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勤实业集团玮达实业有限公司有这个公司么?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上海咖之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71B企业名称上海咖之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联系电话邮政编码201803企业经营状态经营状态:经营状态包含营业、停业(歇业)、筹建、关闭、破产等类型。* 名词解释由天眼查合作伙伴北大法宝提供开业从业人数企业选择不公示电子邮箱无是否有网站或网店否企业通信地址嘉定区张掖路333号6楼1306室企业是否有投资信息或购买其他公司股权无股东及出资信息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时间认缴出资方式实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方式100货币企业资产状况信息资产总额企业选择不公示所有者权益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 名词解释由天眼查合作伙伴北大法宝提供企业选择不公示销售总额企业选择不公示利润总额企业选择不公示营业总收入中主营业务收入企业选择不公示净利润企业选择不公示纳税总额企业选择不公示负债总额企业选择不公示同地区同行业公司同地区同行业公司年报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昆山玮达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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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加商贸网版权所有,浙ICP备号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上海家饰佳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中玮达实业有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22楼。法定代表人王张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喜洋、赵继周,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名上海中玮达),住所地上海市长寿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国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征翔,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黄,律师。上诉人(以下简称“家饰佳公司”)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中玮达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家饰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喜洋、赵继周,被上诉人中玮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舒征翔、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日,银东公司与上海拍卖行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一份,约定银东公司委托上海拍卖行拍卖银东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58号的银东大厦,委托拍卖价格总价不低于人民币3.12亿元,委托期限三个月,自日起至日止。2004年3月,上海拍卖行向中玮达公司推介银东大厦将整体拍卖。中玮达公司、家饰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国亮和王张兴于日前往中行市分行商谈签约购买与该行有关的银东公司所有的银东大厦。当日,中玮达公司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本票两张,出票日期均为日,收款人均为银东公司,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万元和300万元;上海拍卖行申请的银行本票三张,出票日期均为日,收款人均为银东公司,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00万元、500万元和1,500万元。之前,中玮达公司、家饰佳公司与银东公司商定的购买银东大厦的总价为人民币3.12亿元,定金人民币2,000万元。在商谈购买银东大厦时,中玮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亮表示愿加价人民币150万元,家饰佳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张兴亦同意加价人民币150万元,后经双方充分协商,李国亮表示可以退出购买,但要求家饰佳公司给予中玮达公司一定经济补偿。家饰佳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张兴向中玮达公司出具《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载明:“因上海中玮达投资实业公司购买银东大厦所付出的费用和违反购房协议所付的订金,上海家饰佳同意补偿给费用玖佰万元正。支付日期肆月捌日前支付”,落款为“上海家饰佳王张兴”。日,家饰佳公司与银东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一份,约定家饰佳公司向银东公司购买上海市新金桥路58号银东大厦,总房价款为人民币3.135亿元,家饰佳公司应于日向银东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2,000万元等。同日,银东公司向家饰佳公司出具《收条》一份,载明“兹收到支票壹张,号码为AW780129,金额人民币两仟万元正”。日,中玮达公司致函家饰佳公司催讨补偿款人民币900万元未果。另查明,日,上海中玮达变更为现名。原审法院认为:家饰佳公司在竞买银东大厦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中玮达公司退出银东大厦的竞买,家饰佳公司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为此,家饰佳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张兴向中玮达公司出具上述《保证书》,双方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至于中玮达公司有无实际购买能力购买银东大厦对《保证书》的效力并无影响,且中玮达公司在日前往中行市分行商谈购买银东大厦时所携以银东大厦所有权人银东公司为收款人的本票的金额大于银东公司要求支付的定金金额,家饰佳公司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中玮达公司没有购买银东大厦的能力。虽然双方对保证书所涉协议内容的说法不一,但家饰佳公司在出具《保证书》之前应对“购房协议”的存在与否予以核实,如家饰佳公司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责任在家饰佳公司,其自行确认了中玮达公司的付款事实,现又以上述理由否认此事实,依据不足。对家饰佳公司认为中玮达公司无实际购买能力,中玮达公司恶意欺骗所致的辩称不予采信。本案中,玮达公司、家饰佳公司间并不存在侵权或违约的法律关系,家饰佳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退出竞买银东大厦而对中玮达公司予以经济补偿,补偿并不需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只需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保证书》中关于补偿的内容系双方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保证书》所述关于“因上海中玮达投资实业公司购买银东大厦所付出的费用和违反购房协议所付的订金"的表述,是家饰佳公司愿意补偿中玮达公司的理由,而非家饰佳公司所称的附条件。且如要对实施某一民事行为需附一定条件,须由合同双方予以具体明确,而家饰佳公司未在保证书中明确此意思表示。再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对《保证书》中载明所付出的费用和违反购房协议所付的订金双方对其中所涉协议的说法虽不一致,但中玮达公司、家饰佳公司在主观上认为所指向的协议和依据协议支付定金的行为均是在出具《保证书》前已发生的事实;当把已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时,如果该条件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则视为该法律行为未附加任何条件。家饰佳公司关于《保证书》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辩称不予采信。家饰佳公司应按《保证书》的承诺补偿中玮达公司人民币900万元,并按《保证书》约定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家饰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玮达公司补偿款人民币900万元并支付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家饰佳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家饰佳公司在与被上诉人中玮达公司协商时对本次交易的性质有重大的误解,根据中玮达公司当时的言词、行为等表现使得家饰佳公司误以为中玮达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之间有购买银东大厦的购房协议,并已支付了相应的订金,因此家饰佳公司作出了补偿的承诺。家饰佳公司作出《保证书》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纯属系中玮达公司欺骗所致。被上诉人中玮达公司仅仅是在4月1日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表示有购买银东大厦的意愿,根本没有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或银东公司签过任何协议,也未支付任何款项。家饰佳公司向中玮达公司给予补偿的前提是基于中玮达公司为购买银东大厦已付出的费用和违反购房协议所付的订金,而中玮达公司没有与银东大厦的权利人签订过购房协议,也没有支付前述两项费用。故家饰佳公司不应向中玮达公司承担900万元支付义务。请求二审法院: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准许上诉人家饰佳公司对《保证书》予以撤销,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中玮达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二、判令被上诉人中玮达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中玮达公司答辩称,家饰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家饰佳公司称对本次交易的性质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事实依据。银行方面在日表明必须当天完成签约,而且只能是和一家签约,所以才在当时当地安排场所供双方协商。也正是双方均未与银行签约,才存在协商的前提。家饰佳公司对此是非常清楚的。即使按照家饰佳公司的观点,被上诉人中玮达公司已和银行签订了购房协议,那么意味着中玮达公司已经支付银行定金2,000万元,中玮达公司不可能会接受上诉人补偿款人民币900万元。故上诉人称对本次交易的性质存在重大误解和受骗,完全是杜撰的。家饰佳公司书写保证书的意思表示就是补偿中玮达公司退出竞买所失去的商业利益,即被上诉人退出银东大厦竞买所取得的对价,而非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双方竞买银东大厦时每平方米是人民币6,300元的单价,现银东大厦每平方米均价为人民币12,000元,中玮达公司根据家饰佳公司付款承诺,退出了竞买,放弃了可以获得的商业利益。上诉人家饰佳公司应履行其承诺向被上诉人中玮达公司支付补偿款人民币900万元。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系争保证书产生于双方竞买银东大厦的特殊背景。上诉人家饰佳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玮达公司在竞买银东大厦协商过程中,双方为由谁购买银东大厦进行协商。协商目的是一方退出竞买,由另一方作为银东大厦的购买方。经协商,家饰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张兴向中玮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国亮作出了付款补偿的保证书。中玮达公司退出竞买,家饰佳公司购得竞买标的物。显然,家饰佳公司作出该份保证书的意思表示是清楚的,即由其购买银东大厦,中玮达公司退出其给予中玮达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偿。故上诉人家饰佳公司称对本次交易的性质存在重大误解和欺骗,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家饰佳公司与中玮达公司此前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在竞买银东大厦中,双方经协商,家饰佳公司向中玮达公司出具补偿费保证书。显然,家饰佳公司的内心意思是要求中玮达公司退出竞买银东大厦其给予中玮达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偿。虽然家饰佳公司在保证书中有因上海中玮达公司投资实业公司购买银东大厦所付出的费用和违反购房协议所付的订金的表述,但该表述只是家饰佳公司出于自身愿意补偿的理由,因为保证书写明补偿数额人民币900万元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家饰佳公司向中玮达公司出具保证书后,中玮达公司据此退出了竞买。中玮达公司本有购买银东大厦的权利,因家饰佳公司向中玮达公司作出了经济补偿的允诺,故中玮达公司退出竞买,放弃了购买银东大厦的权利。中玮达公司放弃购买银东大厦的权利,即意味着商业机会的利益损失。因此,家饰佳公司承诺支付的900万元补偿款的对价,即为中玮达公司退出银东大厦的竞买。现家饰佳公司以中玮达公司退出竞买没有产生经济损失为抗辩,有悖诚信原则,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家饰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高境梅审判员顾亮代理审判员唐琴二OO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马清华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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