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医院吧法院院长是谁

老赖|安丘市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曝光台(第17期)
老赖|安丘市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曝光台(第17期)
认真搞笑的孔刘
安丘市人民法院执行通告(总第17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上20名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将该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纳入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联合征信及监管部门,在置产职业、融资信贷、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生活消费等方面,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对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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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搞笑的孔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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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扶强欺弱、枉法判案  近年来,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二审判决结果与一审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有的案件发回重审后作出了与原审截然相反的判决,我们不禁沉思,为何同一案件的前后审判结果差异如此之大,甚至截然相反?有的案件历经多次审理,当事人仍然不服,依然到处申诉、到处上访,甚至不顾路途遥远到北京上访,这不禁让我们反思,案件本身存在什么问题?法院的裁判是否出现了什么问题?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人民法院裁判的一件普普通通的民事案件或许能解答我们心中的疑惑!  施工中发生事故  2012年,山东海化华龙硝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化公司)将车间玻璃钢雨篷加工维修工程承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高建东,为了避开国家对于施工资质的要求,高建东便借用安丘市鲁强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强公司)的资质承揽该项工程,随后,高建东雇佣杨振荣等施工人员进行施工。  12月08日下午,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山东海华海化公司未按照更换玻璃钢瓦工程施工的要求设置安全保护措施,既没有搭建施工架,也没有设置安全保护网等必要设施(高空作业4米左右需安装防护网)。  海化公司明知施工承重的角铁长期锈蚀已经腐烂腐烂,但是该公司既没有通知施工方,也未作任何处理,导致在施工过程中杨振荣和工友杨立国从高处坠落,其中一名施工人员杨振荣被倒塌的移动脚手架插销穿入头部。随后,该施工人员杨振荣入住潍坊市脑科医院住院治疗,两次住院治疗达68天之久。  随后,杨振荣于将雇主高建东、工程发包方海化公司起诉至安丘市人民法院并且安丘市人民法院于日立案,并且在贾戈法庭进行审理。  自日立案至今约有两年的时间,该案件虽然经过一审、终审两审判决,然而事情却远远没有结束,案件的原告又依然的提起了再审申请,这又是为什么呢?是案件的判决出现了什么问题吗?  普普通通的民事案件却充满了曲折离奇  说到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事人杨振荣的儿子杨磊告诉我们,安丘市人民法院扶强欺弱、任意践踏法律威严、枉法判决最终做出了一个符合被告要求的判决书。  在立案后40多天,安丘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海化公司称工程的承包方是鲁强公司,高建东作为公司的代表承揽了此项工程。在庭审中,原告杨振荣依法申请,委托法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随后,安丘市人民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日,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开始进行鉴定。  随后,在等待鉴定结论期间,进行了第二、三次庭审。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杨振荣追加鲁强公司为第三被告。紧接着,该案件进行第三次庭审,由于被告缺席便不了了之直接散庭。  经过24天的时间,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鉴定中心依法得出鉴定结论为3级伤残。根据鉴定结论,开始了第四次庭审。第四次庭审结束后,被告进行暗中跟踪原告杨振荣,对其进行摄像取证。在第五次庭审中,被告以杨振荣生活中能够进行活动及轻微的劳动的片段为由,对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并且要求法院进行重新鉴定。  因为被告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需要鉴定人出庭解答得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及被告的质疑。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后,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向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书。  随后,在进行第六次庭审。在开庭前几分钟,便产生了让人啼笑皆非的一幕,虽然鉴定人已经到达安丘市人民法院贾戈法庭,但是原告、被告双方却都没有提出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解疑。被告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但是被告并没有提出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解疑,原告对鉴定结论没有任何的异议,所以原告也没有提出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解疑,既然原告、被告都没有提出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解答,那么鉴定人出庭是为了解答哪一方的疑惑呢?  没有提出鉴定人出庭解疑的申请,那么这次由鉴定人出庭解答疑惑的庭审便没有了任何的意义,为了让庭审顺利进行,案件的主审法官刘静霞法官竟然无理的强行要求原告在庭审现场书写申请书申请鉴定人出庭解答疑惑。刘静霞法官扔下一句,“你不写申请书就没法开庭”,然后便匆匆离开法庭,一副原告不写申请就不开庭之势,为了能够顺利开庭,原告逼不得已写了申请书,然而在申请书的落款日期上,刘静霞法官要求将日期提前几天,以便符合鉴定人出庭的法律程序及规定。  让我们不解的是,需要提前送达的申请书可以在当庭书写,一名应当保证司法公正、程序合法、文件真实的法官却要求当庭书写的申请书的落款时间要提前。这不难看出,安丘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法律程序的蔑视,甚至以刘静霞法官为主审法官的安丘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将难以做到公平公正。  随后,进行第六次庭审,在庭审中,鉴定人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从专业角度解答了被告的质疑并且告诉法院及被告,鉴定结论为三级伤残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中三级、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之规定确定的。  既然鉴定人已经出庭并且解答了被告的质疑,那么该案理应结案。然而却发生了令人匪夷所思的一幕。  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多次按照被需求随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日,在没有进行质证的前提下,安丘市人民法院便按照被告的要求通知原告准备进行重新鉴定,并且于日由法院指定具有国家一级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枣庄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由该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关于重新鉴定的问题:鉴定结论的过多过滥,以鉴代审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要切实解决好鉴定结论过滥、鉴定程序启动随意化的问题,特别对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复鉴定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重新鉴定申请。一审程序中的鉴定结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经当事人之间相互质证后加以采信的,原则不再准许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鉴定是由原告依法提出申请,由安丘市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鉴定,此次鉴定程序合法,并且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具备国家2级资质,而且鉴定结论依据合理,在没有进行质证的前提下,安丘市人民法院便不顾法律规定强行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  在被告向法院提出对重新鉴定的质疑时,案件的主审法官刘静霞法官告诉原告,因为被告提出了质疑,要求重新鉴定,被告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安丘市人民法院为何按照被告的要求践踏法律规定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重新鉴定呢?  随后,日,在安丘市人民法院的强权压制下,原告不得已进行了第二次鉴定,5月29日,枣庄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得出结论,“被告提供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进行鉴定的依据......”,本以为该案件到此应当结案了,然而确有发生了让人匪夷所思的一幕。  在枣庄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得出结论后,案件的主审法官刘静霞法官竟然再次要求原告进行重新鉴定,并且在原告未在场的前提下自行指定了鉴定机构青州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  中央、省的法律规定在安丘市人民法院居然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安丘市法院办无理霸道的工作案态度和不顾法律规定任意妄为的工作方式不仅伤害了法律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严,而且使法律成为了某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驴唇马嘴”的判决书  经过曲折离奇长达1年零20天的审理过程,安丘市人民法院终于做出了符合被告要求的离奇的判决书。  判决书中我们看到,安丘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定,“原告居住地为城建区范围,但因家中尚有部分土地。”;“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受被告高建东雇佣期间受伤并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该损失应由雇主来承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高建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支持。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伤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海化公司将厂房墙面更换玻璃钢瓦的工程承包给了高建东,双方之间的关系属承揽合同关系,该工程不需要资质,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海化公司存在定作、指示选任方面的过失,故其要求被告海化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状态,收入来源等情况,应按2013年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者消费水平的平均值计算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依赖护理人员陪护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这种看似依法判决的判决书是否完全合法?本是严谨的判决书本身存在什么问题呢?  首先,本案中承揽方承揽海化公司的厂房墙面更换玻璃钢瓦的工程是否需要资质呢?在建设部发布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建质【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既有建筑幕墙大修的时间和内容依据安全性鉴定结果确定,由具有相应建筑幕墙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由此可见,海化公司的厂房墙面更换玻璃钢瓦的工程的承揽方不仅需要有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而且在施工前须进行安全性鉴定。  既然法律明文规定该项工程需要由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才能承揽施工,那么,以刘静霞法官为主审法官的安丘市人民法院为何不顾法律的规定霸道的认定该项工程的承揽方不需要专业资质呢?在接下来的关于海化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一事解答了我们心中的疑惑。  安丘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定,海化公司将工程承揽给了的高建东,那么海化公司就是将工程承揽给了没有资质的个人。安丘市人民法院霸道的认定承揽方不需要专业资质,那么就可以堂而皇之的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定被告海化公司不承担任何的责任,然后便冠冕堂皇的为海化公司免除了本应承担的责任,使海化公司没有受到任何的处罚及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布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海化公司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这种违反法律规定、驴唇马嘴硬接在一起的判决书就在安丘市人民法院的肆意枉法的工作态度下产生了!  其次,安丘市人民法院以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或者消费水平的平均值进行赔偿标准的计算是否合法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城镇居民以城镇居民生活标准作为计算的依据,农村居民以农村居民生活标准作为计算的依据。安丘市人民法院按照城镇和农村居民的纯收入或者消费水平的平均值计算赔偿标准,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安丘市人民法院为了降低赔偿金额,保护强势被告方的利益可谓是绞尽脑汁、无所不用,甚至不惜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  扶强欺弱、枉法判案的背后  安丘市人民法院不顾国家法律规定多次欺压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重新鉴定,甚至如果不做出符合被告需要的鉴定结论就誓不罢休!重建鉴定欲做出符合被告要求的鉴定结论一事失败以后,安丘市人民法院再次不顾法律规定,枉法的做出判决,为强势的海化公司免除了本应承担的责任;后又为了降低赔偿标准绞尽脑汁、不惜违反法律规定。以刘静霞法官为主审法官的安丘市人民法院为何一而再,再而三的践踏法律呢?安丘市人民法院和被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呢?甚至存在某种利益交易呢?这留给我们太多的不解。  近年来,一些地方党风不正、社会风气不正、导致司法机关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出现了不少的冤假错案。有些司法机关“门难进、脸难看、办事难” 的司法态度以及“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 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不仅增加了老百姓的“告状难”,更是影响了民事案件审判的公平性、正确性,使法律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威信大打折扣。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老百姓讲理的最后一条路,此路不通就等于断了后路。老百姓求助司法还得不到公平正义的帮助,久而久之,极端思想,极端行为,暴戾之气就会产生、漫延、发展!如果对这个社会还抱有一点希望,就可能越级上访、甚至不远万里到北京上访;如果对这个社会完全失望了,就可能走绝招,报复社会,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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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写得太好了,说出了我的心声。我就是一审在安丘法院败诉,上诉到中院发回重审,重审彻底颠覆了一审的结果。我知道一审的内情就是一个刘姓副院长和一个李姓庭长的腐败所致,这类人简直就是司法的败类,给共产党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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