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赵仁树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平程程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赵晨亮,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安徽欣鑫工程机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田家庵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李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晨亮、安徽欣鑫工程机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紛一案中,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