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是梦见老公外遇的名字,因为梦见老公外遇有了外遇,转...

我家房屋拆迁期间我与老公结婚,因此老公也分得部分房屋。但婚后发现老公有婚外情想询问下如果通过法律途径另一方能够分到多少房屋?--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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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房屋拆迁期间我与老公结婚,因此老公也分得部分房屋。但婚后发现老公有婚外情想询问下如果通过法律途径另一方能够分到多少房屋?
暴力拆迁:暴力拆迁指通过暴力手段强制进行征地拆迁的行为。停水、断电、放狗、放蛇;在白天强行冲进“钉子户”的家中一通乱砸;或是在夜晚强行入户将酣睡的居民抬出并控制住,瞬间就将人房屋夷为平地,这些行为都被称为“暴力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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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键看赔偿房屋是怎样赔偿的;2、建议委托律师协助处置;3、若有疑问欢迎致电或当面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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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你好,我和我老公结果三年育有一个2岁半的儿子,在今年夏天我发现老公有外遇而导致吵架最后升级为动手打架,期间多次双方父母调解以他给我十五万的赔偿来解决(已经打到我卡里了),但我还想再分点所以反悔了,后来他起诉了离婚,没判离,最近几天又到第二次开庭了,我想咨询您个问题,因为他们是拆迁户按宅基地分割钱与房屋,我们结婚时是和父母住在一起,没有自己的房子,我想问问我可以分割他们的钱和房吗?
要看宅基地有没有他的份额,也要结合当地的拆迁政策,如果有他的份额,你就可以分割,如果没有,不能分割。
律师您好!我老公赌博三次不改,又不上班在家,我们夫妻婚后拆迁安置房两套,我想离婚,也想要孩子抚养权,但是我老公说先到民政局把婚姻关系解除,房产和抚养权到法院判决,这样可以吗?另外的是我们家还有公婆有拆迁安置房共有350个平方,公婆假离婚多拿80个平方,现在公婆从中做梗拿房子的时候我们夫妻的大套110个平方没有我的名字,因为老公赌博成性改变不了,所有房产都没有他的名字,但是婆婆还的赌博的债务所有把大套加她的名字和孙子的名字,我只有40个平方,小套58个平方是我和儿子的名字,离婚我能拿到抚养权吗?还有房产怎么分配呢?到法院判决我的胜诉有多大?谢谢律师!
你好!如果房产和孩子抚养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民政局不会办理离婚手续,只有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因你老公的情形不适合抚养孩子,你争取抚养权的希望较大。
您好我想问问我老公婚前的平房写的房产证是老公自己的名字,婚后几年拆迁了,重新分的楼房房产证上没有写我的名字,房子有我的份吗
您好!如果没有你的拆迁补偿份额,那么属于你老公的婚前个人财产。详情可来电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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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才知道!房产证有你名字,房子未必就是你的!
原标题:现在才知道!房产证有你名字,房子未必就是你的!
  你以为房产证上有你名字了,房子就是你的了?这话到底几个意思?
  关于房产署名的那些事儿,你一定要懂↓↓↓
  1、打算和对象买房结婚了,请问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有什么区别吗?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例如男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了全资,如果男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房子是赠予你们夫妻二人的,那么房子是赠予男方一人的,你没份。
  但是,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资买房,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男方一人的话,房子是赠予你们夫妻二人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你有份。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前老公家全款买了房子,婚后房产证上加了我的名字,请问我现在拥有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吗?
  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不影响一个真正的产权人对房子的所有权,房产所有权的最高效力来自于房产登记。
  登记不是登记在房产证上,是房管局的不动产登记簿。
  3、房产证上名字是儿子的,儿子今年20岁,未婚。我们夫妻离婚,房子在法律上应该归谁所有?如果归儿子,以后房子属于儿子老婆的财产吗?
  由于我国对房地产类不动产采取登记政策,即谁登记谁拥有,因此,房产证上名字是儿子的,所有权就属于儿子。《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子是在婚前取得,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结婚后仍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而发生权属变化。
  4、结婚前,我家出资买了房子,婚后房产登记簿上加了老公的名字。为了以防老公出轨,最后我人财两空,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保护我的房产吗?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可以签订一个协议,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将独占房产。这是一个简单的契约,受合同法的约束。
  5、100万的房子,首付30万,写我的名字,婚后剩下的70万贷款由我们夫妻共同还,当然我爸妈还会帮我还一部分,离婚后这个房子的钱是怎么分配?
  离婚的时候你会拥有100%的房屋产权,但是你要补偿对方还贷的部分,和房子溢价的部分。
  6、婚前我和老公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写在了老公名下。我和老公写了个书面协议,说明房产是婚前共同出资买的,是共同财产,没有公证,只是双方一式两份签字了。本来是去公证处了,但公证人员说结婚日期在房产合同签约之前,所以是共同财产,不用公证。不知这份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不管你婚前也好婚后也好,你只需要到公证处办理一个夫妻财产约定书公证,一切都可以解决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可以约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属于共同所有。
  婚房几种署名方式法律后果也不同
  恋人双方的名字
  如果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男女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与男女双方,归双方共有。
  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双方结婚)的赠与,若双方没有结婚,父母有权索回。
  署父母的名字
  若这样署名,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拥有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要求父母返还或主张分割房产。
  署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如果这样操作,房屋将被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这部分财产不会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的共有财产。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产权,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或主张分割房产。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如此。
  写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
  很多人认为,与其那么麻烦,不如把双方所有人都登记到产权证上,这样大家都有权利,公平合理。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
  仅署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此种情况需从两方面分析:
  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房产署名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给更多人知道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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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才知道!房产证有你名字,房子未必就是你的!
日 16:09 来源:现代快报
原标题:现在才知道!房产证有你名字,房子未必就是你的!
  你以为房产证上有你名字了,房子就是你的了?这话到底几个意思?
  关于房产署名的那些事儿,你一定要懂↓↓↓
  1、打算和对象买房结婚了,请问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有什么区别吗?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例如男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了全资,如果男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房子是赠予你们夫妻二人的,那么房子是赠予男方一人的,你没份。
  但是,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资买房,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男方一人的话,房子是赠予你们夫妻二人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你有份。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前老公家全款买了房子,婚后房产证上加了我的名字,请问我现在拥有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吗?
  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不影响一个真正的产权人对房子的所有权,房产所有权的最高效力来自于房产登记。
  登记不是登记在房产证上,是房管局的不动产登记簿。
  3、房产证上名字是儿子的,儿子今年20岁,未婚。我们夫妻离婚,房子在法律上应该归谁所有?如果归儿子,以后房子属于儿子老婆的财产吗?
  由于我国对房地产类不动产采取登记政策,即谁登记谁拥有,因此,房产证上名字是儿子的,所有权就属于儿子。《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子是在婚前取得,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结婚后仍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而发生权属变化。
  4、结婚前,我家出资买了房子,婚后房产登记簿上加了老公的名字。为了以防老公出轨,最后我人财两空,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保护我的房产吗?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可以签订一个协议,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将独占房产。这是一个简单的契约,受合同法的约束。
  5、100万的房子,首付30万,写我的名字,婚后剩下的70万贷款由我们夫妻共同还,当然我爸妈还会帮我还一部分,离婚后这个房子的钱是怎么分配?
  离婚的时候你会拥有100%的房屋产权,但是你要补偿对方还贷的部分,和房子溢价的部分。
  6、婚前我和老公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写在了老公名下。我和老公写了个书面协议,说明房产是婚前共同出资买的,是共同财产,没有公证,只是双方一式两份签字了。本来是去公证处了,但公证人员说结婚日期在房产合同签约之前,所以是共同财产,不用公证。不知这份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不管你婚前也好婚后也好,你只需要到公证处办理一个夫妻财产约定书公证,一切都可以解决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可以约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属于共同所有。
  婚房几种署名方式法律后果也不同
  恋人双方的名字
  如果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男女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与男女双方,归双方共有。
  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双方结婚)的赠与,若双方没有结婚,父母有权索回。
  署父母的名字
  若这样署名,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拥有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要求父母返还或主张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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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这样操作,房屋将被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这部分财产不会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的共有财产。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产权,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或主张分割房产。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如此。
  写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
  很多人认为,与其那么麻烦,不如把双方所有人都登记到产权证上,这样大家都有权利,公平合理。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
  仅署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此种情况需从两方面分析:
  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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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丈夫有外遇转移房产 房本加名想保一半份额
  案情回放
  丈夫手机上短信亲昵
  妻子想房产加名自保
  王女士与丈夫唐先生结婚二十多年了,两人生育了两个孩子,家人关系一直不错。但后来随着唐先生在公司职位提升,经常出差,王女士感觉丈夫对他们母子的感情淡了,有了外遇,她陆续从丈夫手机上发现了几条短信,对话内容十分亲昵,署名是小秦。
  可是唐先生坚决不承认,说小秦只是他公司的一个普通员工,和她没有什么特殊关系,还反问王女士为什么要偷看自己的短信?但是自从小秦这事发生后,唐先生打电话、发短信都特意背着妻子,且手机不离身,连在家上厕所都带着手机去。
  “我们结婚后共同购置了两套房屋,写的都是我丈夫的名字。现在,万一丈夫瞒着我把房子卖了,我可怎么办呢?”王女士忧心忡忡地说,她曾想过离婚,但是毕竟自己已经五十多岁了,与丈夫过了二十多年,而且还有了两个孩子。思来想去,王女士决定还是不提出离婚,“他也年纪大了,也许过几年就好了。”
  不过,王女士还是觉得房本上应该写上自己的名字,这样才安全一些。“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是不是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这房子我占有50%的份额呢?”她急切求解。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诊断
  房本虽无妻子名字 婚后购置是共同财产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的张海霞律师认为,首先,应当确定这两套房屋是否为王女士与其丈夫唐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的两套房屋是王女士与老公婚后取得,也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这里,要排除掉《婚姻法》第十八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日施行。其中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女士和唐先生的两套房屋是使用两人婚后财产购置所得,所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同意或者不同意 房产加名有两途径
  张海霞律师认为,确定了涉案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后,王女士就可以要求登记上自己的名字,使自己成为登记的产权人之一。这样,其丈夫唐先生要处理掉房子时,王女士一定是知情的,就不会发生财产权利受损失的情况了。
  王女士怎样才能实现在房本上登记上自己的名字?据张律师介绍,可有两个途径:第一种是夫妻双方协商,取得一致同意后,双方去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加名手续。这种方法最简单,费用最低,当然也是最和谐的一种解决方式。但是,该方式的前提是对方同意,也就是唐先生同意妻子王女士在房本上加名,两人协商一致。
  而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上述方法就行不通,那么只能以第二种方式,也就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确权,确认涉案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以达到在房产证上加名的目的。
  张律师说,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由于前述内容已经确定涉案房屋为王女士夫妻共有财产,所以王女士应当是权利人之一。王女士可以以确权纠纷为案由,以其丈夫唐先生为被告,向法院请求确认涉案两套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
  要求确认一半份额 法院不会支持
  那么,最后一个问题:王女士可否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中她占有50%的份额呢?
  张海霞律师认为,原则上不可以确认王女士占有50%的份额。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条款规定的是归夫妻共同所有,而非按份共有。
  共有分两种形式,一是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式;而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夫妻之间的共有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性质就是不区分份额,具体哪部分是你的还是我的,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是不能具体区分的。而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有形式,除非两人协商确认财产按份共有,并且有具体的书面协议,其余情形都是共同共有。
  在什么情况下,夫妻之间可以分割共有财产?张海霞律师说:“通常情况下是在夫妻关系解除时,也就是离婚时可以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但是也有特殊情况,不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其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其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张海霞律师认为:“本案中,王女士的丈夫唐先生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所以,王女士要求对该房屋按份共有、确认自己占50%的份额,法院不能支持。”
  律师建议
  那么,在不离婚时,为了防范财产损失的风险,防止房产证登记名字的一方瞒着另一方把房屋卖掉,又制造虚假的阴阳房屋买卖合同,使得另一方在追诉时利益受损,我们该怎么办呢?
  张海霞律师建议:可以像本案中的王女士一样,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属两人共有,进而在房产证上登记上自己的名字。这样,作为共有财产的权利人之一,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就必须通过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才可以发生。
  今日我坐堂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
  张海霞律师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合同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秉持的执业原则是信仰法律。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婚姻纠纷。(记者 林靖)
  (北京晚报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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