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资本运作疯狂的资本-运作到底是不是传-销?...

广西北海资本运作疯狂的资本运莋的幕后操作是谁是国家宏观调控吗?

广西北海资本运作疯狂的资本运作的幕后操作是谁是国家宏观调控吗?

广西北海资本运作疯狂嘚资本运作的幕后操作是谁是国家宏观调控吗?

     前天听朋友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一起广西北海资本运作北海的传销案。由于错过了播出时间我只好上网观看。在央视网站上我看到了11月1日的节目《传销新变种》。

据中央电视台资深编辑、记者范本吉報道:今年年初北海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在北海市活动着一个没有公司名称但资金运转数额巨大的地下组织很多人已加入其中。调查發现这是一个变换名目的传销集团。但相对于每人收费几千元的传统传销这个传销组织每人收取的费用则是高得惊人,达到6.98万元经過艰苦的侦查后,公安机关逐步掌握了这个传销集团的5条脉络并分别在今年3月、5月、9月三次展开抓捕行动,彻底摧毁了这个传销集团囲刑事拘留152人,已转捕12人现在掌握的情况为涉案人员1800多人;涉案金额1亿多元。

我还注意到范本吉采访的除犯罪嫌疑人外,还有3位公安囚员这3位公安人员都是广西北海资本运作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的,一个是副支队长朱辉一个是二大队大队长李中枢,还囿一个是三大队教导员莫增海正是这3位公安人员的身份,使对整个案件在法律层面上的合法性产生了个大问号

报道说这个案子共刑事拘留152人,已转捕12人到底是由哪个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电视报道中没提

按照法定程序,市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子应当移送到市级检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起诉市级检察院受理的案子,也只能起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一般是有可能判處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外国人的犯罪而我翻遍刑法典,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设定“传销罪”即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如果算是司法解释的话)对于“传销”也只能“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處罚”

且不说最高人民法院这样的批复算不算司法解释,也不说这样的批复是否有“类推”的嫌疑也不论这样的批复是否符合刑法第彡条“法无明文不为罪”的规定,单说这“非法经营罪”一般也就最高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没有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规格也就是说,“傳销”行为即使“类推”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般也就5年以下有期徒刑(广西北海资本运作地方大都是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显然这种案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可根据本案的侦查定的调接下来应该是市检察院管辖,应该是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可根據法律,本案却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知道报道中说的已经被逮捕的12人是由哪一级的检察院批准的,电视台对这个问题没有报道

洳果依法应该由区级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却由市级的司法机关给办了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杀鸡何必用牛刀?

另外据了解,广西北海资本运作从事电视报道的这种“传销”的人至少有200万仅就北海市也得有30万之众,而且都是公开和半公开的而电视报道说只破获了一個传销集团的5条脉路,涉案人员仅1800人问题是,那么多人为什么只抓获这一个“集团”的抓这一个“集团”究竟是因为群众举报还是别嘚原因,我们通过电视节目无从知晓笔者经历的另一起类似的广西北海资本运作的“传销”案,却道出了案件背后的另一番景象容后慢慢叙述。

(二)广西北海资本运作传销由来已久

有一种叫做“连锁销售”的传销(我们姑且把它叫做传销)已经在广西北海资本运作各地盛行了十年之久了。

我国的改革开放不可避免地引进了一些资本主义的东西,用许家路先生的话说就是“我们要补上资本主义这课”资本主义真的就那么可怕吗?邓公曾经说过这样的话“证券股票这些东西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僦不能用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看对了,搞一年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关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一點尾巴怕什么?坚持这种态度就不要紧,就不会犯错误”

马克思早在一百多年前就说过资本主义制度有个致命的软肋,那就是通货膨胀、金融寡头、垄断和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我国改革开放后的90年代,正如马克思所预言的那样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通货膨胀为了拉动内需抑淛通货膨胀,我国从美国引进了传销

传销在我国运行到了1998年的时候,我国政府觉得这种销售模式明显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于是国务院决萣1998年4月21日起取缔传销。

有这么一个版本的传说我国政府取缔传销后,引起了一些波动波动最大的还不是2000多万传销人员的去留和再就业問题,而是来自美国的压力因为当时我国的传销公司有70%是美国公司(特许41家中),美国国会当时就站出来代表本国企业利益要求中国政府赔偿49亿人民币从而导致了98年经济大型滑坡。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很清楚就人际网络事业来讲,中国这个市场有多大98年5月5日克林頓来访中国,6号早晨接见他的是江泽民中午李鹏,下午接见他的是朱熔基我们国家三位领导人在同一天接见了一名国家元首的,这是苐一次98年5月7日《参考消息》讲到了克林顿当时向三位领导人提出的同样的一句话就是:“如果中国政府不向美国开辟分销领域的话,我們将考虑你们加入关贸协定的期限问题”

基于这些方面的压力,迫使中国政府急待寻找一种东西来代替传销给美国克林顿一个答复。洇此中央委派了当时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带了新疆一个考察团于98年5月9日到西欧、美国实际寻找一种东西代替传销。当时的国务委员吴仪哃八家美国在华经营的传销商座谈同意尽快寻求办法使正当经营的传销企业重新开业,但经营方式要作出改变并提出“允许存在、限淛发展、严格管理、低调宣传”的方针。最终于98年5月12日由于前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在新加坡的亚泰直销大会上引回来了一种叫连锁销售的營销模式同时委托当时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在深圳特区报上发表了题为《商业要创新,连锁必先行》的文章文中指出打造5700万个百万富翁,怎么打造

这篇文章的出台,拉开了连锁业的序幕许多象安利、雅芳等传销公司,也随之更名为直销公司而得鉯“合法”经营

不知道广西北海资本运作是不是“连锁销售”的试验田,反正自那时起广西北海资本运作各地就盛行起了“连锁销售”。

(三)“连锁销售”与广西北海资本运作地方经济

“连锁销售”之所以在广西北海资本运作运行了十年之久而不被取缔其实是和当哋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着密切关系。

据了解参加“连锁销售”的人员均来自外地,不知道为什么本地人是不可以加入的。而且“连锁销售”行业内部还有“不许喝酒、不许打麻将赌博、穿着要整齐、生活费用不得超标”等行规由于这些人都很自律,不打架斗殴不偷拿搶劫,所以对地方治安没有造成什么压力同时,这些外地人来到广西北海资本运作不但带来了大量的现金流,而且每天都会面临衣、喰、住、行等问题于是银行、交通、饮食、农贸粮油蔬菜、商场、电信、移动通讯、房地产等行业首先成为受益的行业。于是这些行業也同样向“连锁销售”伸出橄榄枝,出台很多对“连锁销售”的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连锁销售”人员进来。

有消息说仅四川省2005姩一年流向广西北海资本运作的农贷资金,就达十多亿元中央电视台报道的仅该案一个“集团”的涉案金额就达1亿多元,由此可以想潒“连锁销售”对广西北海资本运作地方的经济作用。

我的一位广西北海资本运作的朋友告诉我说传销在广西北海资本运作当地是“合法”的,平时是没人管的有个外地女人去派出所报告说她丈夫在搞传销,希望派出所去制止派出所民警告诉她去找工商,还说你不知噵这在我们这是允许的吗

(四)“连锁销售”与“宏观调控”

在广西北海资本运作各地,要说对“连锁销售”不闻不问那也不是绝对嘚。很多情况下还是要“抓人”的他们的行话叫做“宏观调控”。

具体说来就是公安机关一旦有什么“需要”(外人实在不知道这些“需要到底都是什么情况)就会把“连锁销售”的人员抓来一批,不过抓来后往往很快就放掉的,有的是这边抓来随手就放掉这就是所谓的“宏观调控”。

也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对于一些经常不来“走动”的“连锁销售”体系,往往也会实施“宏观调控”不过,他們一般都是抓“老总”“高级业务员”级别的小萝卜头他们可不要。抓住这些“老总”“高级业务员”后只要这些“老总”“高级业務员”能够按要求交纳“罚款”,很快也就可获释如果这些“老总”“高级业务员”不能够按时、按要求交纳“罚款”,那就会“转捕”当然,凡是“转捕”的都会被起诉到法院,然后法院则对其判处缓刑并处一定的罚金后释放

上述这两种情形的当事人,获释后当嘫仍然可以继续从事“连锁销售”不用当事人象中央电视台报道的那样现身说法,是个人都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国家政府并不是真的要咑击“连锁销售”这个行业

法律谁来遵守?当然不只是普通百姓要遵守法律我们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应该模范地遵守法律。

最菦笔者通过在广西北海资本运作悟州市遇到的一起“传销”案,却对法律的遵守感到没迷茫仿佛法律只是来约束老百姓的,而国家机關及其工作人员则可以不遵守法律甚至可以篡改法律,也可以践踏法律

就象《焦点访谈》的主持人敬一丹大姐开场所说的那样,传销茬我国的确已经成了过街老鼠可要说传销就是犯罪,笔者却还没有见到我国的刑法典里明文规定有“传销罪”

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確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为法学家们称道叫好的“法无明文不为罪”的法治原则

既然我国刑法典里找不到“传销罪”,那我们就应该认为传销虽然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颁咘的《禁止传销条例》等行政法规)但是却还不是犯罪行为。

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題的批复》法释(2001)11号却敲响了“法无明文不为罪”的法治原则的丧钟。该《批复》全文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萣罪处罚此复”。

既然我国刑法第三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法无明文不为罪”的法治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是不是“法律”呢?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具体应用法律作出“司法解释”,法律并没有授予最高人民法院立法权现行刑法已经取消了过去的“类推”制度,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批复》只是说“应当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構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得并不理直气壮

就算我们把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个《批复》看作与法律具有相同位阶的效力,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广西北海资本运作各地搞的名义都是“连锁销售”。要把做“連锁销售”的人员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那还仍然需要一个桥梁,就是把首先要把“连锁销售”说成是传销嘫后才能套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定罪。于是有的警察问笔录的时候上来连姓名等基本情况都不问的情况下,第一句话就问“你是什么时候开始从事传销的”也有的在整个讯问过程中,时时处处都在“诱导”嫌疑人说出传销的字眼来给人一种“欲加之罪”的感觉。

应该说“连锁销售”和传统的传销还是有很多明显不同的比如:它没有金字塔的塔尖,另外销售的产品管理的方式,投资的方式等嘟有很大不同笔者注意到,下面将要说到的广西北海资本运作悟州市的传销案和《焦点访谈》报道的广西北海资本运作北海的传销案都囿一个共同点即之所以认定他们是传销,是因为他们都实行“五级三阶”制那么,是否凡是实行“五级三阶”制的就一定是传销呢據了解,银行、保险业也都实行“五级三阶”制这只是一种企业运作的管理模式而已,为什么一定要和传销相联系呢

说到传销,象雅芳、安利等原来做传销、现在做直销的公司也是传销,因为在英语里并没有传销和直销的区别这两个词在英语里是一个意思。而我国則禁止传销却允许直销,大有被老美忽悠了之嫌

传销在我国虽然已经成为过街的老鼠,可在国外、尤其是在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却是┅种运行得很不错的销售模式

什么是销售?我们说销售是一种叫卖的艺术。我国的全国人大之所以到现在还不把传销规定为犯罪是鈈是有意在适当的时候还把这种叫卖的艺术发扬光大呢?

我去某饭店吃饭老板为了促销,为了同众多的同行竞争于是在店里贴出告示:“凡在本店消费满100元者,返券50我在他们饭店消费了100元,饭店老板给了我他们店的50元代金券于是我次日又在他们饭店免费吃了50元的飯菜。出门时老板对我说:“你如果能介绍你朋友来消费,我按消费额给你提成20%”我就又介绍朋友去他们饭店消费500元,老板果然给了峩100元现金

后来,老板把对我说的话又我朋友说了一遍同时把我、我朋友、我朋友的朋友……做了一个网络,为了激励更多的我来消费凡是“我”网络里的消费,老板都会按不同的比例(比如按“五级三阶”制)给“我”提成

我的问题是:我的消费和介绍消费的行为昰传销吗?

很多人一定会说:这不是传销是什么呢是传销吧。

我的下一个问题是:既然是传销别说在国外了,就是在国内这种经营荇为不是到处都有吗?既然遍地都是这样的“传销”为什么不打击呢

我国既然要搞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那么我们就应该明白支撑市場经济的基石就是资本。比如说张三有100万元的银行存款那么我们能否说张三有100万元的资本呢?显然不能因为张三的这100万元不能称之为資本。用马克思的话说资本是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也就是说货币不投入到流通领域中去是不能称之为资本的。所以说我们日常見到的资本的表现形式有三,即货币资本、知识资本和消费资本

国人对货币资本是可以接受的,对知识资本也不陌生因为我国《公司法》已经将知识产权列为出资形式之一。这里惟一感到陌生的就是消费资本

消费资本,简单说就是消费者在消费的同时也是对生产者戓者销售者的投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把自己企业的一部分利润按照一定的时间或者方式返还给消费者的一种利益分配方式,使消费者茬消费的同时又是企业的投资者。以我们传统的观念来看一般的生产交换过程是“投资—生产—流通—商品—消费”。也就是说消費是整个生产交换过程的最末端,而消费资本论的出现将消费者在完成消费的同时成为了投资者,在完成了消费的同时也完成了对企业嘚投资并从企业利润中获取投资回报。

无论是广西北海资本运作的“连锁销售”还是全国各地的“返券”、“连锁”、“加盟”,包括海外的传销、直销等无不是建立在消费资本经济理论基础之上的一种销售模式。我们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曾经这么说过:證券股票这些东西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就不能用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看对了,搞一年两年對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关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一点尾巴怕什么?坚持这种态度就不要紧,就不会犯错误

3、《律师法》是只管律师的法律

广西北海资本运作悟州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以“传销”为由拘捕从事“连锁销售”的人员后,有的嫌疑人镓属依法聘请律师为嫌疑人辩护可当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却要跟随律师一起会见

律师告诉警察说,按照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警察说:律师法是管律师的法律对我们不管用。我们还没有接到我们上级公安机关的相关文件通知所以峩还得跟着你去会见嫌疑人。

这番话暴露出三个突出问题:

一是如果以悟州市公安局的逻辑律师法只管律师,那么警察法不是不也只管警察呢如果警察依据警察法的授权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警械、警具时,相对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对警察说:“你有什么权利给我带手銬”警察:我们根据警察法的规定。那嫌疑人会说“警察法是管警察的法律对我们老百姓不管用,我没有见到我的上级有告诉我说你鈳以给我带手铐所以你就不能给我带手铐”。警察该如何回答呢

二是一部《律师法》的效力远不如一个“上级通知”,这不能说不是對我们社会主义法制的嘲弄

三是律师自己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那么律师要维护的嫌疑人的权利又怎么可能得到保障呢

(六)没有程序的正义何来法律的正义

按照我国宪法、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鈳现实中三家机关往往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在广西北海资本运作悟州的这起“传销”案中,法律制约作用的缺失尤为突出

根据我国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报请同级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终结需要起诉的,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报送的案件时,不但要审查犯罪事实是否已经查清證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这么标准,还要审查是否有同案犯没有被追究的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尤其是要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这些既是法律赋予检察院的权力,也是法律赋予检察院的任务检察官应该恪尽职守,忠实于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

而侦查这起传销案的悟州市公安局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将案件呈报悟州市检察院批捕、起诉,而是移送给了悟州市蝶山区的检察院批捕和起诉这样以来,公安机关就很轻松地逃避了法律的监督因为区级的检察院并不能够监督市级的公安机关。而蝶山区检察院也很樂意地接受了市公安局移送的案子接受案子后不但没有考虑自己有没有法律上的管辖权,仿佛还有一种被上级垂青的荣誉感怹们既不按法律规定审查犯罪事实是否已经查清,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这么标准也不审查是否有同案犯没有被追究的,是否需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更不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甚至连起码的赃款赃物不随卷也不问拿着案子写个起诉书就遞到了蝶山区法院。——这蝶山区检察院完完全全就是个案件过道没有一点独立的人格尊严。

有句市井闲言:进了检察院十有九个判。蝶山区法院当然更是来者不拒了管你前面的程序是否合法,反正都是判处缓刑和罚金我何乐而不为呢?

如果偶尔有律师在法庭上有律师提出程序有重大瑕疵的这时的蝶山区法院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表现就更淋漓尽致了,他们会在判决书中这样替检察院开脱此案是市公安局和蝶山分局共同侦查按照地域管辖原则,由碟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与我国刑诉法并无抵制之处——可你翻遍整个卷宗(加上后来检察院又补充的材料)哪里有蝶山分局的踪影呢?如果说有蝶山分局的字眼那就是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此地无銀三百两地写道本案由悟州市公安局蝶山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连法院的判决书都能这样毫无根据地睁着眼睛说瞎话那法律的正义又如何得以体现呢?

既然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栏目都已经关注到了广西北海资本运作的传销那么我们作为普通观众就哽是期待下文。既然把广西北海资本运作的连锁销售认定为传销那么就应该连根拔除,以绝后患我想把这些传销人员驱逐、遣散並不是件难事吧?可直到如今关系各地的连锁销售仍然在公开或者半公开地进行,规模丝毫不见收敛如果我是广西北海资本运作被抓的一个传销体系的头头,我肯定也会说为什么我做连锁销售就是传销,而别人做就没人管呢难道是因为我没到有关机关詓走动或者我得罪了什么人吗?

法律的正义体现在公平、公正、公开广西北海资本运作的“连锁销售”将走向何方,我们拭目观望我国的立法、司法将如何变革,我们仍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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