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32011年四川gdp特大胡刚贩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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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公安局侦破“”特大贩毒案
  安徽台消息(记者:杨雪雷)记者6月14日从临泉县公安局了解到,日前,临泉县公安局在省厅禁毒总队、阜阳市禁毒工作队的指导和云南警方的配合下,成功侦破“”特大贩毒案,摧毁了以临泉农民张子堂、王玉霞为首的特大贩毒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缴获毒品海洛因9700多克。
  “”特大贩毒案是安徽省公安厅目标案件,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李强大队长介绍说:“今年3月22日,我们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王雪霞有贩毒嫌疑,随即开展立案侦查,经过一个多月的辛勤工作,我们发现了犯罪团伙的基本情况。”
  经查,以临泉农民张子堂、王玉霞为首的贩毒团伙,通过集资的形式进行贩毒,由张子堂坐镇临泉指挥远在云南的团伙骨干成员王玉霞等与毒品上线交易。
  临泉县公安局在云南警方的配合下,经过缜密侦查,锁定了案件嫌疑人,并秘密布控,决定在犯罪嫌疑人进行毒品交易时抓捕。4月24日凌晨,专案组获得情报,当日犯罪嫌疑人要进行毒品交易。专案组在云南瑞丽、畹町警方的配合下秘密进入监控点。深夜12时,专案组兵分两路,将在宾馆内进行毒品交易的6名犯罪嫌疑人控制。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李强:“在中缅边境畹町镇,将王雪霞为首的6名毒贩抓获归案,缴获毒品9700多克,独资97万元。同时,抓获张子堂等二人。至此,安徽省公安厅毒品目标案件被成功侦破,这也是我们今年破获的最大一起毒品案件。”
  “”特大贩毒案的侦破,切断了云南到临泉的又一条贩毒通道。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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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胡刚  鸽舍名称:西安翰林院鸽舍
成立时间:上世纪80年代  入会时间:上世纪80年代
养鸽羽数:300羽左右
详细地址:西安市建国路
养鸽品系:詹森 胡本&
  西安翰林院鸽舍主人胡刚,著名律师,8岁开始养鸽,至今鸽龄40年。曾获得千公里金翅膀万元大奖赛冠军;连续六年夺得西安市700公里万元大奖赛指定鸽冠军;共夺得22次万元以上指定鸽冠军,52项冠军、前奖数百次。
  近年来西安鸽坛狼烟风气,名家争雄,世界名鸽聚集西安赛场。05年秋,翰林院鸽舍起赛30余羽,禽流感停赛前即夺得300、500公里9项冠军、两项亚军、41项前奖,实为西安秋赛奖金第一大赢家。“翰林神六”在西安市最强比赛中脱群而出,超亚军10.958公里,一举夺得六项冠军,夺得奖金逾10万。
  06年春,翰林院又携余威得3项冠军、2项亚军、多项前奖。
  06年秋赛未完,翰林院已一鼓作气夺得9项冠军、5项亚军、5项季军、4项殿军、30名以前47次,前奖近百次。
  仅在西安市高手齐聚的市鸽会赛场上,连战连胜。06年10月6号5400余羽,300公里比赛,开门即夺得通讯赛亚军、奋进杯特比环冠军、指定鸽冠军、200元一把抓冠军、100元三把抓冠军;10月14日第一场5400余羽,500公里比赛,一举又夺得19项前奖;10月29日,市鸽会500公里顶级千元环大赛中,夺得了一把抓冠军,三把抓亚军、季军,千元环亚军、四名,指定鸽前奖5项,仅此一场赛事,又再夺得18次前奖,奖金近10万。
  读书人以思想赛鸽,翰林鸽凭智慧夺冠。赛鸽家一生的追求是要通过育种――杂交,寻找到早熟快速的最佳种鸽、赛鸽、种赛兼用鸽。翰林院鸽主为此已做出了不懈努力。
  买来的鸽子是好鸽子,而带着主人的思想和激情屡夺金奖的鸽子才是最好的鸽子。我们祈求上帝赐给我们天才鸽,但我们更要用自己的智慧和科学精神,力求培养出早熟、快速、聪明、耐粗饲、易巅峰、夺冠特质聚于一身的适赛名鸽,这才是赛鸽家一生追求的最高境界。
  近年来,翰林院鸽主为培育适赛名鸽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终于在万千赛鸽血脉中找到两羽黄金种雄,采用雄鸽定棚的育种方式,建成了作育种、赛鸽的两条高速公路。
  第一条:詹森原棚,小火箭270。
  第一条高速公路的原始种雄鸽,为詹森原棚小火箭近交做出。环标未号270,由此命名。   270种雄为鸽中龙凤,身长体轻,橄榄头,青灰雨点,羽质柔滑,羽梗粗壮,四根大条齐平,9、10根大条细若鱼竿,颈项粗长,气囊丰满,灰鼠底砂,面砂火红、灿若阳光,瞳孔深陷、线口紧箍,阿尔砂宽、毛、糙、厚,距离线、速度线同显其上。懂鸽爱鸽者偶见此鸽尽夜不能寐也。心叹造物之神化,詹森制种之高超。
  270鸽族入北京即屡获大胜,夺得“西安詹森”之美称。近年在西安赛场及公棚赛,更是摧枯拉朽夺得冠军数十项。06年秋,又创下西安赛场500公里,每分钟1498米的冠军记录。
  05、06年翰林院用270出冠军、前奖多羽。仅06年秋雁塔300公里大赛,即由270不同的子代,做出此赛的1、2、3、4名、指定鸽冠军。
  经翰林院鸽主仔细研究270血统,此鸽父为香特莉冠军配红狐的近交鸽,母亲为香特莉冠军配小火箭近交做出,雌鸽比雄鸽高一代。究其渊源,270实为小火箭多次近交纯血鸽。
  林云达在克拉克临终前采访这位大师时,克拉克说“我一生养的最好的鸽子,就是613。我再活一次还养613;20年来,我从詹森兄弟棚中每年只引进小火箭这路鸽子,613就是小火箭的结晶。”人之将至,其言必善,克拉克能出此言,可见小火箭必是詹森鸽舍中的神品。
  幸得近年西安阳光鸽舍花巨资引进无数名鸽,其中竟有613得奖直孙女,伯克斯曼613外孙国家赛冠军。此两羽近亲交配后裔,翰林院近水楼台先得月,引得数羽,与270子代第一配,仅参赛一羽即夺得500公里二名、一把抓冠军、三把抓冠军。此冠军非同小可,银灰色、夹白条,体格粗壮,又不乏快速鸽之狡捷,从表现形上再现了小火箭的光彩。此鸽的交配符合生物近交制种的原则,在近交中的进化正是我们要抓住的制种契机。270配613实为詹森名血中之精华――小火箭。有幸在翰林院手中采用了近(近中之近)×近(近中之远)×远(远中之近)。此种配法在270与613不同兄妹间反复交配,小火箭的高速公路得已制成,30羽幼种鸽已蓄势待发。今春才出孙代鸽,已得冠军。
  第二条高速公路,胡本南非冠亚配275回配胡本。
  凭心论,最漂亮的鸽子不是胡本鸽,但最聪明的鸽子非胡本鸽莫属。大卫克劳辛、胡本同场获得世界最高级别南非公棚赛冠、亚军,名震全球。冠亚绝配随之引进西安,与詹森原棚断胸骨杂交生出一奇鸽275,深雨黄眼其貌不扬,前背凸起,后腰凹下,蛋门紧缩,可一经杂交,后代赛绩惊人。半岁时,即出女儿获联翔,黄沙天当天惟一伯马冠军,总揽全部奖金。随后,配7只雌,羽羽均出冠军前奖,一时称奇西安鸽坛。近年其孙至重孙在西安各赛场、公棚屡得大奖,已不为罕事。
  赛鸽优劣鉴别的标准是成绩册,种鸽优劣鉴别的标准只能是后裔成绩的测定。花再多的钱,引进再多的鸽子,最终的目的就是要寻得百搭鸽冠军父,275就是这羽金种雄鸽。在其8岁时,翰林院为它选配了多羽女儿、外甥女、直孙女、外孙女、重孙女进行近亲交配制种,所选用的雌鸽与275均为近亲,且全部为冠军或冠军的母亲。所出20余羽幼鸽,经精选后,再配阳光引进的,年轻艺术家配小秃头直孙女与南非公棚亚军同胞弟弟、胡本原棚名鸽、KBDB前奖西斯克雄所做出的南非公棚亚军胡本近交鸽,再次近交。既提升了南非公棚冠亚配的纯度,又还原了275胡本鸽的智慧。这条高速公路一经建成,即夺得四项冠军。
  翰林院聚朋友心血,经多年总结建成的这两条高速公路聚集了詹森、胡本两路名血之精华,且两条高速公路互相交融,实为黄金配系。以两条高速公路为本,翰林院鸽主在这两条高速公路上选择使翔的均是经过统计学计算,与小火箭、胡本鸽溶血的世界名血万羽以上大奖冠军直系。因为,科学、胜利来不得半点的自欺和虚假……
  配鸽难,难于上青天,多少鸽友为寻得黄金配对,苦苦追寻,难以觅得;赛鸽难,难于上青天,多少英雄为获得冠军折戟沉沙,反侧难眠。翰林院鸽主愿以鸽会友,以科学会友,以倾注心血寻得的黄金配系会友,愿与您共享翱翔蓝天,爱鸽获奖的欢乐!
&&& 西安翰林院鸽舍主人胡刚,著名律师,8岁养鸽,至今已46年。现有种赛鸽百余羽。
&&& 有幸夺得过300、400、500、700百、千公里冠军、前奖数百次。
&&& 曾连续六年夺得西安700公里万元大奖赛冠军;38次夺得万元以上指定鸽冠军。
&&& 近年仅在西安市鸽会中短程赛事中,就夺得冠军19项,各鸽会冠军、前奖数百次。
&&& 09年重点转入公棚赛,交长春飞翔公棚2羽,送朋友1羽,3羽鸽分别飞入预、决赛前三名。其中爱鸽“翠花上酸菜”在A、B组预、决赛中共夺得七项冠军、四项亚军、一项殿军,同棚“活雷锋”、“长白参”也夺得多项前奖。
&&& 2010年春,两公棚决赛7羽,得奖4羽;秋赛“中原秀女”又夺得郑州顺翔公棚预、决赛三项冠军、二项亚军、一项殿军。别棚也夺得前奖。
&&& 读书人以思想赛鸽,翰林鸽凭智慧夺冠。赛鸽家一生的追求是要通过育种――杂交,寻找到早熟快速的最佳种鸽、赛鸽、种赛兼用鸽,我曾为此已做出了不懈努力。
&&& 我坚信,赛绩证明一切。多年来我坚持,引入我棚的每一羽种、赛鸽,必是万羽以上大冠军直血,在黄金之上镶嵌钻石,才能体现赛鸽的艺术。经多年实战,在引进阳光家园多羽世界名鸽的基础上,形成了詹森、胡本、盖比,万羽冠军王血互溶的中、短程黄金配系。
&&& 为了克服公棚难飞少归的现实,又引进富希、乔斯、奇普原棚,三路巴塞罗那国际冠军直系多羽,希求以草帽一族打开公棚的决胜之路……
&&& 过了天命之年,我才有时间拿起彩笔来描绘“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鸽趣,总结46年来,千百次成功和失败的真实经验,在中鸽网上发表了70余篇鸽文,被各大刊物和网站转载,读者点看已超百万。
&&& 翰林院鸽主愿以鸽会友,与您共享蓝天飞翔的欢乐!
&&& 2011年四川渔樵公棚第四届春季390万元争霸赛预赛10名、决赛43名,鸽王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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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者:小管(admin)国际禁毒日 法院集中宣判涉毒案13人被判重刑
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涉毒案 13人被判重刑□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刘婷婷本报讯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昨天下午,省高院通报了10起集中审结的涉毒案,对20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其中,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13人,13人中又有5人被判无期徒刑。另外还有多人因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引诱他人吸毒被判刑。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有开封刘银厂、李峰、王丽华三人贩毒案,有郑州丰金钟、高伟涛、朱强等三人贩毒案,有信阳周天魁、陆宝成等5人贩毒案等,案犯均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值得一提的是,信阳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欺骗他人吸毒案。经查,日夜,被告人胡刚伙同方应平(已判刑)在其家中,以能清肺提神等语言隐瞒吸食事实,演示吸食方法,欺骗朱某、马某等多名未成年人吸毒。法院审理认为,胡刚的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依法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胡刚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公安:百日“扫毒”,侦破毒品犯罪案1104起□记者 刘启路本报讯 昨日,省公安厅向社会通报了今年以来我省打击毒品犯罪的成果,在为期百日的“扫毒害,保平安”严打整治行动中,全省共侦破毒品犯罪案件1104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247名,缴获海洛因,冰毒等主要毒品70余公斤,为去年同期的6倍,缴获各类枪支21支,子弹4000余发。在诸多案例中,有一例“一句话揪出大毒枭”的案件。“这不老刘吗,我们都从他那儿拿货。”今年2月的一天,驻马店公安局东高派出所民警在摸排一疑似贩毒人员刘某时,旁人一句话引起了民警的警觉,随即对老刘这条“大鱼”展开秘密侦查。经查,刘某在驻马店市区大肆贩卖冰毒,每天交易达五六笔,理清其贩毒网络后,警方决定“收网”。3月9日下午4时,民警将刚完成毒品交易的刘某抓获,在其家中搜出400克冰毒。就在讯问刘某期间,其手机收到一条短信:“给我准备一万块钱‘肉’,我要带去北京。”民警利用该短信,与对方约定3月17日22时在驻马店市某加油站附近交易,最终成功伏击了另一案犯刘某。随后,刘某又配合警方抓获毒品买家多人,成功将长期盘踞驻马店市区的一吸贩毒网络摧毁。(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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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李五新、胡刚贩卖毒品案
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赣中刑一初字第10号
&&&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五新,绰号“老五”,男,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庭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绳金塔街365号104室,案发前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群星小区。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胡刚,男,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赣州铁路公安分处信丰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家庭住址:南昌市西湖区铁路八村1栋1单元101户,案发前住赣州铁路公安分处信丰火车站派出所宿舍。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益,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0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五新、胡刚犯贩卖毒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有生、代理检察员陈雪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五新、被告人胡刚及其辩护人黄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5年6月起,被告人胡刚开始从南昌市熊志刚(在逃)处购买毒品带回赣州贩卖及供自己吸食。同年7月,胡刚与被告人李五新相识后,便密谋共同贩毒,具体形式是由胡刚提供毒源,李五新负责贩卖,所得毒资两人分成。同年7至9月间,李五新通过胡刚以赊欠毒资先进货出售毒品后再付款的方式,多次从熊志刚处购进毒品,尔后带回赣州与胡合作贩卖。在与熊的多次交易中,因李能及时支付毒资而逐步取得熊的信任。同年10月,被告人李五新与熊志刚私下达成协议,熊提供货源,李对熊负责。李五新脱离与胡刚的合作关系,单独从熊处购毒回赣州贩卖。其中被告人胡刚与李五新共同贩卖摇头丸36颗(计重7.77克)、K粉4.5克;被告人李五新单独贩卖摇头丸514颗(计重111.66克),K粉27.4克;被告人胡刚单独贩卖摇头丸17颗(计重3.67克)、K粉4.7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五新、胡刚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五新单独或共同贩卖苯丙胺类毒品(摇头丸)一百克以上,应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胡刚属刑法347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李五新辩称:1、指控其和胡刚密谋、2005年10月与胡刚脱离合作关系、把他作为第一被告与事实不符;2、在其助力车后箱查获的毒品是在办案人员没有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待的,属自首;3、要求从轻处罚。对指控的其它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胡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胡刚的辩护人辩护意见:1、指控被告人胡刚2005年9月在赣州海关附近、赣州酒厂附近、赣州市人民医院门口与被告人李五新合作贩卖毒品的三起事实证据不足,根据时间分析应为李五新单独贩毒;2、指控被告人胡刚2005年6月二次单独、2005年9月底与李五新合作在“畅吧”贩卖毒品的数量应剔除胡刚本人吸食的部分; 3、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刚属犯罪情节严重与事实不符;4、被告人胡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五新、被告人胡刚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6月起,被告人胡刚开始从江西省南昌市熊志刚(在逃)处购买毒品带回赣州贩卖及供自己吸食。同年7月,胡刚与被告人李五新相识后,便密谋共同贩毒,具体形式是由胡刚提供毒源,李五新负责贩卖,所得毒资两人分成。同年7至9月间,李五新通过胡刚以赊欠毒资先进货出售毒品后再付款的方式,多次从熊志刚处购进毒品,尔后带回赣州与胡合作贩卖。在与熊的多次交易中,因李能及时支付毒资而逐步取得熊的信任。同年10月,被告人李五新与熊志刚私下达成协议,熊提供货源,李对熊负责。李五新脱离与胡刚的合作关系,单独从熊处购毒回赣州贩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胡刚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他经常会吸毒,因为钱不够,2005年6月开始到南昌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及买给他人赚钱。2005年7月在赣州认识李五新后就和李开始合作贩毒,具体是由他到南昌熊志刚处购买毒品,带回赣州交给李负责卖,卖的毒资两人一起花。因他后来没时间回南昌,便由他联系好后叫李五新到熊志刚处拿毒品,李拿回毒品后会交给他,通过李拿去卖。他们从熊志刚处拿毒品都没有先付钱,是李卖了毒品后给他,他再把钱打到熊志刚的银行卡上,汇款时客户签名有他本人的,也有签李江军的。8月份以后大部分毒资都是由李五新经手去汇给熊志刚。他们的合作关系到10月份开始出现裂痕,此后李五新直接去熊志刚处买毒品都没跟他说,从李处也拿不到什么钱,李明显有撇开他的意思。 &&& 2、被告人李五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他在赣州认识胡刚后,胡向他说贩毒钱来得快,在胡刚的女友王晓梅被抓后(7月4日),胡就正式与他谈及了由他来帮胡送货的事,由胡刚提供货源,他负责销售,赚了钱两个人一起分成。后胡还租了房子让他住,胡刚会放毒品在那,根据胡的要求或他自己直接去送货。后胡刚没空离开赣州,就由胡联系好由他去南昌找熊志刚拿毒品,拿回来后受胡刚指挥送货,卖货所得的钱交给胡刚,2005年7月开始他也会从赣州汇毒资给熊志刚。2005年10月后熊志刚认为他讲信用,能在卖出毒品之后及时付钱给熊,而胡刚则不能保证熊的本钱,熊叫他撇开胡刚来,直接与熊联系,熊会赊毒品给他,售后把本钱给熊,他答应了熊的要求,在这之后去进毒品他未再向胡刚讲。后他租住到张家围群星小区,也是有意撇开胡刚来自己一个人做。&&& 3、查询汇款通知书回执一份及工行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三张,证明胡刚于日至8月6日三次在信丰汇款给熊志刚共计8500元。&&& 4、查询汇款通知书回执一份及工行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29张,证明自2005年7月至11月,胡刚1次、李五新28次从赣州汇款给熊志刚的情况。&&& 5、查询汇款通知书回执一份及熊志刚账户的银行明细清单一份,证明熊志刚收到汇款的情况,时间是从日至11月7日。&&& 6、查询汇款通知书回执一份及胡刚牡丹卡账户明细清单一份,证明胡刚汇款的情况。&&&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李五新辩称指控其和胡刚密谋贩毒与事实不符的意见,经查该事实有两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可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李五新辩称指控其2005年10月与胡刚脱离合作关系与事实不符的意见,经查两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一致供述,10月份以后李五新去南昌进毒品到赣州贩卖不会告诉胡刚,贩毒所得利润也没有给胡刚,被告人李五新在侦查机关对熊志刚2005年10月找他以后就决定撇开胡刚,一个干的事实也作了供认,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二人10月脱离合作关系的事实;关于被告人李五新辩称起诉书将其列为第一被告与事实不符的意见,经查,其贩卖毒品数量大,次数多,列为第一被告并无不当。 综上,被告人李五新的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李五新、胡刚合作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05年7月,李五新受胡刚指使,在章贡区畅吧歌厅门口卖给江峰摇头丸4颗(计重0.86克)、K粉0.3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熊磊的证言,证明2005年7月份的一天,他根据胡刚的要求交给李五新三、四颗摇头丸和一袋K粉,几天后把钱打进胡的银行卡中。&&& (2)证人江峰的证言,证明200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汤剑波等人在“畅吧”歌厅玩,他打电话叫李五新送了300元K粉和四颗摇头丸,毒资600元,当付给李五新300元,欠300元。&&& (3)证人汤剑波的证言,证明2005年7月初,在“畅吧”地下室包厢,他和江峰等人在一起,他凑了100元给江峰买毒品,江给了他半颗摇头丸。&&& (4)两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且在法庭上对上述事实、证据无异议。&&& 2、2005年7月,李五新受胡刚指使,在章贡区“畅吧”歌厅卖给江峰摇头丸2颗(计重0.43克)、K粉0.3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江峰的证言,证明2005年7月份的一天,他和汤剑波、赖威等人在“畅吧”玩,他们凑了500元钱,叫李五新送了2颗摇头丸和1包K粉,付给李460元。&&& (2)证人熊磊的证言,证明2005年7月份的一天,根据胡刚的要求,交给李五新2颗摇头丸和一袋K粉,同时还把胡刚放在他那的剩下的毒品和用于秤K粉的一把秤,都给了李五新。&&& (3)两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且在法庭上对上述事实、证据无异议。&&& 3、2005年7月,李五新在章贡区动感地带歌厅旁卖给江峰、汤剑波等人摇头丸2颗(计重0.43克)、K粉0.3克,所获毒资500元悉数交给了胡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江峰的证言,证明2005年7月中旬的一天,他和汤剑波、赖威夫妻等人在“动感地带”歌厅玩,汤剑波叫李五新送了2颗摇头丸和一包K粉来,他们三个男的凑了500元付给李五新。 &&& (2)汤剑波的证言,证明2005年7月中旬的一天,他和江峰、赖威夫妻在“动感地带”包厢喝酒、唱歌,他们商议买2颗摇头丸和2包K粉玩,后三个男的凑了500元,他打电话给李五新叫李五新送毒品,后他给了李500元,李把毒品给了他。&&& (3)被告人李五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05年7月份一天晚上9点左右,汤剑波叫他送两颗摇头丸和两包K粉到“动感地带”歌厅,收了500元,后他将钱给了胡刚。&&& (4)两被告人在法庭上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4、2005年9月底,李五新和胡刚在章贡区畅吧歌厅合作贩卖给江峰、汤剑波等人摇头丸6颗(计重1.3克)、K粉1.4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江峰的证言,证明2005年9月底的一天,他和汤剑波、艾超、胡刚等人在“畅吧”玩,大家凑了1450元交给胡刚,叫李五新送了毒品来。&&& (2)证人汤剑波的证言,证明2005年9月底的一天,他和江峰、胡刚等人去畅吧玩,胡刚叫大家凑钱买毒品,他也交了200元,后来看见李五新送毒品过来。&&& (3)证人艾超的证言,证明2005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在“畅吧”地下室包厢发现李五新放了毒品在他包里,后胡刚叫他出200元钱。&&& (4)被告人胡刚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05年9月底,他叫李五新送了6颗摇头丸和2袋K粉,摇头丸每颗80元,K粉每袋0.7克,他把大家凑的1450元钱付给李五新,这次属于他和李五新合作贩毒。&&& (5)被告人李五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05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胡刚叫他把6颗摇头丸和2包K粉送到“畅吧”。到后他把毒品放在艾超包里,胡刚付给他1450元。&&&& (6)两被告人在法庭上对上述事实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胡刚的辩护人该起毒品数量应剔除胡刚自己吸食部份的意见,经查,该起犯罪系胡刚与李五新合作贩卖毒品,属共同犯罪,两人均应对全部毒品数额承担责任,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5、2005年9月,李五新和胡刚在赣州海关附近合作贩卖给苏芩摇头丸4颗(计重0.86克)、K粉1.6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苏芩的证言,证明2005年9月份在国光超市门口向李五新买了4颗摇头丸和2包K粉,付给李1320元。&&& (2)被告人李五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05年9月份,在赣州海关附近卖给苏芩4颗摇头丸和2包K粉(每包0.8克),收1320元。&&& (3)两被告人在法庭上对上述事实、证据无异议。 &&& 6、2005年9月,李五新和胡刚在赣州酒厂附近合作贩卖给苏芩摇头丸10颗(计重2.16克)。&&&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苏芩的证言,证明2005年9月份,她在赣州酒厂附近向李五新买了10颗摇头丸,付给李800元。&&& (2)被告人李五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他在赣州酒厂附近卖给苏芩10颗摇头丸,收苏芩800元。&&& (3)两被告人在庭审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7、2005年9月,李五新和胡刚在赣州市人民医院门口合作贩卖给苏芩摇头丸6颗(计重1.3克)、K粉0.6克。&&&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苏芩的证言,证明2005年9月份,在市人民医院门口,向李五新买了6颗摇头丸和1包K粉。&&& (2)被告人李五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在市人民医院急诊室门口,卖给苏芩摇头丸6颗和1包K粉。&&& (3)两被告人在法庭上对上述事实证据无异议。&&& 8、月的一天,李五新和胡刚在章贡区巨人餐厅门口合作贩卖给冯丽、李海燕摇头丸2颗(计重0.43克)。&&&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冯丽、李海燕的证言,证明月份的一天晚上,她们每人各出100元在巨人餐厅门口从李五新处购买了2颗摇头丸,当晚吸食了。&&& (2)被告人李五新在侦查机关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 (3)两被告人在法庭上对上述事实、证据无异议。&&& 综上,被告人李五新和胡刚合作贩卖摇头丸36颗(计重7.77克)、K粉4.5克。上述各起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胡刚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将上述5、6、7起事实指控为胡刚与李五新合作贩卖毒品证据不足,根据时间分析应为李五新单独贩卖毒品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胡刚供述2005年9月底叫过李五新去熊志刚处买毒品,并供述在此之前李到熊处买毒品他都知道,属于两人共同贩毒,在此之后李买毒品他就不清楚,还供述两人的合作关系是10月份开始出现裂痕,李可以不通过他直接去熊处进货,进货的情况不告诉他,问他要钱也没有原来那么爽快;被告人李五新供述2005年10月初熊志刚找了他以后才决定一个人做,此后去买毒品未再告诉胡刚;二被告供述相互印证可以证明两人2005年10月份才脱离合作关系的事实。且两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均证明上述5、6、7起毒品交易时间为9月份,两被告人在法庭上对该三起共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可以认定该三次交易系二人共同贩卖毒品。因此,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辨护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不能成立。&&& 被告人李五新单独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05年11月初的一晚,李五新在赣州华钨门口、开发区明月情歌厅附近、金峰大厦等处卖给吴诗艳摇头丸5颗(计重1.08克)、K粉二包(计1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何志远的证言,证明2005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在国光门口付给吴诗艳300元,买了3颗摇头丸,在南河桥头向吴买了一包K粉,付了500元,在金峰大厦509房又叫吴诗艳买了一包K粉。&&& (2)证人周孝平的证言,证明日晚上8点多钟,与何志远到国光门口向吴诗艳买了3颗摇头丸,付了300元,之后又叫吴买了2颗摇头丸,付200元。在去开发区的路上又叫吴买了一包K粉,付500元。&&& (3)证人吴诗艳的证言,证明2005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她受何志远等人委托先后从李五新处购买了10颗摇头丸,三包K粉,并与何志远等人一起吸食了。&&& (4)被告人李五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05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在华钨门口、南河桥头、明月情歌厅、金峰大厦等地先后共卖给吴诗艳5颗摇头丸、二包K粉。 (约0.6克)。&&& (5)被告人李五新在法庭上对上述事实、证据无异议。&&& 2、2005年11月初,李五新在赣州市人民医院门口、金峰大厦等处卖给吴诗艳摇头丸7颗(计重1.51克)、K粉四包(计1.2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吴诗艳的证言,证明日或6日,在市人民医院门口向李五新买了4颗摇头丸、2包K粉,付给李900元。7、8号的一个晚上,在金峰大厦向李五新买3颗摇头丸和2包K粉,付给李1200元。&&& (2)证人古挺新的证言,证明2005年11月初的一晚,他给吴诗艳1100元买了2包K粉和3、4颗摇头丸,一起在金峰大厦509房吸食。&&& (3)被告人李五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05年11月初,在市人民医院门口卖给吴诗艳4颗摇头丸、2包K粉,收吴1000元左右,在金峰大厦卖给吴3颗摇头丸和2包K粉,收得吴1000元左右。&& (4)被告人李五新在法庭上对上述事实、证据无异议。&&& 3、2005年11月初,李五新在章贡区洪城巷附近卖给苏芩摇头丸4颗(计重0.86克)。&&& 证据如下:&&& (1)证人苏芩的证言,证明2005年11月初的一晚,在洪城巷口从李五新手中买了4颗摇头丸,付给李320元。&&& (2)被告人李五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05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在洪城巷口卖给苏芩4颗摇头丸,收苏300元。&&& (3)被告人李五新在法庭上对上述事实、证据无异议。&&& 4、日下午,被告人李五新在南昌市解放路立交桥处从被告人熊志刚手中购买摇头丸484颗(计重104.7克),K粉9.6克欲返回赣州进行贩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提取笔录一份,证明日,赣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赣州黄金岭收费站一车号为赣A18965的高速客车上抓获李五新,并在其身上提取了土黄色疑似摇头丸384粒,灰色疑似摇头丸100粒,白色疑似K粉两包。&&& (2)扣押物品清单一份,证明抓获李五新时,对从其身上提取的疑似摇头丸484粒、疑似K粉两包、人民币1313元、手机一部、高客汽车票一张、身份证一张、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一张等物品予以了扣押。&&& (3)刑事照片,证明对李五新被扣押的物品进行拍摄照片。&&& (4)送检报告和物证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抓获李五新从其身上提取的印有“雨伞”图案的土黄色药丸重80.6克、印有“老鼠”图案的灰色药丸重24.1克均检出摇头丸(MDMA)成分,白色粉末重9.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5)被告人李五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日上午他在南昌熊志刚处买了480颗摇头丸、10克K粉准备回赣州卖,在黄金收费站被抓获。&&& (6)被告人李五新在法庭上对上述事实、证据无异议。&&& 5、日凌晨,在李五新的助力车尾箱内查获其尚未贩卖出手的摇头丸14颗(计重3.5克)、K粉31包(计重15.6克)。&&& 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各一份,证明日,公安办案人员在李五新的助力车尾箱内查获14颗疑似摇头丸、31包疑似K粉及24个空塑料小袋,并对这些物品予以扣押。&& (2)刑事照片,证明对扣押的物品进行了拍照。&&& (3)送检报告和物证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在李五新助力车尾箱查获的印有“星形”图案的棕红色药丸14颗重3.5克检出摇头丸(MDMA)成分,白色粉末重15.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4)被告人李五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公安机关在他助力车尾箱内提取的摇头丸是他2005年11月在熊志刚处购进的200颗摇头丸卖剩的一部份,K粉是2005年10月底买来的30克还未卖出的一部分。&&& (5)被告人李五新在法庭上对上述事实、证据无异议。&&& 综上, 被告人李五新单独贩卖摇头丸514颗(计重111.65克)、K粉27.4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胡刚单独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05年6月,胡刚在章贡区畅吧歌厅卖给江峰(另案处理)摇头丸5颗(计重1.08克)和 K粉2包(重1.4克),获币1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江峰的证言,证明日晚,他和汤剑波、胡刚等人在“畅吧”玩,他给胡1400元,胡拿出 5颗摇头丸和2包K粉分给大家吸食。&&& (2)证人王晓梅的证言,证明2005年6月底的一天,根据胡刚的要求,她把胡刚放在家里的摇头丸和 K粉送到了“畅吧”。&&& (3)证人汤剑波的证言,证明2005年6月底的一天,在“畅吧”玩,胡刚拿出几颗摇头丸和2小包K粉,钱是江峰出的。&&& (4)被告人胡刚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05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他叫王晓梅把放在家中的毒品送到“畅吧”后,卖了5颗摇头丸和两包K粉给江峰,收了1400元,K粉每包0.7克,500元一包。&&& (5)被告人胡刚在法庭上对上述事实、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胡刚的辩护人提出该起毒品数量应剔除胡刚自己吸食部份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胡刚吸食毒品之前已将毒品交给江峰,并收了江1400元,毒品交易已完成,此后江峰将毒品分给胡刚吸食,属江对毒品的处分行为,并不影响胡刚本次贩卖毒品的数量,因此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2、日至7月4日,胡刚通过王晓梅(另案处理)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斌摇头丸9颗(计重2.48克)、K粉9包(重2.7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晓梅的证言,证明日,卖给罗斌2包K粉;7月4日,在赣龙酒店卖给罗斌9颗摇头丸和7包K粉,交易后被抓,上述毒品都是胡刚的。&&& (2)被告人胡刚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他叫李五新带三包K粉和9颗摇头丸交给王晓梅贩卖,这次王被抓。在此之前他还给过王摇头丸和K粉由王去卖。&&& (3)被告人李五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日胡刚叫他送9颗摇头丸和3包K粉给王晓梅,后王在交易时被抓。&&& (4)章贡区法院(2005)章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晓梅于日至7月4日贩卖9颗摇头丸、9包K粉给罗斌的事实。其中9颗摇头丸重2.48克,7包K粉重2.1克。&&& (5)被告人胡刚在法庭上对上述事实、证据无异议。&&&& 3、2005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胡刚和张立堃、郭翔(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章贡区畅吧歌厅吸食毒品,胡刚贩卖摇头丸3颗(计重0.65克)和K粉一包(重0.6克),毒资由胡刚、张立堃、郭祥以“AA”制的方式平均分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立堃、郭翔的证言,证明2005年6月中旬的一天,与胡刚在一起玩,胡贩卖3颗摇头丸和一包K粉,他们每人出了200元。&&& (2)被告人胡刚在侦查机关和法庭上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还供述这次 K粉重0.6克。&&& 综上,被告人胡刚单独贩卖摇头丸16颗(计重4.21克)、K粉4.7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胡刚的辩护人该起毒品数量应剔除胡刚自己吸食部份的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胡刚携带毒品与张立堃、郭翔等人吸食后平均分摊结算费用,但胡刚所得400元已超过其购进毒品的成本价,要求扣除其本人吸食的数量没有理由,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另查明,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五新后,在李的指证下将被告人胡刚抓获。该事实有赣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李五新、胡刚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李五新的指证下,在胡刚的租住房内将被告人胡刚抓获。&&& 其它证据:&&& 1、赣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关于本案毒品计重的说明,证明本案以每颗摇头丸0.216克为计算单位;K粉以每百元0.1克为计算单位,无法确定交易金额的,以每包0.6克计。&&& 2、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各一份,内容为日,公安人员对熊磊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提取扣押了工行划卡存款单据三份、手写有“胡钢”账号的字条一张、破损的中国建行挂失凭证一份,该证据证明胡刚将毒品存放在熊磊处,熊磊将卖毒品所得货款给胡刚的事实。&&& 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各一份、刑事照片三张,证明日,公安人员在李五新租住的房内搜查,并提取扣押了电子秤、塑料袋等物品,并进行拍照。&&& 4、证人熊磊、严宏海的证言,查询汇款通知书回执一份及户名为“严宏海”的牡丹卡账户明细清单一份,证明严宏海月份借了一张卡号为5272的工行牡丹卡给胡刚,胡刚于7月底把该卡还给了他。&&& 5、毒品入库单一份,证明查获的摇头丸及K粉已上缴入库。&&& 6、户籍证明二份,证明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五新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胡刚共同贩卖苯本胺类毒品摇头丸总计550颗,计重119.42克,K粉31.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在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胡刚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五新共同贩卖苯本胺类毒品摇头丸总计53颗,计重11.98克,K粉9.2克,且系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李五新辩解在其助力车后箱查获的毒品是在办案人员没有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待的,属自首的意见,经查,该事实系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被告人李五新犯罪事实同种类的犯罪,不符合我国法律有关自首的规定,其此项辩解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人胡刚的辩护人提出胡刚不属犯罪情节严重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胡刚系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符合有关司法解释关于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的规定,该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五新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胡刚,具有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罪行表示了深深的忏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五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胡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随案移送的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五新毒资人民币壹仟叁佰壹拾叁元整(131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 判& 长& 尹钟华&& &&&&&&&&&&&&&&&&&&&&&&&&&&&&&&&&&&&&&&&&&&&&&&&&&& 代理审判员& 李& 平&& &&&&&&&&&&&&&&&&&&&&&&&&&&&&&&&&&&&&&&&&&&&&&&&&&& 代理审判员& 侯为民&&
&&&&&&&&&&&&&&&&&&&&&&&&&&&&&&&&&&&&&&&&&&&&&&&&&&&& 二0 0六年四月三日
&&&&&&&&&&&&&&&&&&&&&&&&&&&&&&&&&&&&&&&&&&&&&&&&&& 代理书记员& 毛敏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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