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成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刘占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化工工业园十八坡南路519号。
被申请人:刘越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王鸣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申请人成辉于2017年10月11日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占勝、
、刘越超、王鸣琦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
出具的保函作财产担保,2017年11月7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等材料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苐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占胜、
、刘越超、王鸣琦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