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人在国内,但要在香港取得中国永久居住权权,需要哪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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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有日本永久居住权,现在人在中国,如何办港澳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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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有日本永久居住权,现在人在中国,如何办港澳签证
请教各位专家:&&我有居住权,持护照,现在人在,想去参加一个展览会,需要办理签证,但我在中国的户口已于出国时注销,不知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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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於海外的中國護照持有人,如欲來港旅遊、工作、培訓、就讀或居留,均須向就近的中國駐外國使領館申請有關的進入許可。http://www.immd.gov.hk/chtml/hkvisas_7.htm
谢谢您的回答,可是我朋友也是有居住权,持护照,被告知从日本去需要办签证.
护照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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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有日本永久居住权,现在人在中国,如何办港澳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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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现在香港持有回乡证和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签证书在大陆,想回大陆,该如何过海关?
我本人现在香港持有回乡证和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签证书在大陆,想回大陆,该如何过海关?
我之前没有申请E道?现该如何做?
联系电话,快递最好不用证件签收,记住了,这样都不要出错,朋友简单易办,地址,用快递把你的签证书寄到你写上的香港地址上就行了,当然选快递是关键,你要先了解一下在香港需不需要身份证签收的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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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现在香港持有回乡证和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签证书在大陆,想回大陆,该如何过海关?……
简单易办,用快递把你的签证书寄到你写上的香港地址上就行了,当然选快递是关键,你要先了解一下在香港需不...急!!持有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怎样才能办回乡证 我想参加港澳台联考 但我没有回乡证只有身份证 我……
去旅行社办,必须在本区办。你是哪个区的就去哪个个区吧,我就是持有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办回乡证的,我...持回乡证的香港居民在中国工作需要申请什么证明?……
大家好,我是个持回乡证的香港永久居民。我也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不过,我持的是外国护照。请问如果想...我是一个持香港身份证的大学生,请问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要用身份证号码还是回乡证号码?感激不尽…………
在中国考国内的考试应该要用回乡证。 在中国考境外的考试则用香港身份证。 不过建议你问下考试组织机构。...准备要拿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了,但我的情况特殊,该怎么办理回乡证?……
很简单,,住满7年後,如果你仍然持有中国护照和美国绿卡。 那你就要回到国内注销中国护照和户口(如有,...换领港澳回乡证本人需要一直呆在香港吗……
如果你的回乡证没过期提前换证,那么你换了证就可以拿旧证出关,然后等12个工作天后新证下来后带着旧证去...我是外国出生的香港永久居民,同时拥有外国国籍和香港身份证,要如何申请回乡证?……
但那是我很小的时候的护照了,现在已经不见了,连复印件都没有,有没有... 我持有...拿单程证去香港要多久能拿到身份证和回乡证?……
1、过关后,第一件事就是办香港的身份证,过关入境处那里就会给你安排好时间,时间到了你就去申请办理,等...投资移民,持有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怎样才能办回乡证?我想参加港澳台联考,但我没有回乡证……
去旅行社办,必须在本区办。你是哪个区的就去哪个个区吧,我就是持有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办回乡证的,我...持有香港身份证和回乡证 能否在内地网吧上网??????……
不行。除非你有大陆身份证!或者那个网吧有录入卡,你就可以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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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入境条例》,有六项类别的人士合资格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居留权。此外,任何人士如符合该条例的过渡性安排,也有资格享有居留权。本页将解释哪些人士属于这些类别,列出有关的过渡性安排,以及说明哪里可取得更多相关资讯。
合资格人士类别
根据《入境条例》,如果你符合以下其中一项,则属于香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权。
中国公民(a)&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b)&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住于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c)&
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属于上述(a)或(b)项类别的人士。
&&& 任何人士作为此项所指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而享有居留权,只在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时方可行使,而他只可藉其持有以下文件确立:& &&&&&&& 发予他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并且已附贴于其有效旅行证件上;&&&&&&& 发予他的有效香港特区护照;或&&&&&&& 发予他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非中国公民(d)&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
&&& 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期间必须是紧接该人士根据此项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之前的连续七年。&&& 该人士必须以入境事务处处长规定的格式作出声明,表示以香港为其永久居住地。如果未满21岁,所作的声明须由其父亲或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为此,该名人士必须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供资料,令入境事务处处长信纳他已以香港为他的永久居住地,该等资料可包括该人士是否在香港有惯常居所、他的家庭主要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他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以及他是否已按照法律缴税。&&& 请注意,声称根据此项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如未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并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前,并不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属(d)项类别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 请注意:该名子女在年满21岁时,将不再是此项类别所属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然而,他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根据(d)项获得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不属第(a)至(e)项类别而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
&&& 该名人士必须提供入境事务处处长合理规定的资料,以判断他是否在紧接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 该名人士必须作出声明,表示他在紧接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 如果他未满21岁,该声明须由其父亲或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 任何21岁以下的人士若在日或以后在香港出生,而在其出生时父亲或母亲根据此项属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则该人士即被视为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但该人士必须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无居留权(根据本条规定取得的居留权除外)。&&& 请注意:该人士在年满21岁时,即不再根据此项而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但他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根据第(d)项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 以上是2015如何移民香港获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权的介绍,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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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申 请 人 在 登 记 申 领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之 前 , 须 证 明 自 己 符 合 资 格 根 据 《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 ( 第 177 章 ) 及 《 人 事 登 记 规 例 》 ( 第 177A 章 ) 办 理 是 项 登 记 。 因 此 , 申 请 人 应 申 请 核 实 是 否 符 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资 格 。 在 递 交 这 项 申 请 时 , 申 请 人 必 须
身 在 香 港 并 且 是 合 法 逗 留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 任 何 人 如 声 称 拥 有 香 港 特 区 居 留 权 , 则 该 人 必 须 负 起 证 明 该 项 声 称 的 举 证 责 任 。
如 果 申 请 人 根 据 《 入 境 条 例 》 ( 第 115 章 ) 第 2AB 条 符 合 资 格 申 请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 但 并 未 曾 获 发 有 关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 且 现 时 正 在 中 国 内 地 居 住 , 则 不 应 该 提 出 这 项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的 申 请 。 如 果 申 请 人 是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及 通 常 居 于 中 国 内 地 的 子 女 , 而 声 称 根 据 《 入 境 条 例 》 附 表 1 第 2(c) 段 而 拥 有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则 应 将 有 效 的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附 贴 在 有 效 的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证 ( 惯 称 ' 单 程 通 行 证 ' 或 ' 单 程 证 ') 上 , 方 能 确 立 其 声 称 拥 有 的 香 港 居 留 权 。
11 岁 以 下 儿 童 如 持 有 注 明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已 获 确 定 的 香 港 出 生 证 明 书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均 无 须 申 请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 他 们 可 在 年 满 11 岁 时 直 接 申 领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该 类 儿 童 若 持 有 外 国 政 府 签 发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可 申 请 在 其 旅 行 证 件 上 加 盖 签 注 以 注 明 符 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 方 便 出 入 境 。 该 儿 童 的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可 藉 申 请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而 提 出 加 盖 签 注 申 请 。
儘 管 申 请 人 已 递 交 申 请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 若 他 / 她 是 《 人 事 登 记 规 例 》 所 规 定 必 须 申 请 登 记 申 领 香 港 身 份 证 的 人 士 , 便 须 先 行 前 往 有 关 人 事 登 记 处 办 事 处 向 登 记 主 任 报 到 。
倘 若 申 请 人 需 要 离 开 香 港 , 须 带 备 其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以 免 在 办 理 出 入 境 手 续 时 造 成 任 何 不 便 或 延 误 。
倘 若 申 请 人 只 获 准 有 限 期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逗 留 , 他 / 她 应 在 期 限 届 满 前 向 有 关 的 入 境 事 务 办 事 处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 以 便 等 候 申 请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的 结 果 。
申 请 手 续
如 申 请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 须 填 妥 下 列 申 请 表 格 ( 可 于 以 下 连 结 下 载 ) :
递 交 申 请 时 , 申 请 人 须 同 时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文 件 的 影 印 本 :
1. 香 港 身 份 证 ( 如 有 ) 及 显 示 其 目 前 在 港 逗 留 条 件 的 旅 行 证 件 ; 及
2. 支 持 其 声 称 拥 有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凭 藉 以 下 身 份 而 声 称 拥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a)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申 请 人 的 香 港 出 生 证 明 书
(b) 在 香 港 居 住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国 公 民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学 校 文 件 、 就 业 证 明 、 正 式 收 据 、 银 行 结 单 、 入 息 税 税 单 等
显 示 申 请 人 的 抵 港 日 期
目 前 在 香 港 特 区 逗 留 条 件 的 旅 行 证 件 ( 例 如 单 程 通 行 证
签 证 身 份 书 )
(c) 第 (a) 或 第 (b) 项 所 列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国 籍 子 女
申 请 人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 载 有 本 人 及 其 父 母 的 姓 名 )
申 请 人 父 / 母 亲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载 有 父 / 母 亲 取 得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日 期 的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旅 行 证 件
(d) 在 香 港 居 住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非 中 国 公 民
在 紧 接 申 请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日 期 前 已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学 校 文 件 、 就 业 证 明 、 正 式 收 据 、 银 行 结 单 、 入 息 税 税 单 等
显 示 申 请 人 的 抵 港 日 期 及 目 前 在 香 港 特 区 逗 留 条 件 的 旅 行 证 件
(e) 第 (d) 项 所 列 的 非 中 国 公 民 在 香 港 所 生 的 未 满 21 岁 子 女
申 请 人 的 香 港 出 生 证 明 书
申 请 人 父 / 母 亲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f)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在 香 港 拥 有 居 留 权 的 人 士
载 有 英 国 海 外 公 民 国 籍 身 份 的 英 国 护 照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的 证 明 文 件
(g)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人 士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包 括 旅 行 证 件 , 例 如 : 英 国 属 土 公 民 护 照 或 英 国 国 民 ( 海 外 ) 护 照 、 出 生 证 明 书 、 登 记 证 明 书 、 入 籍 证 明 书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学 校 文 件 、 就 业 证 明 、 正 式 收 据 、 银 行 结 单 、 入 息 税 税 单 等
凭 藉 世 系 取 得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果 凭 藉 母 系 -
可 提 供 母 亲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或 入 籍 证 明 书
如 凭 藉 父 系 -
则 提 供 父 亲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 入 籍 证 明 书 及 父 母 的 结 婚 证 书
如 有 需 要 , 申 请 人 会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 要 求 他 / 她 提 供 更 多 资 料 。
3. 如 果 申 请 人 是 在 紧 接 申 请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日 期 前 已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非 中 国 籍 人 士 , 在 申 请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时 , 必 须 提 供 资 料 及 作 出 声 明 , 声 明 他 / 她 已 以 香 港 为 永 久 居 住 地 。 有 关 声 明 须 以 表 格 ROP146 作 出 , 并 连 同 申 请 表 一 併 提 交 。 声 明 书 可 在 以 下 连 结 下 载 :
4. 如 果 申 请 人 未 满 18 岁 , 则 须 同 时 提 交 父 /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的 身 份 证 或 旅 行 证 件 , 以 及 与 申 请 人 关 系 的 证 明 文 件 。
5. 如 果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文 件 并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 则 必 须 附 上 经 由 宣 誓 译 员 、 法 庭 译 员 、 认 可 译 员 、 注 册 译 员 、 专 家 译 员 或 官 方 译 员 核 证 为 真 实 译 本 的 中 文 或 英 文 译 本 。
申 请 人 可 将 已 填 妥 及 签 署 的 申 请 表 格 , 连 同 证 明 文 件 的 副 本 寄 往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25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居 留 权 组
申 请 人 可 将 已 填 妥 及 签 署 的 申 请 表 格 , 连 同 证 明 文 件 的 副 本 , 放 入 入 境 事 务 处 所 设 的 投 递 箱 内 。
网 上 申 请
网 上 申 请 服 务 十 分 方 便 , 申 请 人 可 扫 描 申 请 表 格 和 证 明 文 件 后 , 在 网 上 提 交 。 申 请 人 可 以 利 用 以 下 的 连 结 , 取 得 进 一 步 的 相 关 资 讯 , 了 解 如 何 准 备 提 出 网 上 申 请 、 随 申 请 递 交 的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 网 上 递 交 资 料 的 档 案 格 式 、 如 何 完 成 网 上 递 交 程 序 , 以 及 在 哪 里 可 以 取 得 更 多 有 关 拥 有 香 港 特 区 居 留 权 的 相 关 资 料 。
当 申 请 人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经 核 实 后 , 他 / 她 在 香 港 的 逗 留 条 件 将 会 被 注 销 。 如 果 申 请 人 是 11 岁 或 以 上 的 人 士 , 他 / 她 可 前 往 人 事 登 记 处 办 理 申 请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未 满 11 岁 的 申 请 人 若 持 有 外 国 政 府 签 发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可 申 请 在 其 旅 行 证 件 上 加 盖 签 注 , 注 明 已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本 网 页 为 居 住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区 而 声 称 根 据 《 入 境 条 例 》 ( 第 115 章 ) 附 表 1 第 2(c) 段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人 士 , 概 述 有 关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的 安 排 。
申 请 人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区 所 生 的 中 国 籍 子 女 , 而 在 他 们 出 生 时 , 父 亲 或 母 亲 是 :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 或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国 公 民 。
便 合 资 格 申 请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95% 的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申 请 可 在 入 境 事 务 处 接 获 所 需 文 件 后 三 个 月 内 完 成 处 理 , 但 此 标 准 并 不 适 用 于 申 请 人 与 声 称 父 母 的 关 系 存 疑 或 资 料 存 疑 的 个 案 ; 此 外 , 此 标 准 是 否 适 用 , 亦 须 视 乎 当 时 已 接 获 的 申 请 数 目 而 定 。
申 请 手 续
申 请 人 可 透 过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
申 请 人 需 到 内 地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索 取 申 请 表 。
证 明 文 件
一 般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如 下 :
申 请 人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
显 示 申 请 人 在 居 住 地 方 的 居 留 身 份 的 证 明 文 件 ;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申 请 人 父 亲 或 母 亲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及
申 请 人 父 母 的 结 婚 证 书 ( 如 有 ) 。
申 请 人 亦 可 能 须 就 申 请 提 交 进 一 步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资 料 , 以 及 接 受 遗 传 基 因 测 试 。 有 关 进 行 基 因 测 试 的 安 排 可 在 以 下 连 结 找 到
递 交 申 请
申 请 人 须 向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递 交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及 证 明 文 件 。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在 审 核 有 关 的 资 料 后 , 会 转 送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进 行 核 查 。
进 一 步 资 料
以 下 连 结 提 供 更 多 有 关 申 请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的 资 料 。
只 有 居 住 在 海 外 的 情 况 下 , 申 请 人 才 可 在 当 地 申 请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
申 请 表 ( 表 格 ID881 款 ) 可 于 以 下 连 结 下 载 。 如 果 申 请 人 未 满 18 岁 , 申 请 表 必 须 由 申 请 人 的 父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签 署 。 请 用 黑 色 或 蓝 色 墨 水 笔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填 写 申 请 表 。
证 明 文 件
一 般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如 下 :
申 请 人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
显 示 申 请 人 在 居 住 地 方 的 居 留 身 份 的 证 明 文 件 ;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申 请 人 父 亲 或 母 亲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及
申 请 人 父 母 的 结 婚 证 书 ( 如 有 ) 。
申 请 人 亦 可 能 须 就 申 请 提 交 进 一 步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资 料 , 以 及 接 受 遗 传 基 因 测 试 。 有 关 进 行 基 因 测 试 的 安 排 可 在 以 下 连 结 找 到 。
申 请 人 须 在 申 请 表 第 一 页 注 明 「 照 片 」 的 方 格 内 贴 上 近 照 一 张 。 相 片 的 大 小 应 不 超 过 55 乘 45 毫 米 及 不 小 于 50 乘 40 毫 米 , 须 显 示 申 请 人 的 正 面 半 身 , 并 且 不 得 戴 帽 。
递 交 申 请 表 的 方 法 及 地 点
居 住 在 海 外 的 申 请 人 , 应 通 过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中 国 使 领 馆 递 交 申 请 , 或 按 以 下 地 址 寄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组
入 境 事 务 处 不 会 接 收 邮 资 不 足 的 信 件 。 为 确 保 邮 递 无 误 , 请 在 投 寄 邮 件 时 支 付 足 额 邮 资 及 注 明 回 邮 地 址 。 (
进 一 步 资 料
以 下 连 结 提 供 更 多 有 关 申 请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的 资 料 。
只 有 居 住 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区 ) 或 台 湾 的 情 况 下 , 申 请 人 才 可 在 当 地 申 请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
申 请 表 ( 表 格 ID881 款 ) 可 于 以 下 连 结 下 载 。 如 果 申 请 人 未 满 18 岁 , 申 请 表 必 须 由 申 请 人 的 父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签 署 。 请 用 黑 色 或 蓝 色 墨 水 笔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填 写 申 请 表 。
证 明 文 件
一 般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如 下 :
申 请 人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
显 示 申 请 人 在 居 住 地 方 的 居 留 身 份 的 证 明 文 件 ;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申 请 人 父 亲 或 母 亲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及
申 请 人 父 母 的 结 婚 证 书 ( 如 有 ) 。
申 请 人 亦 可 能 须 就 申 请 提 交 进 一 步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资 料 , 以 及 接 受 遗 传 基 因 测 试 。 有 关 进 行 基 因 测 试 的 安 排 可 在 以 下 连 结 找 到 。
申 请 人 须 在 申 请 表 第 一 页 注 明 「 照 片 」 的 方 格 内 贴 上 近 照 一 张 。 相 片 的 大 小 应 不 超 过 55 乘 45 毫 米 及 不 小 于 50 乘 40 毫 米 , 须 显 示 申 请 人 的 正 面 半 身 , 并 且 不 得 戴 帽 。
递 交 申 请 表 的 方 法 及 地 点
居 住 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或 台 湾 的 申 请 人 , 应 以 按 以 下 地 址 以 邮 递 方 式 直 接 寄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组
入 境 事 务 处 不 会 接 收 邮 资 不 足 的 信 件 。 为 确 保 邮 递 无 误 , 请 在 投 寄 邮 件 时 支 付 足 额 邮 资 及 注 明 回 邮 地 址 。 (
进 一 步 资 料
以 下 连 结 提 供 更 多 有 关 申 请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的 资 料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95% 的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申 请 可 在 入 境 事 务 处 接 获 所 需 文 件 后 三 个 月 内 完 成 处 理 , 但 此 标 准 并 不 适 用 于 申 请 人 与 声 称 父 母 的 关 系 存 疑 或 资 料 存 疑 的 个 案 。 此 外 , 当 时 已 接 获 的 申 请 数 目 , 亦 会 影 响 处 理 申 请 的 时 间 。
申 请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无 须 缴 费 。
签 发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经 审 核 而 符 合 居 留 权 资 格 的 申 请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签 发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 送 回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转 交 申 请 人 。 为 确 保 申 请 人 合 法 及 有 秩 序 地 进 入 香 港 定 居 ,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时 向 他 们 签 发 一 张 单 程 证 。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会 附 贴 在 单 程 证 上 , 当 申 请 人 离 开 内 地 进 入 香 港 定 居 时 , 须 一 併 交 给 内 地 边 防 检 查 人 员 查 验 。
本 处 会 与 成 功 申 请 人 或 其 代 办 人 联 络 , 安 排 亲 身 前 来 领 取 。
申 请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无 须 缴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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