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福州台江区旧区委的大门口会挂有真维斯是哪里的牌子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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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要求按分户评估价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选择降低两个地段等级以上(含两个地段等级)异地安置,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异地安置奖励。
七、搬迁补助办法
1、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确权住宅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贴。
3、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15元/㎡;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2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4、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需自行过渡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确权建筑面积每月10元/㎡(原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
5、被征收住宅确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但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补偿费和成套房补助。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八、公房补偿安置认定办法
为促进签约搬迁,公房承租户可自行具结承诺是否享受过住房补贴、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优惠保障政策,按其具结内容先行签订协议并配合搬迁,最终以市、区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查小组的审查结果分以下情形处置:
1、公房承租户必须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可办理交房手续。
2、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早期已领取住房补贴,且在本市无他处住房的公房承租户,自愿具结承诺从房屋补偿费用中双倍扣还原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后,可买断公房产权进行补偿安置。
3、对公房承租户要求更名给直系亲属的,其直系亲属必须未享受过住房优惠保障政策、本市无他处住房且在此公房长期居住至今,经家庭内部协商一致并先行签订协议及搬迁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更名手续。
4、对早期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在其他地方另有公房的公房承租户,可选择:(1)给予货币补偿(区位补偿价、搬迁奖励、货币奖励和公摊补偿)的50%及搬家费作为搬迁奖励,其余补偿款返还给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2)或公房承租户购买公房产权后给予补偿安置,购买价格=区位补偿价+旧屋补偿费。
5、若公房承租户已享受过住房优惠保障政策,且不同意按上述方式协商签约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由原承租户继续承租。
6、若公房承租户超过签约期未签订协议及搬迁完毕,严格按照《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和《福州市补偿》的相关规定处置。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证明推算;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十、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属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日至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用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3、属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后至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贴,另给予600元/㎡的搬迁奖励。
4、属日至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自行搬迁补助。
十一、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依照本细则公布的区位房屋市场评估价,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搬迁签约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房屋搬迁程序
1、由征收人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的,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凡属国有公房的被征收人,应先向公房管理部门办理退租手续。
4、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本地块定于 年月 日抽取选房顺序号码,被征收人必须在抽取选房顺序号码前一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方可参加当天抽取选房顺序号码,具体抽号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签约协商期结束后,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凭搬迁顺序号直接领取选房顺序号。
5、凡属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于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协议审核后十天内付清货币款项。
6、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件、建筑许可证、公房租赁凭证(合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三、该补偿方案未提及事项均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实施。
十四、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六个公开&,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及时张榜公布,并接受区纪委、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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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09:35:59  
  (一)台江区基本概况  台江区位于福州市城区中部,闽江下游北岸,东以光明港、晋安河与晋安区为界,西、南以闽江与仓山区为界,北以琼河、东西河、斗池路、上浦路与鼓楼区为界。全区陆域面积18平方公里,水域面积1.91平方公里,岸线全长7800多米,中部丘陵地稍高,四周低倾,尤以流沙冲积成陆的南部、东南部、西南部、西部平原地势更低。辖10个街道、73个社区。户籍人口33万人,常住人口45万人,日流动人口25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2.06‰。  鸟瞰台江  主要资源台江自古以来就是东南沿海的重要商埠和城乡物资交流的主要集散地,商贾云集,具有深厚的商贸文化底蕴,在唐宋时期开始繁荣,到了明清以至民国初年达到鼎盛。辖区内拥有大庙山、白马桥、万寿桥、陈文龙尚书庙等一大批省、市级文物古迹。台江滨江优势明显,全长26公里的闽江福州段有12公里黄金岸线在台江。  (二)经济发展与产业优势  1、经济发展质效持续提升。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二、三产业比例达21:79,第三产业增加值贡献率提升至81.5%,其中总部经济、软件服务、文化休闲等营利性服务业贡献率由2015年的23.5%上升至40%。商贸经济持续繁荣,超额完成限上商贸企业新增提升年度任务,新申报限上企业119家,居全市首位;“苏万宝”商圈加速成长壮大,成为全省规模最大的超百万平方米现代商圈。金融产业集聚发展,落地运营的金融、类金融企业突破400家,成为台资银行、外资银行在榕最集中的区域;全年完成金融业税收107亿元,居全省前列;台湾银行福州分行、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福州分行正式开业,长江证券、福汇资本等一批金融机构成功入驻。“抓招商、促发展”专项行动有效落实,楼宇经济成效凸显,40座超百米高端商务写字楼建成投用,新增商务楼宇面积50万平方米,新引进楼宇企业约700家;中航赛凡、海邦科技等一批成长性、科技型企业顺利入驻;升龙汇金大厦、宇洋金座大厦入驻企业年度税收首度超过亿元,“亿元楼”实现从无到有的历史性飞跃。电子商务势头强劲,海峡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年交易额超45亿元,基地二期实现主体结构封顶,电商产业承载平台有效拓展;“苏宁云商”等线上线下融合模式进一步推广,新中冠获评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滨江旅游蓬勃发展,“闽江游”接待游客19.8万人次,增长6.5%。创业创新热潮涌动,新增公司类经济主体5146家,增长19.8%;腾讯众创空间(福州)正式入驻并引进创新型企业20多家,深圳摩天之星加速器启动运营,“优空间”获评国家级众创空间。“营改增”等改革红利持续释放,惠及纳税人约9000户,减税1.49亿元;智恒科技、华莱士等5家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  五百“金”企聚集台江  (三)前景规划  1、民生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持续加大财政倾斜力度,民生社会事业支出10.34亿元,占一般公共支出的比例达72.12%。年度投资4.53亿元的24项为民办实事项目有效落实。认真实施促进就业各项政策措施,新增城镇就业7098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2186人,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加大对困难群体尤其是低保及低保边缘户的帮扶救助力度,累计发放低保金、医疗补助金、救济金等3000多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7.7万人,保持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加快校园基础设施建设,瀛滨小学、实验园等20所学校实施改造修缮,台六小扩建、双虹小学教学楼重建、祥坂小学修复提升等项目顺利完成。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持续改善,区妇幼保健所、后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扩建全面完成,人次均门诊费用下降21%,瀛洲街道、宁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获评“全国百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国社区卫生协会优秀培训基地”,我区再次荣获“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称号。福机新苑社区养老日间照料中心开放服务,多元化养老服务水平得到提升。后洲街道同晖社区、苍霞街道中平社区等8个社区组织工作用房规范化建设顺利完成。文体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7个街道综合文化站、31个社区文化室提升初见成效,区级“三馆”、游泳馆、社区室内健身房改造提升顺利完成,新增健身路径20条。“平安台江”“法治台江”建设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信访、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安保持良好态势。民族宗教、档案方志、妇女儿童、老龄老年、防风防汛、法律援助、残疾人帮扶等工作进一步提升。  2、城区环境品质稳步改善。旧城改造步伐加快,市一医院、同晖地块一期、群众西路旧屋区地块等6个征迁项目圆满完成,太平汀洲等征迁遗留地块加速收尾,全年完成房屋征收52万平方米、涉迁群众4291户。同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锦祥佳园、新港苑顺利交房,3701户居民得到回迁。宜居环境建设深入实施,闽江北港驳岸整治一期水利工程通过验收,三捷河、茶亭河(南段)、光明港一支河、光明港二支河内河综合整治项目顺利完成,城区水系综合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项目加快推进,采峰别墅等重点文物修缮工程基本竣工;“绿化台江”工作有序开展,南公园完成改造修复并对外开放,光明港南岸休闲步道(一期工程)初步建成;三通路、工业路及南公园周边等主次干道沿线景观建设有序推进,7条内河、11条市政道路、10条小街巷、18个老旧小区得到整治提升。城区精细化管理日趋完善,易涝点实行“一点一策”治理,淘汰黄标车1625辆,新建公共便民自行车站点7个,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全年的98%。全省“无违建示范区”创建工作扎实推进,拆除“两违”面积5.27万平方米,超额完成市下达年度治理任务。打响城区治堵保畅攻坚战,25个治堵项目建设全面实施,超标、无牌电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得到清理整治,新增公共停车泊位1141个。  光明港南岸休闲步道  3、政府自身建设不断加强。深入开展“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传承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持续深化作风建设。“智慧台江”建设水平稳步提升,各类便民服务热线实现统一整合运营,快速预警、指挥、处置、回复的便民机制初步建立。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公务接待、公车运行费用明显下降。电子政务试点建设成效显著,我区获评全国县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透明度“十佳单位”。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步伐加快,街道国库集中支付有效落实,公共保障能力和财政支出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实施行政服务网上审批和证照电子化,有效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完成10个街道便民服务中心、52个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标准化建设。全面开展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实现权责清单街道全覆盖。积极落实《福州市2016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机制,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力度持续加大。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办理回复省、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162件和政协委员提案103件,满意率分别达98.8%和98.1%。  滨江夜色  (四)优惠政策  《台江区关于扶持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金融业、类金融业扶持  (一)新增和存量金融机构奖励  1、新入驻福州海西现代金融中心区(台江片区)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40%给予补助,补助办公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三年。  2、新入驻福州海西现代金融中心区(台江片区)的省级分支机构并在台江汇总缴纳税收的境内外银行、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办公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补助三年。  3、对于已落户在本区范围内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企业(拥有自建楼宇的金融企业除外),其当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超过100万元,按其实现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二)新增融资租赁企业奖励  1、在本区经营满一年,且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第一、二、三年按照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 50%、40%、30%分别给予奖励;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达1000 万元及以上的,第一、二、三年按照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70%、60%、50%分别给予奖励。  2、对购入设备并被本区企业租赁使用的,按其项目设备购买价款的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新增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奖励  1、适用范围:新入驻福州海西现代金融中心区(台江片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管理资产不低于1 亿元),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2、办公用房补助:对实缴注册资本或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1 亿元以上、不足3 亿元的,可享受建筑面积100 平方米的办公场所租金补助;对实缴注册资本或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3 亿元以上、不足5 亿元的,可享受建筑面积200 平方米的办公场所租金补助;对实缴注册资本或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 亿元及以上的,可享受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的办公场所租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或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按照从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补助,且在享受补助期内不得转租办公用房。  3、落户奖励:对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到位注册资本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额度的5‰给予一次性的落户奖励,落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兑现,企业必须承诺不抽逃注册资金。  4、风险补助: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企业,且年度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按投资资金的1%给予奖励。  5、项目退出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本区实现投资项目退出的(含并购、IPO、回购等),退出后按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92%给予奖励。  6、经营贡献奖励: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在100万元及以上,自实际缴纳税收年度起,三年内按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60%给予奖励。  7、企业所得税贡献奖励:自股权投资基金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 60%给予奖励。  该项政策中奖励资金不含省、市同类政策奖励区级承担部分,企业从实际产生经营贡献年度的次年起可申请,单家企业奖励总和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  二、高端法律、会计服务业扶持  (一)扶持对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会计教育培训机构及其他从事高端法律、会计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二)扶持措施  1、引进奖励。新引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在台江区设立中国总部、地区总部、福建区域总部,属于上年度全球五十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属于全国前十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属于全国前十至二十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单个申请主体仅享受一次奖励。  2、贡献奖励。新引进机构按其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达100万元以上的年度起,分三年,分别给予当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40% 30%作为奖励;原在我区且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增量部分达100万元以上的,分三年,分别给予当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60%、50%、40%作为奖励。  3、服务收入奖励。对机构涉及海商海事、金融证券、投融资、并购重组、海外投资以及涉及台资企业台籍人士的服务收入所缴纳的税收对应的按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以2016年为基数按照增量的90%给予奖励。  4、其他支持。对在我区举办法律、会计人才培训、研讨会等法律服务会议、活动的机构,给予活动主办方每年2次的无偿场地服务。  除一次性奖励以外,机构享受的各项优惠奖励金额总和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  三、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1、对于新认定的市级总部企业,在及时兑现市政策奖励资金外,根据其对我区经济和财力贡献大小,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扶持资金30-100万元。  2、对于运营、销售、研发等中心总部升格为综合性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鼓励现有总部企业做大做强,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区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  4、2015年(含)以后在我区新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四、楼宇经济扶持  1、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对出租方和承租方注册地均在台江区,承租方企业按租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达到以下条件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面积10元的房租补贴:(1)缴纳一般增值税的企业,每月每平方米缴纳增值税110元以上、销售额7500元以上;(2)缴纳改征增值税的企业,每月每平方米缴纳改征增值税110元以上、销售额2800元以上。当企业上缴税收或销售收入按上述标准每增加一倍,房租补贴按比例增加,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20元,租金补贴期限为三年。  2、楼宇管理机构的奖励。(1)对于单栋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写字楼,当年各项税收总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楼宇内所有企业当年度税收在区级留成部分新增部分的5%,给予楼宇招商及物业管理机构奖励;当年各项税收总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按楼宇内所有企业当年度税收在区级留成新增部分的3%,给予楼宇招商及物业管理机构奖励;当年各项税收总额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楼宇内所有企业当年度税收在区级留成新增部分的1.5 %,给予楼宇招商及物业管理机构奖励;(2)对于单栋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务写字楼,当年各项税收总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楼宇内所有企业实现税收在区级留成新增部分的5%,给予楼宇招商及物业管理机构奖励。  3、招商引资第三方的奖励措施。为我区引进招商项目并落地运营满一年的,对引进大项目(按市政府认定标准)的楼宇招商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招商引荐奖励。其中,实际到位注册资金或投资1亿元到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招商引荐奖励5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金或投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招商引荐奖励10万元。  五、重点企业扶持  1、开办奖励补助。对新引进注册地在台江并依法经营满一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1-5亿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0.5-1亿元(含0.5亿元),一次性奖励20万元;(2)总资产超过20亿元企业的福建省级区域总部落户台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开办补助。以上奖励有效期3年,注册资本分批次到位的可以分批次累积,但以在3年内最高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奖励档次为上限。企业须承诺不抽逃注册资金,否则将收回所有奖励资金。  2、税收贡献奖励。(1)对新引进的企业,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后两年,其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较上年度新增20%以内,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新增20%至50%的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5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2)当年计入我区的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年度纳税总额较上年增加500万元以上,按照企业当年度纳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当年计入我区的营业收入达到5-10亿元的,年度纳税总额较上年增加300-500万元的,按照企业当年度税收在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当年计入我区的营业收入达到3-5亿元的,年度纳税总额较上年增加100-300万元的,按照企业当年度税收在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40%给予奖励。对税收贡献大、带动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重点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增收贡献奖励。  3、组建集团公司奖励。对于吸收区域外关联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公司,且关联企业税收汇总到台江区缴纳,按其当年度税收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  六、创新、创业扶持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2、对辖区内新认定并经区科技局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企业若再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则采用差额奖励方式,不重复享受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新建孵化器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改建、扩建的孵化器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3、对辖区内新认定并经区科技局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不重复享受奖励。对辖区内新认定并经区科技局备案的新建众创空间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改扩建众创空间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4、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开展项目推介、路演、沙龙、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有预先在区科技局进行活动备案且报送相关活动方案的,按照市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每家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5、对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6、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福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7、对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以上在我区“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等相关表格,研发(R&D)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5%,且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对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5%(含25%),分档次给予扶持奖励。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200-500万元(含2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500-20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奖励,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8、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型科技企业,给予免费的“阿里云”,支持企业上云升级。  七、企业上市扶持  1、企业在主板市场、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后,除及时兑现《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中区级奖励配套资金外,按企业当年度税收在区级留成部分的贡献大小,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扶持资金50-100万元。  2、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除及时兑现区级配套资金外,按企业当年度税收在区级留成部分的贡献大小,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扶持资金10-30万元。对采取做市商、竞价交易方式或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 万元。  3、对于在境外、“买壳”、“借壳”上市企业,将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迁入本区并在本区缴纳所得税的,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奖励。  4、对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本区的上市公司、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并在台江区证券机构进行减持交易的、以及引进区域外一次性税源的,对纳税人和引进税源第三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八、外资企业扶持  对入驻我区的外资企业,根据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额为企业新一周年上缴税收净入库的区级留成部分,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区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年安排。对新设的外资企业按该企业在地方税收贡献额的区级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60%奖励,后2年给予30%奖励。  九、知名企业扶持  1、对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台湾企业100强等企业新设投资项目,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3%的开办补助,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区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年安排。  2、自认定当年起,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区级留成部分,前2年每年给予60%奖励,后2年每年给予30%奖励;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区级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2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3、省级区域总部企业入驻满五年以上,需改善办公条件、扩大经营场所,且未享受过租金补助的,对于新租赁或新购置的办公场所按租金或购置费的40%给予补助,补助办公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限上、规上企业扶持  1、当年新增的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增企业必须是正常经营且批准入库后按规定正常上报统计数据半年以上。  2、每新增一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产值达到2000万-25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7万元;新增产值达到2500万-35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新增产值达到3500万-50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9万元;新增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提升一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3、新增的工业、商贸、服务业企业在统计名录库内持续经营两年及以上,不以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作为条件,一经认定给与奖励。对于两年内退库的企业,台江区有权收回已发放的奖励金。  4、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当年计入我区的销售额比上年增长20%-25%,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计入我区的销售额比上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1.5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1.5亿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5、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当年计入我区的零售额较上年增长20%-25%,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40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计入我区的零售额较上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60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6000万元的,每增加500万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6、限额以上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当年计入我区的营业额比上年增长20%-25%,且增量部分营业额达到7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计入我区的营业额比上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1000万元的,每增加300万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7、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计入我区的营业额比上年增长20%-25%,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15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计入我区的营业额比上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2000万元的,每增加300万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符合上述第4-7条件的限上、规上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当年实际纳税总额较上年度增长5%及以上。  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当年工业产值累计新增万元的企业,每800万元奖励1万元;当年工业产值累计新增万元的企业,每1000万元奖励2万元;当年工业产值累计新增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1500万元奖励3万元,当年达到亿元企业,且较上年产值增加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采取就高从优原则,不重复享受,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一、企业技术改造扶持  对于已享受福州市扶持企业技改奖励的企业(技改补助、智能化技改补助,智能装备生产技改补助),且在我区上报工业技改投资的企业,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给予奖励。  对于未达福州市技改奖励标准,但在我区统计上报技改项目的企业,按照上报工业技改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十二、企业人才扶持  (一)重点企业中高层以上管理人才激励措施  对企业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1000万元-1500万元的企业、15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200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该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1、2、3、4、5个名额的扶持指标。经认定后,每个名额扶持指标可享受如下扶持措施:  1、在台江区内购房,可获得总房价2%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可获得本地政府人才公寓租赁权;在人才公寓以外租赁住房,可连续三年获得每年10%的房租补助,每年补助额度不高于1万元。  (二)引进人才扶持措施  1、台江区内企业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对象,分五年给予50万元奖励。入选福建省“百人计划”的对象,分三年给予团队奖励30万元,给予海外人才奖励25万元,给予国内人才奖励15万元。  2、由企业引进的“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来台江区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硕士每人每年5000元、博士每人每年8000元给予奖励。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每人仅限一次。  3、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业或个人引荐高层次人才来台江区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4、给予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30万元,给予新设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60万元,给予专家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50万元。  5、推出租赁型人才公寓。我区将提供租赁型人才公寓房源,以短期租赁的形式对接给有需求的高层次人才,同时给予租金30%的补助。  由区教育局每年统筹安排对接重点企业中高层以上管理人才、引进人才的子女在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就优学校就读。  十三、企业创建品牌扶持  1、对新进入“世界品牌500 强”、“亚洲品牌500 强”、“中国500 最具价值品牌”的企业分别予以500 万元、2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2、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予以200 万元、100 万元、25 万元奖励。  3、设立优质商标奖励资金。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利人(指商标注册人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不含个人,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利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设立地理商标注册奖励资金。对每成功新注册一件地理证明标志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对新认定为“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福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 万元。  6、对新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及5万元奖励。  十四、附则  1、享受以上优惠的企业,必须是注册地在台江区且税收在台江区缴纳的独立法人机构。  2、申请政策扶持的企业原则上10年内不迁离台江区。  3、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台江区有权收回全部扶持资金,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4、以上扶持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5、以上奖励优惠与其他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6、对于特别重大企业和项目的,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奖励。  7、以上所涉及的注册资金、投资额、销售额等均可以美元折合计算。  8、以上扶持政策自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日。  9、以上扶持政策由台江区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肖屾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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