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计划生育人囗计划生育

关于印发《2017年江苏省计劃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苏卫规划〔2018〕28号)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

現将《2017年江苏省计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江苏省计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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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石严发布时间:浏览次數:

《江苏省计划生育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计划生育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16330日起实施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条例规定,对生育假予以说明:

1、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11日起,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20151231日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假仍按原规定执行

2、根据条例,国家法定休息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不计入产期;按照学校原规定暂定学生放寒暑假期间可以顺延,不计入产期

3、其他生育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生育假自离岗之日起计算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回岗工作并办理销假手续。

请各单位及时通知相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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