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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公积金或被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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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公积金,很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从5月开始,合肥市公积金缴存比例降至最高12%,降低缴存比例也需经过职工大会表决……近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规范操作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业务流程的通知》和《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对这些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原标题: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公积金或被法院强制执行合肥:让核心价值观融入每一个市民心中近年来,合肥市致力于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内容,弘扬社会...地铁 | 1号线北延工程年内动工 多条线路有新进展欠税 | 合肥第二季度欠税企业房地产和建筑类过半违建 | 违建新花样:花1万元建活动板房 用作办公室渣土 | 合肥市庐阳区一个月查处26辆违规渣土车违纪 | 安徽省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晨报讯 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公积金,很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从5月开始,合肥市公积金缴存比例降至最高12%,降低缴存比例也需经过职工大会表决……近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规范操作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业务流程的通知》和《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对这些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据了解,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目前,合肥并未强制性要求所有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公积金,但如果企业为一个员工缴纳公积金,企业社保建卡的所有员工都得缴纳公积金,不能部分缴纳部分不交纳。如果存在这种情况,企业员工可以向公积金部门反映。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单位有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行为,也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处理。按照规定,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还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这样一来,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如果单位未按这一规定操作,单位职工也有权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反映,公积金管理中心会经过审查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审核意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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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808920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348号原告。法定代表人丁明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汝霞,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袁以立,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莹,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克鹏,实习律师。第三人朱明东,男,汉族。原告不服被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决定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汝霞,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莹、谭克鹏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于日作出的深公积金责限【2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认定原告应为第三人补缴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2971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投诉登记表;2、投诉职工公积金账户查询记录;3、工资银行明细单;4、完税证明;5、社保记录;6、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7、核查通知书、邮寄单及送达记录;8、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邮寄单、送达记录;9、行政复议申请书;10、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11、行政复议答复书;12、深府复决【2015】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诉称,原告公司己离职员工朱明东即本案第三人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公司少缴纳其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期间住房公积金2971元,被告据此发出涉案《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原告属于深圳市政府注册成立的微金融服务性企业,依据本行业&发展速度快、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从&简化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影响、预防劳动纠纷&的角度出发,公司对员工(主要是业务一线员工)的收入构成进行了优化设计:1、依据聘用岗位设定固定的员工工资,并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企业按照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以及上述约定按时支付相应薪酬给到员工,同时依法缴交五险一金。员工则依此劳动关系达成企业的工作要求(包括市场拓展的要求、工作质量的要求等)。2、在聘用员工时,双方就明确,对于员工所取得的成果(订单),公司将按照利润分成的方式及时兑付给对方,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此部分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不在双方认定的薪资范围内。完全属于一种合作供应、收益分成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从未对部分员工在比较后将订单提交给同行的其他企业以谋求个人最大收益的现象进行查处,可证明公司的态度。但是,员工离职后却将当时明确不纳入公司给付的薪酬部分的&分成&当作薪酬的一部分而提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原告认为这一主张不符合事实、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应该成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的依据。因此,被告依据错误的基础而作出的该决定书也就不存在其法律上的合理性与效力。为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深公积金责限【2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均为复印件):1、深府复决【2015】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3、核查通知书;4、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被告辩称,一、案件基本情况:第三人到被告福田管理部递交资料,投诉原告少缴住房公积金。经查,第三人于2011年7月入职原告处工作,2013年8月离职。原告自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未为第三人缴存公积金,而后于2011年10月以1500元为缴存基数为第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至其离职;而第三人提交的工资证据材料显示,其2011年7月实际工资为2036元,2011年7月至12月实际工资为4315元,2012年实际月平均工资为9699元,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确系存在少缴行为,就第三人的诉求予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核查通知书》,原告收到后在限期内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进行整改,被告遂向原告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二、被告对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第二十一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根据上述规定,投诉人第三人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2036元,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4315元,2013年7月至8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9699元,而原告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未为第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后自2011年10月起一直以1500元作为缴存基数为第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告称&公司员工所取得的订单利润分成部分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不在双方认定的薪资范围内&,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员工就利润分成做出其他相关约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不属于工资排除项的职工收入,应予计入工资。经计算,原告共计少缴2971元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对单位欠缴、少缴或者未缴住房公积金等违法情况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被告责令原告限期缴存,向其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三、原告的主张不成立。原告主张,其职工的&分成&不应作为薪酬的一部分纳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不成立,提成或分成在法律上仍属于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综上,提成或分成,是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职工集体或个人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的。这种计件工资形式主要适用于劳动成果难以用事先制定劳动定额的方式计算、不易确定计件单价的工作,但仍然是职工付出劳动或依法获取的劳动成果,即劳动报酬。综上所述,被告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亦没有提交证据材料。本院于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庭审时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确认以下事实:第三人曾在原告处任职,于日离职。日,第三人前往被告处投诉,称原告少缴了其任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第三人向被告提供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社保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完税证明等材料。被告于日向原告发出深公积金核查【4号《核查通知书》,称原告的员工朱明东反映原告少缴其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期间住房公积金2971元,要求原告就是否与朱明东存在劳动关系、是否为该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及缴存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情况在10日内予以核实。原告收上述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相关材料。后被告于日通过邮寄向原告送达了深公积金责限【2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要求原告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为朱明东补缴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单位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合计2971元。原告不服该决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于日作出深府复决【2015】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涉案决定书。原告仍不服该决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根据以上规定,原告支付给第三人的提成应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被告据此核算原告应为第三人缴存的公积金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第三人所取得的订单利润分成部分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不在双方认定的薪资范围内,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就利润分成做出其他相关约定,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被告根据以上条例的规定,核算原告应为第三人缴存的公积金数额,并作出的深公积金责限【2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各方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金额与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金额相同)。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轶男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超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大家都在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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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什么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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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福田区侨香路2008号侨香村1栋裙楼。公交路线乘坐25路、45路、73路、104路、245路、323路、325路、b611路、b729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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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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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拨打乌鲁木齐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咨询:;3、可以到本人办理公积金缴费的银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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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属乌鲁木齐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中心内设5个职能科室,下设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分中心、铁路局分中心和天山区管理部、沙依巴克区管理部、水磨沟区管理部、新市区管理部、头屯河区管理部、东山区管理部及铁路局分中心所属的哈密管理部、库尔勒管理部等8个派出机构。中心在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对乌鲁木齐辖区(不含兵团)住房公积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运作。&&&&&& 中心主要职能包括: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2、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7、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促进了乌鲁木齐市住房消费、个人住房信贷和房改事业的深化发展,为改善和提高职工群众的居住条件、完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及构建和谐乌鲁木齐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截止2011年12月,全市(包括两个分中心)已有5327个单位,56.4万名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254.03亿元,归集率达到86.4%,覆盖率达到90.4%。累计提取使用109.54亿元。累计为77618名职工发放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104.18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支持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9亿元。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民西街167号邮编:830092电话:(贷款咨询) (归集业务)传真:网址:http://www.wlmqgj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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