责任的承担、保证人的地位。 )答案: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 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 任具有补充性。主债务首先应当由债务 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不足以清偿 的部分才能由保证人清偿。根据《担保 法》的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没有经过审 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 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保证人抗辩 权。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 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不具有补充性,保证人与债务人处在同 一位置上,具有同样的清偿责任,也就 是无论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债权人 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 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 任。1、一般保证责任有补充性 2、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11)抵押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要求:分析案件事实及所列举的 三种不同的意见,并阐述自己的观点。 )2003 年 12 月 4 日,被告曾遂安向 原告遂川工行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20 万元。 同日,被告李锦昭出具承诺书,同意 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其子李运 洪所有的房产为被告曾遂安进行贷款担 保。 2004 年元月 6 日,被告曾遂安、李锦 昭到遂川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了房地产 抵押担保合同。抵押人签字处所签“李运 洪”三字系其父李锦昭所签。李运洪在应 诉答辩时称其对此毫不知情,房产抵押 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李锦昭未在抵押合同上签自己的名字。 同日,县房管局就该抵押合同进行了 登记鉴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现存放于县房管局。 2004 年 1 月 7 日,原告遂川工行与借 款人曾遂安、 担保人李锦昭、 曾四秀 (李 锦昭之妻)签订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 原告遂川工行向被告曾遂安发放了贷款 20 万元。 该笔贷款发放后,被告曾遂安未经原 告同意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借 给其舅刘某。分歧: 第一种意见: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和 房屋抵押合同均有效。 理由:表见代理,房产抵押合同成立。 且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 均已进行登记,符合生效要件,故两合 同均有效。 第二种意见:房屋抵押合同不成立,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未生效。 理由: 《合同法》第 49 条:“行为人没 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 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 为有效。” 故该代理行为无效,房屋抵押合同不 成立。 李锦昭未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上签自己 的名字,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所以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无效。 李锦昭在借款合同上以担保人身份签 名的担保合同未经登记,而房地产抵押 合同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未生效。 第三种意见:房屋抵押合同不成立,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有效。 理由:房屋抵押合同不成立的理由同 第二种意见。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有效的理由是: 被告李锦昭于 2003 年 12 月 4 日出具的 承诺书是其愿意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担保的意思表示。虽然李锦昭未在房地 产抵押合同上签自己的名字,但合同的 签订、登记等手续均由其亲自办理,并 将其土地使用权证存放于县房管局,还 在借款合同书中担保人处签了字,应视 为同意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故该抵 押合同成立并生效。答案:我同意第三种观点。(12)担保法案例分析(要求: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 定回答下列问题)甲对乙享有 60 万元债权,丙、丁分 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 任的范围和方式。 戊以价值 30 万元的房 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 回答以下问题。1.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 正确? AD 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B. 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丙、 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 30 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 效 D. 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 应首先向 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 任2.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 正确? ACD A.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 对甲的 30 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B.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 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 的抵押权 C. 甲可以在丙、 戊中任意选择一人, 丁、 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D. 若甲、 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 丙、 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3.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一年, 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B A.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 甲返还 B.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 追偿 C.甲不能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 倘甲催告乙还款, 乙在催款通知上签 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 4.若乙的朋友己与乙达成协议,由其代 替乙向甲还款,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BD A.该协议在通知甲后发生效力 B.如甲同意该协议,则丙、丁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 C. 甲同意该协议, 戊无论同意与否均应 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若甲、戊都同意该协议,甲对戊的抵 押权不因债务转移而受影响(13)票据法案例分析 (要求:分析案件事实并阐述判决 理由。提示:本案中 A 市法院的判决是 错误的;乙未遵守三方协议是否影响到 汇票的效力。 )A 市的甲和 B 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 交给乙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400 万 元。其中 200 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 务,200 万元用于联营投资。 三天后,甲、乙和 A 市的丙银行三家 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 400 万元给乙,乙将 400 万元资金一次 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 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400 万元给了乙。 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 到了 B 市的丁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400 万 元,并由 B 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 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 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 400 万 元给乙。 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去 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 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天,丙银行和 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不退汇票为由, 向 A 市法院起诉;丁银行以追索对乙的 贷款为由向 B 市法院起诉。 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 B 市法院抢先实现; 但 A 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 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 票给丙银行。 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抵押汇票 又难以兑付,丁银行 400 万元贷款面临 损失的危险。答案: 本案中 A 市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甲、乙和丙银 行三方达成了协议,而乙并未遵守,这 是否影响到汇票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 10 条规定:“票据的签 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 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 关系。” 本案中甲签发 4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 票给乙,其中 200 万元于偿还原先所欠 乙的债务, 另外 200 万元用作联营投资, 都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 系,并不违法。 至于后来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 即乙应将 400 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 行存储。实质上是丙银行对乙提出条件, 作为自己承兑该汇票的代价。这在票据 法上没有任何规定,因而不受票据法的 保护。因此,乙后来违反了这个三方协 议,也不会对该汇票的效力发生任何影 响。汇票具有文义性,只要该汇票的记 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就必须按照 汇票的记载履行义务。甲作为出票人就 应当对乙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 务,丙银行作为承兑人,亦难逃付款之 责。 基于以上分析, 我们认为, 市法院的 A 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B 市法 院可以判决丙银行依照汇票文义付款, 鉴于乙已经无力偿还了银行的贷款,而 丁银行握有该汇票作抵押,丙银行应当 向丁银行支付 400 万元。 (14)票据法案例分析(要求: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2000 年 3 月 14 日,某银行支行(本案 被告,以下称支行)因西安某公司申请, 开具给张某(本案原告)一张银行本票, 金额为人民币 445 000 元,同日,张某 到支行提示付款,并设立了其个人的储 蓄账户。同年 3 月 15 日,支行出具了退 票通知,理由是公款不得私存。张某为 此于 2000 年 6 月 26 日向法院起诉要求 支行支付本票金额 445 000 元,并赔偿 2000 年 3 月 15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 息损失。 问: (1)张某是否合法持票人并享有该 本票上之票据权利? (2)某银行支行是否有权退票?退 票理由是否成立? (3)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张某之诉讼 请求?答案: (1) 张某是该本票的合法持票人并享有 该本票上之票据权利。 (2) 《票据法》第 77 条规定, 本票的 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 付款的责任。这意味着本票的出票人负 有向持票人付款的绝对责任。本案中持 票人直接从出票人手中取得本票,本票 未经背书等票据行为,因而也就不具备 退票的法定事由(无需审查背书连续等 形式要件) ,从而该出票人无权退票。本 案中出票人以公款私存为退票理由,混 淆了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和票据权利义务 的履行之间的界限。依《票据法》规定, 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 额,至于持票人取得该款项后如何保管 或处理,再依《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即 可。 (3)综合前两项理由,依票据法,持 票人被无理退票后依法享有向出票人追 索的权利,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张某之诉 讼请求。(15)票据法案例分析(要求: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2001 年 7 月间, 某工商银行 A 市分 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 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 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 1 年前公告作废 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 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的银 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 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 年 12 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 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 业。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 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 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 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 把贴现款 96 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 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 A 市分行某 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问: (1) 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其效力如何? 为什么? (2) 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 有,应如何行使? 如没有,该如何处理? (3) 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 凭证(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 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 银行有何影响?答案: (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①李某伪造签 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 A 市 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 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 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 无效。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 该行为有效。③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 书转让),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代表 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 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 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 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 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 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16)中国在 GATS 中有关开放金融服 务市场的承诺(要求及提示:介绍减让表中作出 的有关金融市场准入的水平承诺和具体 承诺。 )部 门 或 市场准入限制 分部门国民待 遇限制 一、水平承诺 本减让 在中国,外表 中 包 商投资企业包括外 括 的 所 资企业(也称为外 有部门 商独资企业)和合 资企业,合资企业 有两种类型:股权 式合资企业和契约 式合资企业。 股权式合资 企业中的外资比例 不得少于该合资企 业注册资本 25%。 允许在中国 设立外国企业的代 表外,但代表处不 得从事任何营利性 活动。对于各合同 协议或股权协议, 或设立或批准现有 外国服务提供者从 事经营或提供服务 的许可中所列所有 权、经营和活动范 围的条件,将不会 使之比中国加入 WTO 之日时更具限 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土地归国家所有。 企业和个人使用土 地需遵守最长期限 限制: (a) 居住目的为 70 年; (b) 工业目的为 50 年; (c)教育、科学、 文化、公共卫生和 体育目的为 50 年; (d)商业、旅游、 娱乐目的为 40 年; (e)综合利用或其 他目的为 50 年。 二、具体承诺 B.银行及其 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 他金融服务 诺: ( 不 包 括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 保险和证券)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 银 行 服 务 如 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 下所列: 的软件;a.接收公众 ―咨询、 中介和其他附属 存 款 和 其 他 服务, 包括资信调查和分 应 付 公 众 资 析、 投资和证券的研究和 金; 建议、 关于收购的建议和b.所有类型 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 的贷款,包括 定的建议。 消费信贷、抵 A.地域限制 押信贷、商业 对于外汇业务, 自加入时 交 易 的 代 理 起,无地域限制。 和融资; 对于本币业务, 将按下列c.金融租赁; 时间表逐步取消: d.所有支付 自加入时起,开放上海、 和汇划服务,深圳、天津和大连; 包括信用卡、加入后 1 年内,开放广 赊 账 卡 和 贷 州、珠海、青岛、南京和 记卡、旅行支 武汉; 票 和 银 行 汇 加入后 2 年内,开放济 票(包括进出 南、福州、成都和重庆; 口结算) ; 加入后 3 年内,开放昆 e.担保和承 明、北京和厦门; 诺; 加入后 4 年内,开放汕f. 自行或代客 头、宁波、沈阳和西安; 外汇交易。 加入后 5 年内, 将取消所 有地域限制。 B.客户 对于外汇业务: 允许外国金融机构 自加入时起在中国提供 服务,无客户限制。 对于本币业务, 加入后 2 年内, 允许 外国金融机构向中国企 业提供服务。 加入后 5 年内, 允许 外国金融机构向所有中 国客户提供服务。 获得在 中国一地区从事本币业 务营业许可的外国金融 机构可向位于已开放此 类业务的任何其他地区 的客户提供服务。 C.营业许可 中国金融服务部门 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 为审慎性的 (即不含经济 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 数量限制) 。 加入后 5 年内, 应取 消现在的限制所有权、 经 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 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 施, 包括关于内部分支机 构和营业许可的措施。 C.营业许可 满足下列条件的外 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 设立外国独资银行或外 国独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 总资产超过 100 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外 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 设立外国银行的分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 总资产超过 200 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 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 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 中外合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 总资产超过 100 亿美元。 从事本币业务的 外国金融机构的资格如 下: ―在中国营业 3 年, 且在 申请前连续 2 年盈利。 其 他,没有限制。(17)保险法案例分析(要求: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甲于 2002 年 4 月 20 日经其婆婆乙同 意后为乙投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 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 10 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 2 年后,甲与乙之子离婚,法院判决丁享 有对丙的抚养权。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每 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 间断。2005 年 10 月 1 日乙病故,12 月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认为自 己是投保人,一直缴纳保险费,而且自 己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与此同时,丁提 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 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 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 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题: 1、 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 法?为什么? 2、丁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 法?为什么? 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 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如果被保险人是被投保人害死的, 如何处理?孙子丙先死了,如何处理?答案: 1、不合法。甲不是受益人。 2、合法。因为虽然丁不是受益人,但 其是受益人丙的抚养人和监护人,能代 替丙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3、保险公司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 身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具 有保险利益,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 利益在所不问。 4、该笔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丙,丁 作为其监护人,由其代替丙接受保险公 司的给付。 5、向孙子丙退现金价值,本案已经交 足 2 年以上的保费。保险金赔给死者自 己的继承人。(18)保险法案例分析(要求: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999 年 2 月,正值春节前夕,北京的 某些街道上散发着一种介绍“喜福运健 康卡”的宣传广告,该宣传广告称花 699 元购买喜福运健康金卡,便可以在发生 意外伤害时获得 2 万元的赔付,并可报 销住院医疗费用 4 000 元。除此以外, 金卡和银卡的持卡人还享有包括免费健 康咨询、就诊接送等服务。买卡人无年 龄限制,如果持卡人既买了卡又发展了 下家,还能得到丰厚的回报。这份广告 所承诺的优厚的回报,一时间引起了许 多人的兴趣。 由于喜福运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声 称与多家保险公司及医院、药店等 300 多家企事业单位具有合作关系,持卡人 只要交纳购卡费,就可以享受保险公司 和多家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保险和医疗 服务。于是,有人向几家保险公司核实 此事,几家保险公司均予以否认。当有 关人员向保监会核实“喜福运健康卡”是 否经过审批时,保监会有关部门答复对 此事毫不知晓,如果确属借保险之名欺 诈,他们将予以查办。 经查,该公司于 1998 年 12 月 2 日成立,其注册名称为北京喜福运健康 服务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在北京市东 城区东四二条 49 号,法定代表人莫某, 注册资本 59 万元, 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咨询服务、技术转 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开发、 医疗器械销售等。该公司根本没有经营 保险产品的权限,其宣传广告所称意外 伤害赔付和住院医疗报销责任也属子虚 乌有。 1999 年 3 月, “喜福运”公司因超范 围经营并具有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 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 问: (1) “喜福运”公司是否具备保 险公司的条件和资格? (2) “喜福运”公司是否具备经 营该广告所称业务的经营权?答案: (1) 《保险法》第 6 条规定,经营商 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 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 保险业务。 《保险法》第 70 条规定, 保 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股 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第 71 条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案中, “喜福运”公司 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既不具备保险公 司的组织形式,也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设立为保险公司,而只有保险公 司才能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因而“喜福运” 公司不具备保险公司的条件和资格。 (2)由于“喜福运”公司经营的业务 是商业保险业务,因其不是保险公司, 因而也就不具备该广告所称业务的经营 权。
商法例题―汇集和整理大量word文档,专业文献,应用文书,考试资料,教学教材,办公文档,教程攻略,文档搜索下载下载,拥有海量中文文档库,关注高价值的实用信息,我们一直在努力,争取提供更多下载资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劣后受益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