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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调整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沪人社福发(2012)30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确定的原则,为了进一步保障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自日起,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本文引用地址:/tebiebiaozhun/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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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条例 &&[转载]上海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问:一安徽男教师今年四十一岁!于去年九月应聘于上海市松江区师园劳务服务公司并被派往其下属永丰街道小学分校任教师,聘用合同一年一签又于今年九月续签了一年即于日止,合同签订后公司为其交纳了社会保险(城保)日星期六下午旁晚左右在离校一千五百米之外不慎掉入河里被淹死!经警方认定为自己溺水而死亡,同时向家属以及公司,学校表示该男子为非因工死亡!请问该男教师死亡后其聘用公司及其学校有否责任对其家属进行经济补助?怎么补?参保一块有哪些待遇?
 答: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如为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职工,再增加50%;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死者在职时的原工资计发。其中: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6个月;供养直系亲属2人的,为9个月;供养直系亲属3人或3人以上的,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09年4月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如为孤身一人的,可增加30%。从2006年7月开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统筹支付。
  另外,对于工伤1-4级职工,后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09年4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09年4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今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如为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职工,再增加50%;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死者在职时的原工资计发。其中: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6个月;供养直系亲属2人的,为9个月;供养直系亲属3人或3人以上的,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09年4月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如为孤身一人的,可增加30%。从2006年7月开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统筹支付。  另外,对于工伤1-4级职工,后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沪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困难补助上调为每人每月505元-人力资源―上海频道-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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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困难补助上调为每人每月505元
来源:东方网 作者:乔礼 选稿:王呈恺
  东方网记者乔礼4月21日报道:东方网记者今日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保障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自日起,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    据了解,此项增加标准是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确定的原则。此外,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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