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邮编新泰天宝铁路都修都修半年了为什么占用土地补偿...

村村通——新泰市天宝镇大东庄村的路什么时候才修啊?_新泰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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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回到家乡,看到家乡的路真是万分惆怅!记得小时候是那么的繁荣,村庄的路是那么的宽敞。可是现在坑坑洼洼,没有一点好路了,不知道是沙车压的,还是路的年岁太久了,还是没人管理了。。。开车回去,每次都把车喷的一身的泥巴,车的缓冲直接受损,现在老百姓除了年龄大的还在家乡,其他年轻人早已外流他乡,不敢回了,因为外面的世界一直在发展,可是自己的家乡呢?心有余而力不足(为了家乡的老父亲老母亲),仰天长叹:谁来修修天宝镇大东庄村里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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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新泰市实施莲花山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莲花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范和保障莲花山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景区管理水平,实现风景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政府《关于在新泰市莲花山风景名胜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泰市莲花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第三条 &新泰市莲花山风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依法行使景区内的风景名胜管理、林业园林管理、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使景区内规划建设管理、土地管理、地质矿产和水资源管理、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物价管理、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文物管理、宗教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具体内容见《新泰市莲花山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第四条 &行政处罚权在景区内依法由执法局集中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承担因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第五条 &执法局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管理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六条 &执法局应当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 &景区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2人,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第八条 &景区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设备、材料、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等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执法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法律文书。执法局给予违法行为人罚款处罚的,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和没收财物的处理所得全部上缴市财政。第十二条 &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财物作出没收、查封、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必须由执法局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制作清单。清单应当载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完好程度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实后签名或盖章。清单一式两份,由执法局和当事人各执一份。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并于当日将没收、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及清单交回执法局。第十三条 &执法局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退还当事人。对该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四条 &执法局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认为需要由有关执法部门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应将有关的调查材料移送有关部门,由发证机关核实后予以吊销。第十六条 &执法局作出下列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的,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备案:(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三)其他影响较大或者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的。第十七条 &执法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景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 &执法局应当建立执法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内部运行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执法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政府的层级监督管理和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十九条 &驻景区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执法局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景区管理的行为。执法局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执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执法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妨碍或以其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同时纠正违法行为。对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执法局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列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的,从其规定。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与景区管理有关的行政处罚权,经市政府研究后予以明确。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新泰市莲花山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附件:新泰市莲花山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
第一部分 & 风景名胜区管理 第二部分 & 林业园林管理 第三部分 & 旅游管理 第四部分 & 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部分 & 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 第六部分 & 水资源管理 第七部分 & 卫生管理 & 第八部分 & 环保管理 第九部分 & 交通路政管理 第十部分 & 工商管理 第十一部分 物价管理 第十二部分 文物管理 第十三部分 宗教管理莲花山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第一部分 &风景名胜区管理涉及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第二部分 &林业园林管理涉及林业园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 第三部分 & 旅游管理 涉及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 第四部分 &规划建设管理 & & & &总序号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律责任1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3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6条第1款第1项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4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55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7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6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9条第2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77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5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6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8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99建设单位建筑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5项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010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6项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11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1212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对不合格的按照合格验收交付使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31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第1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罚款1414应招标工程而未招标;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1515(一)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二)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三)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四)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的;(五)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七)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八)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的;(九)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第35条,《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0条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1616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1717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1款第2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818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1款第3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919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镇容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6条第1款第2项,《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1款第4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020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1款第5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212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1款第6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2222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1款第7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323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1款第8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424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1款第9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525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1款第10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2626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1款第11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2727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2条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828损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3条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927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6条第1款第3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3028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3130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53条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231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52条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3332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1、2、6项、第42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43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3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534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在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1、2、4、5、6、7项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635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4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部分 &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总序号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律责任371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382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多占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393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404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6条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415伪造、骗取或者擅自涂改土地证书《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39条其土地证书无效,没收土地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426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处非法所得的50%以下罚款437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448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59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4610对在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土地违法查处办法》第36条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可以采取查封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以予制止4711占有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二倍以下4812违反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4913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复垦;复垦不符合要求或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2条、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44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5条、第16条、第51条,《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第25条1、责令限期改正,缴纳复垦费2、可以处以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3、补交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10至12倍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至10倍缴纳;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与行政处分501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擅自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3条责令其限期办理批准手续;逾期不办理批准手续时,责令其停止开发5115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已经重建、扩建的,责令限期拆除5216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违反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44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二倍以下的罚款5317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418擅自采矿《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31条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可封闭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5519买卖、出租或转让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3项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5620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6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29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5721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20条第1款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5822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32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5923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33条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所在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6024擅自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遗迹《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35条第1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6125从事采矿、取土、爆破活动;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35条第2、3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6226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采矿、取土、削坡、爆破、过量开采地下水或者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的《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36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6327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37条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部分 & 水资源管理总序号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律责任64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7条第1款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652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7条第2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663在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34条第2款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674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3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封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685未经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桥梁或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2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696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条第1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707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条第2项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18擅自取水或未按规定取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第1、2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729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9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73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修建水工程的;(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修建水库的;(三)未经批准,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33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74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二)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的;(三)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37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对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可以查封、扣押专用于采砂的机具7512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9条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2元至5元的罚款7613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0条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7714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2条第2款,第56条第2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7815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2条第3款,第56条第3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7916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3、57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8017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8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8118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61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8219在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的,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第1款第1项,《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32条第2款第1项对个人处以3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8320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第1款第2项,《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32条第2款第2项在大坝管理范围内,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在大坝保护范围内,对个人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8421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正常运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第1款第3项,《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32条第2款第3项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8522在坝体修建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第1款第5项,《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32条第2款第4项经教育不及时清除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8623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鱼塘《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第1款第6项,《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32条第2款第5项对个人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8000元罚款第七部分 & 卫生管理总序号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律责任87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84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882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1条、第56条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89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57条第1款第6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904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915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第1款所列情形经警告仍无改进者;2.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3.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7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7条、第14条第1款第2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经处罚仍无改进者或不调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处以100元至400元罚款9261、不调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处以100元至400元罚款后,仍无改进者;2、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4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3、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4、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9371、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3条第4款第2、3、4项所列情形经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2、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3、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第3款,拒绝卫生监督者;4、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第7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第1款、第3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第7款、第23条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9481、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3条第5款第2、3、4项所列情形经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2、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9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9条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959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第3款、第23条第1款7项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9610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第23条第1款第9项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9711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第1款第1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9812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2、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3、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第1、3、5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9913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27条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0014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24条第1款第2项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10115破坏公厕设施、设备《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24条第1款第3项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10216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24条第3项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10317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66条第1款第3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0418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66条第1款第11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0519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69条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 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5000元计算10620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66条第1款第12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0721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第23条第1款第8项处以1500元至2万元罚款10822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8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第八部分 &环保管理总序号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律责任1091拒绝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0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102建设项目无防污设施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6条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1113向水体排放油类的;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第4项,第2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1124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的车辆或者容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6条第1款第3项,第2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113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1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1146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2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157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2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1168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46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179在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禽畜、网箱围网养殖的《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46条第2款责令限期改正11810未采取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4项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11911在人口集中区和特殊保护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1款、第57条第1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12012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2款、第57条第2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12113土法炼制砷、汞、铅、硫磺、焦炭、石油、有色金属等产品;新建水泥(特种水泥除外)、火电、钢铁、炼油、玻璃等小型项目。干线公路两侧2公里可视范围内和景区规划控制区内从事烧窑、碎石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1、40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2214在机关、学校、医院和居民、村民居住区内及其周围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以及其他散发有害气体的作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3、40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2315运输散装货物的机动车未采取措施,运输过程中因扬散、泄漏产生污染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8条、40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2416从事畜禽养殖、屠宰、制革、橡胶、骨胶炼制、骨粉、鱼粉、生物发酵、饲料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加工、生产活动,未远离居民居住区,恶臭气体对附近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32、40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2517建设项目噪声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8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12618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5条,《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49条第1款第2项、第2款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2719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等产生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2款、第44条第2款、第59条责令改正,可并处罚款12820拒绝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0条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2921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第1款第5项,第2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3022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第1款第9项,第2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3124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6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3223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和难以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35条第2款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13324在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违反有关保护规定,进行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第2款,第4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严禁违反有关保护规定,进行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开发建设等活动。对以建成的产生污染或破坏环境的项目进行关闭、停产。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部分 &交通路政管理总序号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律责任1341跨越、穿越(景区)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景区)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对(景区)公路造成损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1352擅自占用、挖掘(景区)公路;擅自或未按照标准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从事危及(景区)公路安全作业;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景区)公路上行驶;在(景区)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景区)公路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第1款、第45、47、48、50、52、56条、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9条、第56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1363在(景区)公路上及(景区)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景区)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景区)公路畅通的活动的;造成(景区)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或将(景区)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6、51、77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以下的罚款1374造成(景区)公路损坏未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3、78条处1000以下的罚款1385在(景区)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79条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1396未经批准在(景区)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80条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407擅自在(景区)公路上设卡、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4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1418在(景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第1款、第81条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主管部门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1429在(景区)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违反以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五)任何违章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6条、54条应当分别情况给予处罚:(一)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14310在(景区)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违反以下规定:(一)采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扩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或者进行其他类似作业。(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者倒运货物,停泊船只、排筏或者进行其他类似活动。(三)有任何妨碍(景区)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和畅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7条、55条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警告,责令暂停施工,待完善防护措施后复工;限期迁出规定范围。(二)罚款。(三)对已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失的,责令停止施工作业,赔偿公路损失;情节严重的,另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14411对违反规定行车,造成(景区)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6条第1款第2项限期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14512乱砍滥伐或者毁坏(景区)公路花草林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5条、第26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5条、第26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部分 &工商管理总序号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律责任1461(在景区内)无照经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47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5条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助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483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6条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上的罚款1494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销售商品短尺少秤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2、3项,第16条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1505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6、13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第1项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1516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4项、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第8项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527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第1款第3项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1538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7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1549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9条第6项、第22条可根据情节采取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15510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第7项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15611广告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7条第2款第8项、第39条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15712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2条第4项、《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6条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15813未经工商等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景区非法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6条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15914对(在景区)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条、10条(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地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十一部分 &物价管理总序号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律责任160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612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8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623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价格倾销;价格歧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第9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634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5条、第9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3、6、7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645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价格法》第40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30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656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价格法》第14条第7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0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1667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法》第42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1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1678责令暂停营业而不停止《价格法》第43条、第34条第3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3条处相关营业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689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价格法》第43条对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6910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法》第44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2条责令改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7011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8条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在其营业场地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改正第十二部分 &文物管理总序号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律责任171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1款第1项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72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1款第2项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73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文物保护法》第67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1744在建设、生产中发现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继续施工、生产造成文物破坏或损失《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第8项责令其停止施工和生产,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2万元以下罚款1755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文物保护法》第68条第3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76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1款第6项、《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777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1款第3项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788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1款第4项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799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1款第5项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8010转让、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文物保护法》第68条第1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8111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报告《文物保护法》第75条第1项责令改正18212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改变其用途未备案《文物保护法》第75条第2项责令改正1831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文物保护法》第75条第3项责令改正18414刻划、涂污或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2款、《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57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18515破坏性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9条第1款、第42条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18616擅自移动或毁坏文物保护标志、界桩《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38条第2项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18717擅自拓印、复制文物或违反规定拍摄电影、电视、图片《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38条第7项没收其拓印品、复制品、胶片和非法获取的资料,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18818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拒不上交《文物保护法》第74条第1项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8919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文物保护法》第74条第2项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9020挪用或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文物保护法》第43条、第70条第5项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9121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56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9222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58条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932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建窑、取土、挖渠、开山、采石、凿井、开矿、毁林或擅自兴建工程以及有其他危害文物安全活动《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38条第5项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赔偿损失,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19424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文物保护法》第70条第1项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9525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不如实报告其结果《文物保护法》第75条第4项责令改正第十三部分 & &宗教管理总序号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律责任1961(一 )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和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二 )侵占、损毁和挪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财产和收入的;(三 )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造成不良后果的;(四 )其他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30条,《宗教事务条例》第39条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1972(一 )未经批准重建、拆除寺观教堂的;(二 )未经批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三 )接受外国办教津贴、传教经费或者擅自接受外国捐赠的;(四 )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以及拍摄影视片的;(五 )未经批准建造露天宗教标志物的;(六 )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设施进行宗教活动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宗教性捐赠的;(七 )在对外交流、交往中违反规定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33条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983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宗教事务条例》第40条第2款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1994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事务条例》第40条第3款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05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宗教事务条例》第41条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2016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含有下列内容的:(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宗教事务条例》第7条、第42条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7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宗教事务条例》第43条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038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宗教事务条例》第24条、第44条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049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 & 《宗教事务条例》第45条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20510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宗教事务条例》第45条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611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主持宗教活动和非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或者进行其他教务活动的《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32条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0712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新建寺观教堂或者建造露天宗教塑像的《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34条责令拆除或者改作他用,并处以工程总造价5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20813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宗教事务条例》第18条、第19条应当接受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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