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离婚房子过户,我可以分房子吗?

证 前 登记盖的,这样你就不可以分到房子,因为这属于婚前财产,法院会判给你老婆。
二,你们领结婚证 后 登记盖的,这样你就可以分到房子,因为这属于婚后财产,法院会判给你老婆。不管房产证写的谁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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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是不分了吗?
一般情况下是房产证的权属人就是小区物业登记的名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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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和军人的住房补贴
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时间:日&&|&&作者:刘辉律师&&|&&关键词:军产房&&|&&浏览:3458
现役军人张伟(男)与王兰于1992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为长期的两地分居,夫妻感情淡漠。后来,部队考虑到双方的实际困难,于2004年春节后分给军人一套军产房用于夫妻解决住房。但是,二人引纠纷不可调和,任然于于2009年春节后多次商讨离婚事宜,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的住房补贴和要求分得住房。
【案情介绍】现役军人张伟(男)与王兰于1992年7月登记。婚后无子女。因为长期的两地,夫妻感情淡漠。后来,部队考虑到双方的实际困难,于2004年后分给军人一套军产房用于夫妻解决住房。但是,二人引纠纷不可调和,任然于于2009年春节后多次商讨事宜,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的住房补贴和要求分得住房。男方称自己为军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支取,现在根本无法提现,军产房是部队产权,不可能用于分割,故坚决不同意。协商未果,2009年4月,王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伟的夫妻关系,同时要求依法分割张伟名下的住房补贴。庭审中,双方均提交了所在单位的书证,证明男方名下的住房补贴共计6万元。法院认为:张伟辩称其系军人,其所有的住房补贴在一定条件下才可支取,对此理解应为:住房补贴虽现在不能提现,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具体数额是可以计算出来的,故本院对此可以先行分割。庭审中,张伟同意王兰的离婚请求,本院不持异议。判决如下:(1)张伟与王兰离婚;(2)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王兰住房补贴5万元,军产房归张伟居住使用。【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2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在军人名下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也应作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被告项旗为军人身份,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殊性,况且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说住房补贴属个人财产,即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这种表述并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有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在这种规定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明显高于军队的管理暂行办法。军人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不是永远不可提取的,按照军队的相关规定,军人在转业、退还军队住房、自建或自购住房、军人身亡等情况下,军人或其继承人有权提取住房补贴及公积金。也就是说,住房补贴及公积金不是不可提取的,而是条件成就即可提取,那么,若剥夺了军人配偶的分割权,在军人提取此补贴、公积金时,军人配偶的权益将明显受损,且侵犯了军人配偶的财产权。关于军产房,非同于普通的公租房,它的产权单位属于军队。军人的配偶因为婚姻关系可以居住,如果离婚后,非军人一方将以何种身份居住军产房便是一个实际问题。法院一般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通常会争取军队的意见,军队往往从安全角度出发都很难同意非军人居住。因此,法院会将军产房的居住权判归军人一方,而让军人一方给对方一定的补偿。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2款可以分割吗?【案情介绍】现役军人张伟(男)与王兰于1992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为长期的两地分居,夫妻感情淡漠。后来,部队考虑到双方的实际困难,于2004年春节后分给军人一套军产房用于夫妻解决住房。但是,二人引纠纷不可调和,任然于于2009年春节后多次商讨离婚事宜,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的住房补贴和要求分得住房。男方称自己为军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支取,现在根本无法提现,军产房是部队产权,不可能用于分割,故坚决不同意。协商未果,2009年4月,王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伟的夫妻关系,同时要求依法分割张伟名下的住房补贴。庭审中,双方均提交了所在单位的书证,证明男方名下的住房补贴共计6万元。法院认为:张伟辩称其系军人,其所有的住房补贴在一定条件下才可支取,对此理解应为:住房补贴虽现在不能提现,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具体数额是可以计算出来的,故本院对此可以先行分割。庭审中,张伟同意王兰的离婚请求,本院不持异议。判决如下:(1)张伟与王兰离婚;(2)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王兰住房补贴5万元,军产房归张伟居住使用。【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2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在军人名下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被告项旗为军人身份,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殊性,况且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说住房补贴属个人财产,即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这种表述并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有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在这种规定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明显高于军队的管理暂行办法。军人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不是永远不可提取的,按照军队的相关规定,军人在转业、退还军队住房、自建或自购住房、军人身亡等情况下,军人或其继承人有权提取住房补贴及公积金。也就是说,住房补贴及公积金不是不可提取的,而是条件成就即可提取,那么,若剥夺了军人配偶的分割权,在军人提取此补贴、公积金时,军人配偶的权益将明显受损,且侵犯了军人配偶的财产权。关于军产房,非同于普通的公租房,它的产权单位属于军队。军人的配偶因为婚姻关系可以居住,如果离婚后,非军人一方将以何种身份居住军产房便是一个实际问题。法院一般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通常会争取军队的意见,军队往往从安全角度出发都很难同意非军人居住。因此,法院会将军产房的居住权判归军人一方,而让军人一方给对方一定的补偿。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2款
作者: [北京-朝阳区]专长:婚姻家庭 继承 房产纠纷 私人律师 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5924积分 | 帮助1936人 | 2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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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二婚和现在的老公有一套房子,我想和他离婚。请问可以分到房子吗?
如果夫妻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归属以及房子不是你的老公婚前财产那么你就可以分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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