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 法师刷哪里的声望是哪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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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号牌的刑法保护
&&&&【摘要】机动车号牌应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范畴,因而,对于伪造、盗窃、买卖军警车辆号牌的,依据刑法规定定罪处罚,不能定该罪的,可依据伪造、盗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对于伪造、盗窃、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直接依据伪造、盗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关键词】机动车号牌&&刑法性质&&刑法保护&&保护模式&&&&近年来,伪造、盗窃、买卖机动车号牌的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已严重影响到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信用关系,有的甚至影响到了军警的形象和声誉。如何从刑法层面来界定机动车号牌的性质并给予相应的保护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机动车号牌的刑法规范&&&&机动车号牌通常可以区分为军用机动车号牌、警用机动车号牌和民用机动车号牌。对于这三种机动车号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别做出了规定。对军用机动车号牌的规范有《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七)》对此作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对警用机动车号牌的规范有《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两者最为明显的区别在于:军用号牌作为一种军用标志予以规范,而警用号牌则作为一种警用装备予以规范。笔者认为,这种规范方式势必会造成某种混乱。&&&&刑法中并没有专门规范民用机动车号牌的条款。但是,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车辆案件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车辆牌证及车辆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处罚。显然,这里的“牌证”特指民用机动车号牌及相关证件。也就是说,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不过,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车辆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没有将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等其他证件的行为解释为犯罪,而仅仅将非法提供或者出售车辆其他证件的行为解释为依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很显然,《规定》与《解释》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前者将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解释为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而后者则排除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构成犯罪。应该说,这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机动车号牌的刑法性质的理解和认识密切相关。&&&&机动车号牌的刑法性质&&&&机动车号牌性质的争论。关于机动车号牌的刑法性质,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证件”说。该观点认为,机动车号牌应视为“国家机关证件”。理由是机动车号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给车主的,它不仅仅是一个号牌,它还包含着经交管部门认可的所有相关信息,表示该车辆拥有合法证件,可以依法上路行驶。而且,《规定》将伪造、变造、买卖一般机动车号牌明确解释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据此,机动车号牌应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标志”说。该观点认为,机动车号牌是车辆“身份”认定识别的一个重要标志,与证件有着本质区别。证件是指有权机关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等事实的文书凭证,而标志是指一类图形或者图形与文字、数字相结合的记号,作为某一个或者一类事物的表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表明,要求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正因为如此,法律还要求机动车所有人保持号牌清洁卫生,号码清晰可辨。由此可见,机动车号牌所起的主要是识别作用而非证明作用,应当归入标志范畴。&&&&此外,认为将机动车号牌视为国家机关证件,不符合立法原意。实践中,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车辆号牌的社会危害程度要远大于非法生产、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但如果民用机动车号牌可以视为“国家机关证件”,那么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不需要法定的严重情节就可以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则需要法定严重情节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最高刑只有三年。危害大的犯罪行为反而受到更轻的刑罚处罚,这在逻辑上显然是讲不通的。&&&&机动车号牌性质的理性界定。笔者认为,将机动车号牌的性质界定为国家机关证件较为科学、合理。&&&&首先,机动车号牌具有“由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之属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车辆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1993年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机动车号牌的制作与颁发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具有国家属性。&&&&其次,机动车号牌具有“证实身份、资格、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之属性。毋容置疑,单纯的机动车号牌显然不具有证明功能。但是,一旦机动车号牌与特定车辆及车主相结合,机动车号牌便具有了证明车辆身份和间接证明车主身份的功能,同时还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证明资格)。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可依照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重要法律事项)。此外,机动车号牌与税收、保险密切相关。&&&&最后,机动车号牌具有“文件”之属性。根据《辞海》释义,文件是指组织或个人为履行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而制作的记录有信息的一切材料,是人们记录、固定、传递和储存信息的一种工具。文件按照记录信息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文字文件、图文文件、音像文件和电子文件等。据此,机动车号牌应属于非书面的文字文件。&&&&机动车号牌的刑法保护&&&&虽然明确机动车号牌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但即便是国家机关证件也需要考量其法益的轻重,如《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就机动车号牌的刑法保护而言,同样需要考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确定保护的方式和途径。&&&&机动车号牌保护的价值取向。自刑法修改以来,流行的观点认为,涉及军警车辆号牌犯罪的危害要远远大于涉及民用车辆号牌犯罪的危害,并不适当地夸大这种危害性,造成保护价值取向上的异化。这种行为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危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领导机关的安全;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军队的形象和声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些社会危害性并非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行为的必然后果,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应当予以区分。&&&&涉及军警车辆号牌犯罪的客体保护。在这里,笔者以“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为讨论对象。有人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人民警察专用品的管理制度,又损坏了人民警察的信誉和形象;也有人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警用装备的管理制度。笔者认为,人民警察的信誉和形象并非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必然侵犯的客体,而是国家对警用装备的管理制度。同理,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侵犯的客体也不应当包含武装部队的信誉,因为使用伪造、盗窃、买卖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已经超出了非法生产、买卖的行为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说明了这点,该解释第三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定罪处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定罪处罚。&&&&机动车号牌保护的模式选择。纵观各国刑法,主要存在两种保护模式:统一保护模式和分类保护模式。笔者认为,这两种模式都是可行的,关键需要考量的是立法成本问题和必要性的问题。如果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统一保护模式,势必要将非法生产、买卖军警车辆号牌之规定删除,很可能引起刑法条文的整体变动,不可取。因此,应继续沿用刑法中的分类保护模式,当然单设“伪造民用车辆号牌罪”也可,就如同“伪造居民身份罪”,但是这种立法的必要性不无疑问,同样不可取。实际上,问题在于对机动车号牌性质的认识,只要达成机动车号牌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这一共识,其伪造、盗窃、买卖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定罪处罚。不过,在刑罚的尺度和标准上还需要作进一步解释和完善。&&&&综上,机动车号牌应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范畴。因而,对于伪造、盗窃、买卖军警车辆号牌的,依据刑法规定定罪处罚,不能定该罪的,可依据伪造、盗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对于伪造、盗窃、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直接依据伪造、盗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作者单位:齐齐哈尔大学哲学与法学学院)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图解阿含经(新版)(印信法师)【电子书籍下载 epub txt pdf 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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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阿含经(新版)  释迦牟尼入灭后,弟子们觉得导师已去,茫然无归。释迦牟尼十大弟子之一的迦叶认为此时应结集法藏,使佛法住世,利益众生。于是,他请阿阇世王为施主,在王舍城外灵鹫山五峰之最高者毗婆罗山侧的毕波罗窟开始结集。参加者为已证阿罗汉果的五百比丘,以迦叶为上首,其中多闻第一的阿难结集经藏,所集者就是《阿含经》。随着佛教的不断传播,作为佛教最原始的经典《阿含经》也随之传向各地。北传佛教将《阿含经》分为《长阿含经》《中阿含经》《杂阿含经》和《增一阿含经》,称之为《四阿含》。南传佛教则将《阿含经》分为《长部》《中部》《杂部》《增一部》和《小部》五部。
  《图解阿含经》以北传《四阿含》为蓝本,参考南传五部,将《阿含经》分为五章,包含有《阿含经》的成书过程、原汁原味的佛法、故事中的教说、佛陀在世时古印度的状况、佛法在俗世中的作用。《图解阿含经(新版)》最大的特点是采用了一种全新的&图解&编辑手法,可以让您的阅读变为一场轻松愉快之旅。《图解阿含经》以现代手法诠释原始佛教第一经。
  释迦牟尼入灭后结集的第一经,最接近释迦牟尼本意的佛法。如同儒家《论语》语录问答式佛经,还原最真实的释迦牟尼。真实记述古印度的社会现状,重新走进释迦牟尼的时代。全新图解手法,展现原始佛教的全景画卷。
  《阿含经》是原始佛教的第一部经,以语录问答形式,形象地记述了释迦牟尼佛及其弟子修佛论道的言行,保存了佛教最精要、最究竟的教义和修证。其形式及地位就如同儒家的《论语》及基督教的《圣经新约》。佛教任何宗派的学说言教如果要进行检定对错,一定要依据这部经典。
  《图解阿含经》以北传《四阿含》为蓝本,参考南传五部,将全书分为五章,包含有《阿含经》的成书过程、原汁原味的佛法、故事中的教说、佛陀在世时古印度的状况、佛法在俗世中的作用等。《图解阿含经》采用全新的&图解&方式,让您回归佛陀时代,了解原始佛教的原貌。篆刻讲座:章法分布50例(一)
  “虚”与“实”是章法分类的总纲,纲举才能目张。有了这个准则,在印章设计时可注意并掌握上虚下实或上实下虚、左虚右实或左实右虚、周虚中实或周实中虚等等。邓散木在《篆刻学》中有章法分类14种,后又有人将章法分成25种,其中有轻重、增减、屈伸、挪让、盘错、离合、粗细、直曲、长短、欹正、穿插等。但在“虚实”这个准则下,14种乃至25种方法都是谋求虚实效果的一种手段。这里所谈章法分布50例,每一种方法都不是孤立的、单一的,在一方印章的构思布白中,它可以用多种布局方法综合而成。
  1.满实法(满实法印例参见附图中“安北将军章”、“宜春禁丞”、“琅雅柏印章”、“梁清标印”四印)
  满实法亦叫匀称法。入印文字分布匀称,印面较满、较实。布白浑厚平正,字画之间距离较繁密,印之四角充实,黑白虚实虽有变化但没有大起大落。对笔画少的印文,则通过穿插、加叠或面积对比法,使少画字满而不虚。大多数字画是横平竖直,曲在直中求,圆在方中见。无论用冲刀、切刀,均以粗壮为宜。用满实布局刻就的印章,其特点庄重、朴实、大度,且稳如泰山,给人以端重浑穆的印象与美感。这类印作是汉印中的典范,富有传统性,初学篆刻可从这里临摹起步。
  为了使印章“满”而且“实”,必要时可采取一些附加手段。如白文印四周加一道白边,将印文作隔边、顶边处理,或在印中加“田”字格、“井”字格、“十”字格,使印章更加丰满充实。
  满实法印章另有几点须加说明:(1)印文字画粗壮一致的前提下,要注意变化。字体结构简而少的字,笔画可粗一些,繁而多的字可稍细一些。这种变化以不影响谐调为宜。(2)印文平正端庄之中要有斜曲灵动的变化。满实法印章要避免平板,过于规矩,可用一些短斜、带曲的线条,以增加动感。(3)入印文字匀称、整齐之中,可辅以大小不同的变化。满实法印章大多是匀称等分的,但不能墨守成规,不知其变。入印文字面积对比法最适合文字繁简、疏密悬殊的印章设计。
  2.满虚法(印例参见附图中“长金之玺”、“皮聚”、“蔡湫”、“心伯氏”四印)
  满虚法印章是指印面以稀、疏、虚为主,视觉效果空灵、简明、疏朗。入印文字一般笔画较少,线条细薄,布白空虚,字画之间距离相对较远、较大。对白文印而言,留红较多;对朱文印而言,留白较多。这类印章线条一般都以横平竖直的直线为主,圆线、曲线为辅。用刀可冲可切,以轻、以浅为主,突出端庄、清秀、瘦劲的格调,多留一些遐想、回味的余地。这类印作先秦、战国、已很多见,历代印人都有拓展。由于它的简明扼要,线条变化含蓄,印面上没有过多的繁琐与过多的屈曲,因而最受初学者青睐。
  满虚法刻就的印章,其边栏一般较粗壮厚实,主要是为了突出印面的“虚”,与印面形成虚实反差与对比。如果说满实印章是红霞满天或是白云万朵,一派环宇充实、天满意足,令人叹为观止的话,那么满虚印章则是万里蓝天、絮云几丝、天高气朗,一派海阔天空、清明净洁、令人心旷神怡、充满幻想的意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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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实下虚法
  印章在虚实布白上,重心向上移,印文分布在印章的偏上方,形成上部紧密、满实,下部稀疏、空虚的效果,如附图中“钱超白事”、“曹氏印信”、“书堂”、“种竹道人”四印。上实下虚式的印章能给人以舒适、庄严、飘逸之感。在设计这类印章,主要有如下几种方法。第一,可以上部有印文,下部无印文,或是上部印文字画的伸展、延续与下垂。第二,印章上部字画粗壮,而下部字画较细小。第三,印章上部字画紧密,可采用增繁、增曲叠等方法,使上部繁密满实;印章下部字画稀少,可采用减笔、少屈等方法,使下部印文空灵满虚。第四,印章上部布字多,内容丰富,结体繁复,啧实;印章下部布字少,内容简少,呈虚。第五,印章上部文字厚重、清晰;下部文字稀薄、模糊、断续。第六,印章上部文字可大一些,就显实;下部文字可小一些,就显虚。
  总而言之,为了使印章上实下虚,可以在印章上部采用增画、加叠、加密、加重等方法改变字形、字画的盘曲、挪让、宽窄来体现实;而在下部则采用减笔、减曲、删繁等方法来体现虚。这类印章在秦汉古玺中颇为多见,而明清众多的篆刻名家亦有许多上实下虚的艺术佳构。
  4.上虚下实法
  印章在虚实布白上,重心向上移,印文分布在印章的偏上方,形成上部紧密、满实,下部稀疏、空虚的效果。上实下虚式的印章能给人以舒适、庄严、飘逸之感。在设计这类印章,主要有如下几种方法。第一,可以上部有印文,下部印文紧密,字画繁多,结体密实;上部印文字画简少,结体疏朗,自然留空。上方字画较少,下方字画较多,则利用印文字画多来表现“实”,利用印文字少来表现“虚”。上方印文小,字画线条细,采用缩短、减笔、无曲叠等方法来表现“虚”;下方印文比上方印文大,字画线条粗,则采用加曲、加叠、增笔等方法来表现“实”。此外,上虚下实的效果和刀法有密切的关系。在刻制印章上部线条时,吃刀浅、用力轻,字画之间留空多;在刻制下方线条时,吃刀深、用力重,字画之间紧密排列,留空极少。这样的印章上下之间反差强烈、虚实明显。疏朗、空灵尤似头上天空,宽博、厚实尤似脚下大地,符合人类对自然物象的审美观念。
  5.左实右虚法
  这类印章在古玺、汉印乃至近代印人中十分多见,尤其是近代印人,根据前人的经验,强化了左实右虚的反差和力度,使实处更实,虚处更虚。论理,左实右虚是艺术上的一种不平衡现象,重心偏左,视觉上会有一种倾斜感。然而篆刻艺术家通过刀法使点线质量提高、内涵丰富,实处显得不实,虚处显得不虚。两者在方寸之上和平共处,相辅相成。实际上实处无非是空隙少、字画多;虚处无非是空隙多、字画少,而印章的空隙恰好是给笔画的多少一个相反的补充。仔细观察这类印作可以发现,左方的实由于右方的空、虚鲜明的对照和映衬,显得更有韵律,充满雅致与魅力。汉印“王尊”、“吕黑”、“千人督印”等印作,均是利用字画多少来布局,多画字置于左方,少画字安在右方,营造出左实右虚的气势。有些印作右边只置一个字,把其余的字均置在左方。此外还利用减笔、线条细、字形缩小等方法来增添右边的“虚”感,利用增笔、加曲、加粗、扩大字形等方法来增添左方的“实”感。例如汉印“王丙之印”,若“王”和“丙”字增叠加曲,那么就难以做到“右虚”了,若“之”字不曲屈加叠,那么就呈现不出“左实”。
  6.左虚右实法
  这类印章在古玺、秦汉印中十分多见,近代印人亦十分喜欢用这种格局治印。如汉印“魏乙”,把字画少或点画比较简单的印文置于左边,这样左边布局显得疏而虚;把字画多或点画比较繁密的印文置于右方,这样右边布局显得满实。再如“文竹门掌户”一印,属多字三行式排列,最后行安置一个字或者安置简少的印文,来达到“虚”的效果。大凡先秦、两汉印章,章法都参差有致,诡异奇险。左虚右实形式的印章,左边虽然空地多,印文点画简单,极少曲叠,但刀法到位,线条浑朴,更富有特色;右边虽然空地少,印文点画紧密,但一点儿也没有做作的痕迹,十分自然妥帖,体现了左虚右实的完美艺术精神。如邓散木“芦中人”印,印右只一个字,点画粗壮,“芦”字上半部增添了盘曲、穿插,显得非常密实;左面有两个字,但点画不多,且文字上移,“人”下大块留红,最大限度地强化了“虚”,强化了左右的对比与反差;而“人”字的一斜撇,又起到了飞动的效果,使全印皆活,若人生爱。此外,使左文印文用刀轻、线条细、文字小一点儿,右边印文用刀重、线条粗、文字大一点儿等方法,也能改变印章的虚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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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虚角法
  在以方形为主的印章艺术中,虚角法形式的印章非常多见。虚角可以在左上角、右上角,也可以在左下角或右下角。如汉印“汉匈奴呼卢訾尸逐”系左上角虚,“殿中都尉”系右下角虚,“方除长印”系右上角虚,吴昌硕的“溪南老人”系左下角虚。
  求得虚角效果的办法一般有:第一,放置笔画少的文字;第二,欲虚的一角将文字点画刻得细一点,其他三角则刻粗一些,形成虚实反差;第三,虚角上的文字小一点儿,占地少、留空多,其他三角上的文字大一点儿,占地多,留空少;第四,虚角上不置文字,由上方文字的某些线条延伸下来;第五,虚角上的文字通过减笔、减曲、细柔、缩小等手段变虚,而其他三角上的文字用增曲、增笔、加繁加密、加重加粗等手段呈实。一方印章上,让一角空虚些,如同一幅画,留一个亮点、通气处,章法上起到一种调节作用,增强了造型上的空间意识。这类印章绚丽多姿,趣味无穷。
  8.对角虚实法
  在印章中,四方形的印章属多数,但也有不少是长形、圆形、异形印章。无论何种形状,相对而言,总有四个角,而它们的对角分别用虚实法来处理布白,则叫对角虚实法。从角度、部位看,它可以左上、右下呈虚,右上与左下呈实,如“皇后之玺”印;也可以左上、右下呈实,右上与左下呈虚,如“薛守”印。从文字来看,它不一定是四个字,有两个字、三个字或五个字以上的多字印。为取得对角虚实效果,一般可将印文点画少的文字置于对角。汉印“宜土祭尊”中,“祭”字点画并不少,则采用减屈、少盘错、缩小文字、线条变细变短等办法,与“土”相对成虚;而“宜”字通过增笔、增叠、加粗线条、增大文字等方法与“尊”字相对成实。邓石如的“江流有声断岸千尺”印,尽管文字很多,但对角虚实鲜明强烈,充满波浪式的律动与节奏,一疏一密,对角呼应,说不尽的魅力令人目光不想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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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虚实相间法
  虚实相间法系指印在上的文字以“虚―实―虚―实”如此循环布白,故一般专指五字以上的多字印。如右图中“乐浪太守掾王光之印”,“乐”字实,“浪”字虚,“太”字亦显虚,“掾”字呈实,“王”字呈虚,“光”字呈实,“之”字显虚,“印”字呈实。再如“元佑党人之后”一印,“元”、“人”、“之”三字点画少,呈虚;“佑”、“党”、“后”三字点画多而密,呈实。按“虚―实―实―虚―虚―实”的规律排列,虚构成了一个倒三角形,而实构成了一个正三角形。
  赵之谦印“生逢尧舜君不忍便永诀“,每个字点画主体部分上移,使字之上部显实;每字都将下方部位某些线条拉长,作悬针、长脚形状处理,疏而空灵,形成虚。这类印章文字虽多,但多而不满,疏密相间,气象万千。
  10.周实中虚法
  周实中虚的印章,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印文分布在四周,中间形成空虚状,如“日庚都萃东马”一印。汉印“魏鸟丸率善佰长”中间一字笔画少,无盘屈折叠,四周的印文笔画繁多,线条粗,且增叠加曲,周实中虚对比强烈,最具典型性。而近代印家在“周实中虚”上更是匠心别具,做足了文章,如邓散木印“见素抱朴”,中间不仅留有空地,且中间部位的点画线条有意刻轻、刻细,而周边印文的点画线条厚重、粗壮,着意营造了“周实中虚”的效果。清朱岷的“烟云供养”一印,与邓散木“见素抱朴”印异曲同工,朱氏比邓氏印逼边,中间留出的空地更多,因而“周”更“实”,“中”更“虚”。
  周实中虚式的印章,让人感觉到古雅凝重,仿佛高山丛林,环抱着一泓清泉碧池,新鲜丰富有诗意。这类印章大部分是多字印,但也有两个字、三个字、四个字的,关键在于互相揖让,巧妙布白,最大限度地又恰到好处地演绎“周实中虚”的韵味与艺术特点,让读者有更多的回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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