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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北京大兴“八三一”事件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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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北京大兴“八三一”事件内幕
文革中,斗人打人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阶级路线推向极端
  1963年之后,阶级斗争不断升温,阶级路线也向“唯成分论”演变。“黑五类”子女,大学基本不收,重点高中也开始拒收。有的农村甚至连小学升初中也规定:“出身占60分,表现占20分,学习成绩占5分,其他占15分。”1964年的高考,“黑五类”子女全军覆没。在高干子弟进入哈军工、清华等重点大学时,家庭出身“有问题”的学生却踏上了“与工农相结合的革命道路。”据《无声的群落》一书记载,1964年奔赴大巴山垦荒的2万初、高中毕业生,绝大多数出身不好,其中不乏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却被挡在了大学甚至高中的门外。
  1965年初,北京市发生了“四·六·八学潮”,四中、六中、八中的部分学生,以干部子弟为主,进行串联,组织罢课。他们给中共中央写了“进言书”,尖锐地批评学校领导不讲阶级路线,地主资产阶级子女受老师赏识,而干部子女却受压迫。北京市委被迫派出工作组,到这些学校去搞“四清”运动。虽然被他们批评的校领导遭到清算和撤换,但工作组并不认可学潮。彭真在对65届大学毕业生的讲话中说:“对家庭出身不好的还是重在表现。”“过去中共中央文件里面,毛主席的文章里面,都讲团结90%以上,但第一个十条里面就讲团结95%以上。为什么讲团结95%以上?就是把地主、富农家庭的子女放在这个95%以内。”
  在毛泽东酝酿发动“文革”之时,彭真这番话显然不合时宜。“文革”中的红卫兵讥笑他是“重在表面”。日,毛泽东在杭州会议上说:“学术界、教育界是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在那里掌握着……大、中、小学大部分都是被小资产阶级、地主富农阶级出身的知识分子垄断了。”“这是一场严重的阶级斗争”,“将来出修正主义的就是这一批人”。“这批人实际上是一批国民党”。
  阶级斗争的对象已经由地、富、反、坏、右扩展到了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甚至是出身于这些阶级的知识分子。尤其令人震惊的是,毛泽东把这些人定性为“国民党”。
  四、六、八中的高干子弟,其实早就从毛泽东对毛远新、王海容的谈话中,理解了毛泽东的这一思想。他们为了当好“革命接班人”,勇敢地起来造修正主义的反,坚决主张用“阶级斗争这门主课”,取代文化课的学习。《换取五分的秘密》发其端,废除高考的倡议终其成,四中的学生把阶级斗争的矛头对准了钦定的“国民党”。用刘辉宣(礼平)的话说,他们是冲着国旗上的两颗星去的。
  毛泽东支持的清华附中红卫兵,可以说是“四·六·八学潮”的翻版。他们批判地主出身的校长万邦儒,批判重点依然是不贯彻阶级路线。他们宣称万重用资产阶级的子女,压制干部子弟。一位红卫兵的家长如此分析:“这就是对我们的专政。他们早把我们恨之入骨,如果没有党和毛主席,没有强大的人民解放军,早把你们杀光了。这里面有阶级仇恨啊!”
  毛泽东关心的是教育界的领导权,红卫兵关心的却是“接班人”的争夺。在“黑五类”子女淘汰出局的形势下,能与干部子弟一争的,只有两颗星(特别是知识分子)的子女,而击败这些子女最有力的武器就是阶级路线。还是那位家长,一语破的:“在你们这样的学校里,团结95%可能不太适当吧……对右派学生,你们心里都有底,一个成分,一个文化大革命中的表现,就足以卡住他们,不让他们升学,让他们好好改造。”“在学校里,这些人是改造不了的”。(引自《红卫兵兴衰录》)
  阶级斗争不仅要年年讲,而且要代代传。于是,一副血统论对联应运而生:老子英雄(后改为“革命”)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横批:基本如此。
  血统论笼罩京城
  对联一经产生迅速风靡京城,传向全国。当年北工大的学生谭立夫说得好:“这副对联一出来,就几乎震撼了所有人的心弦。”的确如此,对联让不同出身的学生陷入冰火两重天。干部子弟在对联的激励下,充满了神圣的使命感,迫不及待地想担负起接班的重任。他们穿着褪色的军装,提着铜头皮带,四处寻找“阶级敌人”。一位干部子弟在清华大学辩论会上说:“天下是老子的父母流血牺牲打下来的,老子就是要坐天下。”他的话博得满堂喝彩。出身不好的学生,在对联声中却是心惊肉跳。北京一中的“狗崽子”们被逼着一边走,一边敲锣,一边喊:“我是混蛋,我是资本家……”情同手足的同窗学友,转瞬间变成不共戴天的阶级仇敌。
  有一种说法需要纠正,即中央文革是不支持对联的。不错,1966年10月中央工作会议上陈伯达批判过对联,批判过血统论,但那是在高干子弟利用对联支持工作组之后。在红卫兵用对联冲击修正主义教育路线时,中央文革可是一迭连声地称赞。
  7月27日,在展览馆召开大会,各校红卫兵打着写有对联的大字标语步入会场,高呼口号:“老子革命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江青一旁接道:“基本如此嘛!”
  8月2日,关锋在国务院接待室对群众说:“有个口号:‘老子革命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对这个口号到底怎么看?我看这个口号基本是贯彻了阶级路线的。”
  8月4日在北师大一附中,有同学问陈伯达:“关锋讲话是否代表中央文革?”陈问:“讲的什么?”答:“关锋说对联基本精神是好的……对不对?”陈:“也对嘛,基本如此嘛!”
  最权威的还是康生的讲话。8月6日晚,在天桥剧场辩论对联的大会上,康生说:“你们一切评论的、一切辩论的、本质的东西就是要不要阶级路线的问题,而不是对联要不要改几个字的问题……你们到处奔走、到处呼吁、到处串联、到处革命,就是为了这一阶级路线——毛泽东的阶级路线而奋斗,我对你们很敬佩!”
  血统论的烈火是乘着阶级斗争的东风才熊熊燃烧的。烈火中,“红五类”出身的红卫兵,先是在学校打黑帮、打狗崽子,然后冲上社会打小流氓,打地、富、反、坏、右,一场血腥的“红色恐怖”就此拉开帷幕。
 打人基本有如下形式:
  一、批斗会。8月4日,在北大万人大会上,红卫兵用皮带抽打工作组组长张承先,开了批斗会公开打人的先例。8月13日,在工人体育场召开批斗小流氓大会,会议由中央文革小组副组长王任重主持。当红卫兵冲进体育场殴打小流氓时,全场响起热烈的掌声,小流氓几乎要被打死。8月19日,在中山公园音乐堂,四中、六中、八中的红卫兵和北京市新团委、教育局联合组织了一次批斗黑帮分子的大会。这是一场为“四·六·八学潮”翻案的大会,发言者声泪俱下,听众席群情汹涌,不断有红卫兵跑上前台,抡起铜头皮带没头没脑地抽打被批斗者。台上无人阻止,台下齐声叫好。原教育局领导孙国栋被打断三根肋骨,李晨被打得头破血流,八中副校长温寒江浑身是血,昏厥在舞台上。
  批斗会上打人,残酷程度当然比不上后来的私刑拷打,但却有着非同一般的示范效应。因为是有组织进行的,所以它向社会昭示了一条“真理”:十六条以及报刊上的“要文斗,不要武斗”,不过是一纸空文,对群众运动并无约束力。
  二、校园游斗。由于中央为北大“六一八”斗黑帮事件平了反,所以各学校自发式游斗盛行,中间还夹杂着班级或全校性的批斗。游斗、批斗中,暴力成风。如四中的“八四武斗”,全校的黑帮分子和反动学生统统被拉到校园游斗,拳脚雨点般落下,泪水和血水洒满校园。8月5日,师大女附中在游斗中打死副校长卞仲耘,此后死人的事就不断发生。8月17日,101中学打死教师陈葆昆。8月19日,外国语学校打死教师张辅仁、职员张福臻。8月22日,女三中打死校长沙坪、八中打死校长华锦。
  被打的不光是黑帮,还有学生。8月25日,师大女附中初三四班开会斗争“狗崽子”,十个出身不好的学生站在教室前面,一根绳绕过脖子把她们拴在一起,有人动手打,有人向她们泼墨水。北大附中“红旗”则统一部署在全校对出身不好的学生进行斗争。初三五班就有十几名同学遭到毒打,这些学生当时只有15岁。
  三、“破四旧”。8月18日毛泽东接见之后,红卫兵冲向社会“破四旧”,抄家、打牛鬼蛇神。打击的对象很宽泛,地、富、反、坏、右之外,还有资本家、小业主、文教界人士、学术权威、民主人士、有历史问题的人以及流氓。如果说,打老师和同学还有所顾忌,那么打这些人可就肆无忌惮了。打人方法五花八门:皮带抽、木棍打、开水烫,钢丝鞭、刀剑……
  四、私设监狱。从6月份开始,各中学都设立了劳改所,专门收容揪出来的黑帮分子、反动学生以及“狗崽子”。“破四旧”以后,劳改所也收从校外捉进来的“阶级敌人”,遂成为变相监狱。最典型的就是六中的劳改所。它是由音乐教室改造成的,有看守室、刑讯室、男牢、女牢,上设值班岗楼,安有警铃、探照灯,所内置有长、短刀、木枪、皮鞭、弹簧鞭等,日夜审讯拷打“犯人”。监狱墙上,有先用红漆涂写、后又用人血描摹的“红色恐怖万岁”6个血淋淋的大字,阴森恐怖至极。这所监狱先后打死过3人。四中红卫兵则将教工食堂改造成“刑讯室”,食堂连接一个很窄的小巷,十分隐蔽,外面听不到受刑者的号叫。一中的劳改所是由菜窖改造的,在那里打死过13人。此外,二十五中的“教育室”、十三中的“红色刑讯室”等等,名称不一,性质相同。
  学校之外也有监狱,最著名的是吉祥剧院和东安市场(当时改名东风市场)。凡各校红卫兵抓到的“牛鬼蛇神”,想让他们死、自己又下不了手的,都可以送去。
  “劣等血统”的人随时都有丧命的危险,那种恐怖与痛苦,经历过的人无不刻骨铭心。
  错失挽救的时机
  在疯狂的“红八月”,曾经有过几次阻止事态恶化的努力,可惜都被否定了。
  第一次是8月6日。在天桥剧场关于对联的辩论会上,清华附中、人大附中、北航附中的红卫兵发出《紧急呼吁书》,呼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制止乱打人。”尽管他们的矛头主要指向打红卫兵的所谓“流氓”,但也对打人的红卫兵进行了婉劝。康生当场表示赞扬。据穆欣讲,王任重把《呼吁书》送给周恩来,建议公开印刷,广泛张贴。周又呈送江青、毛泽东。大家都圈阅后,由陈伯达批交“文革”小组办公室印发。当穆欣印好并在八届十一中全会上散发时,却遭到江青和毛泽东的反对。穆欣分析,原因可能是《呼吁书》和会上正遭批评的“中央八条”精神一致。
  8月23日,毛泽东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说:“我看北京乱得不厉害,学生开了10万人的大会,把凶手捉出来,惊慌失措。北京太文明了,发《呼吁书》。流氓也是少数,现在不要干涉。”
  第二次是红卫兵冲上社会之后,毛泽东找吴德听取“破四旧”情况汇报。吴德说:
  当时林彪等人也在场。我在汇报前的想法是想向毛主席反映一些真实的情况,刹一刹这股风。我汇报说市委没有力量控制局面,解决不了“破四旧”产生的混乱局面。
  我的期望落空。雄才大略的毛主席,以他超乎常人的思维方式缓缓说:北京几个朝代的遗老没人动过,这次“破四旧”动了,这样也好。林彪也说:这是个伟大的运动,只要掌握一条,不要打死人。
  其实,类似毛泽东的想法,在高层领导中普遍存在。
  一位副总理对农业大学党委指示:“要青年学生闹一闹,因为自1949年解放以来,城市就没有大闹过。不大闹一下,怎么能把那些坏人清出来呢?”
  另一位副总理对粮食部人员谈话说:“解放十几年来,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专政是不服气的。这次出现了红卫兵,红卫兵一起来,来个横冲直撞,又打、又斗、又抄。这次资产阶级服气了(虽然心里有些不满),资产阶级才真正知道无产阶级专政的威力。”
  一位老帅在接见13个艺术院校、团体师生代表时说:“有些极反动的家伙,十多年来天天骂我们党,骂我们毛主席,左邻右舍都知道,恨死他们了,但谁都不敢动他,这一会小将们就把他们揍死了。可能违反一点政策,可是更大的利益是扫除了坏人,扫除了我们社会上的垃圾。”
  倒是林彪的说法,貌似附和,实含暗谏,因为他不可能不知道,那时候已经“打死人”了。
 第三次,吴德是这样说的:
  北京市是在1967年春开始武斗的,那时武斗死亡最多的一天,根据火葬场的统计是70多人……我很紧张,寝食不安。我去找公安部长谢富治。我谈情况时,谢富治也显得很紧张,神色惊疑。我们认为要制止这种情况。谢富治说:由公安系统、市委分别发出通知,要求不准打死人。
  我们市委的稿子还没发出去,当天夜里2点钟,谢富治打电话找我去。我去后他对我说:公安系统拟的稿子送给毛主席了,毛主席批评了。大意说:你们还是想压制群众,文化大革命刚开始发动,你们不能像消防队救火一样。
  这样,混乱的局面就无人敢加以制止了。
  此段记述时间有误,1967年春北京没有打死那么多人,而且吴德接着又说:
  “不断传来打死人的消息使我发愁。10月份我又找到周总理和中央文革小组……一直到11月18日……中央文革小组才同意市委发布《重要通告》。”
  北京市委的《重要通告》是日发出的,通告严禁私设拘留所、私自抓人拷打。1967年的死人事件不可能1966年发通告制止。从火葬场烧人的情况看,吴德说的应该是1966年8月下旬的事。
  《重要通告》发出的第二天,中央文革的人分别到六中、东安市场等地取缔私设的监狱。据戚本禹讲,他带《解放军报》记者连夜赶到东安市场,那里还在打人。一个“女流氓”被鞭子抽得血肉横飞。鞭子是用铣床旋下的铁丝拧成的,一鞭下去,白肉都会翻出来。他们命令红卫兵放人,“牛鬼蛇神”都跪在地上喊“毛主席万岁”!事后,军报记者曾写一报告,拟送呈毛泽东。陈伯达看了说:“太阴暗,不能送。”就压下了。祸起栏杆市
  把“红色恐怖”推向高潮并直接导致大兴事件发生的关键,是崇文区的栏杆市事件。记述此事的版本甚多,基本上分两种。
  其一:
  女十五中红卫兵在24日抄了李文波家之后,于第二天又到了李家开斗争会。李文波因对抄家、批斗、殴打不满,抄起一把菜刀乱砍在场的红卫兵。红卫兵因没有任何防备,被砍得鲜血直流。街道居民见此情景即上去劝解。急红了眼的李文波也不管是红卫兵,还是居民,见人就砍,其妻也抄起一把刀乱砍。砍伤7人的李文波在无路可逃的情况下跳楼自杀,其妻被押送公安机关(公审后被枪毙)。
  关于李文波之死,红卫兵是这样记述的:
  李文波用菜刀砍了红卫兵之后,从楼上跳下来,义愤填膺的群众捉住他,拳头像雨点一般打了下来,这条老狗结束了他罪恶的一生。
  其二:
1998年一篇署名“鸿冥”的文章,记述了当年到李家“破四旧”的一位红卫兵的回忆:“栏杆市那个小业主和他老婆,其实很老实、胆小。那时我们才上初中,年轻不懂事,三伏天把他们夫妇关在楼上,一整天不许吃饭、喝水、上厕所。老太太憋不住了,硬要下楼,被我们推倒还踢了几脚。那老头一看急了,下楼理论,我们用棍子揍他,一打流血,他急了抄起了菜刀,把我们吓跑了。实际上谁也没有砍谁,我们说他反攻倒算,也不知道怎么,后来就变成说他杀了人,把他给枪毙了。
  李文波的老婆刘文秀被押送公安局后,红卫兵要求大会批斗,并扬言要当场打死。周恩来阻止了这个大会,而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12日判处刘文秀死刑,同时也判处已死的李文波死刑。次日刘被处决,判决书是66中刑反字第345号。“文革”后,日,同样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宣判刘文秀无罪、李文波不予起诉,判决书是81中刑监字第222号。同一法院,两种判决,个中隐情,耐人寻味。
  然而,在红卫兵被最高领袖捧上云端,整个社会都沉浸在红彤彤的革命气氛中时,一个小业主竟然对红卫兵舞刀,这不啻是惊天大事。无独有偶,当天师大二附中高三(一)班红卫兵去抄反动学生曹滨海的家,双方发生争执,曹用菜刀砍伤一个红卫兵。曹被抓进公安局,曹母被带到学校活活打死。一时间“牛鬼蛇神、狗崽子翻案”的喊声响彻京城。
  首先惊动的是高层,第二天,周恩来在北京红卫兵代表大会上说:“昨天我们有的红卫兵被坏蛋刺伤了,我们心里很难过,想怎么办帮助你们。”
  8月26日,谢富治在北京市公安局讲:“刚从中央开会回来(看来中央专门为此开过会),讲几点:我们要保卫红卫兵,反革命杀了红卫兵坚决要镇压反革命……红卫兵打了坏人,不能说不对。打死了也就算了。”
  在几个省市公安局负责人座谈会上,谢富治插话说:“打死人的红卫兵是否蹲监?我看打死就打死了,我们根本管不着。”一个省的公安局长问:“拘捕起来总可以的吧?”谢答:“如果你把打人的人扣留起来,捕起来,你们就要犯错误。”
  8月26日上午,在清华大学西操场召开北京“红五类”子弟大会,“声讨反革命分子杀害红卫兵的滔天罪行。”会后,各校都开始行动。
  农大附中开大会,“红卫纠察队”把131个出身不好的同学拉出会场毒打。皮鞭抽、棍子打、皮鞋踩……边打边喊:“叫你们这帮狗崽子尝尝无产阶级的火药味。”
  最恐怖的还是栏杆市地区,一批批红卫兵乘坐专门调派的公交车从各处赶到这里,对这一带的“牛鬼蛇神”大打出手。一连几天,大量的人被打死。
  新凤霞曾撰文说,8月26日到8月28日,是北京打全堂的时候。她听到一个红卫兵说:“今天北京市全面开花打全堂,(牛鬼蛇神)一个也跑不了。”
  复仇的气氛迅速由城里扩散到郊县,终于引发了大兴“八三一”事件。
  大兴“八三一”事件
  如果说城市打杀的还是资本家、小业主之类的杂牌,那么郊县清理的则是地道的“黑五类”。因此,“红色恐怖”在郊县上了一个新台阶。从8月27日到9月初,郊县掀起打杀“黑五类”分子的狂潮,最严重的是昌平县和大兴县。
  8月27日,昌平县公安系统传达谢富治前一天在北京市公安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强调“民警要站在红卫兵一边”,要“把‘黑五类’分子的情况介绍给他们”。有的民警就向红卫兵组织介绍了当地“黑五类”分子的情况,同时也讲了谢“打死人我们根本管不着”的讲话精神。于是昌平县开始行动了,由最初的打杀“表现不好”的“黑五类”分子,发展到消灭一般的“黑五类”分子,直至乱杀家属。十几天时间,全县24个公社就有14个公社打死人,总共打死327人。骇人听闻的事情发生在中越公社和黑山寨公社。
  8月27日,中越公社派出所负责人召集公社副主任、武装部副部长、派出所民警和红卫兵负责人开会,布置“扫四旧”。会上宣读并印发了西城纠察队“以血偿血、以命抵命”的传单,决定全公社统一行动。当晚,燕丹砖厂声言有人搞反革命暴动,打死4人。派出所负责人赶赴现场表示支持,并说:“现在公安局打破旧框框,群众说了算,群众要怎么办就怎么办。”
  28日、30日,公社两次召开电话会议,逐村公布打死人的数字,宣称“‘破四旧’进展顺利,打死‘黑五类’大快人心”。回龙观行动不力,会上受了批评,于是连夜打死30余人。到9月6日为止,全公社共打死144人。
  闻听中越公社打杀“黑五类”,黑山寨公社公安员分别到黑山寨、辛庄两村和黑山寨中学游说,说“红卫兵打坏人没事”,“中越公社一个砖厂一夜就打死十几个人。”8月29日晚,黑山寨大队在中学操场打死“四类”分子2人。有教师问:“这样做符合政策吗?”公安员答:“怎么不符合?对地富可以武斗,这就是当前的政策。”同一天,经公安员批准,辛庄大队打死9人。随后打杀之风蔓延到望宝川、南庄、北庄等大队。打杀中提出了“斩草除根,留女不留男”的口号,因此几个月大的男婴也被打死,妇女则被逼改嫁他乡。到9月4日止,全公社共打死67人,其中未成年的孩子18人。
  大兴县的打杀也是从传达谢富治的讲话开始的。县公安局根据讲话精神和市局“支持红卫兵,保卫红卫兵”的指示,在局务会议上决定,由治安科副科长张某负责联系红卫兵。
  8月26日下午,张某在县公安局召开会议,参加者有河北农大园林化分校(简称林校)、黄村中学的红卫兵负责人和黄村镇镇长、黄村派出所民警等共九人。会上张某介绍了27家“四类”分子的情况,并分析了人都在家怎么办,家里没人怎么办,家里有人外边还有人怎么办。成立了指挥部(设在黄村派出所),划分了战斗组。具体分工是:黄村中学包一、二、三街和高米店,林校包二、三、四街,定于27日下午3点统一行动。红卫兵问:“如果被抄户有东西弄不出来,打他行不行?”张说:“在气愤之下,打两下也没什么。”又问:“打死怎么办?”答:“打死就打死吧!”
  8月27日下午,黄村开始“破四旧”,当天就打死2人。
  同一天,黄村派出所指导员和公社武装部干部联合召开黄村公社各大队治保主任、民兵连长会议,指导员在会上说:“‘四类’分子不老实,打死就埋。要狠批、狠斗、狠打,打死也就打死了,先下手为强。”29日,黄村公社“文革”小组组织四个大队的红卫兵去李庄子大队打杀“四类”分子,公社管委会主任则亲自去东磁各庄大队点火。
  杀人风也蔓延到芦城和天堂河公社。仅天堂河公社新立村大队就打死了53人。
  到8月29日为止,黄村、芦城、天堂河三个公社共有14个大队打死人。
  8月30日,天堂河公社马村大队治保主任又将全队“四类”分子及子女100多人集中关起来,设男老、男壮、妇女、儿童四个监狱。大队书记李恩元率十几人在大队部审问,随提随审,随杀随埋,一条龙行事。夜里11点,县委书记王振元赶到马村,在一小队猪场劝阻杀人,李恩元等根本不听。王回县委,在请示了市委之后,又带十几名干部赶赴马村。
  马村的民兵在村外布了三道防线,严禁外人进村。县委的人9月1日凌晨1点赶到,冲了3次,到晚上八九点钟才冲到村口第三道防线前。王振元厉声喊:“你们不让我们进村,就先杀了我这个县委书记吧!”民兵经过请示,这才允许他们排队进村。同行的张连和这样记述:
  “全村被白色恐怖笼罩着,鸡犬无声。刑场设在大街西头路北的一家院子里。……我们排队进院时,看见活人被捆绑跪着,死人横躺竖卧,鲜血染地,惨不忍睹。有两辆小推车往外运尸体……两个人抬起一个被打死的人装在小推车上,还没有推出门又活了,一挣扎掉在地上,一个人上去狠拍两铁锨,又装在车上运走了。”
  王振元劝李恩元停杀,李把杀猪刀往桌子上一拍,道:“不叫杀了,他们反过来杀我们贫下中农怎么办?”据吴德讲,最后还是市委派秘书长马力和卫戍区政委刘绍文、张益三去,才止住了马村的屠杀。结果是杀了34人,救出108人。
  动手最晚但杀人却最多的是大辛庄公社。8月29日大辛庄公社“文革”组长胡福德到黄村串联,30日他搭乘县公安局张某的车回公社。路上胡问张:“打死这些人怎么办?”张答:“打死一个往市局报一个,市局也没有回信。”到公社吃午饭时,张某对公社干部说:“你们还等什么?等外援呢!”胡福德遂与“文革”副组长高福兴研究,决定当晚召开全公社17个大队主要干部参加的秘密会议。
  会议由9人小组主持,胡、高之外还有公社副书记李自永、李冠清等。公社正书记贺云喜因为是地富出身,被9人小组关押着,也险些遭杀。会上制定了杀“四类”分子的计划,胡当场宣布:31日夜间10点半统一行动,是“拔尖子”还是“一扫光”,由各大队自己决定。最后要求与会者宣誓:严守秘密,不做叛徒。
  31日夜,全公社有9个大队杀了人,公社所在地的黎明、中心、新生、宏升四个大队同时行动。高福兴亲临杀人现场督战,批评宏升杀得少(杀2人),表扬黎明杀得多(杀11户、56人)。是夜全公社共杀死110人。
  从29日到31日,大兴共杀死324人(男232,女92)。被杀者,最大80岁,最小的才38天。杀死“四类”分子175人,家属子女137人,其他12人。涉及171户,有22户被杀绝。由于31日杀人最多,故后人称之为大兴“八三一事件”。
  9月1日市委秘书长马力向全县做了广播讲话,市、县又向杀人的社队派了工作组,事态才基本上得到控制。
  正是昌平和大兴的滥杀无辜,震动了北京市委和中央,“红八月”的恐怖活动才得以式微。9月2日,市委下达“紧急通知”,要求“用最大的努力耐心说服和坚决制止一切打死人的现象。”9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用文斗,不用武斗》。此后虽然还有打死人的事,但大规模的打杀风总算遏制住了。
  (作者为齐鲁书社原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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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嘉乐、谢刚等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一案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朱嘉乐,男,32岁(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市大兴区乐神娱乐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京开路东先锋公寓A座1门705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苑东9楼四门101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增坤,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刚(曾用名谢和、绰号“大刚”),男,30岁(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镇原野村农民,住该村4队18委4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丽君,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阳,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德臣,男,33岁(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双合农垦社区10组45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德新(绰号“大新子”),男,31岁(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成高子镇丁家屯。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因指使他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于2005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晓杰,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新宇,男,28岁(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民主街20-7号20委7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自海,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猛智(绰号“小智”),男,32岁(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通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通河县通河镇长安街5委6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齐宏,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德永,男,46岁(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厂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车站前街十号院11楼3门202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子栋,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环宇,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国,男,27岁(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刘家场村农民,住该村文明路8号。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日假释出狱。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曲庆平,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窦晓雷(曾用名窦雷),男,28岁(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西沙窝村农民,住该镇西沙窝路南三条1号。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于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凤珍,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树华,男,45岁(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彭村乡彭村粮库。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羁押,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魏东,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柯福龙,男,29岁(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康营村农民,住该村安道巷二条13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羁押,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纪青春(绰号“纪老虎”),男,42岁(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西沙窝村农民,住该村南环村路19号。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日被羁押,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晓东,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超(绰号“老歪”),男,33岁(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通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通河县向阳街2委2组14号3委2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羁押,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城,男,36岁(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车站北里46楼1单元503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羁押,于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宫兆魏(绰号“老道”),男,25岁(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六合街29-8。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羁押, 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玥,男,26岁(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市大兴区海潮宫俱乐部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丽园小区B区10号楼2单元102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新民街农行家属楼14单元101号1委。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建国,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乔磊磊,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遇宝勋(绰号“宝子”),男,26岁(日出生于吉林省桦甸市),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桦甸市公吉乡公郎头村农民,住该村下联合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羁押,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杜凤海,男,34岁(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建国街1-2号1委2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子野,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超,男,28岁(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消东胡同123号。2007年6月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羁押,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洪清潮,男,60岁(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北京市洪啸峰科技发展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北里甲1楼2304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羁押,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树奎,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侯霞,女,38岁(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花园路58号2幢1单元303室之1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羁押,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九川,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吕志宣,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立忠,男,31岁(1977年10 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市大兴区海潮宫俱乐部歌厅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光荣村7委。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包庇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号、京一分检刑诉[2008]51号、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嘉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谢刚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朱德永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王猛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孙德新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新宇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许德臣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陈树华、杜超、王城、洪清潮、李侯霞、孙玥、宫兆魏、遇宝勋、杜凤海、刘超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窦晓雷、张国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纪青春犯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柯福龙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立忠犯包庇罪,被告人范国兴犯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李宏、代理检察员王燕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嘉乐及其辩护人姚增坤,被告人谢刚及其辩护人王丽君、林阳,被告人朱德永及其辩护人许子栋、郑环宇,被告人王猛智及其辩护人赵齐宏,被告人孙德新及其辩护人徐晓杰,被告人王新宇及其辩护人刘自海,被告人陈树华及其辩护人魏东,被告人窦晓雷及其辩护人刘凤珍,被告人张国及其辩护人曲庆平,被告人纪青春及其辩护人吴晓东,被告人洪清潮及其辩护人何树奎,被告人李侯霞及其辩护人王九川、吕志宣,被告人孙玥及其辩护人杨建国、乔磊磊,被告人杜凤海及其辩护人董子野,被告人许德臣、杜超、柯福龙、王城、宫兆魏、遇宝勋、赵立忠、刘超,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范国兴犯诈骗罪的指控,本院经审查,依法准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撤回对被告人范国兴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一、被告人朱嘉乐于2001年至2007年间,分别纠集被告人谢刚、朱德永、王猛智、孙德新、王新宇、许德臣、陈树华、窦晓雷、张国、纪青春、杜超、柯福龙、王城形成了一个以朱嘉乐为首要分子、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
以朱嘉乐为首的犯罪集团涉嫌的犯罪事实:
1、寻衅滋事罪
(1)被告人朱嘉乐纠集被告人谢刚、刘东(另案处理)、王城等人于日21时许,在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业大街圣泽洲饭店,非法介入王刚、张宝树等人与该饭店的纠纷,双方因言语不和,朱嘉乐遂指使谢刚、王城等十余人分别持棍棒、砍刀等凶器对王刚、张宝树等人进行殴打。
(2)月间,被告人洪清潮、李侯霞与被告人陈树华欲夺回北京大兴华房地产集团管理权。后陈树华通过被告人朱嘉乐纠集被告人谢刚、王猛智、柯福龙、杜超等二十余人,经预谋后,于日8时许,强行闯入位于本市大兴区黄村镇的北京大兴华房地产集团办公地点,将该公司保安员闫南南殴打致轻伤,将尹胜杰、张福生、张志华、李清方殴打致轻微伤,并砸毁该公司物品,价值人民币13 000余元。
2、敲诈勒索罪
(1)2003年9月间,被告人谢刚以为“手下兄弟”安排工作为名,在王景山承包经营的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西沙窝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勒索王景山人民币4万元。
(2)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朱嘉乐伙同被告人朱德永,指使被告人谢刚、王新宇、许德臣等人以索要工资为名,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勒索王景山人民币2万元。
(3)2005年5月间,被告人朱嘉乐及王新宇等人在本市大兴区夜酷酒吧因琐事殴打其他客人,并将酒吧装饰地砖砸坏,扰乱酒吧正常经营。后于月间,以装修“乐神”歌厅为名义,向该酒吧经营者吴刚勒索人民币10万元。
(4)日,被告人朱德永得知孙伟光获得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魏庄村树木砍伐权后,纠集被告人窦晓雷、张国等人以不与孙争抢砍伐权为由,勒索孙伟光人民币6000元。
3、聚众斗殴罪
(1)日21时许,被告人谢刚纠集被告人王新宇、许德臣驾车窜至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村西魏永路一“赌局”内,为争夺利益,与在此设赌的“小超”、王志强(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矛盾并互殴,被告人孙德新闻讯后纠集他人携带枪支赶到现场,谢刚、许德臣从孙德新等人手中拿过枪支向对方射击。
(2)日,被告人孙德新、谢刚等十余人在刘东(另案处理)纠集下,为争夺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高庄村树木砍伐权,与“大水”等人(另案处理)纠集的数十人在大兴区青云店镇高庄村互殴,并砸毁村委会物品。
4、强迫交易罪
(1)2003年1月间,被告人朱嘉乐伙同陈远忠(另案处理)为低价获取本市大兴区礼贤镇平地村树木砍伐权,纠集数十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扰乱交易现场秩序,以26万元的价格获得树木砍伐权,后又将该砍伐权转卖获利。
(2)2003年1月间,被告人朱嘉乐为低价获取本市大兴区礼贤镇荆家务村树木砍伐权,指使该村村民为其竞买,并纠集数十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扰乱交易现场秩序,以20余万元的价格获得树木砍伐权,后又将该砍伐权转卖获利。
(3)2006年3月间,被告人朱德永为低价获取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李家巷村1202株树木砍伐权,伙同被告人许德臣、窦晓雷纠集数十人,指使该村村民为其竞买,并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扰乱交易现场秩序,以31万元的价格获得树木砍伐权,后又将该砍伐权转卖获利。
(4)2006年3月间,被告人朱德永、纪青春为低价获取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王场村389株树木砍伐权,指使该村村民为其竞买,并纠集十余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扰乱交易现场秩序,以13万元的价格获得树木砍伐权,后又将该砍伐权转卖获利。
(5)2006年3月间,被告人朱德永、纪青春为低价获取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西研垡村树木砍伐权,纠集数十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扰乱交易现场秩序,以8万余元的价格获得树木砍伐权,后又将该砍伐权转卖获利。
(6)2007年1月间,被告人朱德永、纪青春为低价获取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半壁店村树木砍伐权,伙同被告人窦晓雷、张国纠集十余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扰乱交易现场秩序,以6万元价格获得树木砍伐权,后又将该砍伐权转卖获利。
(7)2005年2月、2007年3月间,被告人朱德永为低价获取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孙场村树木砍伐权,分别伙同被告人窦晓雷、张国先后纠集10余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扰乱交易现场秩序,低价获得树木砍伐权,后又将该砍伐权转卖获利。
二、其他犯罪事实
1、寻衅滋事罪、包庇罪
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玥伙同被告人宫兆魏、金拓(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大兴区吉星德亿夜市门前欲搭乘杨书旺驾驶的汽车,遭到拒绝后,孙、宫等人对杨书旺进行殴打,并用铁棍击打杨的头部,致杨书旺轻微伤;踹损杨书旺的夏利牌轿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赵立忠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调查过程中,受孙玥指使,编造虚假作案人身份,掩盖孙玥等人罪行。
2、寻衅滋事罪
(1)日晚,被告人遇宝勋在本市大兴区夜酷酒吧,无故向高磊(另案处理)寻衅并与高磊等人发生殴斗,其间,遇宝勋被高磊持刀扎伤,被告人宫兆魏见状用刀将高磊扎伤。
(2)日20时许,高书华(已判刑)等人在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南顿垡村开设的赌场被抢劫后,被告人王猛智伙同常晓晨、姚奇(均已判刑)等人持猎枪、棍棒追赶抢劫赌场的人,误将正在执行公务的丰台公安分局民警付振岭及高伟等人拦截,并劫持至南顿垡村赌场内进行殴打。经鉴定,付振岭、高伟、张洪波为轻伤,于本东、王彬、刘新生、孙俊山为轻微伤。
(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杜凤海伙同被告人刘超等数十人持砍刀、木棍等物,窜至大兴区黄村镇永华市场内无故滋事,打伤市场保安员贾克建、砸毁市场办公室门窗玻璃及市场工作人员刘庆山的吉利轿车。经鉴定,贾克建被打致轻伤,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000余元。
3、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0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猛智将自制转轮手枪、唧筒式猎枪各一支藏匿于其暂住的本市大兴区新居里14-1-201房间衣柜内,后被起获。经鉴定上述枪支均具有杀伤力。
4、故意伤害罪
日16时许,被告人窦晓雷、张国以给刘庆福(已判刑)要账为名纠集李胜春、岳占海、“成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持镐把、消防斧等凶器在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李家场村村口对陈玉彬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李文兵、陈会生、陈继彬为轻伤,陈玉彬为轻微伤,李文兵驾驶的面包车被砸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650元。
5、敲诈勒索罪
(1)2006年12月间,被告人王猛智在关永兴开设的万兴棋牌室,以让关永兴补偿其输钱的损失为由,向关永兴索要钱财,关被迫给其人民币3000元。
(2)2006年1月,被告人柯福龙以帮助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办养鸭厂的王春等人“维护安全”为由,先后两次共向王春等人勒索人民币5000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结论、书证、工作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嘉乐伙同谢刚、朱德永、王猛智、孙德新、王新宇、许德臣、陈树华等人并纠集被告人窦晓雷、张国、纪青春、杜超、柯福龙、王城等人组成犯罪集团,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被告人朱嘉乐是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刚、朱德永、王猛智、孙德新、王新宇、许德臣、陈树华是该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各自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窦晓雷、张国、纪青春、杜超、柯福龙、王城分别参与了该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洪清潮、李侯霞、孙玥、宫兆魏、遇宝勋、赵立忠、杜凤海、刘超等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包庇罪。被告人朱嘉乐、许德臣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国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故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嘉乐在法庭审理中辩称:除圣泽州滋事案外,指控的其他犯罪都不成立;他从事的是正常交易行为,强迫交易罪的指控不成立;他没有组织犯罪集团,也没有指使他人进行犯罪活动。
被告人朱嘉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朱嘉乐等23人不构成犯罪集团,朱嘉乐更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应承担责任;朱嘉乐只应对参与的寻衅滋事罪负责,且因对方过错在先,朱嘉乐认罪、积极赔偿,请求对朱嘉乐从轻处罚;朱嘉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谢刚在法庭审理中辩称:他没有敲诈王景山,也没有实施聚众斗殴行为。
被告人谢刚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指控谢刚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证据不足;指控谢刚为寻衅滋事罪的主犯与事实不符,其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德永在法庭审理中辩称:他没有纠集人进行强迫交易;他是去找王景山要工资,不构成敲诈勒索;孙伟光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朱德永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朱德永系以朱嘉乐为首的犯罪集团成员,指控为犯罪集团主犯无依据;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该罪;不具备强迫交易的主体资格,没有强迫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王猛智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其在南顿垡村赌场打警察一案中没有持枪,起诉书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王猛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集团不存在,没有主犯;在大兴华房地产集团滋事中系从犯;王猛智确实将民警及高伟等人拦截至赌场,但王猛智未对上述人员进行殴打;起诉书指控王猛智非法持有的枪支系王猛智自制没有事实依据;指控王猛智敲诈关永兴证据不充分;王猛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德新在法庭审理中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集团存在;参与狼各庄赌局斗殴没有预谋、没纠集他人、没带枪;被动参加高庄村斗殴,不是主犯。
被告人孙德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狼各庄斗殴案,孙德新主观上没有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指控不成立;高庄村斗殴案没有冲击村委会的行为;孙德新没有参加犯罪集团,更不是主犯,指控不成立。
被告人王新宇在法庭审理中辩称:他不是犯罪集团的主犯;指控他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王新宇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在敲诈勒索王景山案中,王新宇作用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在敲诈勒索吴刚案中,不构成犯罪;在狼各庄赌局斗殴案中,没有任何行为,不应承担刑事处罚;王新宇没有指挥、领导,没有手下,不应认定为犯罪集团主犯。
被告人许德臣在法庭审理中辩称:他没有实施敲诈王景山的行为;在狼各庄赌局斗殴案中是受害者,不构成犯罪;不是犯罪集团的主犯。
被告人陈树华在法庭审理中辩称:他不是犯罪集团的主犯。
被告人陈树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指控陈树华为犯罪集团的主犯,证据不足,其不是犯罪集团成员;在大兴华房地产集团滋事案中,没有打砸和指挥,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窦晓雷在法庭审理中辩称:他不是犯罪集团成员;没有实施敲诈孙伟光的行为。
被告人窦晓雷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窦晓雷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指控窦晓雷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没有证据证明窦晓雷实施了故意伤害陈某等人的行为,窦晓雷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另,窦晓雷的亲属又给付被害人一方8000余元,被害人李文兵等人要求对窦晓雷从轻处罚;窦晓雷与朱嘉乐无往来,不是犯罪集团成员,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应宣告窦晓雷无罪。
被告人张国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其去帮助刘庆福解决债务纠纷,没有打电话叫人,也没有动手打人;指控犯强迫交易罪只是竞标买树;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与朱嘉乐无任何关系,不是犯罪集团成员。
被告人张国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指控张国犯强迫交易罪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张国不是交易方,没有强迫交易的主观故意,林木砍伐权不是商品,不能作为侵害客体;指控张国犯敲诈勒索罪不成立,张国去过现场但无言行,收喜钱是一种习惯;指控张国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张国胳膊有伤,没有打人能力,张国只是跟随他人到过现场,并未实施故意伤害行为。
被告人纪青春在法庭审理中辩称:他不是犯罪集团成员;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纪青春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纪青春不是以朱嘉乐为首的团伙成员;王场村、西研垡村、半壁店村的买树卖树行为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客观要件,在买树过程中,纪青春没有实施暴力或威胁手段,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杜超在法庭审理中辩称: 他不是朱嘉乐犯罪集团的成员;大兴华房地产集团滋事案系从犯。
被告人柯福龙在法庭审理中辩称:他不认识朱嘉乐,不是朱嘉乐犯罪集团的成员。
被告人王城在法庭审理中辩称:他不是犯罪集团成员。
被告人洪清潮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洪清潮主观恶性小,客观上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侯霞在法庭审理中辩称:指控她犯寻衅滋事罪与事实不符,证人证言不真实。
被告人李侯霞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指控李侯霞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已过追诉时效,应宣告无罪。
被告人孙玥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孙玥仅用脚踹了被害人的车门,未动手殴打被害人,且在其朋友殴打被害人的过程中有过劝阻行为;案发后,孙玥及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孙玥系偶然犯罪、初犯,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杜凤海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杜凤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方刘立松等人对本案的发生、发展、升级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杜凤海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杜凤海表示愿意赔偿受害方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超在法庭审理中辩称:他因永华市场滋事案曾被公安机关羁押过,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玥、宫兆魏、遇宝勋、赵立忠、杜凤海在法庭审理中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朱嘉乐自2001年至2007年间,分别纠集、指使或伙同被告人谢刚、王猛智、王新宇、许德臣、孙德新、朱德永、杜超、柯福龙、王城、陈树华等人,并通过朱德永纠集被告人纪青春、窦晓雷、张国等人,为称霸一方,显示威风,获取非法利益或其他经济利益,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大兴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朱嘉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谢刚、王猛智、王新宇、许德臣、孙德新、朱德永、陈树华、杜超、柯福龙、王城、纪青春、窦晓雷、张国等人为重要成员的犯罪组织,在大兴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大兴部分地区的社会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月间,被告人洪清潮、李侯霞与被告人陈树华预谋采用非正当手段夺回洪清潮对北京大兴华房地产集团(以下简称大兴华集团)的管理权。后陈树华通过被告人朱嘉乐纠集被告人谢刚、王猛智、柯福龙、杜超等数十人,经预谋,于日8时许,强行闯入位于北京市原大兴县黄村镇的大兴华集团办公地点,将该集团保安闫南南殴打致轻伤,将尹胜杰、张福生、张志华、李清方殴打致轻微伤,砸毁该集团物品价值人民币13 63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闫南南的陈述证明:今天早上8点30分,公司大厅里好多人在吵架,各办公室里全是外人,他被几个人拉到经营部,被人打一巴掌,被烟灰缸之类的东西砸在头上砸晕了。
(2)被害人李清芳的陈述证明:3月8日上午洪清潮来公司,他阻止,被洪推到了一边,洪身后带了十几个人,有四五个人把他推到墙角打,后把他带到销售部办公室不让出来。当时张志华等人也在里面。
(3)被害人张志华的陈述证明:3月8日上午8点左右,公司大厅和办公室里全是小伙子,把他们几个保安不由分说推到销售部打,他们被打伤了。
(4)被害人张福生的陈述证明:今天上午在公司大厅看见四五十个不明身份的人闯进公司闹事,砸公司办公室的门,那伙人把他和另外个人推到销售部,并打他们,他头部被打伤。
(5)被害人尹胜杰的陈述证明:上午8点半,在营业厅看见有三四十人在公司乱窜、堵门,他们保安阻拦这些人,这些人就把他们推进经营部,并用椅子、烟缸打他们,他头部受伤缝了针。
(6)证人刘弘睿的证言证明:日公司被人砸了,听说是朱嘉乐组织的人。洪清潮因经营不善欠庞各庄镇一千多万元,庞各庄镇以债转股的方式入主了大兴华公司,洪清潮不再担任法人和董事长了,后来大兴华房地产公司在政府的支持下效益好了,洪清潮想把股权买回去,庞各庄镇政府不同意。日公司进来20多人,其中有七八人拿着铁棍,冲进公司把电话砸了,员工报警的手机被人抢,他被两个人架住,看见洪清潮和洪的小老婆、司机在这些人中间,来的人有搬资料的,有往墙上贴布告的,把玻璃、电话、电视砸了,后来是公司的刘英打电话报警,警察来了抓了七八个人,其他人都跑了。后来警察告诉他主犯朱嘉乐在逃,案子不具备起诉条件。
(7)证人严振地的证言证明:日上午九时许,他看到公司大厅里站着三四十个社会上的人,公司的一个保安被几个人按在大厅的沙发上,有人拽他,有人打员工,公司对外的电话全被拔掉了,电脑被砸、桌子被掀翻了。洪清潮的司机小五和一个女的把总经理刘弘睿办公室的东西往袋子里装。后来警察来了。
(8)证人任京宏的证言证明:日上午,她们正在大兴华公司开会,听到大厅里乱哄哄的,看见有三十多人,大部分都穿黑西服,小平头。来的人把电话都拔了,刘英报警时电话被抢了,有人揪刘弘睿的脖子,洪清潮的情妇到刘弘睿的办公室翻东西,洪清潮的司机把刘总屋里的东西装编织袋里往外拿。警察来时她们有很多人都被打伤了。对方大部分人跑了。
(9)证人韩晓光的证言证明:当天上午8点多,她到大兴华公司去复印,进去后看见大厅里站着二三十人,都不认识,她刚进门就被人绊倒踹了一脚,挨了一个嘴巴,后被人关到一间屋里。
(10)证人刘英的证言证明:今天上午八点五十分左右,公司正在开会时闯进二三十人,其中有一个女的,他们分别进到各办公室,把电话线拔了,把经理室的门砸坏,还打人,她报警了,第二次用手机报警时,手机被抢走了。来人大多穿黑西服,有5个保安员被打伤了。
(11)证人贾英瑞的证言证明:3月8日上午8点多,他看见公司大厅站着四五十人,有人往刘总办公室冲,有六七个人把他拖到113室按在沙发上打他,还围打李清方。
(12)证人张犁的证言证明:8点30分左右公司开会,有二十多人闯入公司,有几个人从总经理室往外拿一个黑手提袋,其中一个是洪清潮的司机,他们把电话线都给拽了。
(13)证人邵学明的证言证明:今天上午9点,他看见十几个人冲进大兴华公司,他跟着进了大厅,看见里面有二十多人,有人在打大兴华公司的保安,扭着刘总的胳膊不让打电话。
(14)证人冯瑞红的证言证明:3月8日上午8点30分,她看到大厅内有三四十人站着,把大门封住了。看见洪清潮在办公室里,电话被看住了,无法报警,员工被对方打了。
(15)证人刘杰颖的证言证明:3月8日8点30分,有几个不认识的人闯进她的办公室,说是内部整顿,拔她的电话线。后来那些人把单位的保安按在她房间的沙发上打。
(16)证人宋信的证言证明:日上午8点30分他们正在开会,听到公司大厅里吵闹打人声。后看见六七个人围住刘总,不是大兴华的人,保安员的头被打流血了。
(17)证人李伟的证言证明:3月8日上午9点多他回到公司看见大厅里面站着二三十个小伙子,都穿着黑色西服,不让公司的人出去。听同事说是洪清潮带人闹事来了。看见有十多个男的揪住刘弘睿。
(18)证人李红霞的证言证明:日上午8点30分,十几个人闯入销售部,说是内部调整,把住门,还把电话线拔了,听到隔壁销售部经理的房里有打人的声音。
(19)证人杨红海的证言证明:听说案发前,陈树华带人到他的镜花缘歌厅商量事。事后他为杜超当保证人,听说是陈树华让杜超去的大兴华。
(20)证人石春海的证言证明:他是洪清潮的司机,闹事前的一个月左右的一天,洪清潮让他拉着洪和李彬(李侯霞)到西城区的满福楼饭店,经人介绍洪、李认识了陈树华还有几个人,洪清潮让陈树华帮忙把大兴华公司抢回来,之后他见陈树华去洪清潮的办公室商量过两三次怎么找人。洪清潮给陈树华画了大兴华公司的图,标明各办公室的位置,还任命陈树华为不知是哪个公司的经理。当天是他开车拉着洪、李等人到的大兴华公司,几乎是同时陈树华找的人也到了,他和洪清潮这车的人先进了大兴华公司,公司保安阻拦,陈树华的人就把保安推到一边,和保安打起来了。洪、李、孙子军进了洪的办公室,施中勇和他按照事先洪的吩咐去刘弘睿的办公室拿财务章、资料,刘的门锁着,施中勇踹开门,他们拿文件装袋子往外走,保安阻止,袋子破了,他们就去了洪清潮的办公室。后警察来了。陈树华带来的人都是社会闲杂人员,穿着黑西服。
(21)证人孙子军的证言证明:2001年3月通过战友介绍到洪清潮的公司当保安。日洪清潮带他到大兴华房地产公司,当时有他、洪清潮、李彬、施中勇。在公司大厅,一个保安拦住他们,洪清潮就说少管闲事。他们到洪清潮的办公室,过了一会,进来一男一女,那男的就和洪清潮吵起来,这时,门口有几个保安要进屋,他就把和洪清潮吵的人揪住,把那人的手机夺下来。听到大厅里乱哄哄的,好像打起来了。他一直揪住那个人,一直到警察来。
(22)原北京市大兴县价格事务所出具的兴价鉴(号《关于大兴华房地产集团被砸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砸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3 633元。
(23)原北京市大兴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明:闫南南的损伤构成轻伤。
(24)原北京市大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出具的(2001)兴公鉴(生)字第157号、158号、156号、155号《临床法医学检验报告》证明:尹胜杰、张福生、张志华、李清方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5)(2000)一中经初字第01564号民事判决书、(2001)一中经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2003)高民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5408号民事判决书、(2006)高民终字第647号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2615号民事判决书、(2007)高民终字第276号终审裁定书证明:洪清潮就大兴华公司股权债务等问题提起诉讼的情况。
(26)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关于大兴华房地产公司一案的工作报告》证明:大兴分局刑侦大队于日12时许到清源派出所,王猛智、杜超、柯福龙等7人已被带至派出所审查,该7人均称是大兴六桂堂公司的保安,去大兴华公司是受陈树华指使,但陈未交待去的目的。经查,陈树华带领30余名男子随洪清潮及情妇前往大兴华公司,并将阻拦的保安强行拖入经营部办公室,掐断电话线,控制人员出入,其间公司保安被打、办公设施砸毁。派出所到现场后,当时无法认定洪清潮等人有违法行为,未将洪清潮扣留。陈树华为主要组织者,因其逃跑,洪清潮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被抓获的7人均不供认前往大兴华公司的目的,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大兴华公司经理刘弘睿称,当日朱嘉乐在场,并参与控制其人身自由。
(27)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刘英于日报案的情况。
(28)被告人洪清潮的供述证明:李侯霞是他女朋友,他通过李侯霞认识的陈树华,他去大兴华公司的目的是为要回股权、工资和被扣的汽车,为此他和陈树华、唐大春商量过四次。陈树华他们是大兴本地人,说能找人帮他主持公道,要回公司的股权,在他的六桂堂办公室陈树华还让他给办六桂堂公司的工作证,说明是六桂堂公司的人,他给唐德春和陈树华都办了工作证。
(29)被告人李侯霞的供述证明:她是洪清潮的女友,于1999年认识了洪清潮,洪是大兴华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听洪说和其他股东之间有纠纷,洪在公司的地位也被架空了,管不了公司的事。洪找过政府、公安机关、法院,想把公司要回来,但都没有结果。洪在大兴清源小区被打,怀疑是大兴华公司的刘弘睿找人打的。洪一直想把公司要回来,他们就想到找她认识的李建跃,让李帮忙找人把公司给要回来。他们和李约在西城鼓楼附近的一个火锅店见面,当天一起吃饭的还有陈树华,后来陈树华和另外一个人还去过洪清潮在大兴区市场路市场楼的六桂堂公司办公室,一起商量怎么办这件事。她记得那个时候洪清潮还给陈树华他们画过一张大兴华公司的平面结构图,商量好3月8号去大兴华公司接管。3月8号早上,洪清潮带着她、石春海、施中勇等几个人去了大兴华公司,进公司时,陈树华他们带着一帮人也随后进了公司。他们进公司时有保安阻拦,被陈树华带的人给推到一边去了,她和洪清潮等人进到洪清潮在大兴华公司的办公室,洪清潮让她去拿大兴华公司的账册材料,她就去了刘弘睿的办公室,去时见石春海、施中勇也在,他们就一起把刘弘睿桌上的文件装进一个编织袋,屋里的人不让拿。到门口时袋子坏了,她们就扔下袋子回到洪清潮的办公室,回去看见陈树华在办公室坐着,大厅里有许多人,乱哄哄的。过了没多久,警察来了,抓走了几个人,因为带去的人把大兴华公司的员工给打了,把办公室的玻璃给砸了。
(30)被告人陈树华的供述证明:2001年的一天,唐德春打电话说有人约他们去吃饭。在西城一个饭店,他们看见洪清潮和他的情妇,洪清潮说自己是大兴华房地产公司的副董事长,公司的股份被人给吞了,让他跟着回大兴华公司算帐,把公司要回来。回到大兴后他们又在洪清潮的六桂堂办公室商量了四五次,在市里吃饭时也商量过这事,在场的有他、洪清潮和洪的情妇、唐德春。他们商量由他组织一批人,由唐德春组织一批人,一起跟着洪清潮到大兴华公司,洪清潮给他印了六桂堂公司副总经理的名片,一旦出事,就让被组织去的人说是他招的保安。他组织的人负责看住大兴华公司的前门,唐德春组织的人负责看住后门,不让大兴华的人进去,他带人负责护送洪清潮进入大兴华公司,如果遇到阻拦就强行进屋。他带了约十几个人,让他们在镜花缘歌厅等,他早上打了两个车把他们接到大兴华公司。他跟洪清潮约好八点在大兴华公司汇合,他们到大兴华公司时洪清潮带着几个人也到了,他和洪清潮还有跟来的人就冲进大兴华公司,他让几个人看住前门不让人进去,另外几个人跟着洪清潮就进了大厅,公司保安上前阻拦,洪清潮说是大兴华公司的副董事长,不让保安管。他让人把保安拉到边上控制起来,洪清潮进了自己的办公室。他在洪清潮的办公室呆了一会,就到门口指挥带去的那帮人控制大兴华公司的保安,还让他们看好大门不让别人进来。他带几个人去找刘弘睿,他的人和刘弘睿的人打起来,后刘弘睿到洪清潮办公室和洪清潮吵起来了。当时场面挺乱的,他带的人和大兴华公司的人打起来了,动手打人的有“老歪”、“小智”,别人记不清了。这些人都是他组织的社会闲散人员,有五六十人,他让他们说是保安就是为防止警察怀疑他们是黑社会,以保安的名义显得都是自己单位的人,出了事好解决。洪清潮找他帮忙说可以让他们做点房地产生意,挣点钱,还给了他和唐德春一万元车钱,是洪的情妇递给唐德春的。洪清潮说大兴华公司的保安挺多的,人少了控制不了,所以就多叫了一些人去。后来警察来了,让大兴华的人指认打人的人,把小智、老歪等人带到派出所,这些人被刑拘了。后来朱嘉乐出面让人把这些人保出来了。当时他和洪清潮、唐德春商量由唐德春找朱嘉乐,让朱嘉乐安排手下的兄弟摆平这件事,他和唐德春也是朱的兄弟。当天朱嘉乐到现场了,他离开大兴华公司时,在公司转弯处看见朱嘉乐和唐德春在一起,当时朱嘉乐朝他和唐德春发火,怨他俩兄弟被抓了,他让洪清潮赶紧捞人。
(31)被告人朱嘉乐的供述证明:陈树华找他说一个老板是大兴华房地产公司的老总,让人给挤出来了,让他们把公司给弄回来。去大兴华公司的前一天,陈树华、唐德春找的他,当时有他、唐德春、陈树华、谢刚、王猛智、杜超,还有谁忘了,陈树华安排他们第二天去大兴华公司干什么,意思是多找点人,把公司接过来,还说把大兴华接管后让他当保安队长,让他的兄弟当保安。当时去了三四十人,谢刚、杜超和大兴华的保安打起来了,其他人也有动手的,他和唐大春从后门走了,过一会儿看见警察去了大兴华。听陈树华说有几个兄弟被抓走了,去打架的人是他带去的。他找的谢刚、王猛智、杜超、柯福龙、张赞、杨松等人,还有谁记不清楚了。
(32)被告人谢刚的供述证明:2001年初,朱嘉乐打电话让他到大兴华公司办点事,在门口他看见朱嘉乐、唐大春(唐德春)、“小智”还有二三十人及陈树华。唐大春让他们在门口等会儿,唐和陈树华就进了公司。过了一会儿,他俩出来,让他们都进去,朱嘉乐也说让他们都进去。走到公司大门里的时候,保安不让他们进,他们就往里冲,双方就打起来了,他往里冲的时候对方扔了一个烟灰缸砸在他左下眼眶,他就出来了。后他看见大兴华的民工赶来把办公楼围起来了,不让他们这些人走,他看见警察来了,就去医院了,后来听朱嘉乐说,警察抓走十几个人。人都是朱嘉乐、唐大春他们找的,他没带人,因为他刚放出来,跟着朱嘉乐。
(33)被告人王猛智的供述证明:2001年3月的一天,他当时和杜超在一起,陈树华叫他们跟着去办事,在车上陈说是大兴华公司经济纠纷,警察问就说他俩是陈公司的保安,他和杜超跟着去可能就是架架势,不是什么好事,要不也不会提前说让他们装保安。他俩跟着陈树华进了公司大厅,陈和公司一个40多岁的老头说话。大厅里乱糟糟的,有十几个穿制服的公司保安和四五个没穿制服的人拉扯,有个人捂着头出去了。一会儿警察来了,带走了他们六七个人,他就按陈树华说的去讲了。他和杜超后来被取保了,应该是陈树华给办的。当时他跟着朱嘉乐跑小公共,和陈树华不是特别熟。
(34)被告人柯福龙的供述证明:2001年3月份的一天,他和杨松去镜花缘找杜超,王猛智说他俩是老乡,让他跟着王混。第二天去大兴华公司,跟着站脚助威,凑个人数,当晚他们住在亚龙湾。第二天早上又来了很多人,有车接他们到大兴华公司。他和杨松还有十多个人在公司大厅里站着,守着门,其他人就进办公室了,因为进公司大门前有人说不让大兴华的人出来。一会就听见里面打起来了,看见有人往外抱材料,放在大厅了。警察来后把他们堵在大兴华公司,保安把王猛智、杜超、杨松、他、张玉龙等人指认出来,他被拘留了,一个他不认识的人保他出来的。在镜花缘商量时有他、杜超、王猛智,有没有朱嘉乐记不清了。
(35)被告人杜超的供述证明:2001年3月,他跟着王猛智及王的其他兄弟和陈树华、朱嘉乐去大兴华公司铲事,帮着去站脚助威,给架架势。他和王猛智是同学,来京后跟着王混社会,认王做大哥。混社会就是帮别人摆场面,铲事。去大兴华公司的前一天,王猛智说去办点事,带他去了镜花缘酒吧,在那里见到朱嘉乐、陈树华、唐德春、“大刚”、杨晓等人,后他们围在陈树华周围,陈拿出大兴华公司的平面结构图,给他们分配任务,他和王猛智被分在一组,负责看一个屋子的门,陈还说过进去后两人一组封住门,不让保安进,该叫人叫人之类的话。陈树华或唐德春说他们的任务就是不让大兴华公司的人进出,把门封好,如果出事警察来了,就都说是公司的保安。朱嘉乐说让他们出去多找点人,明天跟着一起去。第二天早上八点多,他和王猛智打车到了大兴华公司,看见很多人进公司,他们也就跟着进去了,看见朱嘉乐站在公司的大厅中间。陈树华让他和“大刚”去看一个办公室的门,有人要出来,他们就堵着门,后他就被挤进屋里,“大刚”把门踹开,冲进来一伙人,跟屋里的保安打起来了。警察来后,让大兴华公司的人指认打人的人,他、杨松、柯福龙、王猛智等人被带到派出所拘留了,一个月后他们都被取保候审了。取保当天他在大兴看守所看到朱嘉乐、杨红海、唐德春、陈大密,晚上一起吃了饭。过了几天,在王猛智家,朱嘉乐让他们凑钱缓缓急,说因为保他们没钱了。他凑了2000块钱给了王猛智。王猛智让他去大兴华公司帮忙铲事他就去了,因为王是他大哥,他吃王的、喝王的,花着王的钱,所以王叫他去他就去了。柯福龙去大兴华公司是王猛智让去的,王猛智是朱嘉乐叫去的。王猛智认朱嘉乐为大哥,跟着朱嘉乐混社会,帮人铲事,挣点钱。
2、日21时许,被告人朱嘉乐、刘东(另案处理)、谢刚、王城因在北京圣泽洲餐饮服务中心饭店(以下简称圣泽洲饭店)非法介入该饭店与王刚等人结账纠纷后,朱嘉乐与王刚等人发生口角,朱嘉乐即指使谢刚、刘东、王城及朱嘉乐、谢刚等人纠集的人分别持棍棒、砍刀等对王刚等人及应该饭店经理关陆群之邀前来帮助化解纠纷的张宝树进行殴打。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王刚的陈述证明:2002年11月的一天,他和几个朋友在大兴圣泽洲饭店吃饭,结账时要求经理给打折,关经理说没问题,吉林来的“大刚”喝多了,冲着经理嚷嚷说打二折,口气挺横的,关经理说那得找老板,就出去了。后唐大春招手把他叫到对面的包间,说饭店是朋友开的,别折腾,梁小龙也说吃了饭就走吧,不用买单了,以后别来捣乱。唐大春、梁小龙和陈树华就走了,他回到吃饭的包间。不久朱嘉乐手下的弟兄“东子”、“大成”和三个不认识的人把他叫到别的房间,让他们别吃饭了,走吧。他没同意。后朱嘉乐带着手下弟兄来到他们吃饭的包房威胁他们。当时张宝树报了警,但没见警察来。后他们几个刚走到一楼大厅内,朱嘉乐说了一句:“谁也别走”。这时朱嘉乐手下兄弟拿着刀、镐把、铁管冲过来打他们,张宝树、“老二”、“大刚”、“小波”被刀砍伤,其他人身上被打得青一块紫一块。朱嘉乐手下的“大刚”和刘东上来空手打了他头部两拳,踢了他几脚,他的头和右腿被打肿了。他们被打的人后来去了大兴仁和医院。当时朱嘉乐那边的“大刚”、“东子”、“大成子”、王城、“小智”的兄弟“小二”、“友子”都动手了,其他人叫不上名。现场指挥的是朱嘉乐、刘东等人,打人的都是朱嘉乐平时养的兄弟。过了两个月的时间,朱嘉乐通过刘成找他说事情都过去了,给挨打的拿点钱,他没要就走了。
(2)被害人张宝树的陈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2002年的一天晚上,朋友马春秋打电话说他认识的王刚等人可能要在圣泽洲饭店闹事,让他去说和。他在饭店门口看见停着三四辆车,对面马路上也停了七八辆面的一类的车,车上车下有好多社会上的人,有人手里拿着镐把、片刀。他在饭店二楼的一个包房里也看见有二十几个人,像社会上混的。他到了王刚的包房,屋里有王刚、童杰、杜振中、“大刚”、“小二”、“老五”等人,当时包房内还有一个姓关的饭店经理,他就问他们在这干嘛,他们说喝点酒,他说该喝酒喝酒,该结账结账。这时关经理说:“没事,咱喝酒。”过了10分钟,朱嘉乐带着“东子”推门进来说:“王刚你什么意思”,王刚说:“我们在这吃饭,能有什么意思,”朱嘉乐说:“今你们谁也走不了了。”他一听就让王刚打“110”报警,朱嘉乐和“东子”转身出去了。一会儿唐大春推门进来说:“没事吃完了走吧”,他说朱嘉乐不让走,唐大春说:“没事,我和你们一起下去”,他让王刚结账,关经理说:“别结了,算我的”。他们一起往楼下走,刚到饭店门口,朱嘉乐用手一指说“就是他们几个,给我上”。在台阶右侧有六七个人手拿着镐把和片刀围着他就打,他头上挨了两刀,腿和身上是镐把打的。“小二”脖子、后背被砍伤了,“大刚”头和腰被砍了。“110”来后他们都散了,他被抱上车和其他被打的人一起拉到仁和医院看的病。后来警察到医院做笔录,他想开始报警都没人管,挺生气的,笔录也没做,伤检也没做。朱嘉乐那天最少带了三十人,他认识朱嘉乐的手下“东子”、“小二”、“莲蓬”都去了,他印象里朱嘉乐、“东子”没动手,其他人基本上都动手了,而且大部分都拿着东西。打完架后两三天,马春秋带着圣泽洲饭店的大老板姓徐的找他,意思是马春秋要不找他也挨不了打,给了他5000元钱,他给王刚了。
张宝树依照法定程序辨认出朱嘉乐就是在圣泽洲饭店指使多人对其殴打的人。
(3)证人关陆群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2002年底的一天晚上,有几个东北人吃饭要求打二折,他就给老板徐鹏打电话并过去陪着那些人。其间,他们提到张宝树,他就让马春秋找张宝树过来说和。张宝树来了后跟那几个人说吃饭别瞎胡闹,这时又有两三人进包间,其中一个个子不高的人让他出去。他在门口看见外面还有几个人,并听见刚进去的人说“你们谁也不能走”,双方就吵起来了,后小个子的人出了包房和门外的几个人下了楼,他又回到那个包间。一会儿看见来了一辆警车,但没有警察来他们包间。那些人说不吃了就离开包间下楼,他走到门口时先前进包间的小个子冲自己带的人说“就是他们给我上”。这时马路对面停的几辆面的车上下来十几个手持木棒、砍刀的人,都过来打那几个吃饭的人。他一看打起来了,就跑回楼上了,大约5分钟左右,警察就来了,那些人都跑了。后来他听说那个小个子就是朱嘉乐。
关陆群依照法定程序辨认出朱嘉乐就是指使打人的小个子。
(4)证人徐鹏的证言证明:2002年的一天,他接到关陆群的电话称有人在饭店吃饭不给钱,他给一个叫“三儿”(陈顺杰)的打电话让帮忙摆平这事,“三儿”说得找“东子”。他回到饭店后看见“东子”去了那几个人吃饭的房间,过了几分钟,“东子”出来说不好使,要找嘉乐,他同意了。朱嘉乐到饭店后去了那些人的包房,有人报警,警察问怎么回事,他说已经没事了,警察就走了。嘉乐从包房出来说:“也没给面子,揍他。”他说:“那就揍他。” 后他和朱嘉乐前后脚下楼,朱嘉乐走到饭店门口,门口有几辆面包车,里边有很多人,饭店边上也有人。那几个不给钱的有四五个人随后也下了楼,到一层大厅中间时,嘉乐用手一指那几个人说了一句“就是他们。”朱嘉乐身后十几个人手里拿着镐把砍刀从饭店门口冲了进来,对那几个人打了起来,打了几分钟,有一个人被打倒了,头部流血了,他们就都跑了。过了五六分钟,警察来了,被打的人给送到医院去了。打完架后一两天,朱嘉乐说当晚被打的张宝树要报警,让他给张宝树点钱,把事情抹了,别报警。同时,马春秋也说,叫张宝树去是帮他饭店铲事的,结果被打了,应该去看看人家,后他让马春秋带着先后两次到张宝树家,给了5000元或6000元,张宝树答应不报警了。
(5)证人杜振中的证言证明:2002年11月的一天晚上,他接到张宝树和王刚的电话,去了圣泽洲饭店。他从饭店出来时,看见楼道和楼底下大厅都是人,张宝树也出来接了个电话,站在门口右侧台阶上。这时一帮人从圣泽洲马路对面跑过来,手里拿着刀和棍子冲张宝树一顿打,打了四分钟左右人就跑了。他见张宝树身上都是血,就把张宝树抱上车送到仁和医院了。后他又回到圣泽洲把那三四个受伤的人送到了仁和医院。
(6)证人马春秋的证言证明:2002年的一天晚上,他接到圣泽洲副经理关陆群的电话,跟他说有几个人吃饭不想结账,要闹事,吃饭的人提到了张宝树,让他跟张宝树联系一下来说和,他就给张宝树打了电话并一起去了饭店,他离开时,看见聚集了好多人,后听说张宝树被打伤了。他和徐鹏两次去张宝树家看望,给了张6000元。
(7)证人陈顺杰(陈树华之弟)的证言证明:2002年底的一天,他接到徐鹏的电话说王刚在饭店吃饭闹事,让他过来看看,他给刘东打了电话,刘东带上王城和“大成子”找到他一起去了圣泽洲。徐鹏让刘东劝王刚他们走,不用结账了,刘东去包间劝说,王刚不给面子,刘东说得找人,刘东就给东北的“小二”和东高地的“小二”、朱嘉乐分别打电话。过了二十多分钟,朱嘉乐、唐大春、陈树华、“大刚”都到了,朱嘉乐问了情况就和唐大春去了王刚的包间,时间不长就回来了,朱嘉乐很生气,说王刚不给面子要给他们全拿了。正说着有人说警察来了,徐鹏就下去了,回来后说警察走了。朱嘉乐说:“今天谁也别走,全都给拿下。”之后不知给谁打电话,朱嘉乐等人都下了楼。过了时间不长,听到外边很乱,他和徐鹏等人往外走,看见大厅里很乱,有两三个人挨打,都是四五个打一个,饭店门口也有人挨打。打人的有拿镐把的,有拿砍刀的。打了几分钟,有人倒地上了,朱嘉乐说:“赶紧撤”。那些人就都坐车跑了。
(8)证人刘长林的证言证明:2002年冬天的一个晚上,他接王刚电话后到圣泽洲饭店二层包间与王刚、“大刚”、“老二”、“老五”、王磊等东北老乡吃饭,他先走了,后接到王刚的电话,称在圣泽洲吃饭的几个老乡被二三十个人给砍了。他到了医院,看见“老五”、“老二”和“大刚”受伤,听王刚说张宝树当时去劝架也被打了。事后他被“小智”带着见到朱嘉乐,朱表示饭店老板准备出医药费,让他和那几个老乡说说。之后,他到医院找到受伤的三个人,带他们去天顺洗浴见了朱嘉乐,但没谈出结果。后来听“大刚”说对方赔了几千块钱医药费。
(9)证人朱吉彬、杨丹的证言证明:日晚,他们分别在圣泽洲饭店门口、大厅看见有许多人打架,朱吉彬向110报警。
(10)证人梁小龙的证言证明:2002年10月底左右的一天晚上,他接到徐鹏的电话说有一伙人在饭店吃饭找茬,让他帮忙劝解,他就和唐德春、陈树华去了圣泽洲饭店。他们推开王刚等人吃饭的包间门,看见里面坐着十来个人,他和陈树华就到对面包间里,唐德春把王刚叫了过来,唐德春劝王刚别捣乱,王刚答应喝完酒就走。他跟徐鹏通了个电话就走了。一会儿,徐鹏又给他打电话说那帮人没给面儿,他们三人带着他叫的六七个人开着两辆车就又去了圣泽洲饭店。他看见门口附近停了辆警车,还有五辆左右的小面包车,每辆车上有五六个或者六七个人,他给徐鹏打电话,徐鹏说警车一会儿就走。徐鹏出来后说是朱嘉乐带着人来了。唐德春和陈树华从饭店里出来,说朱嘉乐带着人在饭店二层呢,王刚也没给朱嘉乐面子,朱嘉乐很生气,这架肯定要打,他说他先撤了,唐德春、陈树华说再看看,他带着自己的人走了。唐、陈回来后说王刚那边的人被打的够呛,朱嘉乐的人挺猛的。
(11)同案人陈树华的供述证明:朱嘉乐手下有很多兄弟,平常花钱养着他们,朱要办什么事,如果对方不同意,就会让手下这帮兄弟去闹事,去打对方,或者威胁对方,迫使人家按照朱嘉乐的意思办,大兴地区的人大都怕朱嘉乐。2002年冬天,他、梁小龙、唐德春在市场街一个美容院玩,梁小龙接了一个电话,是圣泽洲饭店的徐老板打的,说饭店有一帮人吃饭不结账,他们三人就去了圣泽洲饭店,到那唐德春和梁小龙进了那帮人吃饭的包间让那些人吃完饭赶紧走,对方不听,他们就走了。走后徐老板给梁小龙打电话说朱嘉乐带人去了圣泽洲,那帮人还没有走,还在闹,他们就又回到了圣泽洲饭店,见朱嘉乐带了一帮人在那儿,朱嘉乐说那帮人不给面子,砍了那帮人。等那帮人吃完饭下楼,朱嘉乐就让自己的人围上去打,他在楼梯口看见对方有的被打跑了,有的被打躺在地上了,然后就散了。
(12)被告人朱嘉乐的供述证明:2002年10月份,一天晚上他接了“三哥”或刘东电话称圣泽洲饭店的老板徐鹏找他们,说王刚带了伙人在圣泽洲饭店吃饭不给钱,想让他们去看看,他就带着“大刚”去了圣泽洲饭店。在饭店门口看见唐德春、梁小龙、陈树华在车里坐着。他们直接上楼,刘东、“三哥”、徐鹏在一个包间里,跟他说王刚在旁边的屋里,谁的面子都不给。他到了包间看见里面有10几个人,就对王刚讲:“朋友开的饭店,吃完饭结账,赶紧走。”对方说:“不走怎么了?”他说“不结账谁也走不了”。之后他便到刘东、“三哥”、徐鹏所在的另一间包间说:“不给钱,就别走,在这儿等着他们”。过了一会不知道谁报的警,徐鹏出去,一会儿警察就走了。后来过来一个人应该是他手下兄弟带的人,说王刚走了。他们就下楼,在一楼的大厅中间,他对王刚讲:“都干什么去,都别走。”这时唐德春说:“你干嘛啊嘉乐。”他说:“说不能走就不能走。”意思就是让手下的兄弟动手打王刚那边的人。他们用铁管、木棍、刀等凶器打的,他没动手,当大哥的用不着动手,打架的事都有小弟在前边冲,在饭店一楼大厅和饭店门口打的,打完后他们这边的人就走了。当时有30多人,他们这边有20多个人拿凶器了,对方没拿。他们这边有他、“刘东”、“大刚”、“三哥”还有一些小兄弟,他叫不上名字。打完架第二天,王宝江找他说昨晚被打的都是跟着王的,问他怎么解决,他说该看病看病,给了王宝江1万元。隔了一天,被打的人又来找他,他就给了这些人每人1000多元。因为他手下有兄弟,在大兴一带有点名气,大家都叫他“乐哥”,社会上的事,报警也不好处理,所以徐鹏找他。
(13)被告人谢刚的供述证明:2002年天凉了以后,印象中是“东子”给他打电话,说圣泽洲饭店有人闹事,让他找几个人去。他给“莲蓬”(邱俊阳)打电话,让“莲蓬”找几个人去圣泽洲,到那找“东子”。他坐着“高老五”的车去了圣泽洲,饭店门口有几辆黑车,车上坐着人,他估计是“莲蓬”带的人到了,就直接下车去饭店门口,在那看见刚到的朱嘉乐、“东子”,没说话就直接上了二楼。“东子”讲有人在圣泽洲闹事,让他找人过去,肯定要动手打,他也明白,“东子”手下也有一帮兄弟,“东子”也会叫自己的兄弟过去。“莲蓬”是他的兄弟,所以他就让“莲蓬”叫几个人去圣泽洲饭店,当时他没有具体讲要不要带家伙,打起来后,他见“莲蓬”他们下车打人的时候,手里有刀子、棍子之类的东西,他空手去的。上了二楼之后,嘉乐带着“东子”去了包间,说要跟对方谈谈,出来后嘉乐说了一句:“别让他们走了。”然后他们几个人下楼,出了饭店大门,在门口站着,他见从楼梯那下来五六个男的也出了门,到他们跟前站在他左手的朱嘉乐喊了一声“给我打”,他和“东子”还有身边的几个人就动手打了。过了一两分钟听有人喊报警了,他们就停手分别上车走了。朱嘉乐是他们老大,他们是朱嘉乐的兄弟,朱嘉乐让他们动手,他们就动手。参与打架的有他、“东子”、“莲蓬”等十几个人。有拿棍子、刀子的,有空手打的,他空手打了一个男的。
(14)被告人王城的供述证明:2002年底的一天,他、刘东等人在大兴草原兴发吃饭时,“三哥”给他打电话说圣泽洲那边有点事,让他们过去。过了一会儿,“三哥”又给刘东打电话,他和刘东吃完饭,打车去了圣泽洲。到了圣泽洲后,他和刘东上了二楼的一个包间,看见“三哥”、徐鹏,还有两三个不认识的人一起吃饭。“三哥”跟刘东讲王刚几个人在旁边的包间里吃饭想闹事,让刘东给说一下。刘东就和徐鹏过去了,刘东把王刚叫出来说饭店是朋友开的,把帐结了走了就得了。王刚等人没给面子。过了几分钟,朱嘉乐、“大刚”、陈树华也上楼了,朱嘉乐和王刚谈,王刚也没有给面子,朱嘉乐回到他们的包房,挺不高兴的。这期间又来了五六个人,不知是谁叫来的,过了两分钟,朱嘉乐又去了王刚的包间,听见吵了起来,朱嘉乐说:“今天谁他妈也别走。”就出来了,过了一会儿,王刚那伙人也出来了。在饭店门口,“大刚”把王刚那伙人拦住了不让走,并打了其中一个人一耳光,之后两伙人就打了起来。他用饭店的椅子打了对方一个人的身上、头部,乱打了一通。他们这边有30多人,他没带凶器,但有人拿了镐把、砍刀。
(15)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兴丰派出所出具的《110接警记录》证明:王刚于日22时报称在圣泽洲饭店有一伙人不让他走。
(16)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二支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经侦查发现朱嘉乐等人殴打王刚,经走访王刚,对本案立案侦查。
3、北京市西沙窝农副产品有限公司(2004年4月前称北京碧海秋实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为西沙窝市场)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景山。2003年9月间,被告人谢刚以要王景山为其“手下兄弟”在西沙窝市场安排工作为由,指使他人在西沙窝市场滋事并对王景山进行威胁、恐吓,王景山被迫同意给付谢刚等人人民币4万元。
2006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朱德永伙同被告人朱嘉乐,单独或指使被告人谢刚、王新宇、许德臣等人在明知王景山并不拖欠朱德永工资的情况下,仍然以索要工资为名,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勒索王景山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王景山的陈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2003年9月份,他接到谢刚的电话,让他帮忙给其手下几个兄弟安排住宿。因为怕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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