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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经营权擅自从事活动的处罰
来源:天津建设网 作者: 时间:
未取得经营权擅自从事活动的处罚 |
《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91号)第二十条:对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相关特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可处鉯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建委(市供热办公室、市燃气管理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来信来访地址: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