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发〔2016〕3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於调整最低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關于同意丹东市调整最低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准的函》(辽人社函〔2016〕10号)意见,现将我市最低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准调整如下:
一、月朂低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准
(一)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由1050元调整到1320元;
(二)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大孤山经济区由900元调整到1200元
(一)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由9.8元调整到13元;
(二)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大孤山经济区由8.6元调整到10.8元。
调整後的最低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