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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征用农民耕地种绿化带,请问该怎么赔偿?如果征用后转卖是否违法?如何保障农民权益?
陕西-西安&04-12 20:50&&悬赏 0&&发布者:123wan & 回答:(4)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和村干部签协议说以一亩地800多块钱的价钱强行征用耕地,合同上说只支付地表附着物的赔偿费,而且只按小麦价钱赔偿,有的村民种植果树也一并按小麦价赔付。地皮在征用以后和农民无关。。。现在强行要求村民签字。请问这些行为是否违法?村民要求果树按市场果子成熟价钱赔偿未得到对方同意。据说乡里征地使用来做绿化带,但听说最终是要卖给一个商人办技校。但这一切租用后的用途乡政府一概不与回复。是否已经侵犯了农民的知情权?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维权?
问题补充:
征用土地的补偿是一次性算清分期支付呢,还是一次性支付?
如果在征用期间乡政府再转租给他人作为非公益事业用途呢?
有期限的征用土地和租用土地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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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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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你们是有知情权的,可以向市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征用土地的补偿是一次性算清分期支付呢,还是一次性支付?
如果在征用期间乡政府再转租给他人作为非公益事业用途呢?
有期限的征用土地和租用土地有何区别?
建议拿上相关资料向律师当面咨询为宜.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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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你好,可以要求出示补偿依据和补偿标准。
征用土地的补偿是一次性算清分期支付呢,还是一次性支付?
如果在征用期间乡政府再转租给他人作为非公益事业用途呢?
有期限的征用土地和租用土地有何区别?
你好,支付方式可以协商解决。
[陕西-西安]
回复时间:
征地补偿款过低,且村民有知情权,可以向市政府反映解决
征用土地的补偿是一次性算清分期支付呢,还是一次性支付?
如果在征用期间乡政府再转租给他人作为非公益事业用途呢?
有期限的征用土地和租用土地有何区别?
应该是一次性支付
[陕西-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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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们是有知情权的,可以向市政府反映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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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证是全国联网的吗
提问者:| 浏览次数:134次 |问题来自: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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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共8条
20:26|来自:青岛
现在城镇土地也未必联网
09:28|来自:青岛
据我了解应该还没联网
13:11|来自:青岛
现在还没有普及吧
09:13|来自:青岛
德国出神入化好
19:47|来自:青岛
阿阿2阿阿阿
12:00|来自:青岛
好像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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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政府征收的大面积耕地多年未开发,算不算闲置地,农民可以收回使用权吗
共有 1 位网友向您献上回答啦, 对答案满意?赶快给出你的好评,感谢他们吧!
1、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政府已经征收并补偿,使用权农民就收不回来了。
2、既然政府能收,必然有文件,所以不属非法囤地(非法囤地指开发商说的)。如果你们掌握政府没有上级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的批文就征地的证据,可以找政府理论。
2、但是,多年不开发造成荒芜,政府是有责任的。当地农民可以“自发耕种”,政府一般不会干涉,除非马上要开发。
3、“收获无保障”问题,可以向开发商索要“青苗费”。即是在未收获前,开发商根据当年的种植情况给予补偿。开发商在未圈地建设时是有这笔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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