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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测试题十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测试题十;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1.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当在全社会认真提;A.社会主义道德B.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道德;C.中华民族传统道德D.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道德;2.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把我国建设成富强、;A.生活理想B.职业理想C.道德理想D.社会理想;3.理想和现实的统一性表现在();A.理想就是现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测试题十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1.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当在全社会认真提倡(
)A.社会主义道德
B.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道德C.中华民族传统道德
D.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道德2.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
)A.生活理想
B.职业理想
C.道德理想
D.社会理想3.理想和现实的统一性表现在(
)A.理想就是现实B.有了坚定的信念,理想就能变为现实C.现实是理想的基础,理想是现实的未来D.理想总是美好的,而现实中既有美好的一面,也有丑陋的一面4.追求崇高的理想需要坚定的信念。信念是(
)A.一种单纯的知识或想法
B.对事物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C.把理想变为现实的桥梁和中介
D.认知、情感和意志的融合和统一5.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是(
)A.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B.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C.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D.为祖国统一、领土主权完整贡献力量6.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是(
)A. 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B. 人的本质是与生俱来的C. 人的本质是善与恶的统一
D. 人是大自然的役仆和翻译员7.人生的社会价值就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于(
)的意义。A.自我与社会
B.集体与社会C.自我与他人
D.社会和他人8.评价一个人人生价值的大小,主要看他(
)A.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B.从社会上获得的尊重和满足C.是否选择了正确的人生价值目标D.从事创造性实践活动的思想动机9.人的健康是指(
)A、只指身体无缺陷和疾病B、心理状态良好C、健康乃是一种在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善状态D、没有疾病和衰弱的现象10.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与人交往时既不能自恃清高,看不起别人,也不能自卑自怯,自暴自弃。这是人际交往中(
)A.谦让原则的要求
B.平等原则的要求C.互助原则的要求
D.友爱原则的要求11.周恩来在南开读书时就提出“为中华崛起而读书”,这充分表现了革命领袖志存高远,很早就:(
)A、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
B、形成了正确的人生目的C、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
D、完成了人生修养的目标12. 科学的人生观是 (
)A. 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B. 构建自己“精神家园”的人生观C.“自我设计”、“个人奋斗”的人生观D. 为个人和全家求温饱,谋幸福的人生观13.下列有关人与金钱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金钱拜物教使人唯利是图,损人利己B、人要做金钱的主人,不能做金钱的奴隶C、在市场经济时代,追求金钱是人生的最高目的D、人需要金钱,但金钱只是人发展自我、造福社会的条件之一14.道德属于(
)A.生产关系
B.政治立场
C.社会思潮
D.上层建筑15.“优秀的竞争者往往是理想的合作者”。这说明(
)A.竞争的基础在于合作B.竞争是人类社会得以形成的根基C.竞争的成败完成取决于个人的主观努力D.竞争是人们为相互利益而协调一致的行动 二、名词解释题(每题3分,共 15 分)16、程序法17、道德18、行政复议19、人生态度20、国家结构三、简答题(每题 5分,共 20 分)21、新时期的爱国主义有哪些主要内容?22、做一过忠诚的爱国者需要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23、网络生活都有哪些公德要求?24、简述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与特征。四、论述题(每题1 0分,共 20
分)25、谈谈你对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的认识。26、谈谈你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识。五、材料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27、阅读下面材料,回答问题。钱某与范某婚后感情不和,争吵不断。一日,二人又因琐事相互埋怨,在撕打中,范某动手打了钱某两巴掌,钱某遂产生了杀夫之心,并于当日下午吃饭时将老鼠药放入饭中。范某吃过后即恶心、呕吐,继而倒在地上痛苦呻吟。钱某见状十分惊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夫,忙向邻人呼救。在邻人的帮助下,钱某将范某送到医院。经抢救,范某脱险。问题:(1)钱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应当如何处罚? 28、阅读下面材料,回答问题。德得相通一家军工企业生产民用家具,在一批货发出后,发现有一张桌子少漆了一遍。经查找,这张桌子已经被顾客买走了。于是厂方便通过电台连续广播了半个月,寻找那位买主。没想到,这一举措虽然没找到买主,结果却引来了12家商场愿意包销该厂产品。――根据王大庆:《35岁以前成功的12条黄金法则》,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改写。 阅读上文,请分析:如果这家军工企业对客户负责是“德”,最终引来12家商场愿意包销该厂产品是“得”,那么“德”与“得”之间的关系是如何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测试题一参考答案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应用写作文书、各类资格考试、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行业资料、外语学习资料、7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测试题十等内容。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参考答案(共十套)_哲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1、人才素质的基础是( B) A、德 B、智 C、体 D、美 2、中华民族精神的...  全国2013年10月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答案_法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2013年10月全国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配备答案一体文档201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参考答案(共十套)[1]_机械/仪表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专业资料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参考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  2012年10月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_法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全国 2012 年 10 月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课程代码:03706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  绝密★ 考试结束前 全国 2012 年 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课程代码:03706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_法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二十.何为爱情本质? 答: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_哲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山东理工大学《思想...(10分) 答: (参考答案) 阿费烈德的“跨栏定律”体现了人类生活中经验现象的...  2014年10月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试卷及答案往下翻03706_教育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2014年10月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试卷及答案简述题的分析与书本页面指示单...  全国2013年7月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标准答案_财会/金融考试_资格考试...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利用和改造自然 10.健康的生理与心理状态是每一个人正常学习、...大一法律基础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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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法律基础》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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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琐事生气争吵夫妻分居致离婚
时间:日&&|&&作者:董补民律师&&|&&关键词:家庭琐事,分居致离婚&&|&&浏览:692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1984年经人介绍恋爱,1986年1月结婚,婚生一女,取名张×(1986年12月出生)。婚后双方常因脾气不和及家务琐事生气、争吵,并从1997年分居至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其女张×亦表示愿随原告生活。
【案情】原告:李某某(被上诉人),女。被告:张某某(上诉人),男。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自1986年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争吵,并从1998年底开始,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抚养子女并依法分割财产。被告辩称:女儿正面临中考,离婚对孩子影响不好,故不同意离婚。另外家里的房子因做生意欠债已抵价给别人,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1984年经人介绍恋爱,1986年1月结婚,婚生一女,取名张×(1986年12月出生)。婚后双方常因脾气不和及家务琐事生气、争吵,并从1997年分居至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其女张×亦表示愿随原告生活。原告称婚后外欠债务8万元,被告亦称有15.4万元外债。但原、被告对对方的债务均不认可,双方亦未对上述主张提供证据并交纳诉讼费用。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有房产1套(楼上1间、楼下2间),位于某某区新民里4号.建筑面积57.12平方米。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便擅自将该房以2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姐张小芳,并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城东路街道办事处证明、房地产买卖契约和过户证明以及原、被告陈述为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同一审。另查明,被上诉人之姐张小芳已取得某某市某某区新民里房屋2层57.1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在二审期间张某某提供了由其本人向其姐姐出具的借条复印件5份,总金额为7.3万元。对该借款借据,李某某不认可。【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及脾气、性格不和生气、吵架,并从1997年分居至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以女儿即将上高中为由不同意离婚,其辩诉理由不成立。原告要求抚养女儿,其女亦表示愿跟随原告生活,应予准许。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以每月给付费150元为宜。原、被告均称负有外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将房产转让给其姐张小芳,张小芳作为被告之姐,对原、被告分居多年,正在进行离婚诉讼这一情形应是明知的,张小芳取得该房产,主观上显非善意,故被告.转让房产的行为无效。从考虑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该房产以分给原告为宜。鉴于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准予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张×(1986年12月出生)随李某某生活。自2002年7月起,张某某每月付给李某某子女150元,至张×独立生活时止。三、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新民里4号的房屋3间(建筑面积57.12平方米)归李某某所有。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争议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新民里2层57.12平方米的房屋,张某某已将该房屋卖给其姐张小芳,且买方张小芳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张某某与张小芳之间属房屋买卖关系,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属婚姻关系,二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双方争议的房屋属何性质,存在于该房屋之上的买卖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应另案处理。本案中,在买方张小芳不能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张某某转让房屋的行为无效,判决该房归李某某所有,显属不当,应予改判。张某某提供的证明向其姐借债7.3万元的5份借条复印件,因李某某不予认可,且借贷双方系亲属关系,本院不予认定。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某某区人民法院(2002)管民初字第某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某某区人民法院(2002)管民初字第某某某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涉及到婚姻关系存亡、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三个方面的内容。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一个细胞和缩影,家庭成员的离异不仅是离婚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且会对子女今后的生活和成长以及与家庭存在经济往来的其他社会成员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从稳定社会秩序、确保子女健康生活、成长的角度出发,我们一向是将离婚诉讼视为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三个诉的合并。即使是未经诉讼程序的,也是以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妥善处理为前提条件的。如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民政部1994年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亦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司法实践中,将离婚诉讼视为三个诉的共同诉讼,且认为三者是不可分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普遍存在的一个误区。三合一式的离婚诉讼作为“法定化”的诉讼模式,在客观上也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并与家庭职能的单一性相适应。但是随着家庭职能的社会化和多元化,家庭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日趋增多。家庭财产性质单一化的特征不复存在。在离婚当事人分割时,不可避免要涉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如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所讼争的房产即涉及到被告姐姐的切身利益。一方面,鉴于离婚案件诉讼标的的特殊性,与涉案财产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无法以第三人的身份加人到业已启动的离婚诉讼程序中去。另一方面,若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擅自处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财产,而又不赋予第三人寻求法律救济的相应途径,则与“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程序设计原则相悖,最终使其权利落空。因此,就理沦上而言,在离婚诉讼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如案外人认为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对子女行使的资格或双方对所争执之财产均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有必要将离婚诉讼中的三个诉进行剥离,以切实维护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将三个诉适度剥离的必要,我国的立法也对此作出了及时回应。如,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离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的内容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终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其第三部分规定,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包括、婚约财产纠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约定纠纷、抚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扶养费纠纷、监护权纠纷。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解除之后,针对约定财产确权或遗漏财产分割所提起的诉讼,法院一般都是受理的。由此可见,传统离婚诉讼所包含的三个诉无论是在时间还是空间上,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着剥离的可能和必要。这是我们在新时期处理离婚纠纷时必须要转变的一个观念。如若一味固守三个诉是必要的、不可分的共同诉讼这一前见,在审判实践中势必会犯错误。结合本案,诉讼双方所讼争的房产已转让与被告的姐姐张小芳,且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一审法院擅自将该房产判归原告方,显然是对张小芳权益的漠视,其以判决书否认房屋权利证书的做法也存在不妥。二审虽在形式上纠正了一审的错误,但其关于“张某某与张小芳之间属房屋买卖关系,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属婚姻关系,二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双方争议的房屋属何性质,存在于该房屋之上的买卖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应另案处理”的说理亦存在问题。正确的判理应为,“因双方所讼争之房产涉及第三人利益,不宜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对此项财产之归属可另行起诉。”
作者: [甘肃-酒泉]专长: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债权债务 律所: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142142积分 | 帮助45669人 | 1302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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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思修复习资料36-3
b.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c.代理期满而代理人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行;d.被代理人的委托事项违法的代理行为;8、以下行为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有();a.包办、买卖婚姻b.借婚姻骗取财物c.经人撮合;索取财物;9、公民甲、乙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但;记;a.性别相同b.表兄妹c.一方未到法定婚龄d.甲;呆症;10、下列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
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c.
代理期满而代理人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行为d.
被代理人的委托事项违法的代理行为8、以下行为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有(
)。a. 包办、买卖婚姻
b.借婚姻骗取财物
c. 经人撮合的婚姻
d.借婚姻索取财物9、公民甲、乙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但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公民甲、乙二人可能是(
)a. 性别相同
c. 一方未到法定婚龄
d. 甲有先天性痴呆症10、下列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
)a.市政府向私营企业购买办公用品的合同关系b. 某企业向银行贷款的借贷关系c. 税务局问本地企业收取税款的税收法律关系d. 养父收养养子的收养关系11、某小学对所属学生强行摊派,要求必须购买某种课外读物,此行为违反了(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 诚实信用原则
d.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12、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有(
)a.宪法、法律
b.行政法规
c.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d.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3、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范围不包括(
)a. 公民的房屋
b. 公民的文物
c.房屋租赁权
d. 公民著作权中的财产权14、“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条规范属于下列的(
)规范。a. 义务性规范
b. 禁止性规范
c. 授权性规范
d. 任意性规范15、宪法与其它法的主要区别在于(
)。a.法律效力
b.法律内容
c.表达形式
d..制定程序1、AD 2、A 3、D 4、A 5、ABC 6、BC 7、ABC 8、AD 9、ABCD10、ABD 11、A
12、ABC 13、C 14、C 15、ABD1、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a.历史性
d. 唯物性2、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有(
)。a.宪法、法律
b.行政法规
c.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d.著名专家学者的解释3、在当今世界上,影响最广的两大法系是(
)。a、英美法系和判例法系
b、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c、判例法系和大陆法系
d、民法法系和法典法系4、宪法与其它法的主要区别在于(
)。a.法律效力
b.法律内容
c.表达形式
d..制定程序5、通信自由和秘密属于我国公民的(
)。a.政治自由权利
b.文化教育权利
c.人身自由权利
d.法律监督权利6、民事活动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有-------。a. 自愿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7、以下属于无权代理的有(
)。a. 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b.
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c.
代理期满而代理人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行为d.
被代理人的委托事项违法的代理行为8、下列机构中具备法人资格的有(
)。a、某大学法律系
b、某公司法务部c、某县劳动局
d、某市人民医院9、某人购得一条电热毯,在使用时因该电热毯漏电而受伤害。如果他向法院起诉,法律保护其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a.1年
d.6个月10、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范围不包括(
)。a. 公民的房屋
b. 公民的文物
c.房屋租赁权
d. 公民著作权中的财产权11、下列应从重处罚的有(
)。a.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b. 累犯c. 劳改犯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的
d.同时犯多罪的12、某甲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执行8年时,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甲此时仍应执行的刑期为(
)。a.最低23年
c.15年以上,17年以下
d. 15年以上,25年以下13、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制
c、男女平等
d、实行计划生育14、我国继承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c、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d、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15、我国依法治国的标准是(
)。a、宪法和党章
b、法律和道德
c、党的政策和法律
d、宪法和法律1、b 2、a
c 3、c 4、a
d 5、c 6、a
d 9、a 10、c 11、a
b 12、c 13、a
d 15、d二、材料分析题1、2000年,大冶市保安镇塘湾村农妇柯珍英手脚肌肉出现萎缩,从此瘫痪在床。其丈夫程鹏才与女儿程琼,对其不离不弃,精心照顾。其间,柯曾多次流露出轻生的念头。2008年4月底,女儿程琼出嫁,柯向程鹏才提出喝农药自杀。5月1日,程鹏才便买了一瓶农药放在家里。5月3日早上,程鹏才在妻子的要求下,将农药灌在牛奶盒中,并插上吸管递到枕边,然后出门洗衣服。柯在吸农药时牛奶盒滑落,便让女儿将程鹏才叫回,让程再次递药给她喝,程照做后出门。柯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问题:(1)什么是犯罪?犯罪构成包括哪些要件?(8分)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分)。犯罪构成包括四个部分的要件: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1.5分);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1.5分);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1.5分);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1.5分)(2)丈夫程鹏才是否犯罪?为什么?(7分)
丈夫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3分)。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是程某(1分);犯罪客体是妻子的生命权(1分);犯罪的主观方面:程某明知自己帮助被害人柯珍英喝农药的行为会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发生,且在第一次帮助柯珍英喝农药自杀未果的情况下,又应柯珍英的请求第二次帮助她完成自杀行为,对于被害人柯珍英的死亡后果,被告人程鹏才主观上持放任态度(1分);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被害人柯珍英产生自杀意图后,以提供农药帮助的方法,使被害人柯珍英得以实现其自杀的意图,作为全身瘫痪的柯珍英如没有被告人程鹏才的帮助显然无法单独完成自杀行为,被告人程鹏才的帮助行为与被害人柯珍英的死亡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1分)。2、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问题] ⑴
什么是债权?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7分)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⑵
该案例属于何种债的发生原因?为什么?(5分)该案例属于无因管理之债。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⑶
该案例如何处理?请写明理由。(3分)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3、被告人陈东,男,27岁,农场职工。日中午,被告人陈东伙同陈国、石文(均系农场职工)等人前去偷承包户熊光文的西瓜,由被告人陈东吩咐陈国站在堤上望风,其余的人下田摘瓜。行窃时被熊光文发觉,陈东一伙随即逃跑,熊及两个儿子紧紧追赶,途中,石文被防汛人员抓获并缴下所偷西瓜。陈东上前帮石文夺回西瓜,此时,熊光文等人赶来将陈东抓获,熊的两个儿子为了报复,掏出随身所带的西瓜刀对陈猛砍,陈为了脱身,在躲开熊的儿子的砍刀时,瞅准空子朝熊的大儿子胸部猛击一拳将其打倒在地,熊的大儿子被打后脾脏破裂,被摘除,肋骨折断三根,伤势严重,造成三级伤残。问:陈东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为什么?(12分)陈东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包括:(1)防卫目的:保护合法权益,这种权益是广义的,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2)防卫起因:存在不法侵害(3)防卫时间: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就是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4)防卫对象:只限于不法侵害者本人(5)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一般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度。4、根据下列报道,分析大学生学习和科研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12分) 据日《楚天都市报》报道:“抄袭、雇佣抢手写论文或者替别人当枪手的本科生都将被开除。这是北大首次明确对论文作弊的本科生处以‘极刑’。新条例规定,北大本科生论文中存在抄袭事实,且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的50%者;已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中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30%者;被使用的他人观点构成该学术违纪作品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者;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或者替他人撰写论文者都将被开除学籍。”答:“人的本质自私论”的认识误区:(1)从概念上讲,“人的本质是自私的”混淆了“人性”和“人的本质”的含义。(2)“人的本质是自私的”观点混淆了自私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界限。(3)不符合人类发展的历史事实。(观点正确、分析充分给10-13分,观点正确、分析只有要点给7-10分,观点不正确、分析不充分酌情给分)5、钱某与范某婚后感情不和,争吵不断。一日,二人又因琐事相互埋怨,在撕打中,范某动手打了钱某两巴掌,钱某遂产生了杀夫之心,并于当日下午吃饭时将老鼠药放入饭中。范某吃过后即恶心、呕吐,继而倒在地上痛苦呻吟。钱某见状十分惊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夫,忙向邻人呼救。在邻人的帮助下,钱某将范某送到医院。经抢救,范某脱险。问题:(1)钱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应当如何处罚?(12分)答:(12分)法律分析:(1)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中止)罪。钱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2)《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由于被害人范某脱险,则可对钱某免除处罚。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各类资格考试、中学教育、高等教育、专业论文、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行业资料、武汉大学思修复习资料36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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