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法律援助啊?就是民事纠纷案例,传媒培训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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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专题培训班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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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四、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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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 举报邮箱:已经邮件题主请求发送证据材料给我。根据现有的一份起诉状啥也看不出来。&br&&br&如果题主愿意的话,我可以代理,律师费、差旅费目测得靠众筹。&br&&br&如果题主委托我代理,且同意我公开,那么我可以在我的专栏里随时更新本案进度。&br&&br&3月23日开庭,现在2月29,还有三个星期,时间不多了。&br&&br&==== 11:00
更新====&br&&br&1、我联系到了法院,这个案子是真实存在的,不是虚假诉讼。&br&&br&2、原告提交了四张网页截图给法院作为证据。其中一页是A站截图,一页是天涯截图,两页是知乎截图。不过因为蚂蚁菜还没有授权我公开,所以暂时不贴。&br&&br&3、我跟蚂蚁菜已经提出,我可以免费起草一份答辩状,这样就可以保证有基本的应对,但被告缺席的话,就等于是放弃了当庭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多多少少是有些不利的。但如果委托我们的话,律师费、差旅费都是客观支出,可能要发起众筹。蚂蚁菜说考虑一下,晚些回复我。&br&&br&==== 17:20更新====&br&&br&1、今天又跟蚂蚁菜、冷哲都聊了不少。关于众筹的事情,大家的好意简直要把我吓死了。但因为蚂蚁菜不希望欠人情,所以暂时不会开启……虽然我个人认为,这是大家的事情,不是针对他个人的募捐,但毕竟他才是案件当事人,必须尊重他本人的意见。&br&&br&2、关于案件花费的事,我是打算象征性收只1元。但不知道我们事务所允不允许我这么做。如果按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来算,不涉及财产的案件最低收费是3000元。除此之外,还有2名律师深圳-西安往返的机票+1晚住宿。&br&&br&3、关于我个人,如果接了这个案子而且开启众筹的话,肯定会公布代理的情况,包括我和另外一名代理律师的个人证件之类的。&br&&br&4、关于案件,我说句老实话,我之前是没做过名誉权纠纷,我是靠公司法、合同法吃饭的民商事律师。但我真不知道有哪个律师是专做这个的。这类案件,数量少,又收不起费,强悍的律师都去做高端商事、刑事案件了,那才是能赚钱的。不要怪律师向钱看,律师也要养家。我能保证的,就是如果我接下这个委托,就会尽全力。&br&&br&==== 23:20更新====&br&&br&详见专栏
&a href=&/big-fire-ball-of-lawyer-Ni/& class=&internal&&关于蚂蚁菜一案 - 倪律师的大火球 - 知乎专栏&/a&&br&&br&本答案到此终结,不再更新了哈。
已经邮件题主请求发送证据材料给我。根据现有的一份起诉状啥也看不出来。 如果题主愿意的话,我可以代理,律师费、差旅费目测得靠众筹。 如果题主委托我代理,且同意我公开,那么我可以在我的专栏里随时更新本案进度。 3月23日开庭,现在2月29,还有三个星…
现在法律行业就是一个双盲的市场,当事人也抱怨找不到律师,律师也抱怨找不到当事人,一个律所主任说:“拿到案子之后打官司其实最轻松了,拿到案子之前的事情反而是最累的。”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最重要的就是“信任”,最缺乏的也是“信任”,所以很多律师给一个公司打了一场官司之后,这个公司就只找他打官司,原因无他,信任而已。&br&&br&从建立信任的角度,当事人找到靠谱律师的途径有:&br&1、熟人介绍&br&熟人介绍过去是,现在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是律师接业务和当事人找律师的主要途径。&br&不管是二三线城市的个人所的小律师,还是一线城市大型律所的合伙人,大部分案子也都是来自熟人介绍。实际上我建议每个人都应当保证自己身边有一个教师朋友,一个医生朋友,一个警察朋友,一个混混朋友以及一个律师朋友,不一定熟,但关键时刻可以帮很大的忙。&br&如果你没有这方面的朋友,那么找你的朋友帮忙介绍是最靠谱的,最好这个朋友自己是司法口(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公证处什么的)的,或者朋友自己找某位律师打过官司,亲测好用,可以推荐一下。以题主的情形,通过朋友找律师,吃几次饭,谈几次话,建立信任,委托代理,这是最靠谱的。&br&实际上我一直期待能有一个网站像淘宝网那样把律师拉出来展示,然而实际情况是优秀的律师根本不愁案源,缺乏动力进行网络营销,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年轻律师进入这个行业,希望情况会有所改善。&br&&br&&br&2、只买贵的&br&一分钱一分货,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一个律师敢于给自己开高价,自然有的他的道理,土豪朋友们千万不要犹豫,去本地的律所看看,哪位律师咨询收费最贵,找他肯定是没错的。比如温州一家专门做破产案件的律师,挂出来的咨询费是1500元/小时,但是其实他根本不接受咨询,他说:“我打个官司么几十万好了,都忙不过来了,哪有时间赚这个咨询费。”如果你看到一位律师咨询价格非常高,但实际上没有时间接受咨询,那找他就对了。总之一句话,不买对的,只买贵的!&br&&br&3、过往案例&br&现在裁判书书都上网了,一位律师之前打过什么官司,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一查便知,把律师的名字输进去,看看这位律师打过什么官司,判决结果怎么样,一查就知道,轻轻松松。特别是很多疑难案件,一位律师如果打过一场官司,会有很多人查到之后来找他。交通肇事类非常流水化,如果查到这个律师或者这个律所办过成百上千件交通肇事类案件,那不要犹豫,就是他了。&br&&br&4、看曝光率&br&很多新闻媒体会邀请一些律师来发表看法,比如我的一位师兄就受邀作客浙江台,为《纪实》栏目做特邀嘉宾。他做嘉宾的这个领域不一定是他最擅长的,但肯定是他懂的,找这样的律师打官司,多少是有保证的。&br&&br&5、法律援助&br&劳动官司和民事纠纷可以尝试找当地司法局下属的法律援助中心,都是正儿八经的律师,万一被指定为某个律师的法律援助案件你就赚到了,比如我的老师基本上只接商事案件和房地产类案件,一个官司就是几百万,但是每年还是要接两个公益案件,给劳动者和消费者打维权官司,不收一分钱,只是为了媒体宣传之用。&br&&br&tips:&br&1、普通人没有能力判断一个律师的好坏,那些想要通过律师的临场反应来判断律师优劣的只能说图样图森破了,找律师要的就是信任,如果你从一开始就抱着不信任的态度前来,最终你收获的也只能是不信任,甚至有的人问律师一个问题后,慢悠悠地说:“这个问题我问过别人了,就是这样,我只是试试你。”这种时候律师只会觉得受到了侮辱。&br&&br&2、找律师最忌讳一种心态,就是“天塌了”,很多人一辈子就打这么一个官司,所以很着急,这是人之常情,但律师见得多了,不着急也很正常啊,很多律师不仅要解答当事人的专业问题,还要安抚当事人的情绪,真是烦得很,尤其是很多当事人诉讼费也就几千块钱,要不是看朋友的面子律师可能都不想接,接了之后当事人没完没了地问案子的进度,指责律师不用心,不上心,实际上因为案情简单,律师根本不用费心,这是好事才对。我一个朋友就是这样子,最后他的律师主动要求把律师费退给他,表示这个案子我不接了,我表示很理解这位律师。&br&&br&3、可以尝试风险代理。很多当事人都觉得律师不能就某一目标打包票,不靠谱,实际上只要你肯舍得花钱,律师还是敢打包票的,风险代理就是一种机制,达到特定的目标拿多少钱,达不到一分钱不拿。比如我一位师兄接到一个官司,债务人已经跑路了,债权人定的目标是,债务执行不到50%,一分钱不给,50%以上,则收取执行款的20%,全部标的是3200万,听师兄讨论这个案子的时候,看着他专注的眼神,我能感受到他内心的小宇宙正在燃烧。&br&&img src=&/0ecafc55548_b.jpg& data-rawwidth=&421& data-rawheight=&468&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421& data-original=&/0ecafc55548_r.jpg&&
现在法律行业就是一个双盲的市场,当事人也抱怨找不到律师,律师也抱怨找不到当事人,一个律所主任说:“拿到案子之后打官司其实最轻松了,拿到案子之前的事情反而是最累的。”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最重要的就是“信任”,最缺乏的也是“信任”,所以很多律师给…
&p&首先,谈谈为什么惩罚性赔偿要给原告:&/p&&p&这可以用一个经济学概念解释:正外部性。&/p&&p&正外部性,简单来说就是指&b&某个体的行为能够使他人收益,而他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成本&/b&。例如,某钢铁厂花费大量成本用于工业废水处理,使河流下游的居民享受更好的环境,而受益者并没有给钢铁厂付钱用于治污,这就形成了一种正外部性。&/p&&p&经济学告诉我们,当一个行为有正外部性时,这种行为的“供给量”会低于社会最优水平&/p&&img src=&/v2-a32fe463bbabcf_b.jpg& data-rawwidth=&690& data-rawheight=&425&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690& data-original=&/v2-a32fe463bbabcf_r.jpg&&&p&例如,上图表示教育的正外部性:良好教育不仅能让受教育者得到直接回报,(例如更高的工资),从而实现&b&私人价值&/b&,而且能让社会受益(提高整体人口素质,营造更好的公共秩序,创造更多就业等),从而实现&b&社会价值&/b&。当个人在考虑自己应当接受多少教育时,假设个体是自私的,一切行为都处于最大化自身利益的目的,那么最优的教育“供给量”应当是两条蓝色线的交点,即成本和私人价值相交之处。而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最优的教育“供给量”应当在成本与红色线所表示的社会价值交点,也就是实现了社会收益与成本的最佳配置。&/p&&p&令人遗憾的是,在行为存在正外部性时,因为私人价值小于社会价值,因此个人决策所实现的行为“供给量”会小于社会最优的“供给量”,通俗的说,就是理想社会需要这么多的活雷锋,但现实中活雷锋实在不够了。&/p&&p&惩罚性赔偿,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p&&p&起诉质量有问题的产品生产商,能够让原告自身通过获得赔偿的方式受益,同时,这种行为也能让其他的消费者受益。 例如,&a class=&member_mention& href=&///people/77cb748b2f61a311a765f4fc86a63b0a& data-hash=&77cb748b2f61a311a765f4fc86a63b0a& data-hovercard=&p$b$77cb748b2f61a311a765f4fc86a63b0a&&@不老的老回&/a& 死磕三星,一方面他本人也许能在胜诉后获得赔偿(希望如此),另一方面,如果这件事情能够督促手机生产商加强产品质量控制,也能让广大的消费者享受更安全的产品,从而普遍受益。&/p&&p&假设全社会能够获益一亿元,不考虑其他的机会成本(例如误工费等),那么对于全社会来说,花九千九百万去打官司是件划算的事情;然而,对于老回自己来说,如果不允许惩罚性赔偿,那么他通过诉讼所能得到的收益可能只有X元(不清楚具体案情,这里的X可以由诸位脑补)。如果老回是一名以最大化个人利益为目标的理性人,那么他为打官司花费的钱不可能大于X元。&/p&&p&这样看来,明明对于全社会而言,花九千九百万打官司是一笔划算的买卖,但实际上,个人消费者用于诉讼的花费远远低于这个数目,也就是诉讼的“供给量”低于社会最优值,这在经济学看来,就不是一种资源的有效配置。&/p&&p&而惩罚性赔偿,就是为了弥补这种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将社会成员能够得到的利益,转移给诉讼中的原告,从而使诉讼的“供给量”接近社会最优水平。&/p&&p&如果觉得难以理解的话,我们可以做以下类比:&/p&&p&国家将税收用于补贴教育,提高全民文化水平;&/p&&p&政府划拨环保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购置污水净化设备。&/p&&p&这些转移支付手段,虽然不能百分之百保证精确,但服务于同一个目的:鼓励存在正外部性的行为,将社会的收益用于补贴行为者的成本。惩罚性赔偿与之类似。&/p&&p&--&/p&&p&另外,我国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惩罚性赔偿”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p&这里,赔偿额度可以超过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也可以视为一种“惩罚性赔偿”,只不过,目前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和适用的广度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p&
首先,谈谈为什么惩罚性赔偿要给原告:这可以用一个经济学概念解释:正外部性。正外部性,简单来说就是指某个体的行为能够使他人收益,而他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成本。例如,某钢铁厂花费大量成本用于工业废水处理,使河流下游的居民享受更好的环境,而受益者…
&b&在民事领域,钱就是货币,其法定孳息为存款利息;在商事领域,钱就是资本,法定孳息为贷款利息。&/b&&br&&br&答主办理过一个案件:张某于在某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期间,单位向其收取了风险押金20000元。5年后张某离职,单位归还了全部风险押金。张某提出单位收取风险押金违法,除了返还本金外,还需要赔偿利息。单位不同意,张某遂诉诸法律。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运输公司收取风险押金,属违法,给张某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运输公司占用风险押金的时间,确认按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运输公司应赔偿张某利息损失6516元。但并没有给出支持该利息赔偿的具体法律条文。宣判后,运输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判确认被上诉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按照五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无法律依据,计算经济损失的方式应当按照“活期存款利率”。原审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按照贷款利率计算,难以让人信服。据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br&&br&从民事案件的思路来看,劳动合同中的押金条款无效,应当返还劳动者押金。如果造成了劳动者的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但该损失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能获得同期存款利率的赔偿。但是从商事案件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占用这笔资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该对价即资本的市场价格,也就是同期贷款利息。&br&&br&在原审原告没有明确请求权法律基础的情况下,基于维护一审裁判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场出发,二审作出如下裁判:&br&&br&&blockquote&...............法定孳息的本质是取得他人财产用益权能的对价,即占有使用他人财产应当支付的成本,其计算标准应当按照XXX运输有限公司使用资金的成本进行考量。&b&上诉人作为限公司系商业主体,其使用资金的成本可以参考企业借用资金的一般途径的价格来计算,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b&原审未在判决中引用赔偿利息的直接法律依据系适用法律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可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lockquote&&br&&br&&br&&br&&br&ps:相关法律依据&br&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故公司占有张力风险押金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1条中指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上诉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长时间占用被上诉人资金,获得了利益,造成了被上诉人的损失。原审原告诉请的“违法收取押金的利息损失”即该笔资金的法定孳息,应当归属被上诉人所有。&br&&br&ps:相关法理依据&br&&p&从案情来看,“利息赔偿”可能是侵占财产的侵权行为之债或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的立法目的存在重大差别,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在于对行为人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得到补偿,并对不法行为人予以制裁;不当得利之债的立法目的在于恢复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变动而受到破坏的利益平衡,并非对受益人非难。学术界对于基于一方的给付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利益,但此种利益的获得没有法律根据的不当得利行为,一般都将其与因受益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不当获利区分开来,排除侵权责任的适用。如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租赁关系消灭后,原承租人未交还租赁物,仍继续使用收益,属无法律上之原因使用他人物品,系实务上重要之不当得利类型。其返还后果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债务。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依法归于无效的仅为债权行为,而给付行为则因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仍属于有效,受领人取得财产仅缺乏原因,但却不属于非法占有。&/p&
在民事领域,钱就是货币,其法定孳息为存款利息;在商事领域,钱就是资本,法定孳息为贷款利息。 答主办理过一个案件:张某于在某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期间,单位向其收取了风险押金20000元。5年后张某离职,单位归还了全部风险押金。张某提出单位收取…
这真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br&&br&
我的工作每天都会见到律师,从业五年来,差不多见过两千位律师,但是很遗憾,中国律师的执业水平良莠不齐,甚至很多水平堪忧,无论是法律业务水平,还是个人的敬业态度,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我们经常会感到惊诧,这些所谓的律师是怎么通过司法考试的,我们也希望司法局对律师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督促执业律师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造成这一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律师行业中也存在着严重的两级分化现象,中国排名靠前的前十家甚至前二十家律所,都以非诉讼业务作为主业,优秀法学院研究生毕业的学生们大都在为资本市场及其周边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少数从事诉讼业务的又以商事诉讼居多,我在工作中遇到的水平较高的律师都是作为公司诉讼代理人而出庭的。&br&&br&
了解到这个这个背景之后,你就可以明白为什么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会遇到那么多不靠谱的律师,普通百姓最常遇到的纠纷类型只有那么几类:离婚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对你来说,寻找最好的律师不是那么容易的事,那就寻找最适合你的律师吧。以下建议,仅供参考:&br&&br&1.先对自己遇到的问题进行初步的了解。可以在网上查找相关案例,可以去法院附近的律所简单咨询,很多小律所会提供免费的简单咨询,也可以查找一些著名法学院的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向其咨询,或者去书店看看相关的法律读物,购买一两本书籍阅读一下,通过以上行动可以基本搞清你遇到了什么问题,事情可能会往哪个方向发展。&br&2.现在法院的裁判文书都已经在网上公开,查询一下你遇到法律问题的类似裁判文书,文书上律师的名字和律所都是没做模糊处理的,可以记下一些,然后挑你感觉比较好的,或者多次代理相关类型案件的律师,再进行比较全面的信息检索,刷掉你觉得不靠谱的,留下一些不错的律师打电话联系见面,谈一下相关案情。这个方法也不能保证绝对靠谱,但是能让你找到至少有相关经验的律师。&br&3.登录各家律所的网站,最好不要傻呵呵的百度,去律协网站上看看,比如北京律协网站上有差不多全部律所的链接,随便点吧,先找到你看起来比较喜欢的,页面比较高大上的,查找有没有你所需要的领域的律师,找到你认为还不错的,联系之。&br&4.约谈律师,这个活动应该类似招聘和相亲,看看他能不能符合你的心意,你对你的问题越了解,掌握的法律知识越多,就越容易找到合适的律师。主要取决于你自己的眼光和运气了。&br&5.关于什么样的律师不要用,搞清楚这个,会对你选出好律师有很大的帮助。&br&
A.吹吹呼呼的律师,一上来不停地炫耀自己有多少经验,认识多少名人,有多少关系,或者跟法院的法官很熟之类的,这样的人就不要和他浪费宝贵的时间了,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如果热衷上述事情,估计是没有太多精力钻研业务的。&br&
B.超级年轻的律师(下称超轻律师),在年轻前面加了&超级”二字,不是要把年轻律师全都拍死,而是强调特别年轻的律师,比如,我们已经见到了90后的执业律师了,并非对他们有偏见,只是法律是个太需要有经验的行业,超轻律师需要积累,但是不要用当事人的利益来练习。很多诉讼中的技巧和方法,不是勤奋和天分可以弥补的,请超轻律师静静地旁观学习一段时间。&br&
C.不严谨和不勤勉的律师,差劲的律师差得各种匪夷所思,优秀的律师却一定是严谨勤勉的精益求精者,看一下他之前制作的诉讼材料,听一下他对问题的分析,逻辑是否完整,语言表达是否顺畅。&br&&br&
律师从事的工作,应该是法律技术和法律艺术的完美结合,同一件事情未必只有一个结果,靠谱的律师会帮你找到性价比最高的那一个。
这真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 我的工作每天都会见到律师,从业五年来,差不多见过两千位律师,但是很遗憾,中国律师的执业水平良莠不齐,甚至很多水平堪忧,无论是法律业务水平,还是个人的敬业态度,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我们经常会感到惊诧,这些所谓的律师…
&strong&法律依据:&/strong&&br&&strong&1,&/strong&《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于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strong&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strong&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br&&strong&2,&/strong&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strong&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strong&,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否返还,尚需进一步研究。”&br&&strong&3,&/strong&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strong&人格权&/strong&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br&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br&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br&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br&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br&&br&&strong&本案分析:&/strong&&br&
首先碰到这种情况,换谁也是无法接受的,特别是你养了女儿10年,你的痛苦可想而知。离婚后你一直抚养孩子是基于你是孩子父亲的错误认识,你对该孩子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且,你抚养孩子的事实也不能够与孩子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你的前妻具有依法抚养孩子的义务,她故意隐瞒事实造成你错误认识抚养他人孩子,你的前妻负有赔偿你经济损失的责任;同时,你的前妻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为他人生育孩子,使一直蒙在鼓里的你遭受巨大的耻辱和极大的精神损害,你的前妻严重侵犯了你的人格权益,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她依法应当支付你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br&&strong&
现阶段&/strong&由民一庭转到立案庭,要求重新做亲子鉴定,鉴于“对方律师认为你有精神残疾无民事行为能力称鉴定无效”,接下来可以分两步走:&br&&strong&第一,&/strong&你自己去做司法鉴定,证明你自己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接着拿着之前的亲子鉴定书,当然这份鉴定书依然有效,即使你的妻子逃避鉴定,你都可以重新要求法院开庭审理。&br&&strong&第二&/strong&,如果你确实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你可以要求以你的监护人就是你母亲和你一同去做亲子鉴定,这一份新的亲子鉴定可以作为新的证据呈堂,法院也会开庭审理的,无论你的前妻如何逃避。&br&&br&现实中,你这种情况一般都会胜诉的。&strong&在这儿,我希望你依然爱你的女儿,因为这10年的感情是真的,你依然是个好爸爸。&/strong&祝福你。&br&&br&
法律依据: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于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
&p&因为如果你拿的钱不多,企业就可以通过多给点钱来让你撤诉。&/p&
因为如果你拿的钱不多,企业就可以通过多给点钱来让你撤诉。
&p&&strong&民商事案件律师诉讼文书写作指要&/strong&&/p&&p&&strong&作者:@高杉峻 &/strong&&strong&(微信公号:gaoshanlegal)&/strong&&/p&&p&&strong&说明:本文所述关于民商事诉讼文书写作的各个要点,均系通常意义上的参考性规范,具体办案时,请根据个案需要作出调整,并优先遵从受理法院及承办法官的要求。&/strong&&/p&&p&&strong&一、格式&/strong&&/p&&p&正文为小四、宋体、1.5倍行距(如承办法官较为年长,应换用稍大号的字体);不使用斜体、下划线、底纹和有色字体;全文字体不超过两种,字号不超过两种;需要强调处用加粗表述,但不宜过多。&/p&&p&&strong&二、案号标识&/strong&&/p&&p&案号一经法院确定,该案所有提交法院的文书均应在开头或其他显著处标明案号。代理词等文书,有必要在页眉中标明案号、己方当事人名称、文书类型等信息。&/p&&p&&strong&三、简称、代称与代词&/strong&&/p&&p&简称应在正文中第一次出现全称时用后附括号注明,并全文使用同一简称;二审文书所用简称应与一审裁判文书保持一致;正文中,多用当事人的简称,少用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代称;少用代词,少用“其”。&/p&&p&&strong&四、标题&/strong&&/p&&p&依次使用一、1、(1)三级标题,每一级标题以三至七个为佳。第一级标题应使用长句对下属内容从事实、证据到法律做全面、准确的归纳,避免使用简单下结论的短句。&/p&&p&&strong&五、行文&/strong&&/p&&p&明确表达己方立场和观点;避免绝对化的表述;避免宣泄情感,不从道德上贬低对方当事人,不恶意攻击原审法院和法官;少用长句和复句;少用形容词和副词;不用“?”和“!”两种标点符号。&/p&&p&&strong&六、证据指示&/strong&&/p&&p&行文中涉及重要证据材料,应用括号注明该证据在证据册中的编号及页码,以便法官查阅。&/p&&p&&strong&七、法条引用&/strong&&/p&&p&文书中所有的法律主张都应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的支撑;引用法条名称时在书名号内写明全称;引用法条序号时一般用汉字小写。&/p&&p&&strong&八、诉讼请求&/strong&&/p&&p&&strong&诉请请求主要需要做到准确、全面、切割三点。&/strong&&/p&&p&&strong&1&/strong&&strong&、准确。&/strong&诉讼请求的表述应同时做到中文、事实和法律上的准确。&/p&&p&&strong&2&/strong&&strong&、全面。&/strong&诉请请求应将当事人的生活诉求与经济诉求全面、无遗漏地转化为法律主张。&/p&&p&&strong&3&/strong&&strong&、切割。&/strong&诉讼请求内容较多时,凡在法律上具有区分意义的请求,均应分项书写,比如,本金和利息的请求,即应分项写出;诉请的表述应尽量做到直接纯粹,与事实主张和法律主张尽量切割。&/p&&p&&strong&九、逻辑结构&/strong&&/p&&p&文书在逻辑结构上遵从MECE(Mutually Exclusive Collectively Exhaustive)的原则;逻辑架构上以两层或三层为宜;写作时应对案件争议焦点有清晰预判。&/p&&p&&strong&十、再审文书的特殊问题&/strong&&/p&&p&再审文书和一、二审文书的最大不同,在于必须分清再审请求、再审事由与再审理由。&/p&&p&&strong&十一、电子版&/strong&&/p&&p&所有提交法院的文书都应附光盘(不可复写)刻录的电子版;不仅立案时应提交电子版,到了审理阶段后向承办法官及书记员提交的文书(如代理词)亦应一并提交电子版。&/p&
民商事案件律师诉讼文书写作指要作者:@高杉峻 (微信公号:gaoshanlegal)说明:本文所述关于民商事诉讼文书写作的各个要点,均系通常意义上的参考性规范,具体办案时,请根据个案需要作出调整,并优先遵从受理法院及承办法官的要求。一、格式正文为小四、…
&b&原文来自于天同律师事务所官微(版权优先!)&/b&&br&&br&&br&脱水版: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的7项关键突破&br&&em&&/em& 天同诉讼圈&br&&p&&strong&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今日终于公布了,我们看到的是23章552条近6万字的史上最长司法解释,它还是史上参与起草部门最广、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strong&&/p&&br&&p&&strong&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对这份6万字的司法解释进行脱水,整理出其中的7项21点关键突破,以方便法律人最快掌握这部分量十足的司法解释。&/strong&&/p&&p&&strong&整编/天同诉讼圈 王大莹 哲哲哲 王昱淇 施小杨&/strong&&/p&&br&&br&&blockquote&&p&&strong&突破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strong&&/p&&/blockquote&&br&&p&&strong&1.明确立案登记制&/strong&&/p&&br&&p&司法改革中备受关注的立案审查变为立案登记制在本次解释中有所体现,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p&&br&&p&&strong&2.规定诉讼过程中的撤诉条件&/strong&&/p&&br&&p&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但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p&&br&&p&&strong&3.细化反诉的构成要件&/strong&&/p&&br&&p&司法解释细化了反诉的构成要件,在当事人适格问题上,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且当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p&&br&&p&司法解释还以反面列举的方式排除了反诉的适用情形,即当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p&&br&&p&&strong&4.确定“一事不再理”的认定标准&/strong&&/p&&br&&p&根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构成重复起诉:&/p&&br&&p&(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p&&br&&p&(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p&&br&&p&(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p&&br&&p&且在其他条文中也规定了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如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p&&br&&p&&strong&5.细化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条件&/strong&&/p&&br&&p&司法解释细化了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条件,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p&&br&&p&若原审原告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若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p&&br&&p&在再审过程中,有以下四种情形的,应当准许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p&&br&&p&(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p&&br&&p&(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p&&br&&p&(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p&&br&&p&(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p&&br&&blockquote&&b&请注意!这里天同出了一个错误。不是“在再审过程中”,而是“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再审”和“再审裁定发回重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请大家不要以为但凡再审都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b&&/blockquote&&br&&p&&strong&6.细化规定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strong&&/p&&br&&p&早在司法解释意见起草阶段,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问题就被包括法官、学者、律师等在内的法律人积极讨论过,新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p&&br&&p&若第三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或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三人便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p&&br&&br&&blockquote&&p&&strong&突破二:公开庭审及裁判文书,保证司法公开&/strong&&/p&&/blockquote&&br&&p&&strong&1. 限制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strong&&/p&&br&&p&二审中满足以下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开庭审理:&/p&&br&&p&(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p&&br&&p&(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p&&br&&p&(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p&&br&&p&(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p&&br&&p&而在再审案件中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才可以不公开审理。&/p&&br&&p&&strong&2.提高裁判文书水平规定裁判文书查阅方式和范围&/strong&&/p&&br&&p&一个司法解释往往需要配套设施,虽然有关裁判文书的规定没有体现在本次司法解释的文本中,但在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却特意强调了此点。司法解释项目组的主任孙佑海称,最高法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以此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未来会有上千种诉讼文书;同时也在明确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p&&br&&br&&blockquote&&p&&strong&突破三:证据的审查与运用&/strong&&/p&&/blockquote&&br&&p&&strong&1.明确举证责任原则及规则&/strong&&/p&&br&&p&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即在确认、变更或消灭之诉中,当事人应对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作出判决前,举证不力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的后果。&/p&&br&&p&&strong&2.指引法官质证、认证及公开相关依据&/strong&&/p&&br&&p&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同时对质证对象进行了说明,即需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br&&br&对于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并明确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具体情形。&br&&br&此次司法解释还特别强调了人民法院在依法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的同时需要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p&&br&&p&&strong&3.电子证据的认定&/strong&&/p&&br&&p&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其特别之处在于微博、网上聊天记录等可作“呈堂证供”。&/p&&br&&p&&strong&4.专家辅助人制度&/strong&&/p&&br&&p&此次司法解释对民诉法中一笔带过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身份用了两个条文,265字进行专项规定,主要内容涉及当事人可申请的人数为一至二名,其发言相当于当事人的陈述,双方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并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p&&br&&br&&blockquote&&p&&strong&突破四:提高审判效率&/strong&&/p&&/blockquote&&br&&p&&strong&1. 完善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案件规定&/strong&&/p&&br&&p&民诉解释细化了简易程序的各项规则,包括送达可以简便方式进行;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审理前的准备可以简便方式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p&&br&&p&(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p&&br&&p&(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p&&br&&p&(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p&&br&&p&(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p&&br&&p&在小额诉讼程序方面,民诉解释列举了适用该程序的金钱给付案件类型。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答辩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p&&br&&p&&strong&2. 规定期间和送达问题&/strong&&/p&&br&&p&为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司法解释还细化了诉讼程序的期间和送达问题。&/p&&br&&p&如,民诉解释规定了再审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且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p&&br&&p&在送达方面,民诉解释规定了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具体规则。在委托送达的情况下,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进一步明确了直接送达、电子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具体条件等等。&/p&&br&&p&&strong&3. 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strong&&/p&&br&&p&为了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p&&br&&p&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p&&br&&p&(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p&&br&&p&(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p&&br&&p&(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p&&br&&p&(4)组织交换证据;&/p&&br&&p&(5)归纳争议焦点;&/p&&br&&p&(6)进行调解。&/p&&br&&p&&strong&4. 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strong&&/p&&br&&p&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需要携带下列资料:&/p&&br&&p&(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p&&br&&p&(2)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p&&br&&p&(3)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p&&br&&p&(4)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p&&br&&p&(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p&&br&&p&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p&&br&&p&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p&&br&&p&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p&&p&(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p&&p&(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p&&p&(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br&&br&&blockquote&&p&&strong&突破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strong&&/p&&/blockquote&&br&&p&&strong&1.制裁虚假诉讼&/strong&&/p&&br&&p&若第三提起撤销之诉后,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原案当事人的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br&&p&&strong&2.处罚当事人、证人虚假作证&/strong&&/p&&br&&p&新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在于,解释明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而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p&&br&&p&若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br&&p&&strong&3.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strong&&/p&&br&&p&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p&&br&&blockquote&&p&&strong&突破六:公益诉讼制度&/strong&&/p&&/blockquote&&br&&p&针对新民诉中草草带过的“公益诉讼制度”,本次司法解释就公益诉讼的受理、管辖等具体的操作程序予以明晰。&/p&&br&&p&在受理条件方面,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p&&br&&p&(1)有明确的被告;&/p&&p&(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p&&p&(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p&&p&(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p&&br&&p&在案件管辖方面,这则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p&&br&&p&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公益诉讼中的告知程序,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p&&br&&p&在协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方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p&&br&&p&司法解释明确,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p&&br&&br&&blockquote&&p&&strong&突破七:完善法庭纪律&/strong&&/p&&/blockquote&&br&&p&近年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这些问题引发了舆论关注。&/p&&br&&p&本次司法解释对有关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p&&br&&p&1.《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若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即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或者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br&&p&人民法院还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p&&br&&p&2.《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p&
原文来自于天同律师事务所官微(版权优先!) 脱水版: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的7项关键突破
天同诉讼圈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今日终于公布了,我们看到的是23章552条近6万字的史上最长司法解释,它还是史上参与起草部门最广、参与起草…
20161.14更新:&br&大家好吖~转眼这已经是去年的答案了。&br&最近几个月比较忙知乎都没怎么看,刚刚把评论稍微扫了一下,简直哭笑不得。【扶老子起来我还能再战五百年!】&br&染鹅几个月不关注胡歌,如今我已经脱敏成普通路人粉了噗,因为不像之前那么狂热,所以对很多话也懒得去在意了~所以我也就不回评论啦~毕竟自己生活中有更重要的事要做。&br&答案就放着不改了&br&10.19更新:&br&接下来有事要忙,目测到年底都不会回来,先打个招呼~&br&10.18更新:&br&题主批评我跑题了嘤嘤嘤= =为了稍微拉回来一点,我想对排名第二的回答抛出的那个问题“关于诽谤和评论的界限到底在哪里?”说说自己的看法:&br&【关于诽谤和评论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坐等律师来答。&br&造谣→“苦瓜吃了就死人”;评论→“苦瓜太恶心了,难吃死了”。】&br&我有一个思路是,诽谤→“苦瓜吃起来真他妈像屎一样”。结果转发量上千,这话造成了很大影响,于是好多人都认为苦瓜是屎味的,影响了苦瓜名声和销路。&br&不知各位怎么看?&br&(由于那个答主也是匿名用户所以没法圈。。。不知道他会不会看到嘤嘤嘤。或者有没有好心人帮我在评论里请他来看看?谢谢鸟`~)&br&--------当天二次更新:&br&你们总说我不公正不客观,那我们继续来讨论阿,一句一句指哪里不公正哪里不客观,如果有道理我马上自己打脸认错;讲真偶像这种东西又不是命,恋人不爱了还能换一个呢何况是偶像。光会扣帽子是怎么回事?微博那一套自己回家收着吧。&br&我也不生气,关注这种问题的大多会是什么人大家心知肚明,尤其是十年如一日因为各种原因讨厌他(我依然不对你们的动机做恶意揣测),我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扭转有些人的偏见。对于世界上很多事情大家会有不同看法是很常见的,我尊重你们,并不强求,希望你们也尊重我。我尽量把我的意思表达清楚,如果还是不能被理解甚至要歪曲的话我也无能为力。我承认我的赞数中有不少出于站队的水分,但很明显反对我的那些评论赞数也不过是差不多的原因。一些我自认为已经讲明白的话不会再重复说,希望大家评价前先把我的回答和所有回复评论都认认真真读下来。&br&&br&&br&10.17更新:&br&我通篇在号召大家独立思考,却被踩在最底下;我希望有人能来评论里与我进行讨论,却除了立场性口号式的“我不听我不听”看不到一点逻辑性的干货。要么这种问题下的用户大多理性理解力有限,要么就是无论如何都要踩一脚的黑子。我也是很醉。&br&—原答案:&br&匿名了,最近各种点赞回答都是跟胡歌有关的,不想被当成刷屏追星族屏蔽TAT。&br&&br&先带个Tag:&br&&b&女性主义者&/b&(其实我不大确定这个名词会被理解成什么简单来说就是反直男癌反侮辱女性)。&b&胡椒&/b&(但是跟饭圈画风可能不大一样= =)。&br&经历:&br&看过大魔王的黑料后很不舒服,决定脱粉;冷静下来后一条一条去查,用自己的眼睛看,用自己的脑袋判断,结合自己平日里的了解,最终决定保持一百年爱护胡歌不动摇。&br&&br&感想:&br&&ol&&li&胡歌是个二逼,到现在都是= =年轻时也的确sometimes naive。但&b&本质上是个真善美的模范好青年(这是让我回粉的重要原因,他是有赤子之心的人)。&/b&&/li&&li&由于我是刚入三个月的新粉所以我不知道以前这些事是怎么处理的以及最终结果是什么(有经历过的老粉可以代为补充),如果当时没有解释清楚也可以理解,因为我明白,娱乐圈水那么深,像盘丝洞一般有时候你越挣扎可能会被缠得越惨。我只相信我自己见到的。退一万步说,即使他图样图森破时的确有些不妥之处,我现在了解的他也的确是个值得我相信和喜欢的人,我现在能粉上他是刚刚好,也许他再小到五年十年前那时候我就没那么着迷了。更何况,看3&br&&/li&&li&他的这些黑料,我一一去挖掘了,用微博上一个网友的话来说,“&b&有些东西,我自己会看,心里有杆秤&/b&”。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请各位观众&b&保持独立思考能力,不要偏听偏信,不要因为人家文采好一点就被天花乱坠的议论牵着鼻子走了&/b&。大魔王的微博用断章取义等手段并且大量夹带煽动性的私货引你跳到她的思维陷阱中,引发不小转发量,我不是学法律的不知道这算不算侮辱或诽谤,但肯定跟“谣”脱不了干系。一些本来就不喜欢胡歌的人趁机拥戴可以理解,但作为路人如果就这样奉一面之词为圭臬的话,我只能说求你捡起你的智商。对于对胡歌本来并没有怀着恶感的路人来说,建议可以像我一样,去追溯这些截图的源头,去搜索事件相关的信息,你会形成你自己的看法。如果你没兴趣去关注,那么就请对不了解的东西保持沉默而不是轻易站队或者传播,这才是公正的;如果完了之后依然保持和大魔王一样的想法和判断,我也不强求,因为我要说的是第5点:&/li&&li&他的有些话的确不合适,但本意非那么龌龊,这点只有平时多关注他才会了解。这也是我为什么说他二逼的原因。(离个题,他不光拆过水仙,还拆过古月哥欠,拆过言身寸,拆过各种,我实在无力吐槽这种乐趣。。。)。他微博经常不好好说人话,难以理解还是小事怕就怕引发误会,也是只有我们这种长期关注的粉丝才会大概知道他是什么底。就不说一些脑回路清奇cry的冷笑话了。他就是这么一个偶尔有点矫情的人,你可以不喜欢,没有谁能让所有人喜欢,但这是&b&个人喜好问题,而不要上升什么人品污点,否则就是污蔑。&/b&不过他现在讲话也注意了很多,我想多少也是比以前成熟了有关。
P.S.:在这里我想吐槽一下,首先说真的SS这事也就习惯在网上到处水的人才会往那边想,不信你把原博给四五十的叔叔阿姨看看会不会马上有猥琐联想——我想一般人的正常反应都是一头雾水“为什么?”;其次竟然好多人说除非LSS站出来承认没有恶意才肯相信,这逻辑水平也是醉了,你说话有没有恶意到底取决于你还是别人啊?我说个亲身经历你却觉得我瞎编那我就是瞎编的了?可能有人还看不懂,我反过来解释吧,假如胡歌心怀恶意,就算LSS愿意帮他洗白,也改变不了他有恶意的事实。但是没恶意,你再怎么骂,他还是没恶意。&/li&&li&我一向愿意以最大的善意去揣测他人。对于大魔王这个孜孜不倦的黑子,我姑且不认为是利益关系之上的故意抹黑(事实上是不是另当别论),也许人家真的就是看不惯胡歌觉得他人品不好不配过好呢;也许人家的思维方式的确就像表达出来的那么偏激呢?人际中的不理解与偏见简直太多,你们谁能保证自己身边没有遇到过一些偏见与误会搅不清的破事?一个人再好,能让全世界的人都喜欢?这些都是正常现象,是由于不同个体之间本身存在的差异性决定的,更何况摊上娱乐圈、二逼偶像、粉丝群体这三者搅合在一起,简直够掀起三次世界大战了。。。然而这并不能成为大魔王开脱的理由,因为&b&“罔顾客观性一味根据自己的意愿心怀恶意用各种手段进行片面解读、引领和煽动,并且取得广泛传播造成不良影响”本身就有违法嫌疑,所以要对此负责&/b&(稍微离个题,我说我是王思聪让人家信了并给我转上了500我也是要被抓的好吗我能说就跟基友开玩笑而已么╮(╯_╰)╭)。造谣疾如风,辟谣慢如狗;抢劫偷盗随意下手,自卫出击反而得小心翼翼。还好老胡现在成熟了许多讲话也更注意了甚少留下小辫(我会说有时候觉得他太罗嗦了么= ),看来入坑晚也是好事啊不用替他操心太多。
P.S.:虽然我不会刻意去对黑子的动机做诛心之论,但挑在琅琊榜快结局这个时机特意跳出来咬他的原因倒是很明了的,就是&b&见不得胡歌大火,趁着胡椒和WK粉在闹,必须出来泼点脏水否则不甘心。&/b&作为一个讨厌胡歌的人这是可以理解的。&/li&&li&关于胡椒的解释。其实跟大魔王用一板一眼的貌似逻辑说理方式(实则有没有逻辑另说)比起来,胡椒挺战五渣的。倒不是说那些解释没有道理(有的本来就是事实),只是会蹦跶的胡椒群体比较战五渣(哎哟你们不要骂我捂脸)。这跟胡椒的成分有关(粉丝成分当然跟偶像自身也有关):性情温厚的软妹子多,早脱离追星年龄但依然是长情老粉多,有好感但并不会疯狂去主动搜索的路人粉多。这些人当中有水平打脸大魔王的一般也没那兴趣搅这一趟浑水中来,或者更愿意自己默默花痴和安利(脸大如盆地拿自己比如一下,我怎么可能抛弃自己的正事去跟一个专注黑三十年天天浸淫娱乐圈八卦的撕逼,写这一篇长回答就是极限了好吗)。剩下在微博上比较活跃的胡椒成分大概可以类比现在一些小鲜肉的典型粉丝,本身容易冲动不讲理,又没什么思考能力,多问两句就挂了或者只能发飙,智商捉急的也有不少;大魔王很好地把这些人利用起来了,形成胡椒一片脑残的大好局面,更进一步让容易受诱导的某些人坚信对胡歌的反感。事实上粉丝这种群体毕竟集合了各种各样的人就没有谁家是完全一尘不染的。&/li&&li&对于唐人的律师函。其实之前我是期待这事没什么高潮慢慢就平息下去的,感觉上升到官方反而会把事情闹大,现在既然已经官方出面了就看他们怎么处理吧,不过目前看来貌似是不了了之。我非娱乐圈或法律界专业人士,对此没什么发言权。&/li&&li&我自己。我是一只tag比较独立的胡椒= =跟个别胡椒也吵过,也不一定所有胡椒都会同意我,也知道老胡的不完美,但我还是爱他,因为他值得。我是人品饭,所以绝对容不得别人黑他人品。&/li&&/ol&最后再强调一下,&b&有些东西,要自己会看,心里有杆秤。&/b&&br&对于好奇的路人,请保持独立思考能力,保持智商、逻辑和公正水平,因为这是对人品的污蔑,所以请允许我以严肃的态度写下这一篇娱乐圈的回答。如果你有兴趣了解的话,可以&b&去搜搜胡歌近几年来的访谈,你可以亲自去判断他是个什么样的人&/b&(最新的有昨晚网易云电台那个也蛮好的)。至少他在圈内合作过的男女老少各界人士(不光是演员)对他都是好评甚广,也许可以作为参考,是不是这些跟他现实接触的人都眼瞎了?微博上一两句模棱两可不同角度皆可解读的话更可信(而这其实更像太年轻没考虑周全——拜托明星不是神啦。要不他图什么啊?他傻啊?他突然犯病啊?),还是现实中的表现更可信?&br&&br&至于本身就对他没有好感、偏见病入膏肓不愿醒来的黑子我不想理睬,祝你们高潮愉快。(糟糕我提到高潮二字是不是也会被扒人品了【DOGE脸】还好我不是明星也不是网红~)
20161.14更新: 大家好吖~转眼这已经是去年的答案了。 最近几个月比较忙知乎都没怎么看,刚刚把评论稍微扫了一下,简直哭笑不得。【扶老子起来我还能再战五百年!】 染鹅几个月不关注胡歌,如今我已经脱敏成普通路人粉了噗,因为不像之前那么狂热,所以对很…
谢邀。&br&我就只答刑事部分吧。&br&实践中有这几种可能:&br&1、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正好是1:1&br&最典型的,就是打群架的案件中,被告人这边说这人没打,只是在现场劝架;被害人那边说这人打了。双方各执一词。&br&遇到这种案件,我们通常都要犹豫很久,然后仔细对比每一个证据之间的细节,力求得出内心确认——根据现有证据,法官结合自己的生活阅历、办案经验等,判断谁说的是真话,谁说的是假话。然后根据这一内心确认,支持对这一结论有利的证据,批驳对这一结论不利的证据,最终得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br&&br&2、证据倾向有罪,但心证无罪&br&这种情况倒是不怎么纠结,毕竟我们是根据证据来判断的,得出有罪的结论并不需要内心挣扎。&br&只是当证据明显存在人为因素影响却又不得不采信时,如飞车抢夺的证据原本介于抢夺和抢劫之间,但侦查取证过程显然往抢劫的方向去取证,虽然也定为抢劫罪,但仍然要考虑这种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从轻处罚。&br&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证据内容本身没问题,但取证程序略不合法,虽然可以通过事后补救,但量刑时也要考虑这情况并从轻。&br&&br&3、证据不充分,但心证有罪&br&这种情况是最头疼的。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官比较轻程序重实体,而且把自己看得太高,总认为自己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对于内心确信有罪但证据没那么充分的案件,仍然努力找理由来定罪,只是量刑时轻一些,尤其是在涉及死与不死的案件时,通常判死缓“留个余地”。这几年很多翻案的冤案多是这种情况。即所谓的“疑罪从轻”。&br&近年来,此类情况略有好转,尤其是年轻法官慢慢接受并支持“疑罪从无”原则,更多的是拿证据说事,就算明知道此人可能有罪,也仍然坚持以证据不足来判无罪。&br&当然,如果认为无罪,通常都是先让检察院撤诉,除非他们坚决不肯撤诉,否则也不会轻易下一个无罪判决。
谢邀。 我就只答刑事部分吧。 实践中有这几种可能: 1、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正好是1:1 最典型的,就是打群架的案件中,被告人这边说这人没打,只是在现场劝架;被害人那边说这人打了。双方各执一词。 遇到这种案件,我们通常都要犹豫很久,然后仔细对比每一…
&p&&b&&u&诉讼融资根本上是一种投资活动,近似于风投,而非诉讼。&/u&&/b&&/p&&br&&p&他是指诉讼融资公司向参与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提供融资,取得赔偿的一部分作为回报。就是投资钱给你打官司,打赢官司和你分赔偿款。&/p&&br&&br&&p&&b&&u&诉讼融资的理念有点近似风险代理&/u&&/b&。只是风险代理里面,是律师直接用自己的法律服务投资和承担风险,以从胜诉赔偿里面获取高额回报。而诉讼融资则是,以一个专业公司去运作整个评估事宜,直接投入资金来垫付诉讼相关的费用,已经抽离出了律师行业,用纯投资的眼光去经营。&/p&&br&&br&&p&&b&&u&投资模式&/u&&/b&&/p&&br&&p&具体的投资模式很多样,引用百度百科的一些东西:&/p&&blockquote&&p&目前存在三种类型的诉讼融资,主要发生在原告与贷款公司之间。&/p&&br&&p&第一种是消费型法律基金&/p&&p&贷款公司给人身伤害案件诉讼当事人提供无追索权贷款,作为回报,原告要偿还贷款并支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用,而该费用不会超过原告在诉讼中所得的收益;&br&&/p&&br&&p&第二种是抵押贷款&/p&&p&给原告律师事务所提供抵押贷款,而贷款费用通常表现为一定的利率,律师事务所申请这种贷款的主要目的是维持偿付能力或者缓解现金流动压力;&/p&&br&&p&第三种是投资商事&/p&&p&投资公司直接给企业或者企业的律师提供资金,用以支付提起商事诉讼的费用,从而取得与企业共享诉讼赔偿所得的权利。&/p&&/blockquote&&br&&br&&p&&b&&u&诉讼融资在中国&/u&&/b&&/p&&br&&p&之前提问&a href=&/question/& class=&internal&&未来五年,律师行业有什么发展的热点领域和热点方向? - 法律&/a&中也有人提到这个模式,但在中国,诉讼融资的局限性还是很强的:&/p&&br&&p&1. 执行难在中国,就一直是一个大问题,可以看到很多大案要案最后的执行也都不如人意;&/p&&p&2. 诉讼事在人为,被投资方的作为很重要。&/p&&p&中国律师行业和民间信用还没有发展到那样成熟的地步。投资以后,投资收回是一个很难的事情;&/p&&p&3. 胜诉可能性不可控;&/p&&p&在诉讼中,新证据、新情形的出现都会大大影响诉讼进展情况。在中国法下,更是这样。&/p&&p&此外,英美案例法体系下,法院裁决的可控性相对较大,通过细致的研究,可以对胜诉概率进行比较好的评估;中国方面,可预见性相对较差。&/p&&br&&br&&p&&b&&u&诉讼融资公司&/u&&/b&&/p&&br&&p&诉讼融资公司在国外很常见,比较有名的如Burford Capital,IMF Bentham、Harbour Litigation Funding、Juridica Investments、Vannin Capital、Longford
Capital、Woodsford Litigation Funding……其中Burford Capital已经在伦敦上市了。&/p&&p&诉讼融资公司专业化水平很高,会由法律和金融专业人员共同构成。每个案件都会进行专业的评估,比如能否胜诉、胜诉可能性有多大、预期回报是多少等等。&/p&&br&&p&&b&&u&既然Burford都上市了,我们就扒一扒他,看看到底有多厉害:&/u&&/b&&/p&&br&&p&&b&公司网站:&/b&&a href=&///?target=http%3A///&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Burford Capital- Litigation Finance and Litigation Funding Firm&i class=&icon-external&&&/i&&/a&&br&&/p&&br&&p&&b&投资者手册&/b&: &a href=&///?target=http%3A///wp-content/uploads/2015/03/Burford-2014-Year-end-Results-Investor-presentation-March-2015_FINAL.pdf&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 的页面&i class=&icon-external&&&/i&&/a& 懒得看的,可以直接看我下面的节选&/p&&br&&p&&b&收入:&/b&&/p&&p&2014年,6070万美元,同比增长43%&/p&&p&&img src=&/0b10fedc8e1d_b.jpg& data-rawwidth=&395& data-rawheight=&424&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395&&(单位是百万美元)&br&&/p&&br&&p&&b&投资回报&/b&&/p&&img src=&/e192ec755bfaccb587ab_b.jpg& data-rawwidth=&368& data-rawheight=&422&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368&&&br&&p&2010年以来,投资了32笔,回报2亿9百万美元&/p&&br&&p&&b&投资表现的统计表&/b&&/p&&img src=&/bdbedcacda2d25f8f6bca205cd05c180_b.jpg& data-rawwidth=&924& data-rawheight=&537&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924& data-original=&/bdbedcacda2d25f8f6bca205cd05c180_r.jpg&&
诉讼融资根本上是一种投资活动,近似于风投,而非诉讼。 他是指诉讼融资公司向参与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提供融资,取得赔偿的一部分作为回报。就是投资钱给你打官司,打赢官司和你分赔偿款。 诉讼融资的理念有点近似风险代理。只是风险代理里面,是律师…
前天,我收到了自我从警以来第一个投诉,内勤小姐姐告诉我的时候,我也是一脸懵逼的状态。上级领导部门要求我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详细的纸质说明报告。我师父(前刑侦副所)安慰我说:“该来的总归要来的,这也是当警察没办法的事情,谁没有几个无效投诉呢。”&/p&&p&
我本以为向我这样兢兢业业、严格执法的知乎坏警察,怎么可能就这么轻易地被人投诉呢,但是架不住一样米养百样人,这世界上奇奇怪怪的人太多,出其不意的被投诉也是没办法的事情。好生气啊,但还是要保持微笑呢。&/p&&img src=&/v2-d167b4f6e54ebb385c96cc_b.jpg& data-caption=&& data-rawwidth=&300& data-rawheight=&354&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300&&&p&
近来农忙,又到了秋收的季节,辖区是个农村所,每到这个时节头上,总是一片片金灿灿的稻田,连一向不喜欢巡逻的我,也能在车里面做一天,毕竟自然风光如此醉人。&/p&&img src=&/v2-6cce58faaca4c01c47eb16a4de5267c4_b.jpg& data-caption=&& data-rawwidth=&1333& data-rawheight=&552&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333& data-original=&/v2-6cce58faaca4c01c47eb16a4de5267c4_r.jpg&&&img src=&/v2-f0acded313e3e7efad34_b.jpg& data-caption=&& data-rawwidth=&1339& data-rawheight=&656&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339& data-original=&/v2-f0acded313e3e7efad34_r.jpg&&&p&
当然,我师父就不这么看了,在他看来像我这种陶醉于乡野风光、寄情山水的想法当然是
simple,sometimes
naive,纯属于少年人的吃饱了撑着没事
。基于他的多年积累丰富经验,每到农忙的时候,肯定也是各种幺蛾子爆发的时候。&/p&&p&
我虽然不是很服气,但是遗憾的是,他是对的。&/p&&p&
就在上个月月末我值班的一天中午,有人报警称:“一个老头子和两三个开收割机的外地人吵架了,还动手的。”接到报警之后的我立即打电话问清报警人现场的情况,这个报警人也是现场看看热闹拉拉架的,据他讲,双方因为道路先后通行的问题先是吵了几句嘴,然后越说越气的情况下就动起手来,当然基于老头的年龄在那里,那几个外地年轻人也没有下多重的手(自我推断)。所以我问清现场一没有见红,二双方已经没有再进行肢体冲突了,都在现场等着派出所过来。所以,我就带着两个辅警开车直奔现场去了,事后证明这个决定是极其错误的。(当然,这种失误再来一遍,我仍然可能再犯)&/p&&p&
到现场之后,折向田野区的那条水泥路已经先停了两辆小轿车了,我本能的感觉到不对,就立即奔向现场去,远远的就望见两伙人,大概有八九个,推搡揪打在一起,其中推搡的有、拳打脚踢的有、拉架拖架的有,还有人手持收割机上的撬杠在乱舞乱挥。情况紧急,我方又只有三个人,正式民警就我一个,我从警时间短,经历的事情不多,临场经验不足的弊病就显现出来了,满脑子想的都是必须立即控制局势,暂先平息事态,以免酿成什么不可挽回的后果,至于什么优势警力控制原则和立即呼叫援助的做法当时都到九霄云外去见了马克思了。我和两名辅警就这样冲进双方的人群里,用警棍和身体隔开双方,大声表明身份,将局势稳定下来,随后才立即叫的所里面的增援,在此期间,稳控住了大部分的参与斗殴的违法人,尤其是外地籍贯的违法嫌疑人,倒不是我存在歧视的思想,而是当时我想的是本地人都有家有业,都是附近村上的人,虽然有部分我没有见过,但是肯定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的,执法记录仪和手机现场拍照之后,将人脸保存就可以将身份固定住,然后盯牢外地过来的个体开收割机的从业者就行了。(事实证明,这个策略十分正确,尽管当时现场混乱,本地籍的四人溜了两个,但是因为身份确定,又控制住了剩下来的两个人,溜掉的两个人当天就在我们的工作下书面传唤其到案了。)&/p&&p&
其实事后想想我就这么做,其实并不是最优解,且承担的风险太大。也是全靠运气,一来赶到的及时,正好双方将将好打起来,都没有见红,还在推搡、轻微踢打的初期,如果事态进一步升级,有一方被殴至轻伤级别,双方打红了眼睛,恐怕就是我们三个人能控制得了局面了。&/p&&p&
经查,当时参与推搡和存在殴打他人嫌疑的共有八人。其中本地籍贯四人,都为男性,一父三子。外地籍贯四人,都是秋收收割机从业者,两男两女,是两对夫妻。&/p&&p&
事件的前因后果是什么呢?原来是一位上了年纪的老大爷,在骑着三轮车送自己更上了年纪老父亲回家,通过某段农田边的水泥路时候,正好和前面迎面开来的收割机相遇,收割机上则是那对年纪较轻的中年外地夫妻。双方为谁先让谁争执不下,至于谁先骂谁已不可考,反正互骂了一会之后,中年妇女走上前用手指着老大爷的鼻子骂了几句(该行为其自己承认),老大爷自觉受到了侮辱,反手一把胸脯揪住中年妇女的衣领(该行为其自己承认),其丈夫看见后觉得老大爷有耍流氓的嫌疑,便上前反手给了老大爷两下脑钉壳(属于老大爷自述,无证人证言),其后另一对年纪较长的外地夫妻之中那个女的,就跑上前来,想要拖架(该行为其自己承认),在分开双方的过程中被老大爷咬伤右手无名指(该行为老大爷自己承认),后双方又互骂了一阵,该年长外地女子上前打了老大爷左脸脸颊一巴掌(有证人证言),随即被正好经过的报警人看见,将双方拖开并报警。&/p&&p&
随后就发生了我打电话给报警人详细询问现场情况,然后带人驱车直奔现场的事情,但是为什么达到现场会事件会升级演变那样子呢?原因很简单,在我带人赶赴现场的十几分钟里(车程问题),老大爷自觉受了委屈打电话给自己的儿子们讲了这件事,他的三个儿子就开车到现场来找这三个外地人来“讨说法”了,当然,这种“讨说法”肯定不会有什么好话了,于是事情就演变成我到达现场之后的那个样子了。那个年长的外地籍男子,看见自家三个人与人推搡,就从收割机上下来拿着撬杠在现场乱舞起来,但确实没有打到人,也没有做出打人的动作,也就是乱舞乱挥了几下。&/p&&p&
本地籍的四人都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老大爷仅存在咬人行为),且有证人证言可以证实。&/p&&p&
外地籍的四人,只有一个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其余一人是否殴打他人则因证据不足而存疑(当然,本地籍的四人并不认可),另外两人有证据证实其无殴打他人的行为。&/p&&p&
当然这是事后根据笔录询问的情况得出的结论,除了当事双方以外,还对在场的数名目击程度不尽相同的知情人进行了询问。&/p&&p&
鉴于双方都无明显伤情,都为轻微伤或者无伤。此种情况,可以有治安调解或者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方式。因治安调解是出于当事双方的自愿,所以,如果双方有一方不接受治安调解,那么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将四名本地籍贯男性和一名外地籍女性报批行政拘留。&/p&&p&
但是这一切的基础,都是建立在公安机关调查清楚,证据充分,事实确实至上,将双方带回所内先制作询问笔录的是必经的过程,调解不了那就走处罚程序,也是一样。无奈外地籍的四人坚决不肯去派出所,原因是&b&其都以受害者自居,还称如不将本地籍四人全部到案,否则绝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b&&/p&&p&
在我的反复劝说下,四人终于同意先到派出所等候,但是一定要等溜掉的本地籍贯两人到案后,才能配合公安机关。在派出所里,我多次劝说其先配合公安机关制作询问笔录,反正事情肯定是要处理的,均被其无情拒绝,无奈之下,我和我们警长只能先将本地籍的两人和其他现场旁证的笔录做完。每人四五份笔录,中间我还出了两个警,我们值班所领导亲自外出去传唤那两个溜掉的人(当天连领导只有三个值班民警)。在这个过程中,据前台我的户籍师姐讲,此四人似乎是等的不耐烦了,疯狂的拨打12345政府热线、督查投诉电话、市纪检委的电话,报我的警号投诉我不给他们制作笔录,投诉派出所不立即给他们处理问题(我真是不懂他们的脑回路,当天全所下午基本是就忙活这件事情了,也对他们做了不止一次的劝说和说明)。&/p&&img src=&/v2-b71b8fbd7e7b4bf5909969_b.jpg& data-caption=&& data-rawwidth=&720& data-rawheight=&709&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720& data-original=&/v2-b71b8fbd7e7b4bf5909969_r.jpg&&&p&
他们投诉电话还没打完,我们所领导已经带着传唤的两个人回来了。当然后续发展不单单只是补完笔录这么简单,还横生了许多波折,诸如第一次调解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没谈拢崩了,没办法,我们所长只能决定依法处罚,将该名女性违法人强制带入办案区留置室时,然后准备去市局法制科报材料,该名女性违法人在我们对其人身控制时&b&(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b&大喊“警察打人了”(毫无新意),并且躺在地上装死,一会说自己有心脏病,一会说自己呼吸困难(调解成功后其立即活蹦乱跳)这里就不展开细谈了。&/p&&p&
说一下结果吧,后来双方陆续博弈谈判了四五个小时,最终,本地人一次性赔偿外地人人民币若干后双方和解,互不追究对方的殴打行为,握手言和。&/p&&p&
当然,最吊诡的是,这名前几个小时还怒气冲冲投诉我的外地哥们第一时间握住我的手,感谢我替他主持了公道,我姑且认为他是真心的吧。&/p&&p&
当然,他显然是忘记了再打一个电话去撤销对我的投诉。&/p&&img src=&/v2-f2a393d02dbffd0dae05df_b.jpg& data-caption=&& data-rawwidth=&720& data-rawheight=&703&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720& data-original=&/v2-f2a393d02dbffd0dae05df_r.jpg&&
前天,我收到了自我从警以来第一个投诉,内勤小姐姐告诉我的时候,我也是一脸懵逼的状态。上级领导部门要求我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详细的纸质说明报告。我师父(前刑侦副所)安慰我说:“该来的总归要来的,这也是当警察没办法的事情,谁没有几个无效投诉呢…
然而,唐人公司&b&并没有提出诉讼&/b&,只是发了一封律师函而已,律师函&b&不具有任何实际的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b&,只是通知对方有可能会诉诸法律程序。如果要提出诉讼,要正式启动诉讼程序。&br&&br&唐人公司的律师函上是这样写的:步宇凌夜大魔王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了对胡歌进行了具有&b&恶意诋毁&/b&和&b&人格侮辱&/b&性质的微博,该微博在&b&没有任何事实基础根据&/b&的情况下进行&b&主观臆测&/b&,并使用&b&侮辱性语言&/b&,恶意诋毁胡歌声誉,造成了非常重大的影响,严重误导公众,给胡歌造成了严重困扰,也对唐人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br&&br&回到原文看,原博作者并没有夸张,那些话那些截图现在都还在,可以去胡歌微博搜出来,怎么能说是没有任何&b&事实根据&/b&呢?看完全文我没有找到任何一句&b&侮辱性语言&/b&。倒是胡歌自己在公众平台上对两个女艺人使用了〖&b&侮辱性语言&/b&〗。&br&&br&&br&一个男明星在几千万粉丝面前对一个女艺人那样称呼实在不是一个大男人应有的行为。最奇葩的是粉丝也太能洗白,认为湿=水仙=夸刘诗诗出淤泥而不染,我真的醉了。&br&还有对李艾说的草你妈,粉丝洗白的理由更是牵强无比,无论这句话是胡歌有什么深意,这句话都是确定无误的〖侮辱性语言〗。&br&&img data-rawwidth=&750& data-rawheight=&337& src=&/923cd1daae3c08f68374c_b.jpg&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750& data-original=&/923cd1daae3c08f68374c_r.jpg&&&img data-rawwidth=&750& data-rawheight=&732& src=&/ef8cbf7dfa845acbfdf7f1_b.jpg&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750& data-original=&/ef8cbf7dfa845acbfdf7f1_r.jpg&&&img data-rawwidth=&750& data-rawheight=&750& src=&/b472ddba767caa09eb643f_b.jpg&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750& data-original=&/b472ddba767caa09eb643f_r.jpg&&唐人公司把事情搞大了人尽皆知,律师函里的意思就是向外界表示胡歌所谓有关“&b&刘湿湿&/b&”的言论是&b&无恶意的&/b&,也就是承认刘湿湿的叫法并不是侮辱性语言,这么护短一哥,简直就是在打自己公司一姐刘诗诗的脸,我实在想知道一姐心里怎么想。如果非要证明胡歌说这句话是&b&无恶意的&/b&,只有让刘诗诗自己站出来澄清胡歌叫自己“刘湿湿”不是恶意黑称,而是夸自己是一朵水仙花,出淤泥而不染,濯清莲而不妖。只有这样才能证明胡歌并非有恶意。&br&&br&我想,就算刘诗诗再怎么和胡歌关系好,再怎么听公司的话,也不会这么不在乎自己的面子吧。&br&再者,胡歌不是无恶意的吗,以前不解释这句话也无所谓,清者自清,现在要对簿公堂了,侵犯名誉权案件,原告应该对造成严重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唐人公司作为原告就应该举证,也该拿出证据来证明胡歌的原话并没有恶意,拿出一个合适的解释让大家心服口服啊。&br&&br&&br&唐人的微博底下,胡歌粉丝里自以为自己懂法律的也太多了,看得我想笑,都以为唐人会胜诉,步宇会败诉,我倒觉得未必。&br&唐人发律师函看来是想用&b&非诉方法&/b&解决问题,以一个大公司的身份和社会资源威慑博主,以为博主会被吓到然后删博了事,然而唐人千万个没想到博主就是学法律的,还是五院四系毕业的,人家根本就不怕。呵呵哒。&br&&br&分析了一下,唐人一开始应该是想用律师函吓唬原po作者,想让原po作者知难而退然后私下和解了事,没想到完全没唬住,博主既不删博,唐人的律师函又没有法律效力,如果要进一步就要正式启动诉讼程序,可惜唐人没有,(估计是觉得告不赢)反而&b&公关&/b&让新浪&b&删博&/b&,&b&连续删了原文两次!&/b&可见唐人是多么的重视多么的害怕原文流出影响胡歌的形象啊。&b&如果唐人真的是打算起诉的话,干嘛不把证据留下,反倒三番五次公关新浪删掉原文删掉证据呢?&/b&可见唐人没有真的打算起诉。&br&&br&&br&唐人的策略就是不停公关删掉微博,直到原博作者烦了不想发了,唐人就可以说原博作者承认造谣了所以删博了。照目前情况,唐人没打算真的起诉,但是僵持下去没完没了作者也闹心。&br&&br&胡歌的粉丝又在原博博主微博底下肆意谩骂,甚至&b&人肉&/b&原po作者(已经发布了作者朋友家人的照片毕业院校等信息),原po作者完全可以提出反诉,起诉唐人方引导粉丝攻击谩骂甚至人肉搜素,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原po的正常生活。相比唐人方说服力奇低无比的证据(唐人能拿出什么证据证明原po作者是侮辱诋毁胡歌,那些话可都是胡歌自己本人说的),微博下那么多谩骂和人身攻击甚至人肉的评论,都可以作为胡歌粉丝侵犯原po作者权利的证据。&br&&br&&br&以前对胡歌很喜欢,自从嫂婊事件以后就看清了胡歌是个什么样的男人,他酒后的言论,不忍直视,说矫情、没有担当,不够爷们都不为过。&img data-rawwidth=&600& data-rawheight=&456& src=&/b1c29fa8adeb53de85637_b.jpg&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600& data-original=&/b1c29fa8adeb53de85637_r.jpg&&&br&&br&&img data-rawwidth=&480& data-rawheight=&639& src=&/b08fac2b4f7b2c_b.jpg&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480& data-original=&/b08fac2b4f7b2c_r.jpg&&&br&&img data-rawwidth=&480& data-rawheight=&284& src=&/eecbe3c1a42ef_b.jpg&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480& data-original=&/eecbe3c1a42ef_r.jpg&&&br&&img data-rawwidth=&480& data-rawheight=&442& src=&/ca9bb057d1c6cd5bb99e_b.jpg&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480& data-original=&/ca9bb057d1c6cd5bb99e_r.jpg&&&br&一个30岁的大男人,大晚上喝了酒失心疯似的发了微博又删,又矫情又做作。粉丝也是奇葩,脑补能力十足,认为是江疏影炒作,可人家江姑娘从头到尾一句话一条微博都没有发,胡歌粉丝在江微博底下连续骂了江婊子三天三夜。
然而,唐人公司并没有提出诉讼,只是发了一封律师函而已,律师函不具有任何实际的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只是通知对方有可能会诉诸法律程序。如果要提出诉讼,要正式启动诉讼程序。 唐人公司的律师函上是这样写的:步宇凌夜大魔王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了对胡歌进…
以前在农村派出所,出个警就是半天,等到地方,双方早打完了,去医院的都差不多包扎好了,两边代言人已经坐下来开始谈赔偿,村上乡上的干部也都到了,劝着双方调解,警车到位的一瞬间,事态必然升级,就问你看见警察再动手牛不牛,不过也都不敢真动手,都希望对方在警察面前先动手,之后就简单了,调解一下,双方该赔钱赔钱该道歉道歉,多数以握手言和告终。&br&&br&也别怪我出警慢,五个乡镇的辖区还都是山区,派出所最好的车破普桑这马力也跟不上我出警的热情啊&br&所里还有台早该报废还没报废的长安,门都掉了几次那种,除了喇叭不响全身都响那种,留在所里应对其他几个乡镇警情。就这情况,我能赶来路上不出点意外你就偷着乐吧。&br&&br&&br&你问我怎么办,我只能说我也很崩溃啊,没人没车没经费,别提了,近点的事还经常征用民警私家车……
以前在农村派出所,出个警就是半天,等到地方,双方早打完了,去医院的都差不多包扎好了,两边代言人已经坐下来开始谈赔偿,村上乡上的干部也都到了,劝着双方调解,警车到位的一瞬间,事态必然升级,就问你看见警察再动手牛不牛,不过也都不敢真动手,都希…
嗯,正好想说一下这个事情,从timeline 上看到,就凑个热闹回答一下。&br&&br&我们先从,&b&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b&开始。&br&我个人认可的举证责任学说,是所谓的双重含义说。即,&b&举证责任,分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b&。&br&所谓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说针对某项事实的举证行为,应该由谁作出。&br&而所谓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则是说,当案件事实经过举证依旧模糊的时候,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br&前者,大抵上,大家是清楚的。因为有一个简单化的讲法,叫做&b&“谁主张,谁举证”&/b&。&br&大意是,任何积极意义的主张,都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提出证据予以支持。&br&&br&但对于后者,大家可能就会有一点懵。&br&因为,要理解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先要理解,什么是主张,什么是要件,最后才是,什么是事实。&br&&br&这可能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和辩论的举证,最大的区别。&br&民事诉讼的举证是如此的明确,针对性是如此的清晰,即便诉讼的双方都吵得脑子不清晰了,还有清晰的第三方(法官)来把这件事情搞清晰。&br&而庭审清晰的来源,在于庭审始终知道,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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