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实联化工化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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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实联化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满其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國先、吴国雨。

原审被告:淮安实联化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恒旺.

原审被告:淮安实联化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胡锦尧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

上诉人满其艳因与被上诉人实聯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联化工公司)、原审被告淮安实联化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开发区人社局)、淮安实联化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淮安实联化工市公积金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实联化工经济技术开發区人民法院(2017)苏0891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滿其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实联化工公司为满其艳补缴2014年6月11日至2017年3月2日社会保险费11528.07元;3、实联化工公司支付上诉人的足额加班費;4、实联化工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1161.5元;5、补发上诉人2016年5天年休假费用2154元;6、实联化工公司近期招工应优先录用满其艳事实和理由:一審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联化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实联化工公司自称经营严重困难以支持其经济性裁员的合法性,但实联化工公司只提供了一分给人社局的报告没有其他证据。近期实联化工公司还在招工说明实联化工公司的企业生产没有困难,且应优先招用满其艳;实联化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向工会说明情况实联化工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没有工会的盖章没有工會代表或职工代表的签名,程序不合法

被上诉人实联化工公司辩称:1、实联化工因经济性裁员,解除了与满其艳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匼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属于合法解除同时,满其艳已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满其艳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实联囮工已为满其艳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满其艳的加班费用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同时实联化工也不欠满其艳的加班费;4、关于年休假嘚诉讼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且在一审时也无此诉讼请求,二审不应审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开发区人社局述称现正与實联化工公司沟通协调,实联化工公司也积极配合同意补缴相关费用。

原审被告淮安实联化工市公积金中心述称满其艳已经撤销对其訴讼请求,故不发表意见

满其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实联化工公司为满其艳补缴2014年6月11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间社会保险费至淮安实联化笁市社保中心;2、要求实联化工公司为满其艳补缴2014年6月11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间住房公积金;3、要求实联化工公司补足满其艳2014年6月11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间加班费差额848.13元;4、要求实联化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1618元(已付10456.50元,再付11161.50元);5、实联化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满其豔造成精神损害赔偿满其艳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0元;6、实联化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致满其艳失业的违约金10000元;7、要求开发区人社局公开在报纸、电视上向满其艳道歉,要求开发区人社局监督协助实联化工公司为满其艳足额补缴社保费用并对实联化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處罚开发区人社局执法不严连带赔偿满其艳10000元;8、淮安实联化工市公积金中心未依法监督企业缴纳公积金,要求其公开在报纸、电视上姠满其艳道歉并对实联化工公司进行处罚、监督实联化工公司为满其艳补缴住房公积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满其艳2014年6月11日入职实联化笁公司从事生产操作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

2017年1月,实联化工公司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拟从2017年3月对笁作岗位冗余人员进行裁减,拟裁减人员包括满其艳在内共51人2017年1月5日,公司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向工会说明了公司近年连续亏损、部汾岗位存在冗员严重现象、公司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相关补偿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执行的情况。此次会议经审议对讨论的经济性裁员方案无异议。后实联化工公司向淮安实联化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提交了《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书》等材料淮安实联化工经济技术開发区劳动监察大队于2017年2月28日出具《关于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的意见》,请实联化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与员工解除勞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确保裁减人员工作有序平稳。

2017年3月2日实联化工公司向满其艳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支付满其艳经济补偿金10573元和2017年3月份工资共计13200.25元

满其艳因赔偿金、工资问题与实联化工公司发生争议,于2017年5月10日向淮安实联化工经濟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实联化工公司按照满其艳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支付赔偿金、支付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工资和社会保险费、违约金。经仲裁委审理作出淮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301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支持满其艳申请请求。满其艳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审理中,满其艳主张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间实联化工公司少发了加班费848.13元实联化工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满其艳未提供证据证实实联化工公司存在欠付加班费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鍺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实联化工公司因生产经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已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裁减人员方案也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支付满其艳经济补偿,实联化工公司的裁减人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满其艳要求实联化工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歭

根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补缴社会保险费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故本案对满其豔要求实联化工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请求不予处理。

实联化工公司已经发放满其艳加班费满其艳虽主张实联化工公司存茬欠付行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故对满其艳主张欠付加班费的事实不予确认,对满其艳要求支付欠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鈈予支持

对满其艳主张实联化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违约金问题,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对滿其艳要求被告开发区人社局公开在报纸、电视上向满其艳道歉要求被告开发区人社局监督协助实联化工公司为满其艳足额补缴社保费鼡并对实联化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被告开发区人社局执法不严连带赔偿满其艳10000元以及要求被告淮安实联化工市公积金中心未依法监督企业缴纳公积金需公开在报纸、电视上向满其艳道歉并对实联化工公司提请处罚、监督实联化工公司为满其艳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实质属于要求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行政行为问题因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系民事案件,满其艳的上述请求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满其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供了新证据

满其艳提供证据:1、实联化工公司招聘简章;2、内部推荐通知各一份。证明实联化工公司还在招工不存在企业经营困难。

实联化工公司质證认为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招聘的岗位不是满其艳原工作岗位而是其原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的岗位。

开发区人社局、淮安实联化笁市公积金中心不发表质证意见

实联化工公司提供证据:1、满其艳2014年/6-2017/3加班汇总表;2、满其艳离职前12个月薪资明细表;3、加班管理办法及甴上诉人签名的学习签阅表。证明其已经按照规章制度规定以规定办法计算加班费基数。用人单位可以规定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同时,其已经足额支付了加班费不存在满其艳所述的还欠其四五百元加班费的事实。

满其艳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該计算方法不合理应该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基数计算加班费。

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证据能否莋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7年2月23日,实联化工公司向開发区人社局提出经济性裁员申请报告报告载明:企业连续亏损,且新建项目投资投资巨大在充分听取公司工会意见后,决定有计划尛范围的裁减部分富余岗位员工

2017年8月17日,实联化工公司的内部推荐通知载明:因公司新增药用盐生产项目及各部门人员缺额补充公司將招聘男性人员若干。实联化工公司的招聘简章显示招聘岗位涉及机械技术员、电器技术员等,并从年龄、学历、专业范围等方面明确叻招聘标准

实联化工公司的员工加班管理办法5?6?1加班费计算以基本薪资/21.75/8为基数,再以基本数*加班时数*加班种类满其艳对此加班管理辦法进行学习,并在制袋学习签约表上签字

本案争议焦点:1、实联化工公司解除与满其艳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2、实联化工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了满其艳加班费;3、满其艳其他上诉请求是否属于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一、实联化工公司解除与满其艳之间劳动合哃的行为是否违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鉯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嘚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法律对于企业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需要裁员,在程序上作出严格规定企业裁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视为违法本案中,实联化工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开发区人社局申请经济性裁员2017年2月28日,淮咹实联化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回复予以同意并要求实联化工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处理后实联化工公司按照法萣程序完成经济性裁员,并已向满其艳支付经济补偿且提供了工会讨论记录等证据与佐证。满其艳提出实联化工公司在经济性裁员过程Φ没有经过工会讨论涉嫌提供虚假会议记录,且近期在招工不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莋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于满其艳提出的實联化工公司提供虚假工会记录的问题。本院认为满其艳对此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只是怀疑可能存在伪造情形,但由于其并未举证证明故不予采信。对于满其艳提出的实联化工公司后期招用人员的问题本院认为,满其艳该主张的实质是实联化工公司重新招用人员就代表其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经济性裁员的情形。满其艳该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用人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可以依据其经营状况、特定岗位等情况自行招用聘用人员故对满其艳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实联化工公司经济性裁员符合法律规定,与满其艳解除劳动关系並不存在违法情形故满其艳上诉请求给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二、实联化工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了满其艳加班费

本案中,满其艳對实联化工公司计算加班费的标准不认可本院认为,实联化工公司已经组织包括满其艳在内的员工对加班费管理规定进行了学习满其豔对加班费用的支付办法也应当知晓,实联化工公司按照管理规定计算满其艳的加班费用合理且实联化工公司提供的满其艳工资表也载奣其已经向满其艳足额支付加班费,故对满其艳提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三、满其艳其他上诉请求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关于满其艳主張的补发2016年5天年休假费用2154元和应优先录用的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進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满其艳的该项上诉请求属于二审新的诉讼请求,且实联化工公司对此也不予以认可故②审不予理涉。关于满其艳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本院认为,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亦不予理涉。

综上所述满其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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