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传销的人力资源开发是怎么回事?能挣钱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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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人社“老黄牛”--记广西来宾市忻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股股长黄光耀
在家人眼里,他是“贵客”,整日早出晚归,不知什么时候回到家、又什么时候出的门。在同事眼里,他是“老黄牛”,对工作认真、专注,在平凡中坚守,在坚守中绽放,将一个平凡的岗位打磨得熠熠夺目。在群众眼里,他是好干部,信念坚定、务实清廉、敢于担当,用响亮的行动,书写了为民务实清廉的优秀答卷。他,就是广西来宾市忻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股股长黄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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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判决书案
【全文】CLI.C.8268916
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判决书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兴行初字第15号
  原告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世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蓝冠森,合山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莫宣文,合山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江锋,局长。
  委托代理人韦天煜,该局医疗和工伤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韦毅澜,合山市医保中心副主任。
  第三人李祖权。
  委托代理人罗显福,合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合丰公司)不服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立案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蓝冠森、莫宣文、被告委托代理人韦天煜、韦毅澜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李祖权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于日对李祖权作出来人社工伤决字(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祖权不服,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作出(2014)兴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作出的来人社工伤决字(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再次调查核实后,于日作出来人社工伤决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李祖权系合丰公司聘用的井下工。其日凌晨4时15分下班后到临时宿舍休息,约9时许,李祖权乘坐覃绍良的摩托车往其在合山市里兰出租房的居住地行驶,当车行至合山市境内国道322线合山市二级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李祖权在事故中无责。被告认为李祖权受到事故伤害,符合《》第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现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被告于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1、李祖权行政诉讼案证据目录清单(事实认定方面)中所列证据材料,证明李祖权系合丰公司聘用的农民工,从事矿井下作业。李祖权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同时证明李祖权夫妻在合山市内里兰一区37栋25号房共同租住的住所,事发当天,李祖权下班后回居住地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此次所走的路线也是日常回家的必经路线;2、(2014)兴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兴宾区人民法院撤销来人社工伤决字(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本局(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证明被告于日对潘华政所作的调查笔录,潘华政证实李祖权系合丰公司井下工,同时李祖权在矿区内有临时宿舍;4、用人单位的举证材料,证明重新调查后,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仍不能否认李祖权于日吃过早餐后的外出形式是在合理的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下班途中。
  原告广西合丰公司诉称,一、来人社工伤决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一是李祖权在凌晨1时50分已出井口下班,洗澡后回宿舍睡觉了,4时15分其并没有到井口管理处交入井矿灯,而是班长韦有芬拿去交,矿灯记录是曲解事实;二是李祖权已安排有宿舍居住。《决定书》把这些职工宿舍认定为临时休息室,是曲解事实;三是被告不坚持依法行政。二、来政复决字(2015)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生效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复议决定书没有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的“目的要素”、“时间要素”、“空间要素”的工作地和居住地等关键词来认定事实,仅作文字程序上的复议,是不负责任的复议。三、第三人李祖权在交通事故中所受到的伤害,应由直接由损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第三人李祖权受到的伤害不符合《》第第(六)项规定为工伤的情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来人社工伤决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被告作出认定第三人为非工伤的行政行为。
  原告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1、证据人曹光众、樊领、潘华政、韦有芬、蓝生明、蓝珍宝的证言,均证明李祖权在矿区住一间夫妻房,同时李祖权与他们共同开伙吃饭的事实;2、职工宿舍管理制度、接送通知,证明三矿二井有制度规定安排三班人员内宿,也可照顾家属居住,同时证明矿区上下班有班车乘坐的事实;3、宿舍安排图,证明李祖权已安排住一间夫妻房的事实;4、钟式平说明,证明其是安全培训管理员,在安全培训内容中已明确安排内容及出入矿区应注意事项的事实;5、协议工内宿名单和工伤保险增减表,证明三矿二井采掘工全部安排有生活居住宿舍;6、来人社局应诉提交证据清单,证明全案证据材料不符合认定工伤的事实;7、行政判决书,证明兴宾区法院撤销了被告于日作出的来人社工伤决字(号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8、行政诉讼答辩状,证实被告于日提出的观点明确;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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