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医药费的双方如何对待孩子

离婚后涉及未成年子女纠纷不断 法官提醒双方勿损孩子利益
当前社会离婚率较高,夫妻离婚后,往往由于双方的感情纠葛、矛盾纠纷、家庭境遇变迁等,跟对方怄气或争夺利益,拒绝对方的合理要求,甚至违反当初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不配合办理孩子相关手续,争抢孩子的财产,致使原本不幸的单亲家庭的孩子无法上学,不能见到父亲或母亲,或者丧失房产和居住权等,从而受到更深的伤害。
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了解到,近期离婚后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纠纷不断。海淀法院张志富法官提醒离婚后的双方要妥善处理纠纷,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离婚后不给户口簿 孩子无法上学
不少夫妻离婚后,按照双方协议或者法院生效判决,孩子由一方抚养,跟着爸爸或妈妈生活,而孩子的户口却没随着走,留在了另一方的户口簿里。而很多夫妻离婚时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纠纷,有的心结难解,就是不愿意主动提供户口簿,甚至故意拒绝对方提出的要求,不予配合。
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孩子早到了入学年龄,可到现在还上不了学。据王女士称,她与田先生离婚时,双方协议孩子由王女士抚养。不过,孩子的户口一直在田先生的户口簿上,户主是孩子的奶奶。两人离婚后,因为田先生及其母亲一直不提供户口簿,王女士和孩子就一直没使用过户口簿。
“可我没想到,后来孩子到了上学年龄,急需户口簿办理入学等相关事宜,他和他母亲竟仍然拒不提供,导致孩子至今没法上学!”
王女士认为,前夫及其母亲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她正常行使孩子的监护权,而且那也是对孩子极不负责任的做法。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孩子的父亲和奶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提供户口簿给孩子办理入学手续。
法院介入户口问题 执行上有障碍
对于孩子上学、就医等问题来说,户口是至关重要的,而户口的办理、迁移等均需要出示户口簿,而且须有户主的配合。由于北京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夫妻在离婚时往往将孩子的户口留在教育资源相对良好的一方所在地,这就需要户口持有一方的配合。
海淀法院法官张志富认为,如果对方不配合,因为户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行为,对于法院能否直接介入,理论上还存在争议,执行上也存在一定的障碍。
“但是无论如何,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不抚养方也有配合完成孩子的教育、就医等基本义务,为孩子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约定给孩子的房离婚后反悔了
夫妻两人在离婚时,都想要房子,给谁都不开心,于是折中都同意落在孩子名下。然而等到离婚后办过户时,一方反悔,认为给孩子房就等于给了“随孩子一起生活”的那一方,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赵先生和陈女士经过了20多年的婚姻生活后,2008年决定离婚。离婚时,双方就婚后购买的位于海淀区的唯一一套住房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因为当时房价处于上涨阶段,双方都想要房子,并同意给对方折价款。经过反复协商,双方决定各让一步,最终约定两人生育的未成年女儿小希由陈女士抚养,房子归小希所有。
那时,这套房屋登记在赵先生的名下,因为女儿小希尚未成年,只能等待她成年后,再由赵先生将房屋过户给女儿。所以,赵先生和陈女士达成协议:在此期间,由陈女士带着孩子在该房屋里居住。
协议签订后,双方迅速办理了离婚手续,赵先生也搬离了该房屋,双方开始了新的生活。
直到2013年,当小希已满18周岁,陈女士向赵先生提出,女儿已经成年,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赵先生应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并多次要求赵先生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但令陈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她的要求竟然被赵先生断然拒绝了。陈女士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先生按照协议办理过户手续。“他之所以反悔,是因为房价上涨的幅度超出了当初的预期,而且有了新家,又有了孩子,他希望将房子留给新的家庭。”
陈女士说,“但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在离婚时签了协议,不管房价怎么变化,都应该遵守约定。”
在庭审过程中,赵先生只强调这套房屋是他与陈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孩子归陈女士抚养,如将房屋过户给孩子,等于将房子变相给了陈女士,这对我不公平。当初购房时,我出资较多,而且房子在我的名下,所以房屋应归我所有。”
赵先生还认为离婚后,该房屋长期由陈女士居住、使用,因此要求在自己给付陈女士房屋折价款时,要扣除陈女士应支付的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不仅违背离婚约定也变相剥夺孩子居住权
“现在赵先生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不仅违背了他和陈女士离婚时的约定,也变相剥夺了女儿的居住权。”
张志富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陈女士作为女方和抚养子女的一方,相对于非抚养方的赵先生,生活要困难些,因此双方协商将房子归孩子,且由陈女士和孩子共同居住、使用,比较符合常理和法律规定,也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双方离婚时,特别是在房价飞速上涨的时期,唯一住房归谁都难以做到绝对公平;但孩子作为夫妻爱情的结晶,又是双方感情的,将房子给孩子不仅有利于消除双方的争议,更是保障孩子成长和生活的必要手段。这时赵先生又改变初衷,不配合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坚持要回房子,这也损害了孩子享有居住父母房屋的权利。”
因大人恩怨纠葛 孩子不能见爸或妈
此外,一些离异家庭的孩子因为父母之间的恩怨及感情纠葛,还有抚养费问题等经济方面的纠纷,以致不能母子或者父子相见。
刘先生与贾女士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由贾女士抚养。离婚后,贾女士不断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刘先生,要求前夫支付抚养费,并提高抚养费的数额。
但后来,刘先生也到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刘女士,要求探视孩子。“我之所以后来不付抚养费,是因为她一直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内容,自打离婚后,我就再也没见过自己的孩子。”
“如果她能够遵守协议,让我去看望孩子,其实抚养费根本不是问题。”刘先生叹着气说,“可是在离婚后,她一直拿孩子的抚养费等问题做文章,事实上并不是为了钱,而是认为我们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失败的原因在于我。她管我要抚养费,仅仅是为了报复而已。”
不让对方探视 剥夺孩子得到关爱权
张志富法官认为,婚姻的失败往往是双方没有“经营”好,一般情况下双方都有责任,即便是一方应承担较大的甚至是全部的责任,孩子也是无辜的。
但因离婚后,双方从法律上不再具有任何关系,唯一的连接点就是孩子,对婚姻失败心有不甘的一方往往用孩子作为攻击对方的法宝,尤其是不让对方探视,这不仅仅剥夺了对方的探视权,更严重的是也剥夺了孩子得到父母双方基本关爱的权利,这种关爱也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需的。
长期见不到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将给孩子的心理造成巨大的伤害,十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剥夺对方的探视权其实是一种为了报复不顾孩子权益的自私行为,让孩子为失败的感情和婚姻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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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登录:离婚到底对双方和对孩子会造成什么影响!该不该离婚,但是已经受不了了!!离婚到底对双方和对孩子会造成什么影响!该不该离婚,但是已经受不了了!!豫见真爱百家号父母离婚,受害最大的却是未成年的孩子。一般来说,离婚总有一个过程,其开端通常都是经常争吵。这一过程中的种种不文明言行对孩子的心理品质产生不良的影响。有的父母在离婚过程中,还会因为自己的烦恼而借机在孩子身上发泄,这会使孩子的自尊心受到挫折。年龄小一些的孩子会变得畏缩自卑;大一点的孩子,则可能在其他场合同样借机发泄,发生反社会的行为或犯罪。同时,孩子在父母的离婚过程中,被夹杂在父母的纠纷争夺之中,内心非常矛盾,一旦离开了他认为更为亲热的一方,便觉得无法克制,痛苦异常。这些都有害于孩子心理的健康发展。观点1:与孩子进行一次谈话 对于年龄大一些的孩子来说,父母离婚并非是禁忌话题,哪怕孩子思想上还没有准备好接受这个事实。需要注意的是,在谈话中父母应让孩子清楚一点:“爸爸妈妈是一直在你身边的,孩子对于父母来说很重要。” 在谈话中不要牵涉父母之间的矛盾,也不必对孩子解释其中的原因,对于孩子来说,没有必要让他们了解每个细节。有的孩子一开始会表现沉默,而有的孩子会提出非常具体的问题,对此,父母应尽可能客观、真实地给出答案。 同时,父母还应经常与孩子谈论日常生活将会出现哪些变化,例如搬家或转学等,同时告诉他哪些活动会保持下去,如定期去爷爷奶奶家玩,或是固定的运动时间等。 提示:谈话中应多提另一半的优点,这样会让孩子感到温暖,这样的尊重会让孩子增强自我价值感,因为在孩子身上肯定存在着父母的印记。此外,要允许孩子保留部分过去生活中养成的习惯。观点2:将未来预告给孩子 当父母中有一位要搬出去住时,应事先告诉孩子自己将搬到什么地方去、接下来的日子里如何生活等情况,让孩子感觉到自己对父母也有关心的责任。同时父母还应告诉孩子,尽管父母中有一方不能与他一起居住了,但是仍会一如既往地爱他。开始新生活,对父母来说意味着新的挑战,如搬家、独自养育孩子等,在压力中,父母绝对不要任由坏情绪在孩子面前流露出来,否则孩子会产生不安的感觉。 提示:父母离婚的事暂时没有必要告诉学校或幼儿园的老师。有时,当老师得知孩子的家庭变故后,可能会格外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或者其他方面的变化,这样做反而会给孩子带来额外压力。观点3:关注孩子的异常表现 有些父母离异的孩子会表现得特别敏感,他们一旦感觉到周围人际关系紧张,就马上会采取息事宁人的举措;但有些孩子会表现出极端的态度,如特别愤怒,出现很强的攻击性等。 当父母发现孩子表现异常时,应专心倾听孩子的话。更重要的是,尽量不要将刚离婚后的伤心、易怒等负面情绪传递给孩子。应该对孩子解释清楚父母现在的关系,但要采取孩子能理解的方式,因为不同年龄段的孩子理解能力也不一样。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无需将细节和盘托出。 提示:如果父母在离婚后仍能做到互相尊敬,友好往来,同样会给孩子树立一个很好的榜样,让孩子从中学到如何以妥善的方式解决问题,也应让孩子明白,大人也需要外界的帮助。 观点4:选好见面时间很重要 父母的分手往往会造成孩子心理上的一次危机。对于孩子年龄较小的家庭,通常离婚后爸爸会离开家,之后只能在周末或一些固定的时间段来看望孩子。如让孩子继续与父亲往来,那么他们就比较容易度过这个危机。所以,不要让孩子局限在和妈妈的二人生活中。爸爸应安排好时间与孩子一起共度美好时光,例如可以带孩子去动物园、看电影、郊游、游泳或滑雪等;平时多花些时间和孩子交谈,了解孩子的日常生活、学习成绩等,因为每个孩子都希望感受到父亲的关爱。 提示:在孩子与父亲交往中,妈妈应该为孩子创造必要的条件允许爸爸来访。当孩子取得进步时,应鼓励孩子给爸爸打电话;当孩子遇到不顺心的事情时,要让孩子能及时与爸爸取得联系,以获得安慰。长假中,应尽量让孩子与爸爸一起度过,这样孩子也能感受到和爸爸在一起的日常生活。因为在孩子的成长中,父母扮演着同样重要的角色。离婚后,又往往衍生出单亲家庭,也有人称之为“不完全家庭”。这种家庭中或缺父或少母,于是这种家庭中的父亲或母亲,既要做爹又要做娘,负担较重,有时心理上也处于紧张状态,自然对子女缺少耐心、同情、理解和支持,影响孩子的心理发展。因此,父母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来说,是个严重的恶性心理刺激,会造成孩子的心理创伤。有些孩子在父母离婚的心理刺激下,性情发生改变。有的变得孤独、焦虑、郁闷、情绪、消沉,有的变得粗暴、烦躁,还有的孩子在消极情绪持续、强烈作用下,发生心理疾病。有的专家指出:“对于一个孩子来说,只有死了亲人才能比父母离婚更痛苦、更损伤身心。”尤其是性格内向的孩子,往往比外向的孩子遭受的心理创伤更严重;对父母感情依赖越重的孩子,所受的心理创伤也越明显。当然,我们并不因此反对一切离婚。但是大家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办?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豫见真爱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希望单身的男女聚在一起,可以在一起交朋友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手机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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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详细解读】
  一、离婚后父母与子女关系
  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夫妻双方的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存有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为了子女的合法利益,不致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该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离婚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夫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自愿而结成的婚姻关系,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行为而消除;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
  但拟制血亲所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能否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呢?
  (一)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
  由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当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时,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应本着以下原则处理:(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不能勉强,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可自然解除。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2)受继父或继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或继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继父或继母养大成人的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或继母晚年的生活费用应该继续承担。
  (二)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抚养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必然解除。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经生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未成年的养子女一方面可依法解除,由生父母抚养;另一方面可以变更,由养父或养母一方收养。但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要求,不得侵犯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
  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但抚养方式却会因离婚而发生变化。即,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子女变成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子女。1980年对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问题也作了。但现实中,离婚时&争养&或&推养&子女抚养的纠纷比较多。有的夫或妻把子女作为命根子,非要抚养子女不可,并以此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有的则把抚养子女作为包袱或的障碍,都不愿抚养,由此而闹得你死我活,甚至出现有的当事人把子女丢在法院里或留在双方的组织暂时代养等情况。为此,该条第二、三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结合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作了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一)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二)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
  1.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该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6.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A刑事立案后不可能私了,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然后轻判
A没有结婚,可以要求领取结婚证
A可以争取的
A你好!法院不立案的话建议去检察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投诉
A直接去把所有材料拿回来,把委托书原件全拿回来,签一个书面终止委托的材料即可
A索要彩礼款,看房子是不是婚前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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