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教育局干部集体腐败,原城建局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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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城建局长任职会上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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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
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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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群众利益
典型案例剖析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中国方正出版社
◎新风正气必定压倒歪风邪气
——几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5
◎一起自杀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贵州省“瓮安事件”的经过及启示················10
◎⑩漠视群众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的后果
——广东省“乌坎事件”的经过及启示················14
◎利民项目为何不得民心
——四川省“什邡事件”的经过及启示················17
◎鹿之死,奶之殇
——三鹿奶粉事件责任追究案························21
◎严防领导干部思想作风上的“溃坝”
——山西省襄汾县“98”溃坝事故责任追究案··········25
◎背离人民的人终将被人民抛弃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30
◎隐藏在“政绩工程”背后的腐败
——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34
◎副市长梦断“生意经”
——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38
◎权力是柄“双刃剑”
——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董永安受贿案················43
◎被错误“规划”的人生
——重庆市规划系统腐败窝案························47
◎执法犯法的法院院长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原院长郭生贵贪污、受贿案···51
◎“刑侦剑客”的双面人生
——江西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许晓刚受贿、非法持有枪支案·55
◎受贿频率最高的县级“一把手”
——河南省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受贿案············59
◎走私集团的“编外员工”
——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原处长黄焕光受贿、放纵走私案··········································62
◎“玩火自焚”的安监局局长
——安徽省蚌埠市安监局原局长武书田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66
◎令他悔恨终身的“第一次”
——海南省海口市地税局龙华分局原局长陈小涛受贿、行贿案············································70
◎“土地奶奶”是如何“炼”成的
——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区分局原局长罗亚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75
◎“小官大贪”的覆灭人生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原堂委书记兼镇长刘兆义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79
◎“黄金大盗”的空手套狼术
——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案··························84
◎插翅难逃的“金融大盗”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88
◎被贪欲毁掉的“博导副校长”
——武汉理工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李海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92
◎善于“创收”的医院院长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医院原院长纪维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96
◎啃噬“民生”的民政干部
——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龙街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民政干部王坤贪污案···················100
◎决不让“离群众最近的人”危害群众
——几起村干部贪污腐败典型案件··················104
新风正气必定压倒歪风邪气
——几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
【案情背景】
党员干部的作风如何,对党风政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都具有重要影响。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作风建设。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不久,中央政治局就制定了《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集体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意志和求真务实、转变作风的坚定决心。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中央的精神要求,切实采取措施,努力转变作风,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无视规定,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这是党的纪律决不允许的。海南、广东等地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的几起典型问题进行了严肃杏处,确保新风正气压倒歪风邪气。
【案情简介】
海南省琼中县财政局局长公款大吃大喝问题。2013年1月,琼中县财政局局长在海口市壹号华府酒楼2次宴请个人朋友,1次宴请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共花费公款1.5万元。海南省纪委对琼中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财政的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琼中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分别免去该财政局局长党内和行政职务,并责令其个人上缴招待费用。
广东省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企合作交流座谈会公款大吃大喝问题。2013年1月4日晚,国有企业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等人以晚餐会形式,邀请珠海金融界有关负责人在横琴召开银企合作交流座谈会。晚餐共17人参加,酒水、菜品共消费375 17元。其中,红酒1 2瓶,共23706元;菜品、饮品共13811元。珠海市委、市纪委给予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职务,责令参会者自负晚餐超标费用。
陕西省白河县县委书记违规借用越野车问题。2012年2月中旬,经白河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同意,白河县委办公室向兴达公司借用大众途锐越野车l台,供县委书记使用,直至2013年1月15日媒体曝光后,才将借用车辆退还公司,借用时间近一年。安康市纪委给予白河县县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党内警告处分。
江苏省无锡市无锡新区鸿山街道赴厦门开务虚会问题。2012年12月,鸿山街道80余名干部花费38万余元赴厦门召开务虚会,其间参观了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5A级景区云水谣。这是一起鸿山街道集体违规行为,街道党工委书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无锡市纪委给予鸿山街道党工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责令参会人员全额承担外出费用。
湖北堵赤壁市地税局春节期间乱发钱物问题。2012年12月5日,赤壁市地税局局长主持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为全局干部职工发放春节物资补助每人4000元,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湖北省地税局和咸宁市纪委分别给予赤壁市地税局局长行政记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赤壁市纪委给予赤壁市地税局分管副局长党内警告处分,对赤壁市地税局其他党组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所发春节物资补助全额清退收回。
江西省上饶县清水乡前汪村新建村部乔迁庆典问题。2013年1月20日,上饶县清水乡前汪村利用村委会新办公场所搬迁之机,摆宴席52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上饶县委研究决定:对负有责任的清水乡党委书记、乡长予以免职处理,给予前汪村党支部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分析点评】
回顾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的实践,可以说最大的特点、亮点,就是不折不扣、扎扎实实的行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落实八项规定作为改进工作作风的切入点,并以身作则为全党作出表率,是行动;各地区各部门纷纷制订实施办法,推行简朴简洁行政,是行动;海南、广东等6省对党员干部铺张浪费问题进行查处,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开进行通报,也是行动。正是因为上下联动、闻风而动,才有了新风扑面、群众认可的良好局面。
中央八项规定所要纠正和规范的行为,有些是大家司空见惯的陋习,有很大的顽固性和反复性。因此,现在就有人担心,这样的行动能坚持多久,会不会出现“一阵风”的现象?有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近些年来,作风建设经常讲,三令五申之下也取得一定成效,但在有的地方、有的部门却反弹回潮、纠而复发,其主要原因是我们党内的一些同志思想上不以为然、习以为常;行动上等待观望、虚晃一枪;监督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很多违规违纪之事,就是这些不良习惯性思维、习惯性做法所致。比如,有的同志认为生活小事不值得兴师动众去抓,但他们却忘了“为山九仞,非一日之功”的道理。
这6起典型违规问题与那些腐败大案相比,确实显得“小”,但这样的“小事”积少成多、越积越多,就会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党的形象在群众心中就会打折缩水,党的执政基础就有松动的危险。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现在虽然有了中央八项规定这个好的“规矩”,但要善始善终、圆满成功,使之成为“方圆”,就必须重在落实、重在行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率先垂范,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带头“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又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严格监督,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手段,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经济上予以退赔,还要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建章立制,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推动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改进作风,树新风正气,使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全党成为自觉行动。
一起自杀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贵州省“瓮安事件”的经过及启示
【事件背景】
瓮安县,地处贵州省中部,面积约1974平方公里,总人口48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4.3%。2000年至2007年,瓮安县GDP从11.4亿余元增加到2l·9亿余元,翻了一番,财政收入增长3倍。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08年6月28日,瓮安县发生了大规模突发群体性事件,县公安局、县委和县政府大楼等多间房屋被毁,数十台车辆被焚。
【事件经过】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6月22日,瓮安县三中初二女生李某某在县城西门河跳河身亡。当地公安机关对死者进行尸检后作出溺水身亡的结论。但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有被奸杀的嫌疑,坚持将尸体停放在事发地大堰桥头的玉米地边,不予安葬并不断上访。6月26日,黔南州公安局法医再次对死者进行尸检,鉴定系溺水死亡,但家属对此结论仍然不服。与此同时,瓮安县城谣言四起,许多群众对李某某的死因和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6月28日,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送达了《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死者家属必须于当天下午5时前把尸体抬走处理。为防止公安局强制处理,死者亲属、同学和当地群众约300余人从停尸地点出发,进城“喊冤”,为李某某的死因“讨说法”。当日正值周六,街上人较多,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行,人越来越多。游行队伍抵达县政府时,已达上千人规模,但县政府没有人出来接待。游行人员在砸坏县政府公示牌后,又转到距县政府100米左右的公安局大楼聚集。
当日下午4时30分,游行人群开始向警方投掷矿泉水瓶和泥块,一些人开始打砸警车,并焚烧停靠在公安局门口的警车。随后又有人冲进附近的县政府、县财政局、县委办公楼打砸。
当晚8时至11时,公安局办公楼、县政府办公楼、财政局办公楼、县委办公楼相继被点燃。整个打砸抢烧事件持续近7小时。
事发当天,贵州省委就立即指派有关领导同志赶赴瓮安,靠前指挥处置工作。
6月29日凌晨3时许,聚集的近万名群众散去,事态暂时平息。30日,县城基本恢复正常秩序。
【启示与思考】
瓮安是革命老区,红军长征时三过瓮安,当地群众冒着生命危险,给了我们党和红军真诚的拥护和帮助,而在我们党执政近60年后却发生了部分群众与当地政府严重对抗的群体性事件,需要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认真的反思,吸取深刻的教训。全面反思“瓮安事件”,不能仅停留在如何应对和处理这类突发事件上,更应从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这个根本问题上进行深入思考。
“瓮安事件”的发生,具有偶然中的必然。当地经济在较快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社会矛盾。但当地政府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有关领导干部对群众利益漠然置之,对群众诉求“打太极”、“踢皮球”,甚至还随意动用警力压制群众,致使长期积聚的矛盾集中爆发。
近些年来,一些严重的干群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与当地少数领导干部没有及时将矛盾妥善处理有关。不愿直面群众需求,不想倾听民生疾苦,一味装聋作哑、敷衍了事、推诿扯皮,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甚至是严重的渎职待为,
“瓮安事件”虽已过去,但深刻的教训我们不能忘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不断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本领。只有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群众才能支持我们、拥护我们,永远跟党走。党员干部必须真正站在全心全意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立场上,注重正确处理“发展、民生、稳定”的关系,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不偏离,执政为民固根基”,始终把为民谋利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最高工作原则;要充分认识“与民争利民则怨,让利于民民乃安”,始终注意解决群众的利益诉求;要深刻理解“心系群众鱼得水,脱离群众树断根”,始终注意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只有这样,我们党才能不脱离群众,才能经受长期执政的考验,才能真正筑牢执政的基础。
漠视群众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的后果
——广东省“乌坎事件”的经过及启示
【事件背景】
乌坎村是位于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的一个边陲渔村,毗邻乌坎港,富甲一方,有“汕尾第一村”之称,曾先后两次被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光荣称号,并被评为“全国文明村镇建设先进单位”。2011年9月,广东省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土地、财务、选举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上访。因有关部门处置不当,一些村民发生打砸行为,矛盾随即升级,部分村民被拘捕,其中1人在押期间突然死亡。随后矛盾进一步激化,村民设置路障阻止当地公安干警进人,而当地公安部门则封锁该村,双方形成对峙局面,由此引发了国内外舆论聚焦的“乌坎事件”。
【事件经过】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21日,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土地、财务、选举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上访,下午第二天,一些村民发生打砸行为。
11月21日,400名左右村民打出标语再次上访。当天下午及第二天发生几次数百人在村内聚集活动。11月24日,村民薛某、张某、洪某、庄某等,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妨碍公务罪拘捕。11月27日,村民设置路障阻止警方进入,而警方则封锁该村,双方形成对峙局面。12月11日,被羁押在汕尾市看守所的薛某突然死亡,围绕死因与尸体处置,矛盾进一步激化。
12月21日,广东省委领导同志带领工作组进驻乌坎村,做了深入细致有效的工作。乌坎村民的过激行为和情绪逐渐缓和平息。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 2月28日起,广东省委工作组在乌坎村先后召开群众通报会,承诺解决土地问题的时间表,对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作出整体无效的认定,并尽快组织村委会重新选举。汕尾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由政府出面协调、赔偿征地者损失,收回404亩事件所涉用地,通过征求规划部门和村民意见后再进行新的开发,并充分保障村民的利益。乌坎村临时代表理事会数十名代表同意取消原定的上访游行活动,撤掉村内的横幅标语,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2012年3月4日,乌坎村进行投票选举,村民们用自己手中的选票选出了新的领导班子。
【启示与思考】
经过广东省委的努力,“乌坎事件”最终在2012年3月得到初步解决,但其中付出的沉重代价却发人深省。漠视群众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带来的深刻教训,更应该警醒基层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
“乌坎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过程,反映了新时期基层党委、政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两种不同方法:一种是强硬对立,激化矛盾;一种是尊重民意,化解矛盾。
“乌坎事件”的发生,是在党群干群关系产生裂缝的情况下。因为矛盾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广东省委工作组正确对待民意诉求,主动沟通,积极化解了矛盾。这次矛盾化解的过程告诉我们,做好群众工作,必须做到四个“力戒”:第一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立场,要调查民情,准确判断矛盾。工作组认为村民行为虽然缺乏理性,但主要诉求合理。这一符合实际的定性,使整个事件峰回路转。第二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情绪,要理解民意,迅速缓解矛盾。工作组一进村就公布“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这一真诚表态让一度情绪激烈的村民趋于平和。这种对危机的柔性处置为事件平息奠定了好的基础。第三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思维,要顺应民意,善于转化矛盾,工作组理性温和的态度得到村民理性配合,终于形成党群干群良性互动局面,恢复了社会秩序。第四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方法,要尊重民愿,切实解决矛盾。工作组与村民代表主动沟通,积极协调,民主协商,逐步解决群众诉求中突出的土地、换届选举等难题,掌握了缓解、化解矛盾的主动权。
“乌坎事件”的妥善处理充分证明,认真贯彻执行尊重群众、理解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群众工作路线和方法,是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稳定的正确有效途径。事实证明,顺民意、解民忧不仅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秘诀”,也是处理突发事件的“高招”。
利民项目为何不得民心
——四川省“什邡事件”的经过及启示
【事件背景】
四川宏达钼铜有限公司的“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综合利用项目”,是四川地震灾后发展振兴重点项目和“十二五”发展规划重点项目,也是什邡市历史上首个百亿级投资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年产钼4万吨、阴极铜40万吨、硫酸180万吨,每年伴生回收黄金10吨、白银500吨,预计年销售收入达500亿元,利税超过40亿元,届时什邡市将成为全国第一大钼生产基地、第四大铜生产基地。但是,当地部分群众因担心项目引发环境污染问题,到什邡市委、市政府聚集,并逐步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事件经过】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0月,四川宏达钼铜有限公司计划在什邡市投资建设的“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综合利用项目”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2012年2月21日,“什邡之窗”称该项目已通过环保部的技术评审,进入环保部行政审批程序,处于尚未动工建设阶段。3月26日,钼铜项目通过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6月29日,钼铜项目开工典礼在什邡市举行。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6月30日上午,十几名市民到什邡市委集体上访,在工作人员劝解释疑后离开。7月1日晚,数十名学生和数百名市民分别聚集在什邡市委门口和宏达广场两地上访示威,要求停建项目,部分聚集群众还在横幅标语上签名。7月2日上午,一些市民陆续在什邡市委、市政府门口聚集,反对钼铜项目建设,其中部分市民不听劝阻,强行冲破警戒进入市委机关。当天下午,在部分人的怂恿、煽动下,聚集的市民强行冲进市委机关院内和办公楼,打砸公共设施和车辆,踩踏市委牌匾,并用花盆、矿泉水瓶、杂物等扔砸在场的民警和机关工作人员,致10多名民警和机关工作人员受伤,7辆公务用车受到不同程度损坏,严重影响了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稳定。为防止事态继续升级,公安民警对过激人群进行驱散,并将受伤群众送院救治。
事件发生后,德阳、什邡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控制事态发展,全力维护社会稳定。7月2日,什邡市政府发出停止钼铜项目建设的通知。7月3日上午,“活力什邡”微博发布《什邡市公安局关于严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通告》。当天下午,什邡市委书记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的情况下,钼铜项目不再建设。3日当晚,什邡市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在宏达广场打砸、推翻警车的钟某、李某、刘某等3人予以刑事拘留;对强行冲击警戒线,向执勤民警投掷花盆、砖头、石块等杂物的洪某、周某、钟某等3人予以行政拘留;其余21人经批评教育,认清所犯错误具结悔过后,全部予以释放。至此,事态逐步得到平息。
【启示与思考】
邓小平同志指出:“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分析“什邡事件”,什邡引进的利民项目不仅得不到群众拥护,反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教训就在于没有听取人民的声音,没有尊重人民的意愿抓发展,从而走到群众的对立面。
人民的声音是个载体,里面有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什邡群众为什么要质疑、上访?就是要强烈地表达他们的愿望。在群众看来,上什么样的项目,实现什么样的发展,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不能只是干部说了算、政府说了算,他们也依法拥有发言权。因此,他们要反映实情、反馈意见,表达诉求。
听取人民的声音、走群众路线是不能省略的过程。上项目是为了群众,但若不能化解部分群众对项目引发环境污染的忧虑,群众就不领这个情;虽然经过了环评等一整套程序,但项目筹划审批阶段缺少了民意听证,不听群众意见想强行上马,就行不通。
听民声,察民情,顺民愿,是各级领导干部基本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然而少数领导干部对来自人民的声音却不当回事、不以为然,认为上面的声音管用,自己的声音高明,群众的声音“人微言轻”,不需要听;群众的声音大都是“矛盾声”、“困难声”、“问题声”、“麻烦声”,不想、不愿去听。于是,或隔之以车窗,或深处于办公室,群众的声音被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挡住了,即使偶尔听听,也是听好不听坏,听喜不听忧。还有些领导干部自以为生活在群众之中,知民、懂民、爱民,.实际却没有真正到群众中去,不懂老百姓的所思所想,不知群众的所忧所喜。
正确对待人民的声音,尊重人民的意愿,是凝聚群众智慧、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保证;建立健全民意吸收机制、进一步拓宽民众参政议政渠道,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什邡事件”再一次说明,政府部门关起门来决策,领导干部闭着眼睛干事,越来越行不通了。只有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真诚地倾听人民的呼声,党群干群互动、上下沟通,按群众的意愿办事,才能把党和政府的各项事业办成、办好。
鹿之死,奶之殇
——三鹿奶粉事件责任追究案
【案情背景】
三鹿集团在毒奶粉事件之前几乎家喻户晓。该集团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曾是我国最大的奶粉制造商,其产品产销量自1993年起连续15年居全国第一,市场份额达18%,是我国乳业界名副其实的“老大”。而在事件曝光之前。除了专业人士,恐怕没有多少人听过三聚氰胺的名字。三聚氰胺俗称蜜胺,是一种有机化工中间体,对身体有害,不可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添加物,日常主要用途是与甲醛缩合生成树脂,用于制作涂料、模塑料、黏合剂等。2008年,当寂寂无闻的三聚氰胺和赫赫有名的三鹿集团相遇时,爆发了近年来我国影响最大的食品安全事件。
【案情简介】
三鹿集团毒奶粉事件的爆发,源于一些不法鲜奶供应商为了增加原奶的重量和蛋白质含量,偷偷地在供应三鹿集团的原奶里添加了三聚氰胺。三鹿集团虽然不是事件的始作俑者,却也决非无辜者。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2月起,三鹿集团陆续接到反映部分婴幼儿食用三鹿奶粉后出现肾结石等病症的投诉。或许出于经济效益上的考虑,该集团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自己组织技术攻关、自行排查。2008年7月底,经自查,三鹿集团确认其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相关指标不正常,怀疑含有三聚氰胺,这才将产品送权威部门检测。2008年8月1日,检测部门很快就反馈了结果: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15个批次检出三聚氰胺。
检测结果对于三鹿集团来说不啻于晴天霹雳,将其侥幸心理击得粉碎。但令人惋惜的是,三鹿集团却没有采取断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8月13日,三鹿集团召开了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议,作出决定: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lOmg/kg以下的产品继续销售;调集三聚氰胺含量20mg/kg左右的产品换回市场上含量更高的产品。而此前,在得知检测结果后,该集团已决定将加工三厂检测不合格的原奶转送本集团其他加工厂。就这样,三鹿集团在明知其婴幼儿系列奶粉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却没有停止奶粉的生产、销售,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直至2008年9月12日被政府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
三鹿奶粉事件代价十分惨重,后果极其严重。作为我国乳业界的龙头企业,三鹿集团在事件中轰然倒地,给当地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我国乳业全行业因此减产或停产,数万职工下岗,许多奶农杀牛、倒奶,大量城乡居民的就业、收入受到影响;国产乳业元气大伤,乳产品出口量一度锐减9成多,其中奶粉下降99%以上,而进口奶粉趁机涨价,国内消费者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更严重的是,截至2009年1月8日,全国累计报告食用三鹿奶粉和其他个别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达29.6万人,6例死亡病例不能排除与食用问题奶粉有关,这些患儿的康复将耗费大量的社会成本,而且此事件对他们人生的影响还难以评估,多少个家庭的幸福和未来被蒙上了阴影。
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三鹿奶粉事件是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不法分子唯利是图,在原料奶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119人);主要原因是相关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奶制品等食品安全问题监管不力,重视和协调配合不够,也是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2009年1月,三鹿集团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法院判处罚金4900余万元,该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副总裁王玉良、杭志奇以及相关职工被判处从五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月,三鹿集团被法院宣布破产。此外,河北省、石家庄市以及质检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的30余名责任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分析点评】
三鹿奶粉事件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标志性事件,人们将其比喻为“鹿之死,奶之殇”,实在叫人痛心疾首。然而痛定思痛、深刻反思,“奶之殇”不仅是一部分人的道德诚信之“殇”、社会责任之“殇”,更是少数党员干部群众观念、宗旨意识之“殇”。
事实上,三鹿集团管理层对于毒奶粉给儿童健康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心知肚明的。从顾客举报到企业被勒令停产销售相距9个多月,市场监管部门一些领导干部置群众和社会的呼声于不顾,迟迟没有实际动作。三鹿奶粉事件表面上看是企业食品安全生产问题,但从深层次看,是少数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在行业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驱使下失职渎职,漠视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丧失群众观念,背离党的宗旨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三鹿奶粉事件引发了群众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和高度关注。联系到瘦肉精、塑化剂、地沟油、染色馒头、有毒姜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不少民众对食品没有“安全感”。虽经各级党委、政府采取坚决措施大力整治,取得一定成效,但形势仍不容乐观。食品安全是最重要的民生工程之一,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之一。保证食品安全,是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是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把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提上加重要的议事日程,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职能,整合工作力量。止三鹿奶粉事件重演,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反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度的责任感深入基层抓预防、抓监管、抓检查、抓李抓惩处,营造老百姓放心的食品生产销售市场,用食全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严防领导干部思想作风上的“溃坝”
——山西省襄汾县“9·8”溃坝事故责任追究案
【案情背景】
生活在山西省襄汾县的群众,永远不会忘记这一天。2008年9月8日,该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元。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事故。不该发生的事故发生了,一个重要原因是事故背后的腐败和渎职问题。事故发生后,因受贿、滥用职权等罪被判刑的党员干部达28人,其中副厅级4人、县处级10人。
【案情简介】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新塔矿业有限公司擅自在停用的980沟尾矿库筑坝放矿。2008年年初以来,该坝脚多次出现渗水现象,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采取措施阻止尾矿水外渗,但收效甚微,库内水边线直逼坝前。
当地村民发现渗漏后,认为存在溃坝危险,立即向乡党委、政府作了报告,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多次在检查中发现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然而,当时当地的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并没有真正落实监管责任。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8日7时58分许,尾矿库左岸的坝顶下方约10米处,坝坡出现向外拱动现象,伴随连续的几声巨响,数十秒内坝体绝大部分溃塌,库内约19万立方米尾砂浆体汹涌而下,吞没了下游的宿舍区、集贸市场和办公楼等设施,波及范围约35公顷,最远影响距离约2.5公里。
9月8日上午8时许,襄汾县陶寺乡党委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了襄汾县政府。
上午9时许,时任襄汾县委副书记、县长李学俊接到报告到达现场。当时,现场已惨不忍睹,昔日美好的家园和众多老百姓都被淹没在泥浆之内。李学俊明知当时没有降暴雨,事故原因尚不清楚,但仍指示县政府工作人员向临汾市委、市政府报告,称“因暴雨发生泥石流,致使新塔矿废弃尾矿库坝被冲垮,造成1死1伤”。
上午11时许,时任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到达事故现场。陶寺乡党委书记向他介绍,溃坝泥浆下面有好几十个人,李学俊已向市里报了“因暴雨发生泥石流,造成l死l伤,的情况。亢海银听了以后,微微点头,未予纠正。随后,县委宣传部长将一篇新闻稿报给亢海银,描述的事故情况也是“因暴雨发生泥石流”,亢海银看后同意以此对外发布新闻。
下午4时许,亢海银在明知现场已发现33具尸体的情况下,为不使国务院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决定按“死亡26人、受伤22人”上报,李学俊等人表示同意。
事故发生后,新华社记者到事故现场采访。提起这场惨剧,人们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这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当地群众还说:“这座尾矿库的安全隐患,连一个普通村民都能看得出来,但他们就是置之不理。”
他们为什么对人命关天的大事置之不理?随着调查的深入,隐藏在事故背后的严重腐败问题逐渐显现:当地一些领导干部或滥用职权,或收受贿赂,使公权力沦为不法商人的保护伞。例如,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原局长段波任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执法权力影响,为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等人购买红星煤矿接替井经营权提供帮助,并为该矿非法生产经营提供支持保护,收受张佩亮贿赂2000万元。
【分析点评】
“这不是天灾,而是人祸。”这样评价襄汾县“9·8”溃坝事故,可以说最准确、最有说服力。显而易见,是少数领导干部思想作风上的“溃坝”,导致了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的溃坝,也使人们对个别地方政府的信任发生了“渍坝”。“这座尾矿库的安全隐患,连一个普通村民都能看得出来,但他们就是置之不理”,老百姓这番话,不只是受到责任追究的人,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认真思考。
“9·8”溃坝事故后,人们问出了许多个“为什么”。那么,究竟是为什么呢?其一,因为干部腐败。当地多名干部收受肇事者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的贿赂,最多的达2000万元。有这些手握重权的贪官保护,安监部,门的整改令张佩亮自然就“不听”,老百姓找其论理他就能有恃无恐地“不理”。这也再一次说明,这类重大事故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问题。其二,因为只讲赚钱。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一针见血地指出,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只讲生严、只讲效益、只讲赚钱”。实际上,不只是该企业“只讲赚钱”,当时当地政府和少数领导干部违背科学发展观,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也为这一恶果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其三,因为作风飘浮。事发前一些领导干部放弃监管、层层不负责任,事发后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的领导干部还在谎报、瞒报实情,弄虚作假。
“有困难,找干部”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主动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疾苦和诉求,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难题。可此事故反映出的情形却恰恰相反,村民发现危险当即上报却无下文,十万火急在有关邵门变成了一点不急;群众迫切的需要,淹没在了个别干部的敷衍塞责和麻木不仁之中。若长此以往,日积月累。这些基层党委和政府就会丧失公信力和凝聚力。
对于党员干部而言,是否坚持正确的利益观,既是一个老课题,更是一个新挑战。一事当前,是首先想到群众,还是为自己打算,这是检验一个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标
尺。广大党员干部决不能像此次溃坝事故中的违纪违法者那样,想发财、想升官、想少得罪几个人、想低估事态的严重性,却唯独想不到群众的生命危在旦夕,想不到“定时炸弹”悬在老百姓头顶。怀着对群众的满腔热忱,在群众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时像救火队员一样义无反顾冲上去,这是党员干部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党员干部唯一正确的选择。
背离人民的人终将被人民抛弃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
【案情背景】
郑筱萸出生于普通家庭,自幼丧母,在组织的关心培养下,从一名药厂技术员成长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首任局长。2006年12月,到龄离职一年半后的郑筱萸被中央纪委监察部立案调查,2007年3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07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郑筱萸死刑。此后,郑筱萸提出上诉被驳回。同年7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筱萸被执行死刑。
【案情简介】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3月,伴随机构改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成立,郑筱萸出任首任局长。对这个新的机构,人民寄予莫大期待。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依据该法,药品必须合国家标准,对于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经审查批准,可以上升为国家标准药品,即“地标升国标”;不符合标准的则必须淘汰。对国家药监局而言,这是一项涉及全国范围内药品审查、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密切的重大全局性工作,也是加强药品监管的重大契机,但由于郑筱萸等人的“一错再错”,最终酿成严重后果。
调查发现,郑筱萸严重违反规定,在未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未召开局党组会、局务会议研究的情况下,擅自签发文件,决定启动全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专项工作,且仅指定一名副司长担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具体成员大多临时抽调,更换频繁。
由于部署不周,专项工作无法在既定时间内完成。郑筱萸擅自签发文件,将原规定“国家药监局专项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改为“专项小组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抽查核对”,降低了对药品的审核标准,致使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通过原始资料造假等方式获得了批准文号。
在仅进行形式审核和抽查的情况下,专项小组还是发现了一些不符合条件、不应换发的药品。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这些药品应该以假药论处或撤销批准文号。然而,郑筱萸又一次擅自签批同意有关司局的请示,以相关企业是否已经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为标准,决定是否同意换发文号,使得审批底线被再次突破,一批依法应予撤销的药品得以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对此,郑筱萸在法庭上也承认,这是把违规的药品变成了合法的药品。
此外,调查发现,郑筱萸还违反立法程序,两次签批对已生效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改动,导致该规章先后有4个内容不同的正式版本向社会公布,造成药品注
册管理秩序混乱。
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导致国家药品管理失序,增加了人民群众的用药风险,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消除郑筱萸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隐患,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9月起对已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全面清理,耗费了大量人力财力。
失职渎职往往与权钱交易相伴而生,郑筱萸利用药品审批权大肆收受贿赂的行为同样令人扼腕!从任职国家药监局局长伊始,郑筱萸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8家医药企业在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等方面谋取巨额非法利益,本人及其妻、其子收受这些企业支付的“感谢费”、“顾问费”、“干股分红”、汽车等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49万余元。在郑筱萸与非法药商罪恶利益链的背后,被忽视和抛弃的是13亿人民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
【分析点评】
郑筱萸是中央国家机关中因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处以极刑的高级干部。他虽未亲手杀人,但由于他的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使假药泛滥,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严重危害社会和群众利益。
郑筱萸案件警示我们,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敬畏权力。《汉书·贾谊传》有言,为官从政有不得其真、其责、其道、其方、其向等“五畏”。对照郑筱萸,他把违规的药品变成合法,是不得其真;多次拒绝监督,违法签批,造成药品注册管理秩序混乱,是不得其责;贪婪敛财,疯狂受贿,是生财不得其道;与非法药商结成罪恶利益链,是不得其方;结党营私、任人唯亲,搞“一言堂”,是不得其向。他对权力毫无敬畏之心,而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必然走向人民的对立面。
敬畏权力,说到底是对人民的敬畏,是对责任的敬畏。它体现的是一种忧患意识,时刻保持忧国忧民的情怀和如,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体现的是一种勤政意识;兢兢业业,勤勤恳恳,避享乐、拒慵懒,体现的是一种自律意识,胸中有底线,行为有操守,所谓“凡善怕者,心身有所正,言有所规,纠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
郑筱萸的悲剧在于,权力使他忘乎所以,以至于模糊、颠倒了主仆关系。由此可见,能否做到敬畏权力,核心在于把人民摆得正不正、公仆的位置站得对不对。我们要牢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行使权力要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只有用权为公的责任,没有以权谋私的特权。领导干部镇用权、为人民掌好权,既需要升华精神境界,更需要付诸行动。
隐藏在“政绩工程”背后的腐败
——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情背景】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湖南郴州,这片被称为“北瞻衡岳之秀,南直五岭之冲,的美丽土地,突然因一场“集体腐败”引发全国舆论关注。2008年11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案作出判决,认定李大伦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大伦被查处前后,郴州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中6名厅级干部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郴州市100余名干部因涉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查处。
【案情简介】
李大伦,湖南省桃源县人,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根据法院判决,李大伦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受贿136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都是他帮助企业主承揽建筑工程后受贿得来的。
在向李大伦行贿的人中,邢某是数额最大、时间最长的一位。这位李大伦早年的下属,曾因喜欢舞文弄墨而与李大伦志趣相投。在李大伦到郴州担任市委书记的次月,邢某便嗅到商机,随之到郴州经商。此后数年,邢某如愿获得了郴州市国土局办公楼装修工程、鲁永公路路面硬化工程、王仙岭景区改造工程、郴电国际万国大厦装修工程、苏仙区瀑布景区开发工程等一系列工程项目。这些项目均由李大伦向有关部门打招呼获得,相当一部分没有经过严格的招标投标程序,有的甚至系李大伦直接指定邢某承揽。邢某从中赚取了巨额利润。
为了感谢李大伦的帮助,邢某以送现金、装修住房等方式送给李大伦及其家人巨额贿赂。随着两人的“利益联盟”越来越紧密,李大伦依仗职权为邢某谋取利益的行为也越来越明目张胆,甚至不惜肆意侵害群众利益。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5月,郴州市永兴县委下发红头文件,要求该县包括党政机关、乡镇一级学校在内的事业单位必须按公务员指标比例购买“幸福花园”住房,且购房者需在半个月内将购房定金打人指定银行账户。这个强买强卖的红头文件在当地引发舆论强烈不满。直至李大伦案发后人们才得知,原来开发“幸福花园”项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是耶某,而李大伦的妻子陈某某(因共同受贿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则是这家公司的股东。
从工程项目建设中获取了实际的“好处”,李大伦更加燕衷于大建“政绩工程”。李大伦在郴州任职期间,先后主持开发了五岭广场、兴隆步行街、市政府移建工程等一系列重点工程,并且鼓励各县大搞此类工程,要求每个县搞一个试点。这些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从建设开始就引起当地干部群众的强烈不满,特别是郴州市嘉禾县的珠泉商贸城项目,因强迫拆迁酿成“嘉禾拆迁案”,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大量的“政绩工程”对郴州遗祸甚巨。郴州市当时的党政领导班子部分成员在李大伦的“言传身教”下,纷纷插手各项工程谋取私利,多人因腐败锒铛入狱,其中原纪委书记曾锦春被判处死刑。因“政绩工程”引发的增加群众负担、强迫拆迁、强迫集资等各种恶性事件此起彼伏。李大伦在大搞“政绩工程”中喊出的“谁影响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等口号,极大地伤害了群众的感情。“政绩工程”也给郴州造成了严重的财政负担,建设过程中甚至还挪用退耕还林资金和下岗工人基本生活费,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
【分析点评】
李大伦案是一起地级市党委“一把手”腐败的典型案件,在其影响下,郴州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多人贪污受贿,“集体腐败”。这些案件有着同一个背景,就是大搞“政绩工程”;有着同一个特征,就是一些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各项工程谋取私利。这是一起典型的隐藏在“政绩工程”背后的腐败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自古以来,为政一方的人都希望能取得“政绩”,获得好名声。但是,当“政绩”被添加上“工程”后,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一提起“政绩工程”,人们总是自然而然地把它与“形式主义”、“劳民伤财”、“捞取政治资本”等否定性评价联系在一起。尽管“政绩工程”由“政绩”派生而来,但“政绩工程”从“诞生”之日起,就与“政绩”在内涵和指向上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政绩”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为党和人民工作的实际成效,而“政绩工程”则是在“政绩”里掺进了个人的虚荣心和政治的功利性成分,甚至被一些人当成邀功升迁的“垫脚石”、“敲门砖”,也就是所谓的“形象工程”。当时李大伦在拆迁中喊出的“谁影响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等口号,极大地伤害了群众的感情,暴露了这种“政绩工程”不是为民谋利、而是为己谋私的本质。
李大伦等人的“政绩工程”,明里镀金求名,暗里拿钱得利,实际上是以发展之名行腐败之实。李大伦依仗职权通过大建工程而“扶持”、“帮助”不法商人邢某,从中捞取巨额好处,形成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利益联盟”。这样的“政绩工程”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暴露出的是极端利己主义,人民群众深恶病绝。
当前,各级领导干部要解决好“政绩为谁而树”的问题,坚持为民务实清廉,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要解决好“树什么样的政绩”的问题,要认真“做事”而不是“做秀”,要真正“造福一方”而不是“造势一时”,要了解基层百姓最需要什么、最期盼什么,不做图虚名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要解决好“靠什么树政绩”的问题,大兴求真务买之风,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办实实在在的事。要切实做到“四要四不要”,即要做为民谋利的事,不要做为己谋私的事;要做人民满意的事,不要做背离民心的事;要做满足人民需求的事,不要做违背客观规律的事;要做实实在在的事,不要做脱离实际的事。
副市长梦断“生意经”
——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
【案情背景】
作为一名普通的农家子弟,许迈永自基层一步步干起,从乡镇、区县一直做到市级领导。但是,这个曾以能干闻名的领导干部,却误人歧途,醉心于自己所谓的“经营能力”,大肆攫取非法利益,最终倒在了无限膨胀的贪欲之下。2011年7月19日,许迈永因受贿1.43亿余元,贪污5300万余元,滥用职权造成损失7100万余元,被执行死刑。
【案情简介】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月,许迈永出生在杭州萧山农村,其父亲是盲人。兄弟三人中只有许迈永视力正常。许迈永没有辜负家人的期望,1975年考入萧山湘湖师范大专班,毕业后分配到萧山一中学当物理老师。1984年,县城所在地拟招一位分管文教的副镇长,时年25岁的许迈永刚好符合条件,就此走上从政道路。此后的许迈永“官运”亨通,不仅长期担任地方要职,而且一直处于上升势头。
在担任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董事长期间,许尊登弄始在企业经营方面崭露头角,从白手起家、四处筹集资余,到把企业经营得有声有色,他受到当地政府的奖励和组织的提拔重用。但是,许迈永的心理却越来越不平衡。一方面,他觉得自己给国家赚取了那么多利润,工作那么辛苦,不仅要起早摸黑,还要承担很大的责任风险,得到的工资却那么少,自己经济上的欲望越来越不能满足。另一方面,许迈永看到和他打交道的老板一个个都很富有,他们每年的利润有几千万元、上亿元,甚至更多。看着老裹们的财富迅速增长,许迈永越来越眼红,认为他们的学力根本不比自己强,凭什么有那么多财富?于是,许迈水开始动起了在企业经营中为自己捞取好处的念头,幻想凭借自己的“经营才能”,让财富像滚雪球一样不断增大。
但是,许迈永的手段却不是什么真正的经营管理,而是想方设法掏空国有企业,贪污国有企业的资产和利润。在这方面,许迈永着实动了一番脑筋,想出了一些自认为高明的“招数”。把借款变为投资款,就是许迈永用得比较“得心应手”的一招。1998年年底,许迈永在经营金港公司时,向高某某的香港某有限公司及某制衣有限公司借款1400万余元。当许迈永看到金港公司经营利润较高后,就与高某某商定,把原先的借款说成是投资,这样,金港公司不仅要返还对方本金和利息,还要支付对方“投资”应得的高额利润,而这些所谓“利润”自然归许迈永个人所有。在许迈永的精心安排下,高某某名下的上述两公司与金港公司签订了虚假合作开发协议,将实质上的借贷关系变成投资关系。2002年5月,许迈永安排金港公司将1400万余元归还某制衣有限公司。同时,以投资收益款的名义,将金港公司开发利润1500万余元转至某制衣有限公司,然后将该款据为己有。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2月至2002年2月,许迈永还采取让他人虚假出资、低价购买国有公司股份的手段,鲸吞国有资产。为实现贪污公款的目的,许迈永设立杭州瑞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公司),金港公司出资100万元占10%股份,剩余90%股份由他人代许迈永持有,实际上并未出资。2002年2月,许迈永指使他人仅向金港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200多万元,便将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权占为己有。经评估,当时瑞博公司资产增值3900多万元,扣除金港公司收回的10%股权转让溢价款,许迈永将剩余的3700多万元占为己有。
除了大肆侵吞公款外,许迈永还打起了其他老板的主意,大搞权钱交易,收钱数额之大,到了让人瞠目的地步。用许迈永自己的话说,他是从小穷怕了,小时候家里经济条件差,生活艰苦,所以时常担忧今后家里还会不会再次出现困境。但这些理由,只不过是许迈永肆无忌惮索取、收受钱财的借口。2002年8月,浙江科技学院老校区100多亩土地用于开发西湖科技产业园项目,但因资金问题一直没有启动。此后,许迈永向坤和房产公司董事长李某某推荐这个项目。2007年11月,许迈永用召开区委书记办公会议“协调”的方式,最终使得坤和房产公司中标。李某某为表示感谢,先后8次送给许迈永钱款达830万美元。更有甚者,2005年许迈永帮助高某某的公司取得西湖区三墩镇29号地块后,以炒股为名,一次就向高某某索要2000万元。
许迈永的疯狂敛财行为,最终导致了他的毁灭。他的不归之路令人深思,发人警醒。
【分析点评】
许迈永案一个显著特点是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综观此案,一个沉沦在捞钱、圈钱、洗钱生活中的丑陋形象出现在我们面前。
许迈永的人生呈现出两个走向鲜明的阶段,前后判若两人。他曾发挥其经营才能,把企业搞得有声有色,得到组织的肯定和重用。随着职务的升迁和权力的增大,他飘飘然了,完全把自己变成了商人,用赃款投资谋利,利用职权大肆贪污受贿,居然成立或参股了多家公司。这个时候,费尽心机聚敛财富的许迈永,不是想着如何认真履行副市长的职责,更不是想着如何为群众办事。由于世界观发生蜕变,许迈永把为人民服务换成了“为人民币服务”。这一字之差,就使其人生境遇有了天壤之别,因为服务对象变了,宗旨和性质变了,坠入犯罪深渊就难以避免了。
当前,仍有极少数领导干部认同甚至秉持许迈永的错误观点。有的认为在推动全社会共同富裕的进程中,领导干部作出了较大贡献,就应该先富起来;有的看到暴富现象增多,眼红了、心活了,觉得当官吃亏,特别是看到有些老板依赖行政权力赚了钱,感到自己既有权力又有能力,“有权不用”就会“过期作废”;更有沾染封建腐朽思想者,把“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当作人生信条。这就使得个别领导干部对权、钱、色趋之若鹜,而对人民的疾苦漠不关心,甚至大肆侵害社会和群众利益。如果这样,不仅这些领导干部会违背民心民愿,走向腐败,还会影响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影响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
政商两道,各行其道;当官不发财,发财不做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践行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这是党性的要求,这是党组织的需要,这是人民的期望。各级领导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廉洁奉公、为人民服务的表率。
权力是柄“双刃剑”
——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董永安受贿案
【案情背景】
交通领域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关系国计民生,国家一直给予巨额的资金投入,但这些资金的使用和监管领域也成为了腐败高发区。2012年10月9日,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董永安站在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上。11月19日,董永安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董永安也因此成为1997年以来河南省历任交通厅长中的第4个落马者。
【案情简介】
董永安是陕西省西安市人,1982年从西安交通大学气体动力工程专业毕业,进入洛阳第一拖拉机制造厂工作。他从技术员做起,直至2002年被任命为中国第一拖拉机工程机械集团(以下简称“一拖”)董事长、党委书记。那个时候,董永安是群众眼中的好领导,懂技术,爱钻研。直到今天,许多“一拖人”依然认为是董永安把“一拖”带出了困境,实现了整体扭亏为盈,使“一拖”进人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3月,董永安任河南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在从政之初,董永安曾用三句话概括自己的从政原则:常修从政之德,常思富民之策,常怀律己之心。在董永安主政河南省交通厅期间,河南交通事业迎来了空前的高速发展阶段。截至2010年12月底,河南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5016公里,连续5年保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全国第一。董永安经手成百上千亿的高速公路建设资金,这让他在大展宏图的同时,也飘飘然起来。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的一天,董永安在“一拖”的老同事邵某和生意伙伴倪某敲开了董永安的家门。一阵寒暄之后,二人终于说明来意。原来二人从小道消息得知,交通厅下属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在某省投资承建了一条高速公路:眼看好多人因承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发了财,二人也.红了眼,于是想拉董永安“入伙”,一起从高速公路项目上“揩揩油”,先将项目承包到手再转卖出去,无本万利,事成之后三人平分。想到自己经手的资金成百上千亿,不知多少个体老板从中发了财,董永安贪从心起,一拍即合,完全不顾及邵、倪二人毫无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经验。此后,董永安安排下属公司有关领导对邵、倪二人提供帮助。在董永安的安排下,邵、倪二人通过挂靠某工程公司获得投标资质并通过“陪标”方式,中标该高速公路某路段,标的额3.l亿元。邵、倪二人一倒手将项目卖掉,从中收取标的额3%的好处费。就这样,这笔钱成了董、邵、倪三人的“私人财产”。
业务能力超群的正厅级领导干部,最终没能经得起利益的考验。从政时的豪言壮语仍振聋发聩,但董永安已不再是群众眼中的好干部,他已经蜕变成了人民的蛀虫、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啃噬人民利益的腐败分子。交通厅厅长手中建设项目多、权力大、风险高,如果认识不到权力是柄“双刃剑”,做不到廉洁自律,那么陷入腐败的泥潭、走向人民的对立面也就为期不远了。
【分析点评】
我国交通事业的历史性跨越,给现代化的经济插上腾飞的翅膀,也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实惠。“要想富,先修路”这句老百姓的口头禅,既饱含着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党的富民政策的生动写照。然而,有的领导干部却变质变味,把修路当成了为个人圈钱的“肥差”,董永安便是其中一例。这起交通建设领域的典型腐败案件,很有警示意义。
人们形容董永安与在他之前倒下的3位厅长是“前腐后继”。出现这种令人痛心的悲剧,金钱的诱惑、监督的缺失、制度的漏洞等原因颇多,但要害还是他们忘记了共产党人强国富民的理想与责任。董永安曾经是“一拖人”眼中的“好领导”,说到底,那时他对群众还有朴素的感情,带领大家实现了企业的整体扭亏为盈,为职工带来了经济利益;而当交通厅厅长仅几个月,他就开始权力寻租,与人合谋捞钱。虽然订立了“常思富民之策”的从政原则,富民的思想已荡然无存,眼中的群众被不法商人所取代。不断刷新的高速公路里程不过是他捞取政绩的资本。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群众在心中分量的重与轻,决定着我们事业的兴与衰、人生的欢与悲。分量重,则有了道德之根基、行为之规范,干事创业就会如鱼得水、顺风顺水;分量轻,脱离群众甚至轻视群众,也可能做做样子写个“座右铭”,空喊几句为民务实、依法行政的口号,但行为却像脱缰的野马肆无忌惮。作为交通厅厅长的董永妥,一旦入了不法商人的“伙”,就必然与群众渐行渐远。他把心思全部用在了逃避监督、与民争利上,根本不会想着为群众建“扶贫路”、“致富路”、“幸福路”。
位高应自知,权重要自洁。权力是柄“双刃剑”,用权为公,可为民造福;以权谋私,则危害社会。如何用权,领导干部不可不慎。领导干部只有牢记党的宗旨,保持对群众的爱戴之情、敬畏之心,把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当作毕生的追求,才能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才能让权力造福于民!
被错误“规划”的人生
——重庆市规划系统腐败窝案
【案情背景】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重庆市规划局原总规划师、副局长梁琏琦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毫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2月,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党组书记蒋勇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5月,重庆市规划局原党组成员、市规划展览馆原馆长查红因犯受贿罪,被一审争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案情简介】
众所周知,房地产业有着巨大的利润,在持续高涨自房地产开发热潮及巨额利润的引诱下,一些手握大权的令导干部就成了某些开发商重点“公关”的对象,规划系统则是其中的“重灾区”。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重庆瑜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瑜然公司)找到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请求合作开发重庆市江北区花果小区地块。双方约定由瑜然公司出资100万元,负责取得该地块并将用地性质由绿化用地调整为综合用地,容积率调整为6以上,项目建成后瑜然公司可分配49%的利润。该公司所以给出如此优厚的条件,是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瑜然公司的法人代表唐某是蒋勇的情妇,而瑜然公司真正的幕后老板就是蒋勇。开发过程中,蒋勇协调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建委等部门,由重庆市某开发公司以720万元的价格出让该地块,并与瑜然公司、某公司三方联建经济适用房“瑜然星座”项目。此后,蒋勇又利用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协调相关单位,使该项目取得建设经济适用房工程土地使用权,将用地性质调整为居住用地,容积率调整为6,并办理了开工建设规划手续。至2008年12月,仅该项目一期工程净利润便达到1486万元,其中,唐某分得653万余元。除瑜然公司外,蒋勇还伙同唐某成立了重庆嘉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经查,2004年4月至2007年3月,蒋、唐二人通过上述方式共同收受数家房地产商所送贿赂达1615万元,蒋勇还单独收受贿赂181万余元。
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2002年至2008年,梁晓琦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规划选址、调整容积率和用地性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等事项为多家房地产商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589万余元。2002年至2008年,查红利用职权,在数家房地产商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手续时给予“关照”,收受对方现金及“优惠购房”,折合受贿109万余元。
蒋勇等人的落马,既让人警醒,也令人叹息。蒋勇,曾留学英国威尔士大学,长期从事规划建设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专家;梁晓琦,原来在重庆某大学任教,后转而从政,并迅速成长为重庆市规划系统的专家型领导干部;查红,这位获得硕士学位的副厅级女官员,也曾在重庆某高校任教。这些中青年干部,有着较高的学历和较强的能力,正处在干事创业的黄金期,然而,他们却没能抵挡住某些开发商糖衣炮弹的进攻,在对城市发展进行规划的同时,错误地规划了自己的人生,最终落得锒铛人狱的可悲下场。
【分析点评】
城市规划是一项科学性、应用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可以保证城市居住和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利于城市发展水平的提高及适合人类居住城市的建设。然而,在城市规划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掌握的权力如“调整容积率”、“调整用地性质”等,只需一个小小的动作,就能为房地产商带来百万、千万乃至上亿元的惊人暴利。因此,房地产商格外“青睐”规划干部也就不足为奇了。
近年来,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方面的行业性腐败案件屡见不鲜,有些涉案金额巨大,性质十分恶劣。这些案件的发生,在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同时,也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规划不科学、管理不严格,随意变更规划,不仅妨害城市的正常发展,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更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益和公共利益。今天,住房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房地产商们为追逐高额利润向城市规划干部行贿的成本,必然由广大购厉人埋单。因此,坚决遏制并严厉打击涉及房地产的腐败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重点领域。
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监督,就必然导致腐败。重庆市规划系统窝案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有效防治规划系统腐败问题的发生,关键要建立健全相关监督制约体系,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真正把城市规划的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要增强制度的透明度,在全行业实行阳光审批,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执法犯法的法院院长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原院长郭生贵贪污、受贿案
【案情背景】
作为法院院长的郭生贵,每一次出现在法庭上都会坐在审判台中间的位置上。然而,2008年10月,当郭生贵再一次来到法庭上,却脱下了法袍,戴上了沉重的手铐,站在了他曾经座位的对面,也站在了养育他培养他的党和人民的对面。最终,郭生贵因在职期间利用职权贪污54.08万元、受贿743万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情简介】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郭生贵出生在北京市密云县一个小山村,少年时期尝尽了生活的艰难困苦。后来,郭生贵进入东城区人民法院,从此开始了长达30余年的法官生涯,从审判员一步一步成长为法院的领导干部。1998年10月,郭生贵调任西城区人民法院。在西城区法院的这8年却成为郭生贵大肆敛财的8年。
郭生贵在任西城区法院院长期间,多次通过指定律师接案收取“介绍费”的方式收受贿赂,并利用职权和影响帮助这些代理人胜诉。1999年2月至2006年12月,郭生贵通过为4名案件代理人介绍案源、承揽案件收取的“介绍费”就多达367万元。具有多年司法机关工作经验、曾著有法学著作的郭生贵很会规避风险,他在一段时期基本上只和一个律师或代理人合作,并不广泛撒网。这其中,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张某某就是郭生贵的“老搭档”。作为院长的郭生贵掌握着审判大权,张某某则具有一定的人脉关系,两人一拍即合。后经郭生贵介绍,没有律师资格的张某某先后代理了多起在西城区法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事后,张某某按照事前与郭生贵约定的比例,先后10余次以现金、支票、存折等形式,从赚取的代理费中给予郭生贵“中介费”200万元。在两人合作一段时间后,2002年3月,郭生贵指使其弟与张某某签订了200万元的虚假借条,试图掩盖真相,而这显然是徒劳的。
这之后,郭生贵并没有收敛,反而胃口越来越大,大幅度提高收钱的比例。2002年4月至2005年11月,郭生贵先后介绍律师邬某代理了21起案件。至2005年年底,邬某已送给郭生贵35万元,尚需支付73万元。这时,老谋深算的郭生贵灵机一动,又冒出了一个掩盖犯罪事实的办法——他没有拿走剩下的钱,而是把钱交由邬某代为保管。但是,郭生贵毕竟还是露出了狐狸尾巴,因为觉得邬某太精明、不实在,郭、邬二人写下了“尚有73在邬某处”的字据为凭,从而暴露了其收受贿赂的本质。2005年9月,郭生贵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律师马某某。这次,郭生贵的分成比例大大提高,先后在马某某处收取了54万元。
除了收受代理人的贿赂,郭生贵还在西城区法院审判大楼建设工程中捞取了大量好处。大楼主体工程一竣工,郭生贵便迫不及待地安排其弟为大楼的信息工程和装修寻找目标。随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盛某某咬钩而上。在一番讨价还价后,盛某某决定接受郭生贵兄弟开出的15%回扣的条件。由于盛某某“懂事”,在做完第一期工程后,他又如愿以偿地得到了第二期工程。期间,郭生贵兄弟从盛某某手中拿到300万元。
贪腐成性的郭生贵,连法院门口的石狮子也不放过。西城区法院办公楼落成之际,郭生贵决定在门前门后放置两对石狮子。通过采用低定、高付、侵吞差价的手段,郭生贵从中侵吞公款30万余元。
【分析点评】
郭生贵从审判席走到被告席,这是一个具有极大讽刺意味的画面。
剖析郭生贵走向背叛人民的犯罪过程,我们看到:他把天平当秤砣,本应肩负公平正义的天平为民用权,却干预案件审判,通过拿回扣、提成“介绍费”、提高“中介费”比例等方式疯狂敛财,人民法院这个庄严神圣的殿堂,成了他讨价还价的市场;他把公权当私权,本应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秉公办案,却执法犯法,实质是通过权钱交易,把公权卖给了代理律师;他把职权当特权,本应谨慎用权、忠于职守,却以权壮胆,唯我独尊,为所欲为,法纪制度在他眼里形同虚设。
郭生贵的犯罪事实警示我们,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其工作人员执法犯法,社会危害更大。因为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如果贪污受贿、失职渎职,法律就会被玷污,是非就会被颠倒,而正义的天平一旦发生倾斜,老百姓就无处说理,群众利益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保障。郭生贵这样的人多了,公民就会对法律失去信任,对政府失去信心,甚至会人人自危,毫无安全感可言,这种情形绝对不能允许。
打铁还需自身硬。司法机关是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维系着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社会正义。当前正值社会转型期,也是矛盾凸现期,司法机关任务很重,人民群众也寄予厚望。树立群众观念,走好群众路线,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这是司法机关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各项工作的必由之路。司法机关各级干部要从郭生贵案中汲取教训,保持头脑清醒,坚持警钟长鸣,把建设公正廉洁司法作为事关政法事业兴衰成败的关键环节来抓,坚决遏制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为人民执好法、守好责。
“刑侦剑客”的双面人生
——江西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许晓刚受贿、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情背景】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26日下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等13项罪名判处江西省抚州联达经济贸易公司法人代表熊新兴死刑。庭外数百名群众欢呼雀跃,掌声四起,许多人拿出手机将这一判决传递给自己熟知的人。这个臭名远播、危害一方的黑帮老大终于获得了应有的惩罚,其背后的“保护伞”也随之揭开了谜底。令人唏嘘的是,“伞”中竞包括素有江西“刑侦剑客”之称的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许晓刚。2007年4月9日,站在被告席上的许晓刚因受贿罪等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案情简介】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出生的许晓刚当过兵、进过工厂,1980年正式成为一名警察。他从基层派出所侦查员干起,工作一路得心应手,职务连连升迁。1994年10月被提升为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主管刑侦工作,时年43岁,是江西公安刑侦界“领军人物”。他主管的刑侦工作在全国名列前茅,省内许多大案要案都是在他的组织领导下侦破的,因此,他在江西警界被称为“刑侦剑客”。那时,基层刑警都以能与许晓刚合影为荣,各县市公安机关留有他视察的影像。谁曾料,这个前途无量的公安精英,竟会成为“黑帮”的后台。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左右,许晓刚在查办案件时与熊新兴相识。熊新兴抓住机遇,处心积虑地同许晓刚搞好关系。仅2001年,熊新兴便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分多次送给许晓刚5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被攻破心理防线的许晓刚胃口不断调高,逐渐沉迷于声色犬马的生活,贪图享乐,与多名情妇鬼混。畸形的消费和情妇们的耳鬓厮磨像一只无形的手,将许晓刚推进熊新兴设计好的圈套。2002年至2003年间,许晓刚为满足其情妇的各种要求,先后分多次向熊新兴索取80万元,甚至连用以取悦情妇的玉手镯也肆无忌惮地向熊新兴伸手索要。堕落就像毒品侵蚀着这位警界之星,许晓刚身上的人民警察气节就像覆水,再难收回。
熊新兴的苦心经营,终于获得许晓刚的“回报”。2002年至2004年期间,当地群众多次向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熊新兴涉嫌犯罪问题。许晓刚作为分管刑侦、经侦的副厅长,刚接到举报信便将内容透露给熊新兴,使其做好准备应对调查。不但如此,许晓刚还充当熊新兴的“掮客”,先后到抚州市介绍熊新兴与抚州市公安局几任局长、抚州市基层公安局领导认识,致使相关举报未能得到及时公正的查处,群众的声音淹没于许晓刚与熊新兴的觥筹交错之间。在许晓刚的庇护下,熊新兴更加肆无忌惮。他以公司为依托,吸收了一些骨干成员横行抚州,通过开设赌场、诈骗银行资金、强迫交易等非法手段,疯狂敛财,并购买枪支弹药扩充实力,其累累罪行使当地百姓深受其害。对熊新兴的作恶多端和当地政府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一些领导干部的无所作为,当地百姓深恶痛绝。2004年9月,上级有关部门通过江西省公安厅要对熊新兴采取强制措施,许晓刚得知情况后罔顾警察职责,将该消息告诉熊新兴,熊新兴如惶惶之犬连夜逃匿,致使抓捕未能成功。直至2005年2月,熊新兴才被刑事拘留。
许晓刚案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许晓刚在担任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期间有过突出贡献,屡获嘉奖,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然而过去的辉煌只能属于过去,抛却职责腐化堕落的污垢只能以失去余生的自由为代价来洗涤。律师的辩护意见因无法律规定,法院未予采纳。
【分析点评】
本应是人民群众的“守护神”,却沦落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刑侦剑客”许晓刚的所作所为,让人警醒。
人民警察所从事的工作每一桩、每一件,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不作为不行,乱作为更不行。我们应该看到,绝大部分公安干警都能执警为民、保一方平安,保持着“人民公安爱人民”的政治本色。但是极少数公安干警却放松警惕、违纪违法,对群众的伤害尤甚尤烈,有的甚至与黑恶势力搞到一起,充当他们的“保护伞”,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共秩序,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和警民关系,削弱党的执政基础。许晓刚的犯罪事实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在他的纵容和庇护下,正义不能伸张,举报不能查处,黑帮老大熊新兴横行作恶一方,群众敢怒而不敢言。
许晓刚和很多身陷囹圄的领导干部一样,也曾经有过骄人的政绩和耀眼的光环,之所以从人民的功臣变成人民的罪人,关键还是群众观念薄弱,对群众利益由麻木到漠视,最终由“执法疲劳”发展到执法犯法。当前,随着国家各项改革深入推进,经济结构转型步伐加快,各种利益关系正在不断调整。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当家作主的地位更加巩固,生活得到进一步改善;另一方面,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在有的地方可能更加突出,处于工作一线的人民警察特别是警察队伍中的领导干部,必须常怀“一枝一叶总关情”的赤诚之心,想一想“权力来自谁”、“权力为了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切实有效防止像许晓刚那样背离执政为民宗旨的行为发生。
受贿频率最高的县级“一把手”
——河南省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受贿案
【案情背景】
“他不是县委书记中受贿金额最大的,却是次数最多的。”“7年受贿1575次,平均三天两次,创下了受贿频率的最高纪录”……随着法官的一声宣判,这样的“桂冠”落在了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头上。2010年5月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荫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李荫奎表示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lO年10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河南省纪委查办新乡市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封丘县原县委书记)赵某某案件过程中,发现李荫奎严重违纪违法线索,在掌握大量证据后,决定对李荫奎立案调查。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8月,43岁的李荫奎被任命为封丘县委副书记、县长,从长期担任部门副职到地方行政首长的角色转变,使他初尝了权力的滋味。就在这年中秋节,一个熟人走进李荫奎办公室,将一个信封随手扔到了沙发上,说:“快过节了,李县长,一点小意思,请您笑纳。”李荫奎打开信封一看,里面装着几千元钱。自此直到2007年1月李荫奎担任封丘县委书记后,来他办公室和家里送礼的人络绎不绝,简直门庭若市。不论逢年过节、婚丧嫁娶,还是晋升提职、安排工作,只要有机会,形形色色的人都来给他送礼。时间一长,他也习以为常,来者不拒了。
随着调查工作的深人,李荫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一一呈现在办案人员面前。其受贿频率之高、受贿范围之广、受贿总额之大均令人咋舌。经调查认定,2002年中秋节至2009年春节,李荫奎在担任封丘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575次收受142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每次少则2000元,多则数万元不等,谋利事项涉及干部人事、编制调整以及项目工程等各个领域,行贿人员中除少数企业老板外,更多的则是县直机关、乡镇主要领导。李荫奎作为封丘县主要领导,不仅没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起到应有的带头和表率作用,反而大肆收受下属党政干部及企业人员贿赂,直接带坏了队伍、败坏了风气,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李荫奎真称得上绞尽脑汁。在任7年,他一方面不间断地向“廉政账户”上缴资金63万余元,努力打造“廉政典型”形象;另一方面又和妻子刘某某商量,将上千万元受贿所得存在多个亲戚朋友名下,精心绘制了一幅“藏宝图”,以备不时之需。
【分析点评】
中央电视台曾播放一则廉政公益广告短片:一只家鼠钻进油瓶偷喝香油,越喝越上瘾,越喝肚子越大,最后“进去了,就出不来了”,可谓妙趣横生、发人深思。本案的主角李荫奎,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那只贪吃贪喝的家鼠。
李荫奎一案是县级党政“一把手”腐败的典型案件。极具代表性。他什么钱都敢收,谁的钱都敢要,来者不拒、一概笑纳,与有些落入法网的“一把手”相比,除了作案时间长、工于伪装隐蔽之外,最大的特点就是受贿频率高。李荫奎的腐败行为,带坏了队伍,败坏了风气,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
“郡县治,天下安。”今天我们所说的“治”,就是要服务人民群众,通过共产党人坚持不懈的奋斗、全心全意的服务,使千家万户安居乐业,从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县委书记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既担负着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城乡基层的职责,又工作在基层第一线,经常直接面对群众,是带领当地群众奔向小康生活、建设美丽家园的“指挥员”,在维护人民利益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当前形势下,作为一名县委书记,仍要以焦裕禄为榜样。我们的时代虽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焦裕禄的形象与精神应该是不朽的、永恒的。每一个县委书记都应当把焦裕禄当作事业的榜样、人生的偶像,做为国尽瘁、为民谋利的楷模,激励自己,鞭策自己。要有“为官一任、振兴一方、造福几代’’的雄心壮志,要留清名、留好名、留美名,而不要像李荫奎那样留恶名、留骂名。
走私集团的“编外员工”
——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原处长黄焕光受贿、放纵走私案
【案情背景】
黄焕光,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原处长。作为负有特定监管职责的“国门卫士”,他在走私分子的糖衣炮弹攻势下全线失守,不仅没有履行打击走私的神圣使命,反而为走私分子通风报信、“保驾护航”,沦为走私集团的“编外员工”。2010年11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放纵走私罪依法判处黄焕光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案情简介】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月31日,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镇的气氛异常紧张。上午9时许,公安部、海关总署一声令下,数百名荷枪实弹的海关缉私警察和武警统一行动,一举抓获了以谭显明、谭伟军兄弟为首的走私犯罪团伙,破获了震惊全国的“1209”特大“红油”走私案。由此,黄焕光等多名海关工作人员甘当走私集团“编外员工”、为走私集团“保驾护航”的重重黑幕也徐徐揭开。
“红油”,是我国香港地区专用的免税柴油,因为添加了红色染色剂以区分于民用柴油,俗称“红油”。早在1999年,国务院就明令禁止“红油”以贸易形式进入内地,但因其价格比内地柴油低廉许多,获利空间巨大,“红油”走私活动屡禁不绝。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上半年,谭显明、谭伟军两兄弟准备从海上走私香港“红油”到惠州等地牟取暴利。为了“生意”顺利,谭氏兄弟密谋在深圳海关寻找“保护伞”。时任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处长,被称为“海龙王”的黄焕光,成为他们最重要的拉拢目标。2008年5月的一天,谭显明约黄焕光在深圳金塘街一家茶馆见面,将谭伟军想做“红油”走私生意的想法和盘托出,请黄焕光多多关照,并承诺定期给黄焕光好处费。黄焕光一口答应,这让谭显明喜出望外。分手时,谭显明将装有4条中华牌香烟、1瓶路易十三洋酒和10万元现金的两个袋子放到了黄焕光车里,黄焕光欣然笑纳。此后,黄焕光几乎每月都能收到谭显明送来的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工资”、香烟和洋酒,俨然成为谭氏兄弟走私集团的“编外员工”。至2010年1月谭氏兄弟被捕,仅1年半时间,黄焕光收到的“工资”就高达300万元。&&& ’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黄焕光对此心知肚明。谭氏兄弟买通了“海龙王”后,专门购买、租用了22条粤港澳流动渔船,大肆走私“红油”。这些船从惠州澳头港海域出发,前往香港白石角海域或筲箕湾海域,向香港公司所属的油趸购买“红油”,再偷运至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霞涌海域的非设关地,卸驳给谭伟军走私集团所属的无牌铁壳船倒卖牟利。期间,运油船在黄焕光主管海域行驶的时间很长,行驶时的声音也非常大。按照谭伟军的说法:“海上缉私处的雷达设备这么先进、情报又那么多,要发现我们真是太容易了。”但是,有了黄焕光的“高抬贵手”,谭氏兄弟的运油船在惠港海域却如同“隐形”,畅通无阻。
20lO年1月31日,公安部及海关总署联合抓捕了谭显明、谭伟军等人后,黄焕光如坐针毡,惶惶不可终日——就在谭氏兄弟被抓捕的前一天,他还从谭显明手里拿到了最后一笔“工资”。然而,此时悔之已晚。黄焕光最终没有洮讨法律的制裁。
【分析点评】
“国门卫士”堕落为走私集团的“编外员工”,海上缉私处处长竞是特大“红油”走私案帮凶。黄焕光与走私分子一拍即合,听到有好处费便一口答应“给予关照”,完全把手中权力当作了敛财的工具,把海上缉私变成了赤裸裸的权钱交易。他彻底忘记了:给走私分子开“绿灯”,就是向人民利益亮“红灯”。
“物必先腐,而后虫生。,’昔日“海龙王”,今天阶下囚,这种天壤之别的结局不是偶然的。走私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对国家政治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危害极大。海关代表着国家主权和尊严,是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关口。黄焕光对这些基本的道理不会不懂,但却经不住诱惑而利令智昏、铤而走险,这是他长期放松主观世界改造、淡薄群众观念的必然结果。前些年湛江、厦门特大走私案,多名关长、副关长被判刑,发案原因固然很多,但归根结底还是这些人淡忘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背离了党的群众路线。
黄焕光这起海关系统的典型腐败案件,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所有的腐败都是对人民的背叛。由于黄焕光“高抬贵手”,谭氏兄弟大肆走私“红油”,偷逃巨额税款,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也是领导干部自警自励的“廉洁线”、执政为民的“事业线”、立身做人的“人生线”。面对黄焕光这样触目惊心的受贿、放纵走私案,我们应以此为戒,警钟长鸣,堵塞思想上的漏洞,强化群众观念、站稳群众立场、增进群众感情。只有这样,私心杂念才没有空间,才能做到拒腐蚀、永不沾。
“玩火自焚”的安监局局长
——安徽省蚌埠市安监局原局长武书田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情背景】
“渎职又敛财的安监局局长这回真栽了!”2011年,安徽省蚌埠市开始流传该市安监局原局长武书田被抓的消息,老百姓拍手称快。2012年8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武书田有期徒刑十八年。同年10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武书田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其犯罪所得人民币142万余元、美元2500余元予以追缴。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6月出生的武书田,自2002年2月起担任蚌埠市经贸委副主任兼安监局局长(副县级),2005年安监局升格后他也顺理成章晋升为正县级,2009年11月机构改革后继续担任市安监局局长(正县级)。在他工作的前20年里,可以说是积极进取、勤奋敬业的,也曾取得不少成绩。但被提拔为安监部门的“一把手”后,他不仅没有意识到权力越大则责任越大、风险越大,反而感到自己年近五十,时间不多了,“觉得船到码头车到站了,现在有权不用,以后再也没法用了,趁有权时多攒点钱,退休后就能有个生活保障”。
武书田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担任市安监局局长期间,他几乎是抓住一切机会“捞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由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且经考核合格获得由安监部门发放的操作证后方能上岗。因为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都是高危职业,人员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许多领域,如果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不当,将直接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巨额损失,甚至直接威胁群众生命安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等管理工作,向来都是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内容,有一整套严格的规章制度。但在武书田这里,再严格的规章制度,也比不上谋取私利重要,这块工作成了他的“摇钱树”。在明知某公司及某职工培训基地不具备培训资质的情况下,武书田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同意该局培训科原科长陈某(另案处理)为这两家培训机构所培训的人员发放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默许陈某对未参加培训的人员直接收取费用后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陈某为这两家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所培训的人员以及对未参加培训的人员共计l万余人办理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给国家的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严重隐患。而在此过程中违规收取的费用,则全部纳人了由武书田等少数人随意支取、使用的“小金库”。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0月24日凌晨,蚌埠市某公司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属于较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规定提出了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对法人代表赵某处以上一年度收入40%罚款的处理意见。胆大妄为的武书田,却将这次事故的处理看成是自己“捞钱”的大好机会。在收受了赵某所送的“好处费”后,武书田擅自同意将该公司的罚款由20万元减为7万元,对赵某的罚款也减到2000元。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蚌埠市安监局装修办公场所,这也成了武书田敛财的良机。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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