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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报告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结果的公告
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报告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结果的公告
发布时间:来源:县国土资源局阅读次数:1824【打印本页】【】隆昌县国土资源局多措并举推进依法行政 - 土地 -内江乐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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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县国土资源局多措并举推进依法行政
来源:四川在线-内江频道
&&日前,隆昌县国土资源局多措并举推进依法行政。其具体措施是:
&&抓牢学习培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采取集中和自学方式,组织国土系统干部职工学习《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上级部门举行的各类业务培训。目前,全县国土系统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有34人。
&&完善运行机制,规范依法行政程序。切实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查找廉政风险点46个,制定防范措施50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征地拆迁等重点领域,实行全程廉政风险防控。入驻县政务服务中心,9大项行政审批业务纳入窗口服务,67条行政处罚事项在平台进行试运行。优化局门户网站建设,及时发布公示公告、办事指南、政策法规和土地矿产等方面的政务信息,推进政务信息公开。
&&创新执法监察,巩固依法行政成果。创新执法监察思路,建立&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监管&的执法监察模式,即国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全部参与,县、镇、村、社四级动态巡查全覆盖,对采矿权、建设用地实行严格全程监管。同时,充分发挥村社国土信息员、基层国土所的前沿哨所作用,实现了从被动执法向主动预防、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的转变。
&&2013年,县国土资源局荣获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中期检查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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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秦家华与隆昌县双凤镇通盛村二社土地使用权赔偿纠纷案
四 川 省 隆 昌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1)隆昌民初字第65号
  原告秦家华,女,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农民,住本县双凤镇通盛村四社。  委托代理人秦安荣,男,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退休干部,系原告之父,住本县黄家镇解放街6号。  委托代理人韩仁智,系隆昌县司法局金鹅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隆昌县双凤镇通盛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张道元,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道松,男,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农民,住本县双凤镇通盛村二社。  委托代理人蔡华忠,男,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秦家华与被告隆昌县双凤镇通盛村二社妨碍土地使用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传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家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安荣、韩仁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道元及委托代理人张道松、蔡华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家华诉称:我母亲李佑英系隆昌县双凤通盛石灰厂业主,1995年12月以该厂的名义向隆昌县计委申请修建厂房用地240平方米,当月27日,该委以隆计基(号批复同意在被告双凤镇通盛村二社的牛王官山处征地240平方米,当月30日,隆昌县人民政府以隆府国土函(1995)56号文件批准同意上述征用面积,1996年持上述文件在县国土局办理了隆国用(1996)字第01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日,因我母亲年老无力再经营石灰厂,将该土地使用权赠与给我,并经隆昌县公证处公证后,我于日持(2000)隆证字第528号公证书到隆昌县国土局办理了该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局向我颁发了隆国用(2000)字第5391号国土使用证。日,当我雇请工人进行施工平整场地时,被告法定代表人张道元于当月23日带领其村民多次阻止,我才被迫停工,为此,被告的非法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我停工等经济损失,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我依法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侵害,并向我偿付因其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  被告隆昌县双凤镇通盛村二社辩称:我社村民周能德、周德楷、唐太聪与本村四社原告之母李佑英原因合伙开办通盛石灰厂临时占用我社的土地,该厂的业主是周能德,而不是李佑英,他们占用的土地一直都说是0.24亩,实际占用了0.36亩。按我们双方签订的征地协议,面积0.24亩的征用补偿等费用是5,200元,但实际征用了0.36亩,多占的0.12亩没有给付补偿费,所以我们才阻止其修建房屋的,现在我们只认本社周能德征用该土地,不同意原告秦家华使用,并要求他们向我社给付我占用0.12亩土地14年的土地补偿及复耕等费用20000余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秦家华及其母李佑英均系隆昌县双凤镇通盛村四社村民,1987年,李佑英与同社村民唐太聪及被告隆昌县双凤镇通盛村二社村民周能德、周德楷合伙开办隆昌县双凤通盛石灰厂时,即与被告协商并经国土管理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临时占用该社“牛王官山”处0.24亩(163.59平方米)荒地建厂经营。日,经四合伙人协商,周能德、周德楷自愿退伙,并将其股份转让给了李佑英、唐太聪。日,双凤通盛石灰厂与被告草签订了“征地协议书”1份,双方约定该厂征用原占用被告上述非耕地0.24亩,该征地费和补偿费按国土局的规定补偿,协议还对征用地的四界至等作了规定。该协议签订的当天,通盛石灰厂单方还向被告出具了“协议书”1份,载明了石灰厂一次性补偿被告上述征用土地一切费用5200元。同时该厂分别向县计划委员会和县国土管理局提出了基建和征地申请。  日,隆昌县计划委员会以隆计基(号文件批复,同意双凤通盛村石灰厂修建厂房及职工宿舍,日,双凤通盛石灰厂与被告正式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1份,该协议规定,征地面积为240平方米(0.36亩),土地补偿费为864元;安置补助费为720元,共计为1,584元。协议并载明了“此项用地属原双凤镇个体户李佑英兴办石灰厂临时用地转为征地”。日,隆昌县人民政府以隆府国土函(1995)56号批复双凤镇人民政府,同意双凤通盛石灰厂将临时占用被告的240平方米(0.36亩)非耕地转征用地。日,隆昌县国土管理局为双凤通盛石灰厂(李佑英)颁发了(1996)字第0115号国土使用证,该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为184平方米,其余征用面积为邻成渝公路边公用土地。日,唐太聪退伙时,又将其股份转让给了李佑英。日,李佑英之夫秦安荣向被告给付了1995年的土地占用费800元及征地费5,200元。日,李佑英及其夫秦安荣将双凤通盛石灰厂的土地使用权赠与给其女儿原告秦家华,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经隆昌县公证处以(2000)隆证字第528号公证书公证。日到县国土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该局向原告颁发了隆国用(号国土使用证,日原告雇请了杨华才、邱锡贵、邱锡文、刘茂华等工人在其国土使用权范围内进行平整场地施工时,被告法定代表人张道元等人于当月23日下午以原告方未交清征地费等为由阻止施工人员施工,造成了原告场内停工至今,按当天下午停工时的11名施工人员每人每天工资20元计算停工损失费为110元。嗣后,原、被告为此经隆昌县双凤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调解未果,原告于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准其上述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隆昌县人民政府的“批复”、隆昌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国土使用证”、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之母李佑英与周能德等四人合伙经营的隆昌县双凤通盛石灰厂依法将原临时占用被告的非耕地征用后,此土地的所有权即属国家所有,不再属被告所有,通盛石灰厂即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其余三个合伙人退伙后,已将其所有的股份转让给了李佑英,李与其夫秦安荣又将其依法享有的该土地使用权赠与给了原告,并依法到国土管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国土管理部门为其颁发了国土使用证后,原告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进行施工,应受法律保护。但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数额过高,除被告阻止施工当天下午施工人员停工工资损失外,其余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通盛石灰厂欠其征地补偿费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做处理。被告以原告不是通盛石灰厂业主和该厂欠其征地费为由阻止原告施工的做法是错误的,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隆昌县双凤镇通盛村二社应停止对原告秦家华在其享有国土使用权范围内施工的妨碍。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停工经济损失费110元。  三、本案诉讼费6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损失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传焕&&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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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域找律师2017年内江市拆迁补偿标准
发表时间: 14:39:39 文章来源:
《2017年内江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有达内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江实际,现就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及社会保障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的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全国土地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统一年产值。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农业产值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统计情况统一更新。统一年产值标准在本地公示后,作为征收耕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年产值。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四)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要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  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严格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0〕3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  二、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及征地程序  (六)关于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土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配情况予以公开。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剩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七)关于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听证。在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要有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情况说明。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听证的,要提供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至少3至5名村民代表签收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举行听证的,要提供听证笔录及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在听证中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进行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进一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实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季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市级承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要按季度向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前季度内实施征地的每个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标准、支付各项安置补偿金额、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和住房安置情况,以及本地检查复核情况。年末上报本年度征地补偿安置总结。  三、补偿安置责任及开垦费的缴纳  (九)关于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关于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所辖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具体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部门,在每一个城镇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要对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批后实施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补偿政策、标准、资金到位情况,住房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并收集和反馈被征地农民群众对安置补偿工作的意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要做到征一个批次依法妥善补偿安置到位一个批次,不留任何遗留问题。自查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并抄送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十一)青苗补偿费标准。青苗,是指地面种植尚未成熟、未收获的粮食、蔬菜等农作物。在征地范围内,青苗补偿费:小春按统一年产值乘以有青苗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的40%计算补偿,大春按60%计算补偿。  对专业养鱼塘(库)养鱼的损失补偿,按统一年产值乘以水面面积,再提高40%计算补偿。  (十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附着物,是指地面种植的林木、果树、花卉和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房屋。  1.林木、果树、花卉、苗圃补偿费标准。  (1)在征地范围内的零星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按附件1标准据实进行补偿。超过每亩合理种植株数的,一律按成片林木、果树、花卉标准补偿。  (2)在征地范围内的成片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按征收土地的水平投影面积扣除种植农作物已进行青苗补偿的土地面积以及水面、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房屋土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每亩按附件2标准据实进行补偿。  2.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费标准。在征地范围内,/需拆除的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按附件3标准补偿给所有者,残值归征地实施补偿安置单位。  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经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地上修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限期自行拆除。  3.房屋补偿标准。在征地范围内,需拆除的房屋建筑物,结合被拆迁房屋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方式,给予相应补偿。  (1)被拆迁房屋人选择货币安置和自建房安置房屋的,按附件4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计算补偿,由拆迁房屋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人。房屋残值归拆迁房屋人。  (2)被拆迁房屋人选择统一建房以及符合本通知(十九)条规定安置房屋的,被拆迁房屋人的房屋,扣除人平30平方米的剩余部分,按附件4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计算补偿,由拆迁房屋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人,或由拆迁房屋人在安置房屋时统一结算,房屋残值归拆迁房屋人。  (3)被拆迁房屋人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的营业用房,选择统一建房的,按附件4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计算补偿;选择货币安置和自建安置房屋的,按附件4中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基础上提高40%计算补偿。  (4)经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修建的永久性或临时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限期自行拆除。  (5)需拆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房屋,按附件4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计算补偿。  (十三)被拆迁房屋人在实施征地之前,原向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电力部门、广播电视部门、电信部门申请安装了自来水、天然气、电、电视闭路光纤、固定电话的入户费,凭有效票据据实补偿。  (十四)在征地范围土地面积内,已作林木、果树、花卉、苗圃补偿的,不给予青苗补偿;已作青苗补偿的,不给予林木、果树、花卉、苗圃补偿。  (十五)自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修建的房屋,由房屋所有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住房安置  (十六)住房安置方式。被拆迁房屋人旧房拆除后,拆迁房屋人对被拆迁房屋人应妥善安置住房。住房安置采取货币、统一建房和自行建房三种安置方式。  货币、统一建房安置仅限于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拆迁房屋人,以及土地被部分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范围内以户为单位人员全部“农转非”的被拆迁房屋人;被拆迁房屋人可自行选择货币或统一建房安置方式并签订协议,中途不得变更;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挂靠人”只能选择货币安置房屋;拆迁房屋人通知被拆迁房屋人签订房屋安置协议之日前,被拆迁房屋人依法婚嫁的、依法应抚养子女,其户口未正式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安置房屋。  自行建房安置仅限于土地被部分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范围内以户为单位人员未“农转非”或部分“农转非”的被拆迁房屋人。  (十七)货币安置。被拆迁房屋人选择货币安置房屋的按本通知第(十二)条第3款第1项规定计算需拆除的房屋的补偿。补偿费由拆迁房屋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人,由被拆迁房屋人自行解决住房。  (十八)统一建房安置。  1.被征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人以户为单位的下列人员为安置住房对象:  (1)有正式户口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原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学校在读的学生;  (3)原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士官;  (4)原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劳改、劳教人员。  上述人员的统计截止时间为征地公告之日;依法婚嫁的、依法应抚养子女,其统计截止时间为征地拆迁房屋人通知被拆迁房屋人签订房屋安置协议之日。  2.基本安置房面积。符合本条第1款需要安置住房的人员,每人享受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  3.被拆迁房屋人在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原则上每户在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积基础上超出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优惠30%计算房价;超出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计算房价。  4.房屋价款支付方式。被拆迁房屋人应缴纳的安置房价款,由被拆迁房屋人与拆迁房屋人签订房屋安置协议约定时间,一次性缴清房屋价款。  (十九)符合统一建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房屋人也可以选择依据拆迁房屋人修建的安置房每平方米的造价(含土地成本费),按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房款,由拆迁房屋人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人。被拆迁房屋人自行解决住房,拆迁房屋人不再安置房屋。  (二十)统一建房安置的选房原则。按照“被拆迁房屋人先交出旧房、先选安置房”的时间顺序进行选房。  (二十一)安置房的修建标准。安置房参照一般居民普通住宅标准进行修建,做到水通、电通。  (二十二)拆迁房屋人通知被拆迁房屋人签订房屋安置协议之日前,被拆迁房屋人依法婚嫁,依法应抚养子女,其户口未正式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安置房屋:  1.在征地公告之日前,已居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姻关系一方的下列(1)、(2)、(3)项人员,可享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安置房政策。  (1)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结婚,其配偶1人;  (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农业人口结婚,经调查,其他地方无房屋居住的配偶1人;  (3)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结婚后又离婚,在被征地范围内有合法房屋居住的,其本人1人;如果再婚系农业人口的,其配偶1人;如果再婚系非农业人口,经调查,其他地方无房居住的,其配偶1人。  (4)符合本条第(1)(2)(3)项情况的,其依法应抚养的子女,经调查无房居住的,每人可申请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市场评估价优惠30%。每人超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房价。  2.在征地公告之日后,已居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婚姻关系的下列人员,每人可申请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市场评估价优惠30%。每人超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房价。  (1)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结婚,其配偶1人,以及依法应抚养子女。  (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农业人口结婚,经调查,其他地方无房屋居住的配偶1人,以及依法应抚养子女。  (3)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结婚后又离婚,在被征地范围有合法房屋居住的,其本人1人以及依法应抚养子女;如果再婚系农业人口的,其配偶1人以及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如果再婚系非农业人口的,经调查,其他地方无房居住的配偶1人,以及依法应抚养子女。  3.本条规定纳入房屋安置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房屋安置的政策,其他地方征地,不再进行房屋安置。  (二十三)房屋市场价格评估范围。在城市或县城范围的,分片区进行评估;在乡(镇)范围的,以乡(镇)为单位进行评估。价格评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十四)自建房安置房屋。被拆迁房屋人属自建房安置的,被拆除的房屋按本通知第(十二)条第3款第(1)项规定标准计算补偿费,由拆迁房屋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人,房屋残值归拆迁房屋人。被拆迁房屋人可依法按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未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另行选择土地自行建房。  (二十五)拆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房屋,按本通知第(十二)条第3款第(1)项规定标准计算补偿,不安置房屋。  拆除被拆迁房屋人的营业用房,不安置营业用房,按本通知第(十二)条第3款第(3)项规定补偿。  (二十六)市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人在规定期限内交出房屋的,由拆迁房屋人按附件5的标准支付搬家费、过渡房租金,并给予奖励。由拆迁房屋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不支付过渡房租金。  六、其他  (二十七)凡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按原相关规定足额计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明确了房屋安置,但拒绝签订协议的,仍严格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被拆迁房屋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未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自行建房,所占宅基地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十九)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农房建设除外)或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十)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原《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府发〔2008〕46号)停止执行。  附件:1.内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2.内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3.内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内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表  &5.内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及奖励标准表  &内江市人民政府&  &日附件1内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每亩合理种植株数名称生长期单位市中区东兴区资中县隆昌县威远县1水果类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橘、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枇杷、柠檬、荔枝、桂圆幼苗株5555550幼树株1515151515产果期初果株6060606060盛果株150150150150150衰果株5050505050葡萄幼苗株55555500幼树株55555产果期初果株1010101010盛果株1515151515衰果株10101010102干果类板栗、核桃、坚果、花椒幼苗株5555540幼树株1515151515产果期初果株150150150150150盛果株180180180180180衰果株1101101101101103桑树幼苗株33333650产叶桑株10&10&10&10&10&4油茶、油桐、乌桕、梅子幼树株3030303030100小树株4545454545中树株6565656565大树株80808080805竹林笼6060606060406香芭蕉挂果株808080808030苗株20202020207一般树木、杂树干胸径2厘米以下株3030303030100干胸径2-5厘米株4040404040干胸径6-15厘米以上株6060606060干胸径16厘米以上株80808080808银杏、桂花、其他园林乔木树种/胸径5厘米以下株10010010010010025胸径5-10厘米株200200200200200胸径10厘米以上株3003003003003009草本花卉株55555120010毛竹胸径5厘米以下株1010101010320胸径5-10厘米以下株1515151515胸径10-15厘米以下株2020202020胸径16厘米以上株2525252525附件2&&&&&&&&&内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单位市中区东兴区资中县隆昌县威远县1水果类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橘、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李子、枇杷、樱桃、柠檬、荔枝、桂圆幼苗亩15001500150015001500幼树亩25002500250025002500产果期初果亩50005000500050005000盛果亩80008000800080008000衰果亩40004000400040004000葡萄幼苗亩30003000300030003000幼树亩40004000400040004000产果期初果亩60006000600060006000盛果亩80008000800080008000衰果亩250025002500250025002干果类板栗、核桃、坚果幼苗亩25002500250025002500幼树亩35003500350035003500产果期初果亩65006500650065006500盛果亩80008000800080008000衰果亩300030003000300030003桑树幼苗亩30003000300030003000产叶桑亩650065006500650065004油茶、油桐、乌桕幼树亩30003000300030003000小树亩45004500450045004500中树亩65006500650065006500大树亩800080008000800080005竹林(含毛竹、笋竹)亩550055005500550055006香芭蕉挂果亩80008000800080008000苗亩260026002600260026007一般树木、杂树幼树亩30003000300030003000小树亩40004000400040004000中树亩60006000600060006000大树亩800080008000800080008银杏、桂花、其他园林乔木树种胸径5厘米以下亩25002500250025002500胸径5-10厘米亩40004000400040004000胸径10厘米以上亩800080008000800080009草本花卉&亩6000600060006000600011茶叶幼苗(3年以下)亩20002000200020002000初产(3年)亩40004000400040004000中产(4年)亩60006000600060006000盛产(5-20年)亩80008000800080008000附件3&&&&&&&内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市中区东兴区资中县隆昌县威远县1围墙乱石、土围墙平方米3030303030砖、石围墙平方米70707070702院坝(晒坝)三合土平方米4545454545砖、石、水泥砂浆平方米6060606060石板坝平方米50505050503粪池土粪池立方米1010101010水泥、三合土粪池立方米5050505050条石粪池立方米80808080804水井土水井口200200200200200条石水井口15001500150015001500压水井(含机械取水)口800800800800800机井口100010001000100010005坟墓普通土坟墓座800800800800800砖、石、水泥修砌座15001500150015001500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座250025002500250025006沼气池产气沼气立方米500500500500500未产气沼气立方米2002002002002007堡坎条石、砣石立方米200200200200200砼立方米300300300300300乱石立方米120120120120120水泥砂浆砌条石立方米2502502502502508水缸砖、石立方米100100100100100砼立方米1601601601601609地窖&立方米505050505010灶单眼灶(含:烟囱、瓷砖)个300300300300300双眼灶(含:烟囱、瓷砖)个500500500500500土灶个808080808011储柜砖、石、砼立方米808080808012沟渠条石衬砌米10010010010010013窑砖瓦窑座3000030000300003000030000石灰窑座6000060000600006000060000焦窑座10000010000010000010000010000014民用电杆水泥、木电杆根30030030030030015村道路泥结碎石路面米3030303030预制板人行道米3030303030砼路面(厚度18cm以上)米808080808016蔬菜大棚钢架大棚设施亩2000020000200002000020000竹架大棚设施亩6000600060006000600017水缸砖、石水缸立方米100100100100100砼水缸立方米16016016016016018水管钢管米1010101010胶管米5555519猪圈、牛圈、羊圈、鸡圈&平方米404040404020砖、石、混凝土柜&立方米808080808021沟渠衬砌元/米100100100100100未衬砌元/米303030303022窑砖瓦窑座3000030000300003000030000石灰窑座6000060000600006000060000焦窑座10000010000010000010000010000023水泥涵管管径&300mm米120120120120120管径300mm米505050505024围墙大门铁大门道10001000100010001000木大门道80080080080080025民用电杆水泥电杆根300300300300300木电杆根300300300300300附件4内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表序号结构类型标准(元/平方米)市中区东兴区资中县隆昌县威远县1砖混结构7807807307307302砖木结构5805805505505503土木、木结构4004003753753754简易结构150150150150150附件5内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及奖励标准表名称单位标准备注适用范围自建房统一建房搬迁费元/户、次全市1000元×2次1000元×2次&&&&原无房人无此项费用。提供现房安置的只支付一次搬家费。临时过渡费元/月、人内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200/月、人×6个月120元/月、人×12个月&&&&统一建房安置,每户每月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一次性发放12个月过渡费。超过12个月至房屋交付时止,按400元/月、人支付,原无房人无此项费用。资中、隆昌、威远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120元/月、人×6个月120元/月、人×12个月&&&&统一建房安置,每户每月不足360元的按360元发放。一次性发放12个月过渡费。超过12个月至房屋交付时止,按240元/月、人支付,原无房人无此项费用。乡镇80元/月、人×8个月80元/月、人×12个月&&&&统一建房安置,每户每月不足240元的按240元发放。一次性发放12个月过渡费。超过12个月至房屋交付时止,按160元/月、人支付,原无房人无此项费用。奖励元/户全市2000元2000元&&&&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出旧房的,可享受此费用;原无房人不享受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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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遂宁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单位:元/亩/年&&&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船山区安居区蓬溪县射洪县大英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永兴、仁里、南强、保升、西宁新桥、桂花、唐家、老池、复桥、河沙安居镇玉丰、聚贤、东禅、分水、保石、拦江、莲花、三家、石洞、会龙、西眉、磨溪、马家、大安、横山、..…
(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我区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外征地是按照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德阳市旌阳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德市旌府发〔2008〕32号)的规定执行。以上办法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制定。现我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四川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推进我市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
危旧房棚户区屋征收补偿、补贴及奖励标准(一)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1.房屋价值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2.搬迁补偿。征收住宅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一份《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拆迁中涉及的补偿、奖励等政策措施制定了统一标准。未来成都市被拆迁户可按照此《意见》,获得补偿、奖励等各项政策优惠。《意见》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户,除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外,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
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省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
商洛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商洛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
6月2日,记者来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的张闫村。这里即将成为国家级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的一部分。记者曾发现,有的地方村民在拆迁前突击加盖房屋,以图多获补偿款,“甚至几个星期就可以形成一条新街道”。同样处于拆迁工作一线的正阳街道办,情况如何?  中午时分,记者跟随渭城区正阳街道办的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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