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星辰变宗族任务突然消失了!10几个人!我是族长!没...

星辰变里面我加入了宗族,宗族也是可以回去的,但是我的抬头名字上面就是显示不出宗族的名字,怎么回事?_百度知道
星辰变里面我加入了宗族,宗族也是可以回去的,但是我的抬头名字上面就是显示不出宗族的名字,怎么回事?
我有更好的答案
最下面有一个称号选项点进去有前缀称号和头顶称号里面就有宗族名了
采纳率:24%
星辰变很烧钱,应该学学人家征途2,不卖装备,最大的特点就是取消了时间模式的门槛,又消除了道具模式的不公平问题!
星辰变的游戏模式很落后,征途2都用第三代模式了,公平游戏模式,而且都取消了RMB商城,非常的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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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那个大水晶进入后下面有一条图,像竹简的图点击接任务就OK了!当然宗族族长要发布任务才行。
宗族发布任务是玩家发的还是系统发的?系统法的话什么时候发?
有两个任务赛!!
第一个就是要你打不低于你的等级的怪物50个
第二个就是要靠五行传送阵进入的地方根据任务的不同进入不同的层次!!!
要宗族组长来发布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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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家紫月 关于星辰变宗族的一些心得
 星辰变 CGWR 得分CGWR:18 位
  星辰变伴随着我走过了许多的日夜,每天与我的宗族兄弟们一起出去PK,任务岂是一个爽字了得~!
  关于宗族,我也有了些自己的浅显认识,特在这里公布,希望有助于大家更好的游戏。
  一、宗族的加入与建立
  炎京宗族管理人秦宗处,达到金丹期的玩家可以付出5个下品元灵石建立宗族,建立时取好名字,选好驻地(金木水火土,注意,属性与以后自己对宗族的建设相关。比如,属性为木的领地,建设迷阵时需要木晶石)有3人响应时,宗族便可成立。打算加别人宗族的玩家可以自行联系对方族长或副族长,让别人来邀请你便可以加入了。
宗族的加入与建立
  二、宗族必要的建设
  宗族里,紫月觉得最重要的建设,便是传送阵了。因为五行山迷阵的开启,五行密境赏金任务,以及宗族内的玄晶府的气息任务都是与之相关的。初期宗族建设,建议族长建立宗族后,立即建设传送阵。
  三、宗族任务
  宗族任务是由族长或副族长发布的。紫月目前能发布2个,一个是先锋使的考验。任务内容是消灭50只等级比自己高的怪(注意,与赏金不同,此处是高于自己等级),奖励是1W2经验以及一个五行晶石,还有宗族贡献和宗族繁荣以及宗族资金(PS:注意,这个资金族长是可以提取的,不知道这个算不算发财的一种小手段)的增加。五行晶石在我们区5000一个,紫月觉得这个任务可以和五行残片任务联系起来每天一起做。而且,刷练体15J副本时可以跟着赏金一起顺带完成这个任务。另一个宗族任务是玄晶府的气息,需要由传送阵支付一定金钱进入五行山,时间限制为10分钟。五行山迷阵里面有大量妖兽,打败它们可以获得无色晶石,五行晶石等。一层以水晶石为准,二层为火,三层为木,四层为土,五层为金。任务要求获得20个某种气息,打怪获得。此外,五行山里面会有大量玄铁矿以及通灵草。有些区一草难求的,这个地方可能帮你小赚一笔了。另外,提醒大家,五行山里面仙魔夹杂。大家打怪采集的时候也要注意地方阵营的偷袭,进去之后与同阵营玩家结拜为好。
  好了,紫月目前对宗族也就了解这么多,以后会一如既往的探索并与大家分享经验,希望大家喜欢!!
  特别说明:本文来源“星辰征文”,作者紫月枫痕 (论坛ID:)。声明:新浪网游戏频道登载此文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绝不意味着新浪公司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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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势力在乡村存在的原因
09-12-06 &匿名提问
论土地革命时期赣南农村的社会矛盾                                    ——历史人类学视野下的中国土地革命史研究
                                         饶伟新   以革命史的视野和阶级斗争的角度来看,发生在赣南等广大边界地区的土地革命运动,全然是一场阶级阵线分明的革命斗争。但是,在土地革命时期赣南地区具体的社会历史场景中,不同社会人群之间的分化与对立呈多元状态,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介入土地革命运动,从而使党的革命斗争充满了复杂性,而不完全表现为单纯的阶级斗争。因此,在历史人类学的研究视野下,结合区域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因素的分析,有可能丰富和发展对中国现代土地革命运动的认识和理解。
   一、前言    赣南是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现代革命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赣南土地革命运动的发生发展与该地区具体的社会历史环境具有紧密的历史关联。(注:本文所谓“土地革命”,泛指20世纪二三十年代共产党人在赣南等江西南部农村地区领导发动的一系列革命活动,包括早期的农民暴动和随后的苏区革命乃至长征之后的游击战争。)从往常的革命史研究视野来看,20世纪二三十年代发生在赣南等地的中国现代土地革命运动,其最重要的历史内容和历史特征就是农民与地主之间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即在革命前夕,赣南农村的土地问题和社会分化十分严重,且集中表现为土地的分配极端悬殊,农民与地主之间的阶级矛盾尖锐;毛泽东等早期共产党人即以这一深刻的社会危机为重要时机,用一种新型的革命理论即阶级斗争理论为指导而策动了这场土地革命运动。长期以来,人们对土地革命运动的了解和认识也大体如上所述。但是,如果我们“回到”或把研究的视角转向土地革命时期赣南农村地区具体的社会历史场景即会发现,在革命斗争的实践过程中,共产党人所面对的其实远远不只是农民与地主之间的阶级矛盾的问题,土地革命运动的历史内容也不仅限于单纯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这是因为,当时赣南农村社会的分化,不仅包括地主与农民之间的阶级分化,还包括各种不同社会人群(或族群)之间的分化与对立,如在早来的土著居民与晚来的客户之间,大姓与小姓之间,大族与小户之间,以及不同的地方政治派系之间,都存在着很深的界限和矛盾;这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农村社会分化和社会矛盾,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土地革命的发展进程,并对党的“阶级斗争”的革命策略提出了挑战。由此,笔者以为,要对土地革命运动的历史内容以及党的“阶级斗争”的革命策略有一个全面、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就必须从历史人类学的理论高度和区域社会史的总体视野,去了解和探讨赣南农村地区整个社会分化和社会矛盾问题及其与土地革命运动的历史关联,而不应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阶级分化”、“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讨论和分析。(注:换言之,就是运用历史学和人类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占有地方历史文献和田野调查(包括革命亲历者的调查报告和回忆录)的基础上,把土地革命运动置于发生发展的具体社会历史环境中,对其进行整体的、内在的和相互联系的考察和分析,以超越单纯的片面的阶级分析模式,深化对中国土地革命运动史的研究。)本文依据有关地方历史文献及文史资料(包括毛泽东等共产党人当时的调查报告及后来的回忆录),着重从土客矛盾、地方宗族主义和地方派系斗争等方面,对土地革命时期赣南农村地区的社会分化和社会矛盾,及其对党的革命斗争的历史影响和制约,以及党的革命策略作综合考察和初步分析,以期深化对赣南土地革命运动的认识,并就开拓中国土地革命史研究的新视野进行讨论。(注:有必要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虽然也有研究注意到了土地革命时期赣南等边界地区的土客籍矛盾问题、乡村宗族问题并加以考察,但笔者以为,这些考察或注重于阶级斗争的分析,或是一般性的叙述,缺乏深度的历史分析或区域社会历史环境的整体把握,仍然属于单纯的革命史或党史角度的研究,因此,对土地革命发生发展的具体社会历史环境进行整体的、内在的和相互联系的考察和分析,仍然是有必要的,本文的目的即在于此。有关研究请参见万芳珍:《清前期江西棚民的入籍及土客的融合和矛盾》,《江西大学学报》1985年第2期;裘之倬:《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土客籍矛盾问题》,收入《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林济:《大革命及土地革命时期党对乡村宗族的认识与政策》,《中共党史研究》2002年第5期。)    二、户籍差别与土客矛盾    土客籍的界限和矛盾问题,是土地革命时期赣南农村社会分化的一个突出表现。所谓“土客籍”,指的是拥有本地户籍(即“本籍”或“土籍”)的本地人和来自外地的“客籍人”两大社会群体;他们分布在赣南(以及赣西南和赣西北)等广大的江西边界地区,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十分尖锐、严重。1928年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即指出:“土籍的本地人和数百年前从北方移来的客籍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界限,历史上的仇怨非常深,有时发生很激烈的斗争。这种客籍人从闽粤边起,沿湘、赣两省边界,直至鄂南,大概有几百万人。客籍占领山地,为占领平地的土籍所压迫,素无政治权利。”[1](P74)由此看来,赣南等边界地区的土客籍矛盾由来已久,双方不仅界限分明,而且积怨很深,构成了这一地区严重的社会分化和族群矛盾。    从历史渊源来看,那些与“土籍”对立的“客籍”,其实并不是通常所说的早期历史上的北方移民,而是明清时期从东南地区来的福建人、广东人。明末清初以后,江西沿边的丘陵高地地带掀起了大规模的移民开垦高潮,其中大量的闽粤民人翻山越岭来此进行垦山种地,他们后来逐步定居下来,成为近现代江西居民的重要组成部分。[2](P17-33)[3](P26-31)不过,在当地定居入籍的过程中,由于受到清代里甲(或称图甲)户籍制度以及土著居民的制约,这些闽粤移民并不能轻易取得当地正式的里甲户籍,即与土著户籍同等并列的正式民图户籍,他们多数情形下只能把户口和田产寄放在新移居地的、由当地土著控制和支配的图甲户籍中,这就是所谓的“寄籍”或“客籍”。[4](P49-56)[5](P84-93)具体说来,清代闽粤移民“寄籍”赣南的情形大概有两种:一种就是在新移居州县土著民之图甲户籍(即一般民籍,是为“土籍”或“本籍”)的末尾另立户名而附籍当地,名曰“民尾户”。如据乾隆《南康县志》记载,雍正九年(1731)有“东粤新民五十一户入籍”南康县[6](卷19《杂志》),即“附于土著各图甲之尾,编立户名,收银完赋”[6](卷3《赋役志·户口》);又如乾隆《赣县志》卷3《疆域志·坊都》指出,赣县“坊都皆有图,计一百零九图,每图凡十甲。……赣近数十年来,闽广流寓者,置立田产,并不遵例入籍充役,创立民尾户名色,附於百九图之外,钱粮自行完纳,编审书算概不与闻”。这种专门为福建或广东等外来移民而设置的“民尾户”户籍,是一种既附于土著图甲户籍末尾、又与土著图甲户籍相区分的户籍类别,这就从制度上使外来的处于“客籍”地位的闽粤移民与本地的处于“土籍”地位的土著居民区分开来。这种户籍区分或差别的实质在于:“民尾户”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临时性的户籍,它未配有科举名额,属于“民尾户”户籍的闽粤移民在新移居地并不享有土著民所拥有的在民籍定额中参加科举考试的权利,其结果造成土客籍双方在社会身份、地位,特别是晋升机会上的不平等,并由此形成深刻的社会裂痕。闽粤移民“寄籍”赣南的另一种情形,就是把田产及税粮都附寄在当地土著的图甲户籍内,即他们依附“土籍”之下,根本没有自己独立的户籍,故而就不可能享有在当地参加科举考试等基本的社会政治权利。1989年石城县花园岭罗氏新修的《罗氏闽赣联修族志》中收录了撰于清中叶的《户籍志》,其中即指出:“自古有田则有赋,有赋则有户,流寓、土著莫不皆然。惟石(城)邑之规独异,编户九里,里分十甲,立一长。自里长之名创,凡寄居者,置(产)必附其末,名为甲首。甲首之户,世数虽多,粮赋虽广,子孙不得莅籍与试。”在这里,外来的“寄居者”把田产钱粮附寄在普通里甲中的“里长户”(一般为土著大户)末尾而获得的“甲首户”户籍,虽然在形式上构成州县正式里(图)甲户籍系统中的一户,但在实质上,它完全受到“里长户”的控制和约束,属于“寄籍”的性质;纵使子孙繁衍数世,田产粮赋众多,寄籍的“甲首户”亦难以取得独立的户籍和参加科举考试的权利。例如,明末清初从闽西先后迁居赣南石城县珠坑乡等地的罗氏和孔氏均属此类“寄籍”户,长期遭受其主户的控制和勒索,土客籍矛盾极为尖锐。[7](P108-111)这种“寄籍”性质的“甲首户”受制于土著大户(即“里长户”)的情形,其实并不是石城县所独有的现象,在赣南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如康熙年间,瑞金县绅士杨兆@①在《与张邑侯书》中曾指出:“有不能起户者,寄其丁粮于大户,谓之甲首。本户(即‘大户’或‘里长户’)之于甲首,如驱使奴隶,大当之年恣其需索,莫敢谁何。弊习相沿,牢不可破。”[8](卷11《艺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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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我国现今形势下,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农村的稳定至关重要,而当今农村的宗族势力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诸多因素之一。宗族势力抬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人口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宗族势力的盛行,危害农村基层政权,促生违法犯罪和封建迷信,导致畸形婚姻,危害甚广。为了消除其对社会的危害,应在政治上完善制度,经济上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文化上提高农村人口思想文化素质,在法律给予严厉制裁、打击入手,彻底肃清、扼制、转化农村宗族势力,保持大局稳定。关键词:宗族势力 宗法统治 稳定 基层政权 违法犯罪 封建迷信 畸形婚姻研究社会治安秩序的一般规律,必须揭示和剖析社会治安秩序与相关的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及其他社会因素的因果关系。这是因为从宏观上看社会治安秩序的现状,趋势或结果,不是由某个单一原因引起的,而由社会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来决定的。其中,农村宗族势力对农村社会的影响不容忽视,它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因素。一、农村宗族严重影响农村稳定为了遏制农村宗族势力对农村治安形势的影响。我们首先必须找出导致农村宗族势力抬头的原因。第一,目前农村基层政权的组织建设不得力,不能很好地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第二,农村经济落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低,都能导致农村沉重形势的恶化;第三,在与社会治安秩序相联系多种因素中,意识是最活跃的原因,其中宗教、民俗、传统观念等因素都是导致宗族势力抬头的原因;第四,作为人类活动的负面结果的社会治安秩序问题,与人口素质有重要关系。人口因素对治安秩序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包括人口的控制年龄受教育程度,社会化水平以及人口的数量、密度、职业和流动状况等,这些都是可以导致农村宗族势力抬头的因素。不容否认,宗族在农村也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它能很好地团结组织群众,有时能协助基层政权处理民事纠纷,有些宗族受其传统的熏陶,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并对其它群体产生积极影响。当然,当今农村中的宗族努力往往是消积影响大于积极影响。二、农村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构成严重危害目前,在农村地区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传统的宗族势力已成为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生活的一支主要力量,宗族势力的存在,对农村基层政权,构成了直接而严重的危害,其危害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的比较明显。第一,对抗基层政权,干扰正常工作几年来,随着农村宗族势力的抬头,不少地方的农村宗族势力已开始干涉地方行政事务,有时甚至将宗族利益凌驾于国家集体利益之上,对抗基层政权,干扰正常的工作。他们置国家法律、政府法规于不顾,公然抵抗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执行。在处理政治权利、经济利益的分配、各项提留款物的上缴、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等问题时,如果乡、村两级组织不能够满足宗族的要求时,一些宗族势力就敢与基层政权相对抗。如湖南省岳阳市某村许姓村民连续四年少交国农额禄4万元,拖欠上缴税款2万多元,后来乡干部进驻该村整顿,结果遭到该族长为首的100名许姓群众的围攻殴打,有6名乡干部被打伤。由于基层政权不断地遭到宗族势力的围攻,有时办公室被破坏,有时基层干部受到人身攻击,严重地干扰了基层政权的正常工作。第二,架空基层政权,实行宗法统治在宗族势力强大的地方,一些长年热衷于宗族活动的人,被本族人封为族长,这些人有一定的煽动能力,他们成立非法组织,采取喝血酒,咏族歌,祭祖宗等办法擅自设立一套机构,强迫本族的群众听从他们的安排,架空基层政权,轻视、绕开、排斥国家法律和基层政权的“权威”,这就出现了族权大于地方政权的现象,基层政权被架空。他们不依法办事及解决纠纷,一些大姓群众公开声称:“解决纠纷,村与村靠拳头,姓与姓靠屋场”。根据我国宪法的精神,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要求依法办事,尊重法律的最高权威,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宗族势力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贯彻执行,他们蔑视法律,绕开法律,在族内实行不平等,这是违背法治精神的。据《中国检察报》日载,湖北省北部一朱姓村子于1989年制定族规时说:“凡本族发生的各种纠纷和案件,一律由族委会直接处理,不能上告,如谁上告按背叛族规论处。”他们把乡镇组织和基层政权排斥在外,有的地区族长的权力大于村长,族长不到问题休想得到解决。由此可见,在宗族势力强大的地区,基层政权已失去了它应有的组织和管理权威。第三,操纵基层政权,影响正常工作在农村基层选举活动中,各大宗族为本姓候选人拉选票的事时有发生,有时地方的宗族族长就通过在本族内拉选票的方式,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下的非法手段,谋取到村干部的位置,操纵基层政权,影响正常工作。于是农村的民主选举也往往蜕变为各宗族间为本宗族寻找代理人的势力较量,在一些村子中,各姓氏的地位,直接体现为在村级班子中本姓人数的比例。如江苏省沐阳县王家村,王姓占88%,几十年来村的党支部和村委会基本上由王姓控制。1991年,一位姓刘的村民因文化水平高,人缘好,被选为村委会主任。但他上任后,遇到的阻力特别大,大多涉及到有关王姓村民利益的事情,都统统被否定或推翻,不得已姓刘的村主任在任职的半年后自动辞职。其它农村地区类似于这种排斥、刁难、架空异姓干部的事也时有发生。这样,在宗族势力比较强大的地方,基层政权要么被宗族势力把持,要么其它成员受到宗族势力胁迫,使班子工作无法实现其原有职能,基层政权机构不能真正按照广大人民意志运行,多项工作畸形发展,严重影响农村全面进步。第四,拉帮结派,败坏党风按照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运行的有关规定,村组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但一般村级党支部书记由上级党委任命,村长与组长则采取上级提名与村民选举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于一些乡镇干部本身就出身于某自然村,他们与自然村的宗族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族意识比较浓,他们往往与宗族势力结成帮派,扰乱、祸基层工作。在宗族势力强大的地方,他们的一些政治行为常会受宗族势力左右,如他们在选拔或任命村干部时,偏向于同宗同族人,在重要部门或有利可图的岗位上安插自己的亲信,搞“裙带风”和“关系网”等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引起了当地群众的强烈不满。在有的村里,某一家族的人当了本村的村主任或村支书后,实行宗族统治,破坏民主制度及法制原则,他们安排自己家族的人为村组干部,有的发展自己家族的多数为党员(进一步说:“这些党员、干部本身极不合格,素质低下,道德败坏,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导致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良反应,严重破坏大局稳定和基层工作”)。从而使该村村干部的某些意见或决策常能以多数的票数得到“合法”的通过,而在其形式上的“民主合法”背后,却是一种专断作风,是违背法制原则。有的在族人犯法时没法为其开脱,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而导致贪污、腐败、个人主义、专制作风、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等严重后果。由此可见,家族势力对当地基层政权的党风廉政建设造成了较大的危害。三、宗族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表现及危害由于宗族势力的强大,宗族中的极个别分子利用宗族的保护作用,横行乡里,独霸一方,成为危害一方的毒瘤,即农村流氓恶势力。所谓的农村流氓恶势力犯罪,是指农村地区的具有某种强势力的个人或帮伙,目无法律,经常或多次实施的一种或多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外延即所谓的“村霸”、“路霸”、“街霸”等邪恶势力,经常或多次在农村地区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伤人毁物,欺行霸市,暗偷明拿及污辱和强暴妇女等残害乡邻行为的总和。他们的犯罪活动主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犯罪活动多公开或半公开进行那些由于宗族势力的保护转变成的流氓恶势力在进行犯罪活动时,依仗宗族势力的保护作用,多公开或半公开地进行犯法犯罪行为。在实施具体侵害活动时,它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随个人的思想波动而随时就可能实施侵害。极大地影响了农村地区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尤其是极大地破坏了广大农民的安全感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他们多是以不符合法律和常理的思维逻辑寻找借口,或者凭空捏造所谓的“理由”然后再公开或半公开地实施侵害行为。如以他人问过价格就“应该”购买其物品或接受其服务为理由,然后再对侵害对象进行敲诈勒索或公开掠夺;以其他商贩的某种正常经营行为影响了其经营收入为托词,对之进行流氓滋扰,甚至于大打出手;以被害人曾经“许配”给他或得到过其“好处”作为借口,强迫妇女与之成亲或供其淫乐。日,大河报载,镇平县一家父子数人横行乡里,平日里仗着家族人多势重,蛮横无理,不仅将1名民警非法关押长达17个小时,还将数名民警打伤。第二,犯罪行为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具有持续性他们多以同宗同族的关系结成帮伙,进行犯罪,根据对某市6个县1998年以来被查处的近500个可以被称为农村流氓恶势力人员的分析,以某种原有的社会关系结成团伙进行犯罪的占98%,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在犯罪之前就存在某种社会关系,他们还多借助一定的“靠山”来实施侵害行为,其中有的以自己属于当地人丁兴旺的“大户”或有具有权势的亲朋好友为凭借,在当地称王称霸,有的先千方百计地与当地个别党政负责人或执法部门的个别人拉上关系,成为这些人的“座上宾”后,再狐假虎威地在当地胡作非为。这样,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受不到应有约束,而长期继续下去,具有持续危害性。第三,犯罪分子多具有多重主观恶性据调查,大多数农村流氓恶势力是当地农民甚至基层干部“惹不起”也“躲不起”的个人或帮伙。这种人或帮伙的具体危害行为,有的仅有一种形式,也有的同时兼有多种形式,其犯罪直接客体,有单一的,更多是复杂的。例如霸占妇女时,既侵犯了被霸占妇女的人身权利,又往往同时侵犯被霸占妇女的婚姻家庭关系;敲诈勒索的,不但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聚众斗殴的,不但侵犯了公共秩序,而且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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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或健康权利等等。故而,其个人或群体实施的侵害行为,几乎都分别触犯了两个或多个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现在,在一些农村宗族势力的危害,已经远远不止这些问题。要严历打击地方邪恶势力,对横行万里、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依仗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甚至架空基层政权,群众敢怒而不敢言的邪恶势力,要求基层政权、公安执法部门同广大农民群众共同努力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不断积累违法犯罪资料,力求一网打尽,视其情况,追究其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决不能让其形成气候,切实确保一方稳定,为群众撑腰。还要追源溯本,从其深层原因入手,从经济上、政治上、意识上、人口素质上根本解决问题。四、解决农村宗族势力危害所需做的工作针对当前宗族势力活动的状况,要清除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危害,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加强农村基层的法制建设和政权组织建设一方面对宗族中的成员进行法制教育,使其懂法守法。另一方面,对于无理取闹或干扰基层政权正常工作的人,要严肃处理,对于触犯刑法者,要依法严惩,坚决打击,及时遏制宗族势力的嚣张气焰,避免宗族势力的蔓延和滋长,将其不良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完善机制,提高基层素质。建立高效、廉洁、勤政务实的基层政府。第二,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消除宗族势力存在的社会基础宗族势力的强与弱,与农村基层政权状况有直接关系,如果当地党政机关组织健全,措施得力,就能有效地遏制宗族势力的不良影响。要消除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危害,就必须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的组织建设,使其能真正起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宗族势力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同时,要彻底惩治基层政权中的有关宗族势力人物、净化干部队伍,提高基层干部的政治素质。第三,健全和完善民主机制实行民主治理和民主决策的运行机制,是消除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影响的一种有效措施,有了民主机制,宗族势力就很难介入到村务治理和决策中去,从而可以保障农村基层政权发挥其政权组织作用和权威作用。同时,要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民主观念教育。使他们能积极参与民主政治活动,维护现有民主制度,敢于同破坏民主的宗族势力作斗争,使其没有存在的空间。第四,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消除宗族势力存在的经济基础宗族势力的存在与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经济发达的地方宗族势力已失去了其存在的经济基础,正不断被削弱,因此要削除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危害,必须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消除农民思想中的宗法观念。第五、千方百计提高农民思想文化素质。实践证明,文化层次越高的人,越不容易受封建宗族势力的影响,越是积极参与、配合基层政权活动,抵制宗族势力。因此,要大力发展农村的教育事业及其它文化事业,努力提高农村群众思想文化素质。第六,要在现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加大对以宗族关系而形成的农村流氓恶势力打击力度要力争早发现及时打掉,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的优势,及时发现宗族式流氓恶势力活动的苗头。对依仗宗族的势力而横行乡里的村霸、街霸要及时展开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力争掌握其全部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重从快处理。除恶务尽,凡认定属于农村流氓恶势力犯罪的,都要下决凡将全部人员抓获归案,力争做到彻查严办,不留后患。要搞好震慑工作,对查获的农村流氓恶势力,坚持从重从快打击处理的同时,坚持到案发地公开审判,让流氓恶势力人员在当地群众中威风扫地,让意欲成为流氓恶势力的人员不敢再轻易以身试法。第七,切实搞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一定要搞好农村地区的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工作,同时对那些治安秩序不好、干群矛盾突出、家族势力强大、不断出现上访案件的农村地区,要注意防止流氓恶势力人员混进基层政权或群众自治组织。还要严肃处理干部队伍中与宗族势力沆瀣一气,欺压百姓的干部,对那些已经混入农村基层政权或群众自治组织的流氓恶势力人员,不管其有什么“背景”和所谓的“政绩”都要坚决清除并依法打击处理。由于受封建传统、宗族势力的影响,加之农村教育的落后,农村的封建迷信活动沉渣泛起,日益猖獗,麻痹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妨碍了农村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蚀化了农村社会风气,影响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下大力气根治。第一,加强农村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提倡“讲文明、树新风、崇尚科学”各级基层党政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农民群众开展以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农村政策为重点的教育,引导广大农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要加强宣传力度,从思想上舆论上摧毁愚昧和迷信的根基和市场,在广大农村形成一个“科学蔚然成风,迷信没有市场”的精神氛围。第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破除封建迷信必须加强基层政权的建设,对不适合做基层工作的人员予以调任,对战斗力不强的基层组织要争取大的动作,必要时撤换整个班子。要加大政府各有关部门综合治理的力度,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提高农村基层领导破除迷信的责任意识,把破除迷信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任期目标,与经济利益、政绩荣誉、任用等级等紧密挂勾,使他们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第三,严厉打击、取缔封建迷信活动各级治安机关要加强对封建迷信活动的打击力度,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首要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对受蒙蔽的人员要加强教育,责令其今后不犯,总之要通过专项整治和长效治理,取缔封建迷信从业人员经营的市场,还农村一个稳定健康的治安环境。第四,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搞好科普、宣传工作建立完善的农村文化生活管理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丰富农村群众的精神生活。并大力宣传科学,普及科学技术,使人民远离迷信和愚昧。从而为保持农村稳定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农村的畸形婚姻由于违背正常婚姻的条件、规则和规律,对整个农村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必须从稳定农村大局着眼,高度重视治理畸形婚姻。第一,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尤其是加强婚姻法律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准,号召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敢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增强自律和法律能力。在弘扬法制的同时,还庆扎扎实实地打击犯罪,对已经形成的畸形婚姻现象,应建立专门组织进行全面排查,分门别类跟踪治理。第二,强化社会管理机制,实行综合治理社会管理机制是农村社会的神经中枢,强有力的管理,能使农村婚姻关系稳定,乡镇的民政部门要同其它各级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编制联防体系,依法对每宗办理的婚姻进行审查,杜绝或减少畸形婚姻。第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社会文化氛围要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提倡婚育新风。婚育新风有助于引导人们形成科学正确的婚姻观念和婚姻行为,其积极意义在于能建立健康文明、科学、稳定、合法的婚姻关系,从而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积极改变农村文化设施、落后状况和净化农村文化市场,让社会主义文化成为消除农村畸形婚姻现象的过滤剂,为农村两大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与资料:①《对我国乡村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基本经验的思考》李丽新、祝小平理论探讨 2000(5)-21-22②《2000年农村社会问题研究论述》(一)吴惠芳、陈俊峰、许海等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社科版-2001(1)-34-40③《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会议》成都市委党校课题组、梁光晨执笔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1999(6)-39-40④《浅论农村封建迷信问题》王少辉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4)-20-22⑤《农村婚姻状况问题研究》王连芳商立师院学报、社科版 -1999(4)-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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