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刚从乡镇政府领导职位调入县级惠阳供销合作联社社的,...

县供销联社归什么管?-百科大全-就爱阅读网
县供销联社归什么管?
不错,待遇感觉比银行好
供销社一般是乡镇一级国有商品零售店,原属国有企业职工。现在绩多数已经改制了,与私营业主没有什么区别。供销联社就是乡镇一级供销社的主管单位,一般在县一级才设立,属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的规定,供销联社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2.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3.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4.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5.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6.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7.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管不了,现在是放开了的。
属于事业单位。此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属于公务员,但是待遇还是不错的。
乡镇一级叫供销社,县级以上叫联社
以下是该机构的职能工作:一、参与研究拟定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负责研究拟定全区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二、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废旧物资、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三、指导各级联社发挥人才、信息、科技、经济的优势,为发展城乡经济服务。四、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引导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及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农民社员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六、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是的,不过现在供销社已经很少了,老早是这样的。
纠正一点,公务员到了参照单位就是参照身份了,参照身份的人到行政单位就是公务员,两者可以相互调动,身份随动而变。放心吧,只要是公务员或参照人员,不论怎么改革都会为你考虑好后路的。
山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省人民政府领导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办社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服务。直属事业单位有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市场信息报、省商业供销职工医院等。 山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是省人民政府领导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主要职责有: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供销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及地(市)社班子建设;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社的意见和要求,争取扶持政策,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负责社有资产的管理,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帮助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和有组织地进入市场,加强系统的联合与合作;指导各级供销社发挥人才、信息、科技、经济的优势,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合作,为发展城乡经济服务;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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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成立于1951年2月,是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省政府领导,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担负着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日用消费品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加工、储藏和销售;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引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以及农村服务业等各项任务。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内设处室8个,出资企业7家、直属学校3所、主管社团6个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历史沿革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的前身是广东省合作总社,成立于1951年2月,1954年10月改名为广东省供销合作社,1958年3月与广东省服务厅合并为广东省第二商业厅(保留供销合作社名义),同年6月广东省第一、第二商业厅合并,成立广东省商业厅(对外仍保留供销合作社名义)。1961年9月广东省供销合作社与广东省商业厅分署办公。“文革”初期,广东省供销合作社再次合并到广东省商业厅,1975年5月又与广东省商业厅分署办公,1983年7月,第三次合并到省商业厅,1985年4月,第三次从省商业厅划出,单独建制,但不再作为国家行政机构,对所属各级供销联合社负有组织、协调、监督和提供服务的责任。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机构职能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省长朱小丹考察平价商店
是全省供销社的联合组织和领导机构,由主管农业农村工作的省领导分管,属事业单位编制,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其主要职能是:研究制定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对政府授权和有关部门委托经营的商品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引导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发展农业产业化;组织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交流;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供销合作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代表全省供销合作社参与全国总社的各项活动,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全国总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省社领导
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
陈 栋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
周根旺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
伍力及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事会主任
省社召开2013年直属单位工作会议
何启环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
林少俊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
陈容秋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
黄蓝辉 副巡视员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机关处室
一、负责督查省社党组会议和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各项决定事项、重要工作部署和省社领导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省社党组会议、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及综合性会议的会务工作。
三、负责省社机关文秘、保密、机要、档案工作。
四、负责对外新闻宣传、政务社务公开、网络信息更新工作。
五、负责办理外事及因公赴港、澳、台地区工作。
六、负责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应急突发性事件处理工作。
七、负责省社机关后勤行政工作。
广东天禾开展2012年新员工训练营
综合业务处
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系统推进“农超对接”和建设平价商店工作。  二、负责省社综合性文件材料起草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系统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的网络建设和龙头企业建设。  四、负责指导全省系统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经营管理。  五、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全省系统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市场整顿及质量检查、监督。  六、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全省系统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合作指导处  一、负责指导全省系统联合社和基层社体制改革工作。  二、负责指导全省系统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协调消费、金融等领域的合作社发展工作。  三、负责全省系统市级和县(市、区)级供销社综合业绩考核、专业合作社考核工作。  四、负责全省系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科技项目审查、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鉴定科技项目成果;负责全省系统质量管理、标准化及有关认证的检查监督工作。  五、负责参与合作经济有关政策、法律和规章的拟定工作;负责指导全省系统普法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省系统合作社文化的研究、总结和推广,推动合作社知识的普及工作;负责全省系统供销社标识的规范使用和推广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省系统社员股金的规范发展、使用和管理,防范股金风险工作。  八、负责指导全省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文明行业行风活动工作。  九、负责城市供销社改革和发展;协调指导全省系统集体商业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省系统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协助省社主管的省一级社团的筹备、申报工作。  十一、负责广东省合作经济学会工作。
  科技工业处  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系统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的网络建设和龙头企业建设工作。  二、负责推动全省系统社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全省系统龙头企业考核工作。  三、负责全省系统基本建设投资和发展项目规划工作,负责对省社投资企业的经营、非经营性重大投融资项目的审查论证,配合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报批;负责指导全省系统经贸合作、招商引资和组织全省系统参加商品展销(交流)会工作。  四、负责指导全省系统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烟花爆竹、图书等经营管理。  五、负责全省系统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预测、发布、反馈等工作。  六、负责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全省系统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的市场检查、监督和管理。  七、负责指导全省系统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的科研工作。  八、负责全省系统再生资源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  九、负责全省系统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省系统安全生产及“三防”救灾工作。
  财务会计处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法规;负责研究制定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省社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全系统开展信息化建设;负责省社机关办公自动化和网站建设工作。  三、负责全省系统会计核算、会计电算化和会计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及财务分析工作。  四、负责指导全省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系统社有资产和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工作。  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社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社有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省社发展风险资金管理办法;编制省社直属企业社有资产收益预算,负责收缴省社社有资产收益及使用管理工作。   六、负责省社直属单位社有资产的运营、项目投资、重大资源整合、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监督及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七、负责省社机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负责省社机关行政经费预决算编制、核算和管理;负责省社机关政府采购核算管理以及省社直属事业单位经费预决算的审核、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省系统统计制度的制定和统计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及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做好全省系统会计统计应用软件的维护工作。
  人事教育处  一、负责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落实省供销合作联社对人事工作的部署和决定工作。  二、负责省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的资格审查及有关换届、选举工作。  三、负责省社机关干部的考核、任免、交流、奖惩工作;负责省社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调配工作;负责人事统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察、任用、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省社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主管社团的人事工作。  五、负责省社机关的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及医疗保险等工作,检查协助省社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工作。  六、负责研究制定全省系统教育培训规划,负责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省社机关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全省系统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协助省社领导管理直属学校,指导全省系统职业技术学校工作。  七、负责省社机关及检查监督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落实离退休人员待遇。  八、负责省社机关及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和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查报批。  九、负责统战和扶贫工作。
  党委办公室  一、负责省社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普法宣传教育。  二、负责省社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管理。维护党员合法权利和权益,检查党员领导干部的双重组织生活,检查督促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及换届选举工作,办理与直属单位党组织相关的事项,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负责做好省社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各项工作;配合做好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配合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四、负责省社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指导全省系统工会工作。  五、负责省社机关及直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监察审计室  一、负责省社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二、负责省社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党纪、政纪和依法行政等纪律教育工作和有关制度的规范、完善、检查、落实工作。  三、负责协调检查全省系统反腐倡廉工作。  四、负责制定、检查、监督、实施省社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负责聘请中介机构对省社机关和直属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六、负责全省系统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协调检查全省系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监事会办公室  (与监察审计室合署办公)  一、负责与省社监事会监事的联系和沟通;负责全省系统监事会工作的协调、交流、督促及专题调查研究。  二、负责受理社员社及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对省社理事会的意见和反映。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办社方向和国家委托任务的落实以及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协助省社相关处室推荐派出监事人选,协助粤合公司对派出监事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改革发展
经过多年来的改革发展,全省供销合作社正在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成为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由省、市、县(市、区)、乡镇四级供销合作社组成,现有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20个、县(市、区)级供销合作社101个,乡镇基层供销合作社1107个,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法人企业891家,营业网点34237个,拥有资产总额293.2亿元,从业人员8.6万人,是我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服务三农
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工作部署,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围绕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按照“立足三农,服务城乡;担当责任,防范风险;正本清源,企业为重;联合发展,共享利益”的工作思路,重点抓好社有企业改革发展,切实强化系统指导服务,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推进农超对接和平价商店建设,加快联合发展步伐,着力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2011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实现销售总额445亿元,正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开创广东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引用日期]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引用日期]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引用日期]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引用日期]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引用日期]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意见
内政办发〔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大力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层社)改造新建工作,打造了一批基层社标杆社,基层组织覆盖面不断拓展,经营服务功能逐步提升,对农牧民的组织带动能力明显增强。但与此同时,基层社经营服务设施陈旧、为农牧服务综合实力不强、与农牧民利益联结不紧密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基层基础薄弱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制约着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社建设,夯实供销合作社组织基础和经济基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总体要求 &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发展理念,积极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构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坚持扩大覆盖面与提升质量并重、改造与新建并举,突出合作经济属性、综合服务功能和农牧民为主体的改革要求,创新体制机制,统筹规划布局,改进经营服务方式,拓展经营服务领域,盘活存量资产,全力打造融自主经营主体、为农牧服务载体、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为一体的综合性新型基层社,成为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为农牧服务的基石,为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为农牧服务宗旨。立足“三农三牧”,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为农、务农、姓农”。 &
  2.坚持合作制基本属性。建立让利于民、返利富民的机制,密切与农牧民的利益联结,真正办成农牧民认可、农牧民社员为主体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3.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市场需求和农牧民需要为导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内在活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4.坚持开放办社与联合发展。统筹财政资金、社有资本、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基层社建设和运营,加强与系统内外为农牧服务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形成为农牧服务合力。&
  5.坚持因地制宜与因社制宜。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分批推进,不搞“一刀切”。&
  (三)主要目标。自2017年起,用4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做强一批、改造一批、新建一批基层社,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能力,努力建成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新型基层社组织体系。到2018年末,实现基层社组织体系和经营服务网点基本覆盖全区苏木乡镇(700个以上);到2020年末,创建基层社标杆社400个以上。&
  二、基层社的主要职能&
  基层社要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好苏木乡镇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领办和创办农牧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实现基层社与农牧民合作社融合发展;兴办嘎查村级综合服务社,积极开展农牧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畜产品、再生资源经营业务,对接并开展农村牧区电商服务站建设工作;建立为农牧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托管、智能配肥、农机作业、草牧场托管等业务;有条件的地区要构建为农牧服务综合平台,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承接各部门在苏木乡镇的为农牧服务项目,充分发挥基层社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三、重点任务 &
  (一)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基层社建设工作。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旗县级联合社)是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的关键环节,是基层社建设工作的直接组织和实施者。旗县级联合社要强化组织领导、行业指导、建设基层、资产监管、制度管理等功能,优化内部机构设置,推动各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升科学决策水平。根据苏木乡镇设置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做好基层社的规划设计与网点布局,分类推进基层社建设。以旗县级联合社社有企业和基层社为依托,整合旗县域为农牧服务资源,抓好直接面向农牧民生产生活的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可成立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与旗县级联合社以“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的方式进行运营。&
  (二)着力创建基层社标杆社,示范引领基层社加快发展。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要求,实施“百县百社”振兴计划,创建一批综合实力强、服务功能全、与农牧民利益联结紧密的基层社标杆社。标杆社要有符合标准化要求的房产、土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能保持持续的盈利能力;有领办创办的农牧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能积极开展土地托管、智能配肥、草牧场托管等农牧民需要的农牧业生产服务;建立健全农资、农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经营服务网络;辖区内兴办的嘎查村级综合服务社覆盖当地70%以上的行政村。全区每年创建基层社标杆社100个以上。&
  (三)推进薄弱基层社改造提升,增强基层社的经济实力和服务能力。各地区要通过财政扶持资金引导、联合社自筹资金、吸纳社会资本、“村社共建”等多种方式对薄弱基层社进行改造提升,吸收农牧民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入社入股,促进基层社组织功能和经济效能的有效发挥。通过改造提升,使薄弱基层社达到“七有”,即:有工商注册登记的营业证照;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和办公场所;有规范的章程和规章制度;有规范的“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有规范的嘎查村级综合服务社或服务中心;有领办和创办的农牧民合作社(有条件的地方要组建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有为农牧服务经营业务和项目建设。全系统每年改造100个左右薄弱基层社,到2020年全面完成改造任务。 &&
  (四)加快空白地区基层社新建工作,实现全区基层社建设苏木乡镇全覆盖。对没有基层社的空白地区,要坚持“政府主导、供销合作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基本方针,以农牧民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为依托,联合嘎查村“两委”,吸收社会企业以及当地有实力的农畜产品经纪人、农村牧区生产经营大户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基层社新建工作。大力推进基层社、农牧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三社融合”发展的模式,为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奠定基础。到2018年末,新建基层社基本覆盖全区空白苏木乡镇。&
  (五)密切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打造基层社与农牧民的利益共同体。基层社要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牧民”的要求,逐步完善基层社治理结构,落实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监事会制度。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吸纳农牧民和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成为基层社社员。通过旗县级联合社或基层社注资、项目扶持以股代投、业务联结等方式,在苏木乡镇积极领办创办农牧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嘎查村级综合服务社与基层社一体化运营。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嘎查村“两委”负责人、农村牧区能人、返乡大学生等入社参选,使德才兼备者成为基层社的领导者。建立健全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返利相结合的收益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牧民出资、农牧民参与、农牧民受益。&
  (六)拓展为农牧服务领域,构建新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基层社要积极组建为农牧服务中心,推广“土地(草牧场)托管”服务模式。在农区开展土地托管及测土配方、智能配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贮藏、农技培训等农业生产服务,在牧区开展草牧场托管等牧业生产服务。推行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等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模式,满足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农牧民的生产服务需求。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基层社,培育发展农村牧区合作金融。因地制宜发展生产、供销、信用 “三位一体”综合合作,通过组织体系的整合重组,推进生产、供销、信用三大服务资源的融合;依托生产和资金互助功能,内生性发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系统品牌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品牌培育、保护和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基层社构建农畜产品质量标准和追溯体系,提升产品的诚信度和附加值。开展“互联网+基层社+现代物流”行动,加快“供销e家”县域电子商务运营中心建设工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依托基层社建设农村牧区电子商务服务站,提供代购代销、话费充值、生活服务缴费、快递收发等服务。有条件的基层社要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养老幼教、文化娱乐等公益性服务。 &
  四、保障措施 &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牧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牧民的理念,把加强基层社建设工作纳入当地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抓好建设规划和任务落实工作。同时要落实好旗县级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政策,按职数和编制数配齐理事会、监事会领导班子和联合社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确定2018年为基层社建设年,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推进基层社建设工作,落实相关政策,帮助基层社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要做好基层社建设相关工作的组织、安排和督导,并对基层社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档立卡,一社一册,建立全区基层社信息数据库。&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基层社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快制定出台扶持基层社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基层社改造新建工作。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资金安排要进一步向基层社倾斜。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要按照公益类项目标准,采取政府补助方式解决基层社办公及其经营服务网络终端、经营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对基层社合法取得、长期使用,但因年代久远,难以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土地,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简化审批程序,及时给予确权登记。旗县(市、区)要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涉牧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享受小微企业或农牧民合作社的相关扶持政策,减免相关税费。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牧民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自治区、盟市要整合社会资源,大力推动社有企业经营业务向下延伸,支持旗县(市、区)为农牧服务综合平台建设,带动基层社改造与发展。&
  (三)强化监督考核。旗县(市、区)要把基层社建设纳入政府年度实绩考核体系范畴,明确目标责任,定期对建设情况进行督查,每年年底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要提高基层社建设在系统年度综合业绩考核中的权重,建立领导干部和处室分片包干制度,全面督促和落实建设任务。发挥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本级社有资产收益支持基层社建设的作用,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盟市、旗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负责人给予适当奖励。同时要对纳入“百县百社”振兴计划的基层社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基层社标杆社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2017年12月 5 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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