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劳动保障劳动保障局 我想咨询是关于我本身的问题.我是...

 核心提示:昨天凌晨,《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刚一出炉,就引发众人关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等部门迎来大量咨询人士。由于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使得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难以提供满意答复。许多人白跑了一趟。
  新闻晨报2月24日报道 昨天凌晨,《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下简称《试行办法》)刚一出炉,就引发众人关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区市民中心等部门迎来大量咨询人士。由于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使得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难以提供满意答复。许多人赶往市、区的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想问个清楚,结果却白跑了一趟。
&&&  电话咨询热
  3部电话不停拨,仍打不进
  由于上海日起实行居住证制度,所以第一批办理居住证转户口的人,最早要到今年6月15日起才符合“持证满7年”的条件。即便这样,昨天沪上各人才服务中心还是接到大量咨询电话。昨天,12333上海劳动与保障局政策咨询热线很“热”:记者使用3部电话反复不停拨打,都只能听到电脑提示音:“对不起,人工服务正忙”。下午4时左右,记者赶到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工作现场,得知当天已有3200多人次打进电话,咨询“转沪籍”政策。
  据了解,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设有220个电话咨询服务座席,600门电话进线,平均每天要接待6万多人次的电话询问。座席电话只要一出现空当,电脑立马接进下一个提问电话。每位咨询员的座席上配置可随时查阅约4000个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条目的电脑。记者在电脑中看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已列入条目,但没有任何细化的具体问题解释材料。
&&&  现场咨询热
  半小时有十多人前来咨询
  昨天上午11时左右,浦东市民中心人事局窗口的工作人员姜丽华还在网上仔细阅读《试行办法》。“虽然一上班我就打开了网页,但来电不断使得我还没来得及细看。”姜丽华说,整个上午,不仅电话咨询踊跃,还有一些人到现场来,有的询问申请资格,有的咨询哪里可以领到申请表格。
  昨日下午3时多,记者赶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看到来咨询政策的人络绎不绝,在记者观察的半个小时内,有十多人前来咨询。“今天至少有几百个人来咨询,电话几乎是一分钟一个。”市人才服务中心咨询窗口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  难以圆满答复
  政策只是框架,细则未出台
  面对市民积极的反应,相关部门的表现显得有点准备不足。“我现在无法回答咨询者的问题,我和大家知道的一样多。”在浦东市民中心人事局窗口,姜丽华告诉记者,她也是和大家一样在上海门户网站上看到试行办法的,目前上级部门没有给出具体指示,现在她能做出的唯一答复就是:实施细则还未出台,过两天再来问吧。“必须等待实施细则出台,才能知道怎样操作。”姜丽华解释说,她看过试行办法后,觉得该办法只是公布了政策的框架,其中所提到的“重大贡献奖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等还需要相关部门适时公布。此外,试行办法中提到对持证人员办常住户口试行年度总量调控,也没有提及总量是多少。记者在现场注意到,由于记者的提问,使得办事窗口处形成了讨论热潮,其他窗口的一些工作人员也饶有兴趣地挤过来一起讨论。但是光一个“城镇社会保险”的概念就引来不同意见,最后大家决定还是等待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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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时间: 10:10:58|
来源:中顾法律网
【法规名称】&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颁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看
【发文字号】&沪劳保关发[2004]4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正  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成立;    3、若被证明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条款无效。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因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提出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三)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状态,用人单位未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出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关于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关于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终止。    四、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及其经济补偿金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金。    (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五、关于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赔偿问题    (一)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金的赔偿责任。    (二)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承担。    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通知工会问题    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通知工会并由此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予以补正。    二00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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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日 深劳社〔号)
  为保障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台港澳人员,是指按规定向我市劳动保障就业部门申请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本市工作的人员。
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可根据本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可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以及就业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手续与本单位内地员工一致。台港澳人员以通行证号码作为开立《劳动保障卡》等参保证卡的必要识别码。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流动,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并予以接收的,按我市非户籍参保员工的相应转移办法处理。离开本市未办理结转手续,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
台港澳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本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了就业证注销手续并离开内地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退还本人。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社会保险方面争议,可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本通知执行。外籍人员所在国与我国签定有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日起施行。
(日 深劳社〔2006〕11号)
  为加强并规范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下称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以确保提高深圳市开展民办职业培训的质量,促进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具体文本请查阅《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42期,或链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警备区后勤部印发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日 深劳社〔2006〕3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56号)等有关文件的基本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与警备区后勤部共同制定了《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及关系衔接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5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以下简称未就业随军配偶):
  (一)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二)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三)随军前已就业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
 未就业随军配偶由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依照《》的规定,发放一定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负责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和地方之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及其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接续工作。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到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的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在我市参加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可按照员工退休前调出我市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人所在单位的后勤机关。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在我市参加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并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第三条规定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时,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接收个人账户资金的银行名称和账号。
  (四)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应当及时为未就业随军配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我市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从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手续,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我市企业就业后参加养老保险的,按照我市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入手续。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时,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应当提供未就业随军配偶在随军随队期间的缴费时间和缴费基数明细。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根据其就业性质,执行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
  (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在随军随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到本市就业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其随军前在内地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国家承认的原有连续工龄也与上述年限合并计算。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接续工作。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就业或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到深圳后,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将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不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参加后不能建立个人账户的,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一次性发给本人。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随军随队期间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的连续缴费年限,与到我市就业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或随军期间有工作且参加了本市失业保险的,在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到本市后没有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按其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和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累计确定。
 军人所在单位应当将未就业随军配偶人员名单及时送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对未就业随军配偶再就业给予扶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日《》施行以后至本规定施行前未就业随军配偶的社会保险问题参照本规定执行。
(日 深劳社〔2006〕41号)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的核查工作,根据《》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的核查,根据《》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以下简称成绩核查)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成绩的核查。
 成绩核查工作由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负责。
 成绩核查范围包括:
  (一)主观题试卷卷面是否有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无考试成绩的;
  (三)技能操作考核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四)上机考核无考试成绩的;
  (五)论文(技术报告)答辩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对理论知识考核主观题、技能操作考核、论文(技术报告)答辩的考评员评分标准持有异议,不属于核查范围。
 国家和广东省的职业技能鉴定,其成绩核查范围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考生对本人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有异议要求核查的,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指导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深圳市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自收到成绩核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核查完成后,指导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邮寄方式将核查结果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本人直接到指导中心领取核查结果;对核查后成绩有误的,应告知考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在成绩核查过程中,考生本人不得查看试卷。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人员因主观原因故意或过失在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中造成成绩有误的,由指导中心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国家或广东省统考的职业(工种)成绩核查,由考生向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指导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登记并上报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查,核查结果出来后,由指导中心通知考生。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日 深劳社〔2006〕75号)
  为贯彻落实《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7号)和《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5〕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配套文件《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由其单位移交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退休人员指深圳市户籍退休人员。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移交对象和条件
 移交对象:
  (一)企业退休人员。参加深圳市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含社区或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退休人员;
  (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的退休人员。
 移交条件:
  (一)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前,应当与退休人员签定《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二)企业按规定缴交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以下简称退管费),并取得缴费凭证。申请同级财政解决退管费的国有企业,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由企业或产权主管单位统一向财政部门申报,取得相关凭证;申请区财政解决退管费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由街道劳保所统一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申报,取得相关凭证。
第三章 移交手续办理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按下列规定分别办理移交手续:
  (一)本办法实施前企业已退休人员的档案,由企业到退休人员街道劳保所办理整体移交手续;
  (二)本办法实施后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在办理退休手续后3个月内由企业到街道劳保所办理移交手续;
  (三)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的档案,由档案托管单位或其本人携档案到街道劳保所办理移交手续;
  (四)没有档案的退休人员,由其个人到街道劳保所办理登记手续;
  (五)中央、省驻深企业和市属企业退休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仍由主管部门保管,暂不移交。
  退休人员提交的档案材料应经户籍所在地街道劳保所按本规定核对后进行移交。
 企业移交退休人员10人以上的,由街道办事处召开劳保所、社区工作站、企业和退休人员交接见面会,办理移交手续;退休人员10人以下或社会申办的退休人员的移交,由街道劳保所与社区工作站直接登记交接。
第四章 移交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移交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二)《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
  (三)《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名单》;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无力缴交退管费的企业还需提供同级财政承诺缴费的有关凭证。
  社会申办的退休人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
  (二)户口本、身份证、劳动保障卡等材料。
  需要移交档案的企业还应提供《深圳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移交名册》及退休人员填写的《深圳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现已存放在社保机构的,在办理移交手续时,需提供《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存档回执》。
 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档案材料前,应将其档案材料整理规范,装订成册,填写目录,加盖单位印章并加以密封。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不全的,企业应出具证明,说明所缺材料的名称和原因。
  社会申办人员应将申领退休养老待遇时社保机构密封好的档案原封移交;只有退休电子档案,没有人事档案的退休人员,需提供个人信息,详细注明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和社区的名称,由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加盖印章。
第五章 移交程序
 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向其注册地的区社保机构提出移交申请,社会申办人员由个人向其个人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保机构提出移交申请,由区社保机构分类核准登记。
 申请移交的企业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后,社保机构对企业移交人员信息与社保信息库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对退管费的出资渠道和退休人员的区域分布情况进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具《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登记函》,并核准《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名单》。
 申请移交的企业持《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登记函》和《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名单》向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保所办理移交,街道劳保所确定移交人员属本辖区户籍的居民后,开具《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接收函》。
 申请移交的企业凭《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接收函》,按规定缴交退管费(或提供财政部门解决退管费的凭证)后,与街道劳保所签订《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托管协议书》,办理退休人员和人事档案的移交手续。未缴交退管费也未提供财政解决退管费的凭证的,不予办理移交手续。
  社会申办的退休人员经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核准登记后,持签署有社保机构意见的《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和本人填写的《深圳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到街道劳保所办理移交手续。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的人事档案,经街道劳保所按本办法核对提交的材料后,开具《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收件回执》。
第六章 管理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由街道劳保所、社区工作站统一管理,并做好接收退休人员的登记工作。
 社区工作站应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自接收退休人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对或通知退休人员本人前来逐一核实信息内容,发现信息错误或有遗漏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和补充,并在3个工作日内输入电脑。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发现当日予以更新。
 社区工作站应在退休人员进入街道、社区管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建立定向服务联系。发放联系卡要做到“一人一卡”,做好发放的登记签收工作。联系卡上的街道、社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管理服务项目等内容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退休人员,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更正。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遗失的,可向社区申请补办。
 社区工作站应根据基本信息库的信息,及时通知退休人员到所辖的街道劳保所的指纹验证点进行指纹验证,对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应提供上门服务。发现退休人员死亡或下落不明、被判服刑等情形的,应通知其亲属携带有关证明到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情况向社保机构报告。
 退休人员死亡的,社区工作站应在其亲属报告退休人员的死亡情况的当日在《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增(减)月报表》上做好登记工作,修改数据库中的信息。告知其亲属申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应提供的材料,并指导、协助其持有关材料到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应为辖区内的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业务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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