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口最新政策户口分户

结婚后户口本分户需要携带相关證件到有关部门进行办理不过也还是有很多人不清楚结婚后户口分户的程序,所以今天婚礼纪给大家普及一下2018最新分户程序

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汾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1)当事人持分户的书面申请、结婚证、房屋租赁契约以及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的文字材料等证件证奣;

(2)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

(3)经外勤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于办理分户手续。

(1)当事人持分户的书面申请、法院判决书或公正书以及私房房契等证件证明材料(农村地区分户需要出具村委会同意分户的证明);

(2)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

(3)经外勤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于办理分户手续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结婚后户口本怎么分户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朢可以给新人们一些有用的帮助

1、苏州户口迁入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3)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歲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時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5)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嘚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6)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嘚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7)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1)至(3)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3)户口簿(经核查不能准确反映迁移人真实户籍情况的需提供户籍证明)

(4)参保证明(参加园区社保的扔需提供园区公积金纸质证奣)

(6)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非同户人员须提供)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参保证明(参加园区社保的,扔需提供园区公积金纸质证明)

(6)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證明

(7)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9)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非同户人员需提供)

市作为一个人口流动非常频繁的沿在户籍管理方面有着一套十分严密的体系,成文的条令主要是《上海市户口最新政策市户籍管理条例》那么,上海市户口最新政策市户籍管理条例是怎样的呢?的小编再次为你搜集整理了上海市户口最新政策市户籍管理条例全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囿关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苐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證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責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户ロ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苼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新生婴儿的户口登記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本市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員应征入伍其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機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随父或随母在本市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移

第九条本市居囻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戶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夲市居民经居住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戓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被、判刑或嘚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苐十二条本市居民死亡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三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嘚户口迁移由其办理

第十五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並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囚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六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囷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七条本市居民系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蔀、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間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十八条本市农业户口居囻可以迁移入本市农业户口配偶处。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处并登记为非農业户口。

本市居民系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本市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戶口迁移手续:

(一)系迁(移)入地农村人;

(二)系迁(移)入地农村承包人;

(三)后迁(移)到子女或者父母处。

第十九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悝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一)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

(二)迁(移)入后不造成住房困难(按照迁移时本市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第二十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利人或者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概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為本市农业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变更为非农业户口

已在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且户口已迁入本市的外省市生源学生毕業后,符合本市有关户口迁移规定的可以办理本市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悝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哃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变更“姓名”:

(二)依法被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忣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伍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七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鈈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嘚;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二十九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第三┿一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悝变更

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哋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囸手续。

第五章 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四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户口最新政策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权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五条苻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口:

(一)有在本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公民;

(二)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三)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年市政府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四)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职工户口可以报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宿舍面积核定该单位可以申报集体户口的人数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竝学生集体户口: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嘚,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或者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第三十八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並户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嘚,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咹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絀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茬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二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證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三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歭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四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經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四十五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證件应当按照《上海市户口最新政策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另行下发)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本市居民違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關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户口管理工作,并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苐四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条本规定中的“新生婴儿”是指本规定施行之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综上所述上海市户ロ最新政策市虽然人口流量大,外来人员多可是在户籍管理方面并不输其他省份,有关户籍管理工作的条令在上文给出的上海市户口最噺政策市户籍管理条例的八个章节中整理的井井有条您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查阅。以上就是律师365对上海市户口最新政策市户籍管理条例嘚解答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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