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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农民贾崇珍自办“春晚” 迎新春
“父老乡亲们,大家好!我是贾崇珍,为了回报家乡父老对我多年的关心和支持,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2014年春节晚会……”1月24日,县程屯镇肖亭村内锣鼓喧天,农民歌手贾崇珍“感恩家乡”2014年春节晚会正在举行。这台晚会吸引了山东电视台农科频道、齐鲁电视台、齐鲁拍客网等媒体的视线,也引来省文化厅和县里的领导们。整个院子围得水泄不通,就连墙头上、屋顶上,都站满了围观的群众。
  伴随着欢快的音乐,郭庄文武学校的孩子们悉数登场,表演了《好汉》,梅花拳传人冯加兵进行了硬气功表演;“全国书状元”王合义表演的山东坠子《拳打镇关西》,让人领略到水浒好汉的豪情;贾如生表演的山东落子《武松大闹十字坡》让人听得如痴如醉;山东梆子传统剧目《老羊山》,家喻户晓的戏曲节目《卷席筒》,引来观众雷鸣般的掌声;何淑灵带领徒弟们为大家表演了山东琴书《老王卖瓜》,生动的表演,诙谐的对白,让观众连声赞叹。贾崇珍演唱的《咱老百姓》则把整个晚会推向了高潮。
  晚会现场,志愿者协会为肖亭村三位孤寡老人带去了食用油、大米等慰问品,十亩田香总经理肖玉香为孤寡老人送去了杂面。而本次晚会的所有节目都是义务演出,其中不乏“大腕”,比如,曾赴巴黎演出的农民王合义、贾如生,山东琴书省非特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何淑灵,而主持词由中宣部五个一精品工程奖获得者、当代词坛的“好汉”吕永清倾力撰写。到场的演职人员包括舞台音响等,全是义务演出,无偿服务。
  台上锣鼓齐鸣,台下也没有闲着。县郭屯镇邵集村民带来的抬阁表演让群众大开眼界。四根五米的长杆,每端一人抬着,四人抬杆步调一致,上下颤动,四个六七岁的孩子扮成公子小姐在上面表演,走在队伍最前面的是一对老夫妻,他们边舞边调情,引得群众不时哈哈大笑……两个小时的晚会,让群众家门口看上了精彩的文艺演出,也过足了戏迷瘾。
  贾崇珍是地地道道的人,他自幼酷爱声乐艺术,摸爬滚打20多年,终于练出了一副好嗓子。2012年,他凭着扎实的演唱实力,一路过关斩将,夺得山东电视台农科频道2012年度乡村偶像总冠军。2013年,贾崇珍参加了中国十艺节开幕式倒计时100天、倒计时30天演出。去年12月21日,贾崇珍应邀到大众讲坛讲述了他的歌手之梦。
  谈起举办这次晚会的初衷,贾崇珍说:“在我的成长之路上,父老乡亲给了我巨大的力量,是他们鼓起我生活的信心,举办这次晚会既是对家乡的感恩,也是对家乡的回报。我把县各种传统的民俗文化表演集中在一块,既为群众提供一次文化大餐,也是向外界传输的声音,希望外界多关注我的家乡,让家乡早日富裕起来。”通讯员 李英 刘考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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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延起等32人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5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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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鲁01行终287号
上诉人杨延X等32人(名单附后)。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杨延X,男,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杨其X,男,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杨新X,男,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杨其X,男,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邵义X,男,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富,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栋栋,该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敏,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省长。
委托代理人董君,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鲁伟涛,北京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延X等32人因被上诉人山东省人民政府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压煤办)、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行初字第2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杨延X等32人系菏泽市郓城县郭屯镇邵集村村民,2014年3月份,原告获悉其所居住的邵集村要进行搬迁,经向菏泽市煤炭管理局了解,得知被告省压煤办已于日下发鲁政搬[2007]8号《关于郓城县郭屯镇邵集村列入山东省二○○七年压煤村庄搬迁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8号通知》),此次搬迁就是依据该通知所进行。原告认为:一、该通知符合行政许可的三大特征,其实质为行政许可。二、被告省压煤办片面审查菏泽煤电公司的申请,未全面、依法审查;未将搬迁事项及时告知原告,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未依法告知原告享有听证的权利,故该《8号通知》应当予以撤销。三、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决字[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省压煤办于日作出的《8号通知》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8号通知》不是经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是被告省压煤办针对其下属业务指导部门菏泽市人民政府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以下简称菏泽市压煤办)作出的业务指导性文件,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内部事务的审批,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接收《8号通知》的菏泽市压煤办亦不负责组织实施压煤村庄的搬迁工作。且其他政府相关部门至今亦未依据该通知实施原告所在村庄的搬迁,该通知的作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亦未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告不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此外,原告曾于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起过行政诉讼,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经上一级法院裁定维持,现原告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延X等32人的起诉。
上诉人杨延X等32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审裁定认为被上诉人下发的《8号通知》不属于行政许可错误。山东鲁能菏泽煤电开发有限公司就压煤村庄的搬迁事宜提交了《关于实施郭屯煤矿压煤村庄邵集搬迁的请示》,被上诉人省压煤办依据该请示作出《8号通知》,该行为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征,一审裁定认为被上诉人省压煤办作出的《8号通知》并非依申请作出错误。一审裁定认为《8号通知》的性质为业务指导性文件,同时又认为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行政级机关内部事务的审批,前后矛盾。既然是上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作出的审批,下级行政机关则会按该批复实施审批事项,自2007年以来,上诉人所处村庄因《8号通知》的作出,村民房屋的修建改建申请均被冻结,村民的房屋年久失修,居住危险,街道坎坷泥泞,经济项目难以实施,村里适龄青年婚配困难,严重影响了村民的居住权、财产权及人身权,一审裁定认为《8号通知》对上诉人未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错误。上诉人因《8号通知》曾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管辖权问题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非重复起诉,一审裁定认为上诉人起诉本案系重复起诉于法无据。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省压煤办答辩称,《8号通知》是政府机关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内部行为,不直接对外产生效力。《8号通知》的对象是菏泽市压煤办,菏泽市压煤办不是行政相对人,不能成为行政许可的对象。到目前为止,《8号通知》并未实施,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并没有实际影响,上诉人与《8号通知》没有利害关系,一审裁定认为上诉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山东省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杨延X等32人于日不服省压煤办作出的《8号通知》,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人民政府于日作出鲁政复决字[号《行政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明确:省压煤办根据煤电公司《关于实施郭屯煤矿压煤村庄邵集搬迁的请示》,经专家论证作出《8号通知》,同意郭屯煤矿井田上方郭屯镇邵集村列入山东省2007年压煤村庄搬迁计划。省压煤办作出的《8号通知》符合《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省压煤办作出的《8号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
另查明,上诉人所在村庄郭屯镇邵集村自2007年列入压煤村庄搬迁计划,至本案诉讼时该村庄并未实施搬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贯彻国家司法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法律信息,为公众了解法律、律师和司法案例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二、公开判决文书是国家司法审判公开的重要环节,不仅不违法,而且有助于国家法制建设,并且有助于打击拖欠、赖账等不良行为,有助于养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如需删除相关文书,请附带详细网址以及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发送至 7-15个工作日删除。(发送邮件请检查是否附带详情页网址以及当事人证明材料,资料不全不予处理。)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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