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畜牧局通知郑州畜牧路严查动物诊疗机构,并...

关于印发《湖南省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来源:&&&&日期:日 09:22
湘牧渔办发〔2013〕90号各市州畜牧(兽医)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1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3〕29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动物诊疗活动和执业兽医从业行为,提升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从业服务水平,根据农业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谭运华  电话:9  电子邮箱: &&&&&&& 附件: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办公室日
主办单位: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网站ICP备案号:湘ICP备号动物诊疗机构许可 - 郑州市政务服务网
动物诊疗机构许可
索引号:15-00007
发布机构:新郑市畜牧局
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畜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各功能区布局图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留存复印件)
执业(助理)兽医师执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设施设备清单
管理制度文本
执业兽医和从业服务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
受理-审核-办结
需现场勘查
最终决定机关
新郑市畜牧局
最终结果文件
工作日:上午9:00-11:50,下午13:00—17:00
新郑市城北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B区综合受理窗口
1、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哪些内容?变更事项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其他要求及补办程序
答:第十四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3、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活动中有哪些重要要求?
第十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3、主管机关可进行注销的情形有哪些?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有以下条款做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4、从事水生动物诊疗需要如何办理?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1、《动物诊疗许可证》设立、审查、管理依据为《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2、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核查企业信用情况依据: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 〔2015〕5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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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农林 畜牧 渔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称:
关于印发《2016年滨海新区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号:
津滨农委发〔2016〕58号
大港农业服务中心,塘沽、汉沽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全面推进滨海新区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严格规范我区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执业行为,促进动物诊疗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6年天津市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津牧医〔2016〕52号)精神,我委制定了《2016年滨海新区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6年滨海新区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016年7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
2016年滨海新区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推进滨海新区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严格规范我区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执业行为,促进动物诊疗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2016年天津市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全面强化我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行为,严肃查处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违规诊疗、违规售药、非法行医、执业行为失范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区动物诊疗市场健康发展,加快形成以执业兽医为主体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二、专项整治时间2016年7月至10月(为期4个月)。三、范围和内容(一)城市动物诊疗机构1、资质资格。重点检查城市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在核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注册执业兽医师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是否在动物诊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标准、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和监督电话。通过群众举报、暗访检查等方式,调查处理宠物美容、宠物保健、宠物用品经营、宠物中心等相关行业是否存在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从事免疫注射等违法违规行为。2.诊疗活动的规范。(1)病历管理。重点检查并督促动物诊疗机构建立门诊病历和住院病例(包括电子病历系统),保存相关病例档案。病历应书写应规范、有执业兽医的签名;建有电子病历系统的,应能显示执业兽医的签名并能下载打印纸质版本。动物主人要求复制、查阅病例的应予配合。(2)处方管理。重点核查开具处方人员是否具有执业兽医资格、是否经过注册;使用的处方笺格式是否规范(处方笺应不少于2联,处方笺的内容应包括动物的基本信息、药品的名称、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以及诊疗机构信息等,处方笺应有执业兽医的签章);开具的处方与所诊断的疾病是否相应对症;开具的处方药是否符合《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是否按规定合理用药,是否违规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3)药品管理。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药品应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保留供货单位的资质和供货凭证;药品的购进和用药应存有记录;药品的购进记录应当载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供货单位、购入数量和时间等内容;特殊药品(麻醉、精神、毒性)由专人保管和上锁专柜保存;废弃、过期的药品应当建有销毁记录和按规定销毁处理。(4)医疗废弃物处理。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是否采取的袋装收集,封闭存放,定期消毒;是否与专业机构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委托协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是否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诊疗废水同时并建有记录。(5)手术、住院管理。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的手术室、医疗设备和手术器械是否进行消毒灭菌处理;手术操作是否取得动物主人的同意并签有手术协议书;承担住院功能的动物诊疗机构是否与动物主人签订住院协议。3.狂犬病免疫信息报送。重点检查城镇登记犬免疫定点单位是否规范填写免疫注射卡、免疫注射统计表,是否按规定通过动物诊疗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免疫信息。督促其他诊疗机构通过诊疗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狂犬病免疫信息。4.注册执业兽医从业情况。重点检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人员是否取得执业兽医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并经兽医执业注册和备案,变更诊疗机构是否重新办理注册或备案,是否按规定定期报告执业情况,是否存在出售、出租、出借、出让资格证书情况;在日常监管中是否存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连续多次都未在现场或由他人代理签章的行为。(二)乡村动物诊疗市场1.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重点检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兽医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个体动物诊疗人员以及为动物诊疗机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兽药生产企业等单位提供兽医服务的人员)是否取得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兽医登记证。2.诊疗活动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乡村兽医是否超出《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使用兽用处方药,是否如实记录用药情况;是否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乡村兽医是否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三)兽药经营机构重点检查兽药经营者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是否对兽医处方笺或乡村兽医登记证进行查验,并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五、时间和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人员深入到基层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讲解,推进动物诊疗检查整治工作开展。(二)集中整改阶段(7-8月)。集中开展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机构专项检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诊疗活动不规范(不涉嫌违法的),也要告知其存在的问题和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动物诊疗机构要组织人员定期加强检查核实。(三)深入巩固阶段(9月)。督促整改落实,巩固工作成效。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诊疗行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四)检查抽查阶段(10月)。新区农委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重点区县、重点环节进行明察暗访,督促整改落实,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动监所要高度重视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人员,落实具体责任。要积极开展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明确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检查整治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二)加强法规政策的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向社会特别是动物诊疗机构、兽医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讲解和告知工作,努力为动物诊疗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媒体和门户网站集中曝光一批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无证行医等的典型案例,营造严厉打击的声势。(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动监所要依法履行好监管职责,不断加大对动物诊疗行业的管理力度,强化日常监管,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严厉查处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向社会曝光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典型案例,营造严厉打击的声势,不给任何投机行为以可乘之机。(四)不断健全兽医管理制度。着力加强执业兽医注册、执业全程监管,规范执业行为。做好兽医队伍管理信息系统日常维护,确保执业兽医注册备案、乡村兽医登记、诚信记录等信息与实际工作同步更新。要积极引导动物饲养场(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配备执业兽医,不断提高其兽医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五)做好信息的上报。一是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动监所要及时总结本单位整治行动工作的进展,及时收集整理查处的案例,对典型突出的要报送新区农委渔业与畜牧兽医处;二是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动监所要对近年来动物诊疗活动监管情况及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主要成效、典型案件、问题建议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信息进行总结,并于10月25日前上报新区农委渔业与畜牧兽医处。专项整治总结报告、相关表格(见附表1-4)纸质资料传真至新区农委渔业与畜牧兽医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nyjxmsyc @。联系人:桑树根 &电话:305579(传真) 附表:1.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执法活动) 2.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动物诊疗机构)3.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执业兽医)4.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乡村兽医、兽药经营机构)5.滨海新区动物诊疗机构及执业兽医统计表6.滨海新区乡村兽医统计表
------国家各部委政务网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海洋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中国气象局
-----各省市相关政务网站链接-----
澳门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全国主要城市网站链接---
上海浦东新区
重庆两江新区
---滨海新区重点网站链接---
滨海新区政企互通服务平台
滨海新区人大
滨海新区慈善网
滨海新区社团组织服务中心
滨海新区文明网
滨海新区文化产业网
国家动漫园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管理中心
备案序号:津ICP备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务网
关于印发《2016年滨海新区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大港农业服务中心,塘沽、汉沽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全面推进滨海新区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严格规范我区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执业行为,促进动物诊疗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6年天津市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津牧医〔2016〕52号)精神,我委制定了《2016年滨海新区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6年滨海新区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016年7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
2016年滨海新区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推进滨海新区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严格规范我区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执业行为,促进动物诊疗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2016年天津市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全面强化我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行为,严肃查处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违规诊疗、违规售药、非法行医、执业行为失范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区动物诊疗市场健康发展,加快形成以执业兽医为主体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二、专项整治时间2016年7月至10月(为期4个月)。三、范围和内容(一)城市动物诊疗机构1、资质资格。重点检查城市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在核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注册执业兽医师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是否在动物诊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标准、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和监督电话。通过群众举报、暗访检查等方式,调查处理宠物美容、宠物保健、宠物用品经营、宠物中心等相关行业是否存在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从事免疫注射等违法违规行为。2.诊疗活动的规范。(1)病历管理。重点检查并督促动物诊疗机构建立门诊病历和住院病例(包括电子病历系统),保存相关病例档案。病历应书写应规范、有执业兽医的签名;建有电子病历系统的,应能显示执业兽医的签名并能下载打印纸质版本。动物主人要求复制、查阅病例的应予配合。(2)处方管理。重点核查开具处方人员是否具有执业兽医资格、是否经过注册;使用的处方笺格式是否规范(处方笺应不少于2联,处方笺的内容应包括动物的基本信息、药品的名称、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以及诊疗机构信息等,处方笺应有执业兽医的签章);开具的处方与所诊断的疾病是否相应对症;开具的处方药是否符合《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是否按规定合理用药,是否违规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3)药品管理。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药品应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保留供货单位的资质和供货凭证;药品的购进和用药应存有记录;药品的购进记录应当载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供货单位、购入数量和时间等内容;特殊药品(麻醉、精神、毒性)由专人保管和上锁专柜保存;废弃、过期的药品应当建有销毁记录和按规定销毁处理。(4)医疗废弃物处理。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是否采取的袋装收集,封闭存放,定期消毒;是否与专业机构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委托协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是否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诊疗废水同时并建有记录。(5)手术、住院管理。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的手术室、医疗设备和手术器械是否进行消毒灭菌处理;手术操作是否取得动物主人的同意并签有手术协议书;承担住院功能的动物诊疗机构是否与动物主人签订住院协议。3.狂犬病免疫信息报送。重点检查城镇登记犬免疫定点单位是否规范填写免疫注射卡、免疫注射统计表,是否按规定通过动物诊疗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免疫信息。督促其他诊疗机构通过诊疗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狂犬病免疫信息。4.注册执业兽医从业情况。重点检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人员是否取得执业兽医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并经兽医执业注册和备案,变更诊疗机构是否重新办理注册或备案,是否按规定定期报告执业情况,是否存在出售、出租、出借、出让资格证书情况;在日常监管中是否存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连续多次都未在现场或由他人代理签章的行为。(二)乡村动物诊疗市场1.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重点检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兽医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个体动物诊疗人员以及为动物诊疗机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兽药生产企业等单位提供兽医服务的人员)是否取得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兽医登记证。2.诊疗活动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乡村兽医是否超出《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使用兽用处方药,是否如实记录用药情况;是否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乡村兽医是否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三)兽药经营机构重点检查兽药经营者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是否对兽医处方笺或乡村兽医登记证进行查验,并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五、时间和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人员深入到基层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讲解,推进动物诊疗检查整治工作开展。(二)集中整改阶段(7-8月)。集中开展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机构专项检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诊疗活动不规范(不涉嫌违法的),也要告知其存在的问题和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动物诊疗机构要组织人员定期加强检查核实。(三)深入巩固阶段(9月)。督促整改落实,巩固工作成效。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诊疗行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四)检查抽查阶段(10月)。新区农委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重点区县、重点环节进行明察暗访,督促整改落实,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动监所要高度重视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人员,落实具体责任。要积极开展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明确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检查整治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二)加强法规政策的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向社会特别是动物诊疗机构、兽医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讲解和告知工作,努力为动物诊疗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媒体和门户网站集中曝光一批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无证行医等的典型案例,营造严厉打击的声势。(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动监所要依法履行好监管职责,不断加大对动物诊疗行业的管理力度,强化日常监管,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严厉查处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向社会曝光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典型案例,营造严厉打击的声势,不给任何投机行为以可乘之机。(四)不断健全兽医管理制度。着力加强执业兽医注册、执业全程监管,规范执业行为。做好兽医队伍管理信息系统日常维护,确保执业兽医注册备案、乡村兽医登记、诚信记录等信息与实际工作同步更新。要积极引导动物饲养场(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配备执业兽医,不断提高其兽医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五)做好信息的上报。一是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动监所要及时总结本单位整治行动工作的进展,及时收集整理查处的案例,对典型突出的要报送新区农委渔业与畜牧兽医处;二是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动监所要对近年来动物诊疗活动监管情况及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主要成效、典型案件、问题建议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信息进行总结,并于10月25日前上报新区农委渔业与畜牧兽医处。专项整治总结报告、相关表格(见附表1-4)纸质资料传真至新区农委渔业与畜牧兽医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nyjxmsyc @。联系人:桑树根 &电话:305579(传真) 附表:1.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执法活动) 2.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动物诊疗机构)3.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执业兽医)4.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乡村兽医、兽药经营机构)5.滨海新区动物诊疗机构及执业兽医统计表6.滨海新区乡村兽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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