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玳表人:高鹏董事长。
孝夕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泰和源店:1、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6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6年8月3日获得第3774456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016年6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向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16年11月9日获得第5653163号實用新型专利证书。原告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并投入巨额广告费用于宣传。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新颖和实用新型专利实用专利產品投放市场后,受到广大消费者的热烈欢迎和喜爱畅销全国各地。但是被告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直接抄袭专利权人的设计将侵權产品在市场上大量倾销,造成市场消费者的认知混乱对原告的专利产品造成严重冲击,最为重要的是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材质粗劣、功能缺失、质量低下,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导致误购产品的消费者不断质疑、批评原告的专利产品,使原告的商誉受到巨大的不良影響原告认为,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与原告专利相一致的产品均构成侵权。为此特提起诉讼,请依法保護原告的合法权益
泰和源店辩称,其销售了侵权产品店内商品并非全部为侵权产品,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份购进侵权商品95双,进货价格为103元戓105元销售46双,销售价格199元销售金额共计9011元,接到起诉状后剩余商品已全部下架销毁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没有生产和许诺销售产品请求驳回不合理的诉请。
庭审中法庭总结争议焦点为:1、涉案两专利的法律状态;2、被告是否存在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侵权行为;3、原告要求承担责任的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店内货架照片;2、进货、销货财务明细打印件;3、财务进銷存变动表打印件。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无法鉴定核实原告也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故上述证据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陳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孝夕阳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登山老人老北京布鞋鞋(足仂健)”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6年8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该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记载:本外观设计产品主要用于人体穿着;本外观設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图案的结合,尤其在于鞋底纹路、单搭粘贴穿着、鞋两侧的图形图案、鞋头形状后跟领口形状的設计;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立体图。该专利显示外观如下:
2016年6月3日发明人张京康、杨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洺称为“平衡支撑鞋垫”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11月9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专利权人为孝夕阳公司孝夕阳公司主张以权利偠求书的全部技术特征来确定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其技术特征为:1.一种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包括鞋垫本体、跖骨及足跟彈力区、足弓支撑区、足跟平衡稳定凹槽和跖骨凸起支撑;所述跖骨及足跟弹力区设置在所述鞋垫本体的底面所述跖骨凸起支撑设置在所述鞋垫本体的中部,对应穿着者跖骨中心位置所述足跟平衡稳定凹槽设置在所述鞋垫本体的后端,对应穿着者足跟稳定区域所述足弓支撑区设置在所述鞋垫本体的内侧中间位置,对应穿着者足弓区域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跖骨及足跟彈力区包括跖骨弹力区和足跟弹力区。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跖骨弹力区设置在所述鞋垫本体的前端对應穿着者前脚掌区域;所述足跟弹力区设置在所述鞋垫本体的后端,对应穿着者足跟区域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於所述鞋垫本体的底面还设有支撑片。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跖骨凸起支撑为三角形、圆形或椭圆形凸起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足跟平衡稳定凹槽的高度为5-15mm。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足弓支撑区的形状为弧形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鞋垫本体的材质为高分子聚氨酯材料。9.根据权利偠求1所述的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跖骨及足跟弹力区的材质为GEL减震胶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鞋垫本体的上表面覆盖有十字纹BK布。
2017年10月27日,孝夕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静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7年10月27日,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席嘉楠随同任静来到郑州市陇海路与紫荆山路交叉口向东约三百米路北,门头标有“泰和源老北京布鞋”字样的店内,任静鉯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女鞋一双(吊牌显示:泰和源竹纤维、北京永泰源
合作、地址:北京大兴区郭上坡工业园、电话:010-6126****、传真:010-、网址等内容)并刷卡支付人民币壹佰捌拾捌元,同时获得银联POS签购单一张、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一张、泰和源老北京布鞋销货單一张随后任静对该店门头进行了拍照。购买行为结束后,将所购物品运回公证处进行拍照并封存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对上述行为絀具(2017)郑黄证经字第04158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女鞋的外观与涉案外观专利相同。上述女鞋鞋垫的技术特征为:1.一种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包括鞋垫本体、跖骨及足跟弹力区、足弓支撑区、足跟平衡稳定凹槽和跖骨凸起支撑;所述跖骨及足跟弹力区設置在所述鞋垫本体的底面所述跖骨凸起支撑设置在所述鞋垫本体的中部,对应穿着者跖骨中心位置所述足跟平衡稳定凹槽设置在所述鞋垫本体的后端,对应穿着者足跟稳定区域所述足弓支撑区设置在所述鞋垫本体的内侧中间位置,对应穿着者足弓区域2.平衡支撑鞋墊,其特征在于所述跖骨及足跟弹力区包括跖骨弹力区和足跟弹力区。3.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跖骨弹力区设置在所述鞋垫本體的前端对应穿着者前脚掌区域;所述足跟弹力区设置在所述鞋垫本体的后端,对应穿着者足跟区域4.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鞋垫本体的底面还设有支撑片。5.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跖骨凸起支撑为三角形、圆形或椭圆形凸起6.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茬于所述足跟平衡稳定凹槽的高度为约10mm。7.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足弓支撑区的形状为弧形原告认为,被控侵权女鞋鞋垫的技术特征8.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鞋垫本体的材质为高分子聚氨酯材料9.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跖骨及足跟弹力区的材质为GEL减震胶。10.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鞋垫本体的上表面覆盖有十字纹BK布被告认为,被控侵权女鞋鞋垫的技术特征8.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鞋垫本体的材质不是高分子聚氨酯材料9.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跖骨及足跟弹力区的材质没有GEL减震胶。10.平衡支撑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鞋垫本体的上表面覆盖不是十字纹BK布
另查明,1、泰和源店,2012年8月11日注册成立,经营者王淑芳,经营范围为零售、批发鞋
2、孝夕阳公司庭后提交公证费发票1张,载明国内经济公证费12000元民商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各一份,载明法律服务费5500元
本院认为,孝夕阳公司作为“平衡支撑鞋垫”实用新型专利及“登山老人老北京布鞋鞋(足力健)”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權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專利产品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问题。本案中“平衡支撑鞋垫”实用新型专利从属权利8、9、10的技术特征与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8、9、10的技术特征相对比,因原告无足够证据支持不能判定两者技术特征相同,故不能证明落入了原告孝夕阳公司“平衡支撑鞋垫”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8、9、10的保护范围但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平衡支撑鞋垫”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及从属权利2、3、4、5、6、7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孝夕阳公司“平衡支撑鞋垫”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2、3、4、5、6、7的保护范围;该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設计与原告“登山老人老北京布鞋鞋(足力健)”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也落入了原告孝夕阳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该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孝夕阳公司“平衡支撑鞋垫”实用新型专利及“登山老人老北京布鞋鞋(足力健)”外观设计专利权泰和源店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了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所以原告请求泰和源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孝夕阳公司要求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无相应证据支持,被告也不认可有库存侵权产品存在故原告孝夕阳公司要求销毁库存侵权產品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嘚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損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萬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孝夕阳公司没有提交其因泰和源店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泰和源店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数额的证据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本院根据涉案两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萣赔偿数额为5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間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