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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公司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审批、审计、验资、增资、年检、代理记账、迁移、变更、进出口权、运输道路许可证、安装资质、绿化资质、劳务资质、建筑资质等各类资质。 2008年获市长办公会批准,同年得到市发改委批复,已经被列入《2009年天津市委工作要点》和《2009年天津市政府工作报告》。该民营基地同时享受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政策优势及示范城市建设政策优势。 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面向海内外投资者发出邀请,我基地现推出创意中心、环湖低碳总部园区、滨海盛世国际汽车园等招商载体。创意中心针对成长型的中小型企业,在坚持专业化、高品质、生态写字楼的同时,塑造经济与精美并重的写字楼形象。创意中心遵循了城市综合体的开发理念,其服务平台具有商务餐饮、银行金融服务、行政服务、住宿、商务会所等多种功能,打造成为一个可持续的商务综合体。 一、服务项目  代办公司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审批、审计、验资、增资、年检、代理记账、迁移、变更、进出口权、运输道路许可证、安装资质、绿化资质、劳务资质、建筑资质等各类资质。二、奖励减免政策 1、增值税按每年实际纳税总额的9%-15%进行奖励。 2、所得税税按每年实际纳税总额的16%-25%进行奖励。 3、营业税税按每年实际纳税总额的22-35%进行奖励。 4、自第一笔营业收入开始,奖励连续十年,签订政府合同。三、服务政策 1、免费提供注册地址。 2、免费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3、免费申办一般纳税人 快速走出辅导期 帮助申请增版增量。 4、可代办各类资质,为企业解决疑难问题。 5、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重点项目实行注册手续代理制,对投资较大的项目,列入重点保护企业,实行特事特办。 6、政府招商窗口,绝非中介。四、需提供的资料 法人即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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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什么资料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题】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什么备案资料?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增值税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请后,查询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符合信用条件的,审核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并按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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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办理(国税公告【2015】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发布日期: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附件: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2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第六条 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第九条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第十条 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具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在《备案表》中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专用印章。(二)《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企业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补充更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备案。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优惠事项,企业已经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予以调整。第十四条 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第十六条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同时,要全方位做好对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服务工作。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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