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甘肃省幼儿师范学校民族师范学院“助学金”具体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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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学生创造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生违犯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须开除学籍。第四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私自结社或出版各种形式的非法出版物;私藏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侮辱国旗、国徽者;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校园稳定和民族团结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和违犯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一)凡被司法机关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处分(交通违章罚款不在此例);治安罚款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二)行政拘留不满10日者,给予记过处分;10日以上(含10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凡被司法机关处以刑罚或者送劳动教养、收容释放者(经审查纯属无辜者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还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一)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在 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三)对多次作案,情节恶劣者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锁盗窃者,虽末窃得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五)有诈骗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给予下列处分:(一)损坏公物价值100元以下者(除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予以批评教育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照价赔付所损坏公物。(二)损坏公物价值100元以上者,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照价赔付所损坏公物。(三)损坏公物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照价赔付所损坏公物。(四)不照价赔偿或不按期交纳赔付款项者,加重一级处分。第八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一)策划、组织、指挥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2、策划并参与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打架者:1、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打架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勾结社会或校外人员打架肇事者,从严处罚,对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6、参与打架斗殴事件三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袒护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导致事态扩大,或者以“劝架&为名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作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五)严重侮辱和诽谤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对持械打人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4、打人致伤造成损失,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应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营养费、陪护费、交通费等;5、打人致伤后,不按期交纳医疗费者,加重一级处分。(七)因不满批评、处分等,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或侮辱、殴打教师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有第八条行为并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理、处罚者,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 严禁学生赌博。凡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末构成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一)首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二)屡次参与赌博或召集他人赌博并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学生在教室、公寓、餐厅等校内公共场所打麻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条 违犯大学生文明行为规范,严重影响校风、学风,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含警告) 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凡参与传阅非法印刷品、淫秽书画、声像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制作、复制、传播或藏匿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在校内从事各种贩卖或从事与学生身份不相符,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者,除没收其商品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走私国家文物或禁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学生一律不准在校内经商(除学校批准的勤工俭学活动外),凡经商或转手倒卖营利100元以下商品的,给予警告处分;营利100元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次经商,教育不改者,均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金额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00一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500一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在校园内拉帮结派、向同学收取保护费,欺压同学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饮酒者,给予下列处分:(一)初次喝酒者(白酒、啤酒等)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二)两次发现喝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喝酒,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酗酒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公共财产损坏或借机打架斗殴、伤害他人的,按本条例第七、八条规定合并处罚,并负担全部费用;(四)聚众酗酒造成严重后果者,对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余按一至三款规定处埋;(五)在校进修生、代培生、自考生等,若违犯本规定,除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外,要书面通知家长和原单位人事部门;造成严重后果者,通知家长或原单位将人领回。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一)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国家助学贷款的;(三)盗用他人(含单位)帐号及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的;(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五)为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者提供信息、工具的;(六)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帮助或者有掩盖、窝藏、销毁、转移赃物等行为的;(七)偷窃或者故意撕毁、损坏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报刊的;或未经许可恶意下载图书电子资源的。第十五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一)在宿舍楼内外大声喧哗,乱砸、乱扔瓶物,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对引起纠纷或者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加重处分;(二)凡在学生宿舍内私自乱接电源线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三)凡在学生宿舍内发现电热水器、电炉子、电热毯、电饭锅、电夹板等电器件或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热水器、电炉子、电热毯、电饭锅、电夹板等电器件者,将予以没收电器件,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内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炉具做饭的,除没收物品外,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对造成火灾等严重事故者要追究其经济责任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直至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四)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在校外租房住宿(包括旅馆、网吧)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三次以上无故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擅自调换或者占用他人床位,被宿舍管理人员劝说后仍不按规定执行的,给予警告处分;(六)擅自在宿舍中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七)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八)擅自拆卸宿舍设施,被宿舍管理人员批评教育后不予以纠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者:(一)扰乱宿舍、课堂、考场、会场、图书馆和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二)擅自翻越学校院墙、公寓楼窗户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三)在课桌、厕所以及校内建筑物等公共场所乱刻、乱画的,以及损坏草坪、花草树木的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四)妨碍学校或上级工作人员履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五)不听劝阻,将宠物带入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等公共场所,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六)藏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七)在相关文件保留期内,撕毁党政领导机关和学校重要决定、通告、公告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八)传播谣言,煽动不满情绪,扰乱校园秩序及教学秩序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九)诬告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十)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组织集体包车,给他人带来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十一)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虽未造成后果,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二) 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三次以上受到全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一)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二) 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 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五)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人或者公共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储的;(六)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盗用他人或者组织的网络帐号、密码,恶意发布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恶意在网络贴吧中对老师进行人身攻击的。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按每天实际授课时数计) 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旷课累积达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累积达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累积达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累积达3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旷课累积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或按自动放弃学籍、退学处理。旷课1天按6学时计,参加教育实习、军训每天按8学时计,早操4次计1 学时,晚自习2次计1学时,旷课累积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应予以重修;公共体育课缺课超过四分之一者,成绩以不及格对待,必须重修。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一)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二)有第二次违纪行为者;(三)第三次以上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 各种违纪自行为自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才发现的,不再按违纪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类似条款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的分层管理和报批程序:警告处分、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系根据本条例之规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经学生处处务会议研究,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签决定,并报请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审核,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开除学籍处分正式决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如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而开除学籍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批。所有违纪处分决均以学校文头行文。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理,依据要确切,处分要适当。处理结果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允许学生本人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申辩、申诉和申请解除处分。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全面认真的复查。第二十四条 关于解除学生处分决定的规定(一)解除处分期限自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年后根据现实表现申请解除处分;毕业年级的学生自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当年五月底之前根据现实表现申请解除处分,不够六个月的不予以解除处分。(二)警告处分、严重警告由学生工作处审核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解除;(三)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1、深刻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受处分期间能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再违纪现象发生;2、思想上、行动上确有悔改表现,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能够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校园文化活动和社团活动;3、经努力学业成绩超前十名或达全班前三名者;4、有特殊立功表现,包括见义勇为或在重大的突发事件中挺身而出,表现突出;或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活动,成绩优异,受到校级以上奖励者。(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1、违纪后不思悔改再次违纪;2、受过相应处分并予以解除的学生,再次违反校纪校规;3、受处分后仍不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不积极进取的;4、违纪后不思进取,不能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五)解除处分程序1、受处分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2、受处分学生所在班委提交鉴定;3、所在系组织调查审核,征求班主任的意见后,召开系党务会议研究后报学生工作处;4、学生工作处经审查研究,按审批权限决定。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相关术语、条款释义: 1、侮辱国旗、国徽是指焚烧、砸损、撕毁、涂改国旗、国徽,或者在旗杆上悬挂非国旗之物,在悬挂国徽场所悬挂非国徽的行为。2、学生旷课累积处分需逐级上报(从警告直至开除学处分),达到警告处分时,由所在系及时给予处分,以示警戒,并报学生处备案,不得使旷课累积达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时才上报学生处,否则学生处不予受理。3、考试作弊违纪处分和其他违纪处分不相叠加;4、二次违纪指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发电违纪行为。第二十六条 所有处分决定一律记入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就读的各级各类本、专科学生。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凡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 版权所有关于评选“第二十四期香港—赛仓助学金”的通知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数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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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第二十四期香港—赛仓助学金”的通知
我校第二十四期“香港—赛仓助学金”发放工作即将开始,请各系(部)认真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评选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成绩优良的本、专科学生;&
二、评选要求&
1. 各系部按《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评审办法》评选,并将评选学生名单在系内公示,切实把经济困难学生评选出来;&
2. 评选学生必须是建立了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者(学生处有电子档案),否则取消资格、名额作废;&
3. 评选学生必须生活节俭,倡导科学生活观。凡受到处分或通报者一律不得享受;&
4. 毕业班、实习班级不再参评;&
5. 评选学生必须认真填写《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第二十四期“香港—赛仓助学金”申请表》&
三、报送时间及地点&
日(星期三)&
学生事务中心资助中心办公室&
四、发放时间及地点&
6月16日下午4:30分&
地点:学生处大厅 &
请通知评选受资助学生携带学生证,准时参加发放仪式 。 &
附件:1. 香港—赛仓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 & &2. 香港—赛仓助学金申请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学 生 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数学系& 版权所有甘肃民族师范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文化成绩及艺术体育类专业课成绩测试等复查,凡发现专业、体检或其它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假冒顶替入学学生随时发现随时清退,学校将保留进一步追查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权力。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收费标准(甘发改收费[号):文史类专业学费3800元/学年,理工、体育类专业学费4000元/学年,英语专业学费43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6500元/学年。
  2.预科生收费标准(甘价费[号):本科预科学费15000元/学年。
  3.住宿费收费标准(甘发改收费[号):公寓住宿费900元/学年。
  第二十二条 奖、贷、助学金:
  为保证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奖、贷、助”多元化的资助体系。具体资助措施及资助项目可登陆我校学生处网站查询。
  第二十三条 执行纪律、接受监督:
  学校建立了完备的自我约束机制,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招生工作全过程,重大问题由学校招生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热情接待来信来访。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方式:
  学校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知合玛路233号
  邮政编码:747000
  招生电话:8
  网址:http://www.
  Email: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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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来源:甘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点击数:2364
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省属及市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甘肃省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甘肃省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我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其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高校可以根据所在地生活费标准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将资助标准分为2-3个档次,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元范围内确定。
  第六条 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每年5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提出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8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将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甘肃省国家助学金预算(连同省上配套资金)下达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高校组织实施。各高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各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甘肃省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师范类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我省师范类院校免费教育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各高校应按月将甘肃省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达到这一要求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甘肃省国家助学金。但须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其申请助学金的资格进行审查。
从2008年开始,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务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材料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甘肃省国家助学金和上报有关材料。 &&&&&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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