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关系不太和谐,尤其是性关系方面,感觉不能满足...

&&& 互相支持、互相关爱的和谐夫妻关系能使人感觉健康、快乐、满足,而且会减少身体及心理疾病的发生几率。统计表明,1/3 的初次婚姻和2/3的再婚最终以离婚而结束,而离婚的根源就是夫妻关系不和谐。然而在离婚5年之后,有2/5的人事后诸葛亮,认为夫妻关系的破裂其实是可以避免的。一种持久、健康、和谐的夫妻关系或者称之为伙伴关系需要知识和技巧来经营。
&&& 下面是一些稳固夫妻关系的秘诀。
&&& 1.负起责任
&&& 夫妻之间应商讨各自在婚姻中的角色和责任,并达成一致。以后的生活中就应该履行诺言,负起责任,避免起冲突。
&&& 2.尊重与自主
&&& 要尊重对方的人格和隐私,给予对方一定的自由和支持,使其能够达成生活中的理想。
&&& 3.互相关爱
&&& 夫妻双方要互相关爱、体贴,不仅表现在言语上,更要体现在实际行动上。
&&& 4.不要苛求与控制
&& 夫妻双方应该地位平等,不要试图去控制对方,或者改变其个性,不要总是以自己的方式去要求对方。要腾出时间给对方,了解和理解其感觉与想法,互相改变和适应。用接纳和包容代替雕刻和改造,夫妻就会幸福。
&&& 5.无私奉献
&&& 要乐于为对方奉献,不求回报。
&&& 6.崇拜与疼爱
&&& 男人更希望被崇拜,女人更希望被疼爱;男人需要信任、赞美和鼓励;女人需要关心、理解、尊重。成就感、满足感对男人非常重要,这让他觉得自己是个男人。所以丈夫要疼爱妻子,妻子要时不时崇拜一下丈夫。
&&& 7.坦诚沟通与协商
&&& 夫妻双方要常常坦诚交流,表达各自的想法、感情和渴望,并且要时常赞美对方。在做出决定之前要一起商量,妥善处理可能存在的分歧,并做好妥协的准备。
&&& 8.不要理论对于错
&&& 两性感情没有对于错,家庭婚姻不需要法官。在两性关系中,谁争了一辈子的对错,谁就是永远的输家。
&&& 9.冷静与倾听
&&& 面对压力,男人需要冷静,女人需要倾诉。所以男人有了问题和压力,女人要给他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去休息、疗养和考虑对策,让他一个人冷静,不要去打扰他;女人出了问题、闹情绪,男人要做的是学会倾听,只要安静地听她诉说、听她哭泣,不需要刻意去做什么。
&&& 10.及时化解冲突
&&& 当意识到可能发生冲突时,要及时控制情绪、化解冲突,防止小分歧演变成危机。
&&& 11.不要忘记浪漫
&&& 结婚之后也不能忘记热恋时的浪漫,要经常的告诉对方你爱她/他,要时不时给对方来个惊喜,还要记得庆祝一些重要的日子,如生日和结婚纪念日等。
&&& 12.和谐性生活
&&& 在性生活方面,夫妻双方要相互交流各自对于性的偏好、愿望及最近的体验。如果出现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寻求帮助。
· &(日 16:01:40)
· &(日 08:10:34)
· &(日 14:11:04)网络猪哥哥
同意.满足是相对的,那些整天叫喊的人即使换了对象也不会满足.
我很佩服你的见解,不过做起来的人又有几个,所以才有了情人的出现,他们的家庭很少有幸福的,不知有这方面经历的朋友是怎样看的,希望他们也发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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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是喜欢对方的话~就不会,不喜欢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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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是在中的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称呼,又称为配偶。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从法律上讲,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和夫妻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男女结合后即成夫妻,夫妻是一个整体,不分你我,这个关系并不称为亲属关系,而是私人整体关系;准确的说就是阴阳平衡关系。错误的解释夫妻关系,是对夫妻关系的亵渎与诋毁。
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主要内容,根据的有关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主要有下列内容:
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婚姻法第2条第3款对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内容做了明确规定。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其核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支配。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婚姻法,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2.夫妻双方都享有姓名权。婚姻法第14条规定,作为人身权的姓名权由夫妻双方完整、独立地享有,不受职业、收入、生活环境变化的影响,并排除他人(包括其在内)的干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愿地行使、处分其姓名权。这还体现在子女姓名的确定上,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即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还可姓其他姓。
3.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第3条第3款、第4条对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做了规定。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其具体有: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法律对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未做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履行以正当、合理为限,并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强制执行。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还不利于制度的维护。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为追究各种侵犯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4.夫妻双方的权。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或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这是夫妻双方各自充分、自由发展的必要和先决条件。夫妻一方行使人身自由权以合法、合理为限,并应互相尊重,反对各种干涉行为。
5.夫妻住所选定权。婚姻法第.9条对此做了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成为另一方家庭的成员,夫妻应有权协商决定家庭住所,可选择男方或女方原来住所或另外的住所。
6.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7.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负有公法上的计划生育义务。禁止,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要求的,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义务的主体是夫妻双方,而非仅仅是女方。第47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孕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妇女有生育权。对于男性生育权,学界意见不一,法律对此也未做明确规定。不过,作为夫妻生活重大事项之一的生育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共同决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男方双方因结婚产生了,也随之产生了。根据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和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对其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第30条的规定,离婚或者丧偶后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仍依法享有对原承包地的承包权。
我国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相结合的模式,并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明确了夫妻的范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2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则明确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包括:(1)一方的;(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也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除了包括积极财产外,还包括消极财产,即对外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负担债务,由夫妻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清偿。婚前、婚后的时间分隔点是之日,同居、共同生活、举办传统婚姻仪式,都不是两者的划分标准。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而言的,是依据不同的发生原因作出的划分。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是在中的贯彻和体现。
约定的内容,《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作如下约定:上述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约定的生效条件首先必须具备的生效要件:合法、自愿、真实;其次,应符合特别法上的要求,如男女双方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约定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晓时,其对外具有对抗的效力;否则,无对抗的效力。对内则对夫妻处理财产的行为产生约束力。为逃废债务的虚假约定或分割财产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对债务人非法目的的认定,可结合夫妻财产约定或协议分割的时间、方式、当时背景等加以考察。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即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有关内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夫妻除了人身依附、财产依附关系外,更重要的是那种相依相恋、的亲情依恋关系。良好的夫妻关系对人生幸福有着重要的意义。人生只有短暂的几十年,在这几十年当中,人会经历许多事情,一定要把夫妻关系处理好,才能充分享受婚姻家庭带给自己的幸福和快乐。良好的夫妻关系有如下标准:1.具有共同的或彼此接受的价值观念。 2.对的幸福和发展由衷地关注。 3.在共同生活中能求大同存小异,并容忍存在的分歧。 4.对婚姻关系中各种支配权及决定权的平衡及认可。
它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由美貌与性吸引而导致的结合。这种类型潜伏着一种风险,美貌及性魅力会逐渐减退,假如婚姻缺乏其他基础,或不能过渡到以双方人格相似性为基础的爱情,那么这种婚姻往往迟早出现危机;另一类是人格型夫妻,是以人格的相似性或互补性为基础的结合。由于人格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像体型、性魅力那样易变,这种结合一般能使婚姻平稳而幸福。
此类型的婚姻是以爱情之外的出身、学历、财产、社会关系等条件为基础的结合。当双方收益与成本基本平衡时,婚姻能持续,双方感到满足。其风险是,如双方收益与成本不平衡,往往出现不满,导致危机;其次,由于夫妻关系的理性色彩浓厚,难以获得爱情享受,往往双方关系紧张时,一方寻找婚外情,从而导致关系破裂。
平等合作与分工型
前者夫妻双方平等分担家务,后者是双方根据各自特点分工,料理家政。这两种类型的共同点是,双方均进入自己的角色,又对对方有相应期待,彼此都认识双方在家庭中的价值,有较强责任感,家庭生活较为和谐、稳定。
这种类型的夫妻,双方在共同目标下勤勤恳恳生活和工作。他们有创家立业、教育子女等共同目标,并围绕这些目标密切合作。达到一个目标后又追求新的目标。生活中勤奋肯干,能抑制家庭消费;在共同努力中生活的意义,使婚姻维持与发展。他们可能遇到的问题是,精神生活不够丰富;当达到目标后,一方可能变得满足继而懒散,以致出现裂痕。
这种类型的夫妻,迅速对婚姻失去热情。他们不能发现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愿进行新的尝试,只希望按老样子生活。没有紧张、冲突,也没有乐趣,缺乏享受和乐趣会对婚姻有涣散作用。
失望型夫妻在新婚时百般努力,力求建立美满的婚姻生活,对婚姻有很高的期待。但他们不久就发现,婚姻生活中有种种不满意,“现实不理想,理想不现实”,对方的表现也远非当初所料,因此感到失望。
这种类型的夫妻在较长的共同生活中相互体贴、合作,在性格、爱好、习惯上彼此适应,融为一体。双方均把对方看成是“自己”的一部分,、心心相印。此型关系稳定、 美满。不足之处是较为封闭,如一方离去,另一方寂寞难忍。
兄妹型有两种:一是青梅竹马类,即从小的玩伴,一直到上学,毕业,工作,最后到结合。这类婚姻比较稳固,也比较“亲”,直至白头到老。还有一类,是女孩从骨子里喜欢某一个职业者,或某种特有气质,或一个行当。人生旅途中,又恰恰遇到一位“吻合”的“王子大哥哥”,而且脾气性格,志趣,思想,行动,饮食,各方各面,无不“天生一对”。这种婚姻,真可谓兄妹类绝配:是一生哥哥亲,妹妹爱的玩伴侣!
《》第1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夫妻间双方均应自觉地履行,特别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养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扶养。[1]
书 名: 同在屋檐下:夫妻关系
出版时间: 2009年09月
开本: 16开
定价: 13.90 元
你了解自己的另一半吗?什么是损害感情的导火索?怎样化解二人世界中的矛盾?《同在屋檐下:夫妻关系》将为你解开成功经营婚姻的秘密!送你夫妻间和睦相处的金钥匙!
第一章 夫妻相处黄金法则
第二章 夫妻财务关系锦囊
第三章 差异性及“力”现象
第四章 别忽视夫妻性和谐
第五章 感情是婚姻的基础
第六章 损害感情的导火索
第七章 化解矛盾的金鉏匙
第八章 行为“底线”及禁忌
.华律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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