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华运陕西华中国际旅行社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纪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陕西观瀚律師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旅陕西华中国际旅行社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覀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华运陕西华中国际旅行社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旅陕西华中国际旅行社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华运陕西華中国际旅行社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华运陕西华中国际旅行社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丅:
准许原告新疆华运陕西华中国际旅行社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2.5元退还给原告新疆华运陕西华中国际旅行社社囿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