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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14:02:23&&&来源:&&&点击: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在院发【号文的基础上结合我校教学实际情况,修订了《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
1、&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4、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后到校医院换取诊断证明,确实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校医院复查合格后,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应于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报告,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籍注册与行政注册:
每学年开始时学生进行学籍注册,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持本人学生证(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应缴纳的费用,到财务处办理缴费后,持缴费收据到学院(部)办理学籍注册和入学手续;双学期开始学生进行行政注册,注册方式采取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学院(部)签到并由学院(部)在《学生证》注册栏加盖注册章。学生证在加盖注册章后,由学院(部)统一将注册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办理学籍注册。无故逾期不办理注册的学生,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1、逾期一周内未办理注册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督促学生及时注册。
2、逾期两周内未办理注册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核实情况,并报学生处,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对其做出学籍预警;
3、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的,由学生处核实情况后,通知学生本人必须在一周内办理好注册手续。再逾期不办理者,提出处理意见。
4、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手续后方可注册的,由学院(部)开具证明,学生处审核,到教务处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5、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6、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7、转入其他学校者,从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终止学籍。&&
第五条&发现注册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应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应及时补注册;不应注册而注册的,视为无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其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三章&&&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六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为三年。本科生实行学分制,专科生实行学年制。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凡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经本人申请报学院(部)批准允许提前毕业。
第七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由于未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课程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延长修业年限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可按学期计算)。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停学、留降级)累计不得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延长修业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费,并随听课年级注册就读。&&&&
第八条&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下同)在培养计划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理论教学、体育教学原则上按16学时折算1学分;实践教学原则上按1周折算1学分,每门课程及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学分详见专业培养计划。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第十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攻读的课程(包括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包含校级选修课、学院(部)级选修课)。
1、必修课是本专业必须攻读的课程(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环节);
2、学院(部)级选修课是在本专业限定的课程群中选修的课程,选修课是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从若干门课程或若干实践教学环节中选一定数量的课程、课程组或实践教学环节。
3、校级选修课包括人文社科类、艺术体育类、经管类、通用科技类等;
第四章&&选课、免修与免听
第十一条&选课原则&
1、学生应按本专业培养计划和选课程序进行选课。学习成绩优秀或某学科成绩突出者,经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允许跨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2、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3、学生原则上不得选修与本班正常授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4、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部分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选修程序
1、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一般不需办理选课手续。凡是选修课、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同一门课、跨学校、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等,都必须事先办理选修手续。&
2、每学期各学院(部)在收到学校下达的下学期教学任务后,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学生选修学期的选修课程。
3、选修不足15人的课程,原则上停开该课程,并通知学生另选课程。
4、凡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能退选。要求退选或改选其它课程者,必须在上课后一周内到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选。
第十三条&课程免修&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向学院(部)申请免修,经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参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予以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免修课程成绩记入在成绩库中。&&
2&、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不得申请免修。
3、学生申请某门课程免修,应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期末考试两周前向所在学院(部)提出课程免修申请,并提交证明已经自学的有关材料,经开课的学院(部)审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4、学生由于身体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后到校医院换取诊断证明,确实不宜参加军训、早操等剧烈运动的可以适当减免,体育课不能免修,必须选修康复课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四条&课程免听&
1、学生已学习过该门课程,可申请免听该课程,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参加实验等实践教学环节,并随班参加考试。
2、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需要办理免听手续,要在开学一周内提出课程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免听。&&
3、社科类课程、考查类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4、未办理免听手续而又不随班听课者,作旷课处理。&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并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等)的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或五级计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库中,学生本人可以在网上查询。
&第十六条&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核不及格的课程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实行重修,补考通过的成绩为60分,重修成绩由学校记载在学生成绩库中,最高一次及格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未注册、未选课学生的成绩不予记载。学生成绩总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各学院(部)应当及时向学生公布考核成绩,学生亦可在网上查询。
第十七条&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并作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指标。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见下表:
注:二级制不计算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将某门课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全部学位课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应修读全部学位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数总和,即该生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
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每学期考试结束的一周内,各学院(部)将学生的考核成绩录入在教务处的成绩库中。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原则上不超过3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者不记载该课程成绩。&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但必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允许及所在的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审定。缓考者一般参加最临近补考或低年级同一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迟到20分钟以上者,均作旷考处理,成绩记为0分并取消补考资格,参加重修。
第二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按《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随机点名三次不到课者)或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其课程成绩记为零分,该课程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考试、考查成绩一经提交,原则上不得更改。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或意见,应在成绩公布三日内向本人所在的学院(部)教学办公室申请,经同意后报考试中心,由考试中心安排指定教师代为查阅,查阅结果由考试中心通知给学生本人。
第二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特别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课程补考、重修与结业补
第二十七条&学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校在下一学期开课前一周组织一次补考,补考成绩最高记为60分,学生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参加重修,记重修门次。及格的课程亦可以参加重修以提高分数,但不记重修门次。考查课,实践环节不予安排补考,不及格的学生直接参加重修,全校性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亦可选修其它相应课程。
第二十八条&重修方式
1、重修方式:原则上随下一年级修读相应课程,因培养计划调整原因课程取消的,经所在的学院(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后,可重修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并随相应年级参加考试和补考。
2、选修课、考查课、实践环节必须跟班重修。
第二十九条&办理重修的程序&
1、需重修的学生应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办理重修手续。
2、教务处将重修学生的名单下达到开课学院(部),由开课学院(部)通知授课教师做好教学准备工作。由学生所在院(学部)通知需重修的学生本人。
3、结业补只做培养计划第四学年所列课程&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学生应按招生录取专业就学,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前10%者;
2、学生确有某项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3、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6、每学年末,各专业公布可接收转专业的学生数。
7、转专业只能在本大类别进行(按高考时的文理分类)。
8、上一批次专业可以转入下一批次专业,下一批次专业不可以转入上一批次专业。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转专业学生原来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专业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须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专业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经转出专业的学院(部)同意并经转入专业学院(部)考核认可,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批准,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2、学院(部)内转专业,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同意、考核,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批准,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本科二年级以上者;(不含二年级)
2、定向培养的学生单位不同意者;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和应作学籍处理者;
4、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未解除处分者;
5、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层次学历转为高层次学历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以退学的;
5、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学程序:
1、学生转学,应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同时提供接收学校的同意接收函及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和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经上级确认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治疗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学生休学离校,往返路费自理。
4、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由时,应当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四十三条&休学学生一经批准,须于两周之内办完休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应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只允许保留一次。
第四十五条&复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两周内向学院(部)申请复学,报教务处批准。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由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章&学籍处理、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学籍采取重新编班的办法进行处理,使其随下一年级学习。
1、学生在一学期内取得的学分少于10学分的&(若是单学期,学生可随原班级学习至本学年末,再编入下一年级);
2、学生在第X(X=2,3,4,5,6,7,8,重新编班后X减2)学期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0.70*(),学分或累计取得的学位课及考试课学分少于0.70*()学分的;
&&&&Ai&(i=1,2,&,8)&为按培养计划要求第1学期至第8学期学生应修得的学分数,Bi&&(i=1,2,&,8)为按培养计划要求第1学期至第8学期学生应修得的学位课及考试课学分数。
3、对实行学年制的学生,累计考试课程三门不及格者,或累计五门课程不及格者(含专业所开出的全部课程),做降级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退学。
1、学生在校期间重新编班2次或降级处理2次而再次达到重新编班或降级标准的。&
2、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本科生在校时间累计超过六年者,其它层次学生超过规定学制两年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要求复学,经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4、经医院诊断,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经教务处及校医院所指定的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本人自动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八条&学生退学处理,由学院(部)提出退学名单或本人提出申请连同有关手续报教务处审核,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退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3、经确定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患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4、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审批,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和退学证明。
第十章&考勤与纪律
第五十条&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无故缺席以旷课论。
第五十一条&学生请假的批准权限为:三天以内,须经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到一周以内,须经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批准;一周以上报教务处审批。学生请假须实行填写请假单(病假须附诊断书,事假须写明理由),并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单由辅导员签字交学院(部)办公室存查。学生请假须事前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者除外)。学院(部)对事假须严格控制。学生请假期满应报告辅导员并到学院(部)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第五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三条&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年限(3-6年)内,修完或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对本科毕业生,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在修业年限内,已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包括毕业设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三门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又没有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后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未通过课程重修考试一次,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考核,合格后,随当年毕业生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只允许辅修一个专业,成绩合格后,学校将在毕业证书上加打该生在某专业辅修字样。
第五十八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在校期间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而要求离校者,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定在2012年1月在全校全日制学生中开始施行。其它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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