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府發[1996]40号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市民守则》
“十不”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長春市市民守则》,加强对违反“十不”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稱“十不”是指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便溺、不乱扔废物、不乱贴乱画、不攀折花木、不损坏公物、不随处吸烟、不妨碍交通、不打架斗殴、不赌博迷信。
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我市市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城建、公安、卫生、民政等行政执法部门及各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违反“十不”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组织茬委托的范围内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违反“十不”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行政执法部门管
理和群众参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城建、公安、卫生、民政等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协
助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人民警察巡察部门负责巡察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公共场所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责任地段和管理范围内的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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