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孙端镇新河村王坛镇有哪些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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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生活补助暂行办法
绍兴县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生活补助暂行办法
&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农村老年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镇(街道)。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上述范围内属日在册农业户籍,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日后户籍从县外迁入本县的人员,迁入后的户籍登记时间应满7年方可纳入,属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本县的人员不受7年限制。
  (三)下列人员不列为本办法适用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知识青年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补助(贴)待遇的人员,即包括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的人员;
  3、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该类人员待遇适度调整问题,与土地征用政策完善时一并考虑。  
  二、保障形式  
  (一)参加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 
  (二)享受农村老年居民生活补助。  
  上述两种形式由符合条件的对象自行选择一种。选择享受农村老年居民生活补助的对象,今后可重新选择参加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但两种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三、参加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  
  (一)缴费标准。2008年度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参保人员以本人缴费时的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最短缴费年限不足3年或实际年龄超过75周岁的,按3年计算缴费,并一次性缴清。今后每年度缴费标准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缴费标准公布后,新参保人员应按公布的缴费标准缴纳。  
  (二)享受待遇。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并从参保的次月开始按月享受。本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根据缴费标准调整和我县经济发展情况作适时调整,具体调整的时间和标准,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三)个人账户管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当年按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息,以后年度按银行1年期储蓄利率计息。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按每月75元的标准先从个人账户中列支。 
  参保人员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不改变参保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障关系,个人账户不作转移。  
  四、享受农村老年居民生活补助  符合参加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条件,但未保的人员,可享受农村老年居民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五、资金来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障费; 
  (二)县财政补助资金;  
  (三)本养老保障资金的存款利息。 
  六、待遇发放  
  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由县社保局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老年居民生活补助待遇由县社保局核定,县社保局、县财政局联合行文按季拨付至镇(街道),由镇(街道)实行社会化发放。在享受本养老保障或生活补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应在20日内报镇(街道),由镇(街道)及时到县社保局办理有关手续。对冒领本办法规定待遇的,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终止、中止待遇
  (一)享受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或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享受待遇: 
  1、出现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中第(三)项三种情形之一的;  
  2、户籍迁移至本县行政区域外的; 
  3、出国出境定居的; 
  4、死亡的。 
  参加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的终止人员,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享受农村老年居民生活补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发放本生活补助:
  1、刑事处罚的;
  2、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上述人员由镇(街道)审核,报县社保局确定,在有关部门处理期间停发本生活补助,自刑事处罚期满或改正之月起,三个月后可重新申请恢复享受。
  八、与其他社会保险(障)关系的处理
  (一)对参加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或享受生活补助的人员,如今后土地被征用,按“即征即保”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终止本养老保障或生活补助关系。
  (二)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同时可选择参加本养老保障或享受生活补助。
  (三)未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城镇老年居民,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农村老年居民条件及标准,享受生活补助。
  九、手续办理
  符合参加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或生活补助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审核并公示后,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制作电子文档报县社保局核定。参加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还需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户籍证明、享受待遇申请表、近期免冠1寸照片。出生年月按办理手续时核定的为准。
  十、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
  (一)实施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生活补助办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要求,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本县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生活补助工作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县财政、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镇(街道)按属地原则负责管理和实施,并做好相关业务和政策宣传工作。
  (三)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生活补助所需的县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按每年实际享受人数、补助标准安排预算。
  (四)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由镇(街道)收缴,划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社保局设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支出专户,县财政局应保证支出专户二个月正常支付需要的资金额度。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基金和生活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县财政、劳动保障、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一、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十二、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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