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疆初中班最低2011高考分数线线

新疆区内初中班分数线多少
09-05-27 &匿名提问
今年的分数线撑死275,他们总不能分数线超过总分的11/12吧,再说,今年也扩收学生了,为的就是这个。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2011年新疆区内初中班农牧民子女录取比例达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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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内初班招生录取工作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招生工作坚持向农牧民子女倾斜,农牧民子女录取比例达到90%,农牧民子女录取比例已连续4年保持稳定在90%的比例;二是招生工作继续向南疆三地州倾斜,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和克州共录取2933人;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自治县(乡)的自治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的招生倾斜力度。四是根据新疆加快“双语”教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民考汉”、“双语班”类别的招生录取比例,两个类别的比例都较去年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五是认真执行和落实加分奖励政策,今年分别有7名新疆“双语”口语大赛获奖学生、4525名农村计划生育领证家庭子女在内初班招生中享受了加分。六是继续实行限分录取政策,今年规定的内初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175分,比2010年提高5分。
7月5日至7月9日,内初班招生录取结果在全疆各地同时进行公示。考生和家长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查询录取结果:
1.网络查询:登录新疆教育信息网、新疆班网站、新疆亚心网、新疆数字校园网门户网站进行查询。
2.声讯电话查询:电信用户拨打、移动用户拨打、联通用户拨打进行查询。
3.短信查询:移动用户编辑短信(NCB准考证号)发送到进行查询。各地也将同时进行录取结果公示,考生也可在当地教育部门查询录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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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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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疆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 新教内学办〔2014〕5号
为做好2014年新疆区内初中班(以下简称内初班)的招生录取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乌鲁木齐市等八个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的通知》(新政办发[号)和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区内初中班实施意见(试行)》(新教基[2004]22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对2014年内初班招生工作录取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办学精神,以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面向农牧区、边远和贫困地区学生倾斜,坚持“阳光招生”,按照“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在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内学办)负责内初班招生计划下达、体检分数线及录取审核,并负责检查指导、协调联络等工作;各地州市教育局负责内初班招生的宣传、报名、测试、建档、体检、政审、公示、录取通知书发放,以及新生及家长培训、组织新生赴办班学校报到等工作。各办班城市教育局负责内初班学生档案的审核、预录取及协助生源地教育局做好新生到校的报到等工作。
为切实体现“阳光招生”政策,内初班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实行公示制度,每个环节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须在各地、州、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和考生学校范围内进行,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向自治区内学办报公示方式及公示地点,自治区内学办将通过新疆教育信息网、新疆班网站和“新疆内学办”微博公布全疆各公示地点,方便考生查询和社会监督。各地、州、市教育局须在公示期间派人督查公示进行情况,并留存各公示点的现场照片资料(体检名单、建档名单和录取结果三个环节公示时,须同时公示学生电子摄像相片)。
各公示环节如下:
(一)测试成绩公示。
(二)体检名单公示。
(三)体检结果公示。
(四)建档名单公示。
(五)录取结果公示。
(六)贫困等级公示。
四、组织报名
各地学生参加内初班招生测试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于3月10日―4月10日进行。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口生源地的小学应届毕业生,经所在地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学校或教育局报名。
(一)报名资格
1、在学校表现良好,思想品德高尚,热爱祖国,自觉维护民族团结,遵纪守法。
2、应届小学毕业生,考生本人年龄不超过14岁(日以后出生)。
3、身体健康。
4、考生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符合政审要求。
(二)户籍条件
1、学生本人在内初班招生对口生源地有常住户口(日以前迁入的)。
2、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在内初班招生对口生源地有常住户口(日以前迁入的)。
3、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及性质相互不一致时,子女的户口以日前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所在地及性质为准。
4、父母离异或父母双亡家庭的子女,户口以法定监护人户口( 日前迁入当地的)为准。
5、因父母在疆内移居造成考生本人及父母户口迁入时间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须经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确属疆内移居者,可在现户口所在地报考内初班。
(三)兵团考生报名
报考内初班的兵团学生,由兵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报名宣传工作,以团场为单位,到师所在地的地、州、市就近县(市)报名,由县(市)统一编排考场并组织测试。
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新疆区内初中班招生收费标准的复函》(新计价费[号)文件规定,参加内初班报名的学生须交纳测试费8元,领取试卷时,各地、州、市须向自治区内学办缴纳命题、制卷、阅卷费,每生 1 元。
六、摸底测试
(一)报考内初班的学生,须参加由自治区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2014年区内初中班招生摸底测试。其中,汉语授课学校的毕业生测试语文和数学;民语授课学校的毕业生测试汉语和数学;双语班毕业生测试汉语和数学(数学科目使用汉语授课学校的毕业生测试卷)。语文、汉语科目测试试卷在总分不变的前提下,其中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分值不低于20分。每科满分为150分,总分为300分。&
(二)测试工作由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组织、协调,测试点应设在县市以上(含县市),且每个县市原则上只设一个点。因特殊情况需增设测试点须报自治区内学办批复。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测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加强测试工作的巡视和督察,加强涉考人员的选聘,坚持民汉交叉监考,坚持回避制度。
(四)内初班统一摸底测试时间为日,上午(8:30-10:00)测试语文(民语言类和双语班学生测试汉语);下午(14:00-15:30)测试数学(以上均为乌鲁木齐时间)。&&&&&&&&&&&
(五)各地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自治区领取试卷,并做好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自治区学考办具体负责组织全区内初班统一摸底测试阅卷工作。
七、体检、建档
测试成绩公示后,各地、州(市)根据自治区给各地下达的招生计划,按1:1.3比例确定体检、建档名单(农牧民子女比例不得低于90%)。由地、州、市教育局、卫生局负责安排考生参加体检,体检合格者统一建档。
(一)体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各地、州(市)卫生局、教育局负责实施。体检工作必须在承担内高班体检任务的医院进行,严格执行《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检标准》(试行)。医院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体检费由学生家长承担。体检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体检标准和体检要求,严格遵守体检纪律。
《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格检查表》的填写和签名必须准确、清晰,并经体检医院审核盖章,方为有效。被录取的新生到学校报到时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复检,复检费用由学生家长承担。复检不合格者由生源地教育局派人接回生源地安排就读,自治区将有关责任人通报全疆,并追究相关责任。因各种原因回生源地就读学生的空缺计划,当年不再补录,下一年度统一执行。
(二)建档。对体检合格者要统一建立 “2014年新疆区内初中班招生档案”。档案内必须具备《区内初中班考生及家长审核表》、《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格检查表》、《考生承诺书》、《家长承诺书》、《区内初中班学生成长记录表》、《区内初中班学生贫困等级认定表》、考生户口与父母不在一个户口簿时,须提供考生父母(监护人)户口(含首页)和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当地派出所户籍专用章),考生本人无身份证件的,须由派出所提供(含身份证号码)的证明、获奖证书复印件(县及县以上)及《考生基本信息确认单》(考生本人必须签字、考生所在学校班主任和校长审核签字)等。上述材料必须用汉文工整填写。
1、考生填写《2014年新疆区内初中班招生档案》(档案袋)中的相关内容,由班主任和学校领导对档案的各项内容逐一进行审查。
2、考生户籍及政审表由考生所在学校组织学生如实填写,学校班主任、德育办、党支部负责填写考生思想政治鉴定并署名签章,县(市)教育部门负责对鉴定内容进行审查确定。县(市)公安机关负责对考生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户籍情况进行核实,并对考生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进行政审。考生及直属亲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政审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行者。
(2)考生参与宗教活动和直系亲属参与“三非(非法宗教、非法宣传品、非法网络传教)活动者”。
(3)触犯法律,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违反校纪校规者。
(5)直系亲属有重大政治问题者。
3、学生和学生家长要认真阅读《考生承诺书》、《家长承诺书》,在明确职责和义务的前提下,由考生本人和家长亲笔签名。
4、《区内初中班学生贫困等级认定表》由学生父母所在单位或乡政府(街办)、村委会(居委会)负责据实填写,由学校、县教育局审查确认并署名盖章。根据表格要求,要如实填写父母(监护人)的从业单位、政治面貌、职务(职称)、户口性质、经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确有困难的学生,必须由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盖章认定)等。此表中的“贫困等级认定评审组意见”和“地、州、市教育局审核意见”二栏须在录取公示期间填写,新生报到时由各地、州、市教育局统一交办班学校,由办班学校装入本人档案。
5、报考内初班考生中有获自治区“双语”口语大赛加分奖励的考生,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经核实汇总后,以地州市为单位,在阅卷前将名单报送自治区内学办。学生中有体育、音乐、舞蹈等特长并获得县及县以上奖励的,其有关材料可一并装入档案袋中,以供录取时参考。
八、录取原则和政策
2013年招生录取工作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招生计划(包括兵团的5%),由各办班城市分别向各自的对口地、州(市)招生。
(一)在招生计划中少数民族学生占90%,汉族学生占10%。在招生总计划中农牧民子女占90%。
(二)对南疆的和田、喀什、克州三地州的汉族考生给予照顾,必要时可超出10%的比例。三地州的汉族考生录取时不分城乡,统一划定录取分数线。
(三)各办班城市在预录时,严格按生源地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确定并执行招生计划(以自治区最新人口统计数据为准)。
(四)对少数民族自治县(乡)的自治民族和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在按本地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招生时要给予适当照顾。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民族的录取比例不低于本地州少数民族总计划的15%。
(五)各办班城市在分解各民族招生计划时,若13个世居民族中某一民族在本地州无分配计划,但有考生报考时,根据生源地区主体民族同类别、同户口性质分数线上可录取一名最高分考生。
汉族考生及考生类别不在民考汉范围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小学、初中阶段用少数民族语言学习或在双语班学习的(以下统称“汉考民”),可按本民族录取分数线录取,也可参照所学语种的民族成分,按生源地区相应类别和同一户口性质的分数线予以录取。
(六)各办班城市预录时,在保证生源质量的前提下,要向民考汉、双语班类别考生倾斜。
(七)招生录取实行限定总分和汉语成绩单科限分办法,录取原则坚持在总分最低控制线之上,按计划分城乡、分民族、分类别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总分最低分数线控制在180分。
(八)对在小学阶段受到县、市及以上单位表彰的优秀班干部、优秀少先队员和三好学生,荣获县(市)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的学生,参加县(市)级以上比赛(各学科竞赛或体育运动会),获单项前三名的学生或集体第一名的主力队员,以及华侨、归侨子女等(均交复印件并盖相关部门公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英模、烈士子女给予照顾录取,但必须有地州纪委出具的证明和自治区级相关部门的证明。
(九)加分
1、参加自治区“双语”口语大赛小学组复赛并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在报考内初班时,可以获得5分的加分奖励。
2、参加自治区“双语”口语大赛小学组分区决赛并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在报考内初班时,可以获得10分的加分奖励。
3、参加自治区“双语”口语大赛小学组全疆总决赛并获奖的选手在报考内初班时,可以获得15分的加分奖励。
以上加分政策不实行累积加分。
4、对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子女在报考内初班时,可以获得5分的加分奖励。
办班城市的区内初中班工作办公室在自治区新疆区内初中班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在对口地州教育部门的配合下,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和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招生预录工作。预录时,办班城市先审核考生档案材料,再进行预录取工作。预录名单经自治区内学办审核确定后,公示正式录取名单(5天)。各办班城市根据自治区确定的录取名单,及时发放录取通知书。未被录取的学生档案要及时退还各地、州。
各地内高班、内初班新生贫困等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内地新疆高中班贫困学生认定标准及评审实施细则(修订稿)》(新教基[2010]6号)确认学生贫困等级名单,并予以公示。学生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非贫困生按《关于对我区区内初中班学生缴纳伙食费有关事宜的批复》(新发改收费[号)文件须交纳部分学习、生活费用500元,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收齐后在将新生送往学校时,与《区内初中班学生贫困等级认定表》一并交学校。
凡被录取的内初班学生,一律注射乙肝疫苗(自费)、结核病疫苗,报到时将注射卡交学校。各生源地和办班学校分别承担学生入校、返回期间的保险费。
(一)严格执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等部委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号)和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中民族成份确定工作的通知》(新民宗发[号),严禁擅自更改民族成份。凡查出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录取资格回生源地就读,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在体检中如有错检、漏检的情况,要追究主检医师的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要取消学生录取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由此造成的经济和其他损失,由学生、家长及有关责任人承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取消其摸底测试、录取或入学资格,已被录取的,退回生源地就读。
1、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信息、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测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
2、在测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
3、扰乱报名点、考场、阅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纪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卫生、民宗等部门撤销其内初班招生工作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将予以处理。
l、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和贫困等级证件、证明、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构成违法的,将依法处理。
2、在招生工作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按照全程回避制度应回避招生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4、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不合格考生录取的。
5、在招生工作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6、在体检工作中因弄虚作假、责任心不强致使学生在入校复检工作中发现问题的。
7、有其他破坏招生工作行为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1、盗窃或泄露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的。
2、扰乱考场、阅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3、在招生或测试中涂改、伪造考生档案信息、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及信息的。
4、以招生为名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5、有其他徇私舞弊和违法行为的。
十一、本《规定》由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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