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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标题】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分类】生育保险
【颁布单位】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 文 号】青劳社[2003]13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劳社[2003]13号
各区、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生育保险登记及基金管理
(一)生育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在生育保险《办法》实施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等单位,不再登记。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等材料。经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单位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改制或撤消单位应在改制或撤消后的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缴费基数及比例
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国家、省、市规定的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用人单位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1、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20日前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企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驻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到市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办理缴费手续。
2、参保单位职工及工资等发生增减变化时,应于当月10日前持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变化手续。
二、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及支付
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持结婚证,简称“一卡一证一册”下同),刷卡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其中,计划内二胎生育的应同时持《生育证》。
(一)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简称《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下同)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1、 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检查或初次妊娠检查、诊断,应先到市或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任选一家作为本人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市或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应于当日将职工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孕产妇保健手册》信息通过网络上传给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及时传给定点医疗机构。
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只负担一次的妊娠诊断、检查费用,由定点妇幼保健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一次。
2、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应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未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职工应先到妇幼保健机构补办手续)。未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职工和非本人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负担。中、晚期检查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进行一次性结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院申请,办理转院手续,同时予以结算。
3、女职工分娩,可在本人选定的中、晚期妊娠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也可选择其他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生育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结算一次。
4、参保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定点医疗机构单独向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和结算。
参保职工生育行剖宫产遇有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等切除术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驻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增加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垫付,年终由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划拨生育保险基金。
(二)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
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的定额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参保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到具有相应服务资质的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定点服务机构每月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一次。
(三)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需结算人员的诊疗费填制《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单》和《结算汇总表》,报送定点服务机构所在区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参保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报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各经办机构根据报送情况与计算机终端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核定各定点服务机构的结算额,出具《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拨付单》,并予以拨付。
(四)生育医疗费统一按《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的定额与项目结算。
三、生育津贴待遇及支付
(一)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其中,参保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本人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生育津贴计发做相应调整。
(二)生育津贴的支付。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计划内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单。其中,企业单位职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四、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
(一) 定点服务机构的确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妇幼保健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定点服务机构的责任。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流、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等服务时,应认真审验“一卡一证一册”,核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资格,不得将不符合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统筹金结算范围。
各定点服务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坚持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和生育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定点服务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外项目服务,应征得职工或其家属签字同意,费用由个人负担。否则,费用由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负担。
(一)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单位负担。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按参保职工享有的诊疗项目诊疗和收费,并制作《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单》,由职工交由单位保管。欠费单位整体补齐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
准假等外出人员,到本级统筹区域外医院进行《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范围内项目诊疗或生育时,参保职工应持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并领取《青岛市城镇职工(转本级统筹区域外)诊疗介绍信》。由接诊医院按要求填写并盖章,参保职工持上述《青岛市城镇职工(转本级统筹区域外)诊疗介绍信》和医院开具的费用收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其中,患妊娠并发症或产时并发症,还要出具诊疗或出院小结、双处方、费用明细清单等。
费用结算标准:在青岛市所属五市及崂山区、黄岛区和城阳区诊疗生育的,按当地诊疗费结算标准执行;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外县级城市诊疗生育的,按青岛市五市平均诊疗费结算标准执行;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外地级及以上城市诊疗生育的,按市内四区诊疗费结算标准执行。
六、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内四区,其他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七、本实施细则与以前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青劳[号、青劳[1996]82号、青劳[号、青劳[1997]48号、青劳[号、青劳险[1999]21号同时废止。
八、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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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10-2017年青岛生育保险有什么政策
2017年青岛生育保险有什么政策
学习啦【政策法规】 编辑:晓敏
  2017年青岛的生育有什么最新的?青岛生育保险政策需要关心什么?小编为你带来了&青岛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2017年青岛生育三胞胎国家补助政策及补助
  1青岛地区生育报销流程
  一、女职工后,持户口簿到街道办事处所在计生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二、怀孕三个月时,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青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妇幼医院,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报销157元检查费。
  三、4-10个月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任选一家作为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定点医院,生产前在该定点医院持《孕产妇保健手册》报销社保范围内375元检查费用。
  四、时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后,医院与社保直接结算生育费用,根据并发症的不同,报销费用不同,中晚期报销500元,报销3800 。
  五、,到户口所在公安局给小孩落户,办理《出生证明》。
  六、生育津贴是出院后,每月的1-10日办理,地点是各区劳动保险办:
  市南区劳动保险办(福州南路9号2楼) (每月1&&15号办理)(8号办理机关事业统发,9号办理生育津贴)
  市北区劳动保险办(延吉路38号劳动力市场4楼
  四方区劳动保险办(庆安路21号,四方实验小区内)
  李沧区劳动保险办(兴华路30号)
  ps:自己在银行投保,是不享受生育保险的,只有单位缴费才可享受
  2生育费用报销流程:
  的费用
  在产检的时候一定把产检的票据留好,有生育保险的貌似不能使用社保卡的
  如果没有生育保险,有医疗保险的,应该可以直接刷卡
  等到生完之后(说是生完12个月之内报)把你在产检时候积攒的单子给单位
  注意一点:产检时候的单子,一定要把有分项目的那个单子留着,比如你一张单子交了300元,其中什么项目多少元,是全自付,无自付还是部分自付。报销的时候要这个明细单。
  同时要交给单位的是:出生证,结婚证,身份证,准生证,蓝本,社保卡,诊断证明(就是住院出院的时候医生给你开的一张证明,写着顺0R剖,孕周,产假建议等等,可能每个医院写的不一样,但都差不多)
  单位人事去社保给你拿两张单子,你要填写,一张是关于产检报销的,一张是生育津贴的,具体填写方法问单位人事就可以了。
  一般这两项的费用都是打到单位的账户里,然后单位再给你。
  生育津贴,是按照你缴纳生育保险的基数来付的,一般如果你休产假的时候单位给你发工资了,津贴就不给你了,也有不发工资最后给津贴的。
  产检报销:一般你拿到多少钱,就报销多少钱
  住院费用
  在住院的时候把蓝本和社保卡都给医院,医院会自己上报社保中心,等到你出院结算的时候,你只要付你自己付的那部分就可以了,报销部分已经给扣除了。
  3关于生育报销的相关手续
  生育保险保险的范围
  生育保险可以报销住院生产的产生的费用,这个费用是住院的时候直接给报销的。还有,产前检查和产后42天的检查也是可以报销的,只要把产前检查的XX和底单还有挂号费单据留好,交到公司人事部门。他们会统一去给你报销的~~~ (一般最高标准是1400)
  1、符合计划、婚姻法等法规;
  2、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
  3、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以上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人事代理制和年薪制人员、城镇户籍学校临时聘用人员)生育费用可以报销。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生育保险通常规定是缴费满一年,且当前仍在缴费中,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但是,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青岛这边是满12个月
  2、生育保险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2、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3、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育保险是按照你今年上生育保险的基数来核算的,不知道你几月份生宝宝,因为每年4月份调整基数,你的基数是多少,然后按照基数乘以你休产假的天数(国家规定产假的天数)就是你可以拿到的钱。至于产前检查,最高封顶1400元。
  2017年山东产假新规定
  二孩放开了,产假天数真要增吗?4月11日,答案终于来了:自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共158天。
  产假增到158天
  3月30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文件,就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条文适用问题予以答复。根据文件精神,青岛研究出台的《》就青岛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享受产假等待遇的具体加以明确。
  《通知》指出,目前,国家规定的产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省计生条例明确规定增加产假60天。即:2016年起,女职工依法生育享受98天+60天,共计15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山东省实施新条例后,非晚育人员的产假明显增加。
  按照省人大有关解释,青岛同时明确,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
  目前,《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职工、经阴难产、剖宫产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不负担医疗费。
  职工妊娠期检查、患妊娠期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方式,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职工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伴危重并发症的,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实行按项目据实结算,个人不负担。
  过渡期内这样做
  《通知》还明确,日之前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生育二孩的人员,属于违法生育,按规定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引产人员由镇街卫生计生办出具相关证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日至21日期间符合生育条件的流、引产人员或生育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卫生计生办开具符合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同时明确,政策过渡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目前根据《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生育证》、《生育政策过渡期生育子女备案表》、《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等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待青岛新的《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正式启用后,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凭《生育服务手册》、《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具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夫妻凭《生育证》,持外省生育证明材料的,可由居住地镇街卫生计生办核实出具符合政策生育证明,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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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产假2016年国家规定 158天享生育保险待遇
日期: 9: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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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人大有关解释,我市同时明确,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生育津贴。目前,国家规定的产假按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省计生条例明确规定增加产假60天。
近日,小编了解到,广受关注的职工产假待遇享受具体办法正式出炉。按照规定,自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
目前,国家规定的产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省计生条例明确规定增加产假60天。即:2016年起,女职工依法生育享受98天+60天,共计15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我省实施新条例后,非晚育人员的产假明显增加。
3月30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文件,就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适用问题予以答复。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共同研究印发
《关于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期间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我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享受产假等待遇的具体办法。
按照省人大有关解释,我市同时明确,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目前,《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文件同时明确,政策过渡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目前根据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生育证》《生育政策过渡期生育子女备案表》《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等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据市人社局介绍,待我市新的《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正式启用后,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凭《生育服务手册》《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具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夫妻凭《生育证》,持外省生育证明材料的,可由居住地镇街卫生计生办核实出具符合政策生育证明,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产假变为“98天+60天”
目前,国家规定的产假按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省计生条例明确规定增加产假60天。即:
2016年起,女职工依法生育享受98天+60天,共计15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我省实施新条例后,非晚育人员的产假明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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