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湖宾社区拆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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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张晓忠拆迁收受王学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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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龙子湖区建筑二村有拆迁计划吗?有的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1:48:58 责任编辑:鲁晓倩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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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吴延珍与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案
【全文】CLI.C.
吴延珍与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案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蚌行初字第00006号
  原告:吴延珍。
  委托代理人:杨波,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茂亮,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白金明,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郭磊,蚌埠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荟荟,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王传鹏,该管委会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姬飞,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先园,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吴延珍要求确认被告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延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波、谢茂亮,被告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郭磊、黄荟荟,第三人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姬飞、葛先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市政府的法定代表人白金明,第三人经开区管委会的负责人王传鹏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延珍诉称:原告系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居民,在蚌埠市东海大道南侧、龙子湖大桥东南端原渔业社居民住宅区拥有房屋。2013年,原告的房屋被有关部门列入征收拆迁范围。拆迁方采用各种手段逼迫原告搬迁。日至日,被告市政府指使经开区管委会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原告强行拽出房屋并实施人身控制,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原告认为,经开区管委会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原告吴延珍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蚌埠市公安局蚌公复决字(2014)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房屋被经开区管委会强拆。
  2、蚌埠市华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公司)日《关于南渔场居民孙明华违建房屋拆除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目的同证据1。
  3、蚌埠市革命委员会农林水利局文件(蚌农林字(1977)第13号)《关于渔民陆上定居的批复》。证明原告的房屋是合法的建筑。
  4、原蚌埠市郊区淮河渔业社与原蚌埠市郊区李楼公社军李大队十一生产队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证明涉案房屋是合法建筑。
  5、原蚌埠市郊区淮河渔业社与原蚌埠市郊区淮光公社山南大队四队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证明目的同上。
  6、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同意征用土地的批文。证明目的同上,同时证明涉案土地是原告合法使用的土地。
  7、原蚌埠市郊区淮河渔业社与原蚌埠市郊区淮光公社山南大队八队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证明目的同上。
  8、原蚌埠市郊区淮河渔业社与原蚌埠市郊区淮光公社山南大队第七队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证明目的同上。
  9、蚌埠市勘测设计研究院2004年数字化测图。证明原告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
  10、光盘三张。日音频光盘,拆迁办的周××(音)在手机录音里说政府要强拆,证明原告的房屋是被经开区管委会强拆;日音频光盘有张××(音)副主任的声音,证明强拆事实;最后一张视频光盘,证明当时强拆的一些画面。
  市政府答辩称:答辩人并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机关,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原告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六大队(以下简称六大队)依法对其实施了拆除,该六大队系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应当以市行政执法局为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市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是机关法人。
  2、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经城管规划责(号)。证明原告的房屋被六大队认定为违法建筑,其委托拆迁公司对原告的房屋予以拆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非被告所为。
  3、六大队《关于滨湖社区居民孙明华等四户的违法建筑拆除情况说明》。证明原告的房屋被六大队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委托拆迁公司予以了拆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非被告所为。
  4、华亿公司的拆迁报告。证明原告的房屋被华亿公司拆除。
  第三人经开区管委会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第三人经开区管委会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且与本案无关联,认为不能证明是经开区管委会组织拆除原告的房屋。对证据2-8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且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10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是张××本人,也不能证实本案的强拆行为已经发生;录音的相对方是拆迁公司,所述内容应当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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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八家拆迁户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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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八家拆迁户的诉求
网友:匿名网友
李省长:您好!我们是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原蚌宁高速拆迁的蚌五路两侧的8家拆迁户,2002年我们拆迁安置的宅基地在蚌五路东侧,沫河口地税所原址南侧,8家都持当时县政府的土地划拨书,建房准备时,遭到沫河口镇张巷村民的阻挠,找到政府没有及时处理,2004年再次建房时,沫河口镇政府相关人员说安置宅基地是开发区范围内,不得建房。多次找政府给予安置,镇书记换了四届,接任书记都说是历史遗留问题,13年过去了,8家没有拿一分钱拆迁安置过渡费,十三年的煎熬,苦苦的等待,总希望有光明的一天,恳请领导按排调查解决,衷心感谢!
回复单位:蚌埠市政府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上给安徽省李锦斌省长留言,反映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拆迁户建房问题,蚌埠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淮上区政府认真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2002年,淮上区沫河口镇8户居民住房因建设宁洛高速公路被征地拆迁。征迁时,对8户被征迁居民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划拨宅基地用于自建房屋,没有征迁过渡费。划拨的宅基地位于蚌五公路沫河口镇地税所南侧,当时因进建筑材料途经沫河口张巷村村民承包地,建房户与张巷村村民发生纠纷,导致自建房受阻。后该地块列入淮上区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土地性质变更为工业用地,不得建设民房,因此被征迁居民一直未能建房。目前,划拨的宅基地尚未被征用,一旦征用,被征迁居民仍可获得征地补偿。&&&&经调查,目前8户被征迁居民中有2户在外租房,5户自行购买宅基地建房,1户居住在老房中。考虑到在外租房群众的实际困难,淮上区政府近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每户以1500元/平方米价格标准购买沫河口镇团结家园小区90平米安置房的优惠条件。&&&&&&&&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淮上区政府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张&沛&&&&&&&&联系电话:&&&&&&&&&&&&&&&&&&&&&&&&&&&&&&&&&&&&蚌埠市人民政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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