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婚的前提为前提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财产怎么处理-55BBS 我爱购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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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财产怎么处理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正因为如此,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存在很大争议。
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在农村订婚中的彩礼实际上是附条件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在未结婚之前,解除婚约,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
在本案中,你已经和对方结婚了,不存在撤消赠与的可能。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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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如下: 一、合同是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产物,只要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法上规定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赠与人与受赠人就赠与、接受赠与形成一致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 三、赠与可以附义务,但该义务必须1、具有合法性;2、不是赠与的对价。该合同中“禁止乙在五年之内与他人结婚”的约定,违背了婚姻缔结自由的法定原则,不具有合法性,所以,该约定不能成为赠与所附的义务。 四、赠与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即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学理上称为目的赠与。 目的赠与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是: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能向受赠人要求结果的实现,只能于结果不实现时要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接受的赠与财产)。而附义务赠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五、该案例中,如AB双方就赠与和接受赠与形成一致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赠与的法律行为是以标的物交付为构成要件的,如果1万元已经交付, 而B不受合同约定条件的约束,A也不能强迫、干涉B的婚姻自由;如B在3年内与他人结婚,A只能要求B返还赠与的1万元。3年以后,B是否结婚,A均不得要求乙返还1万元。 如果1万元未交付,则b不能讨要1万元,因为a可以随时翻悔,赠与法律关系随时解除。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讼时效是2年,从他明确表示拒不归还之日起2年,根据法律规定,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的彩礼,最后没有结婚的,彩礼应当返还,起诉他,他肯定败诉。至于他归还的时间,这案子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审理起来比较快,至于多久才要得回,这要看他的履行能力和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了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是否完全信任她,但是你来这里提问可能就表示你对她不是完全信任。原则上婚前不应该做这种财产上的交接,如果她非要转,可以让她写收据,写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不结婚,财产收回。如果你觉得这样会把关系弄僵的话,既然卡在她那儿,你可以让她自己去提款,自己完成转账,如果她不结婚而带走钱的话,可以去公安机关按诈骗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立案,在提款机或者银行窗口就能调取证据。你们在一起五年了,我估计她也就是试探一下你,我以上说的方法是比较稳妥的,请采纳
能写个论文了.  法律上,婚姻会产生夫妻婚后财产共有,夫妻间相互代理,夫妻间的继承关系,夫妻间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当然法律上还有其他规定,看看婚姻法吧.如果说你问婚姻的目的和意义,可能很多方面不是法律解决的问题,更多的涉及道德和伦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我国立法虽然没有规定婚约,但是现实生活中,订婚作为婚姻习俗一直普遍存在。对于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人身方面的纠纷:二是财产方面的纠纷。
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因婚约引发财物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务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参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中“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部分第17条。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之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务,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终止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
一般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医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当然,法律也规定夫妻也可以约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至于房屋,要分好几种情况来说明了、若这个房屋是一方为了结婚在婚前购买的,产权证上登记的是一方的名字,则房子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2、若结婚前双方均认可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购买房屋,即便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房屋亦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婚前的个人财产购买的除外)3、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购买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都不影响房屋权属,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原购房者所有,若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所以,房屋究竟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视你们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对待
1、谁先提出离婚,与财产如何分割没有直接关系。能影响财产分割比例的,是夫妻哪一方对导致离婚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2、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只能到法院起诉了,起诉时可以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至于你说的那些:(1)男方婚前为装修房子的贷款:属于男方婚前的个人债务,不应当要求女方偿还一半,到法院调解也最多是让双方适当承担小部分。(2)结婚照和旅游费用:是男方自愿承担的,视为赠与,不还那一半。(3)送女方的所有礼物:如果是赠与的,不还;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彩礼,除非他有证据证明因为给女方彩礼导致他生活困难,法院才会支持让女方全部或部分返还彩礼。如果他拿不出生活困难的证据、或者无法证明是彩礼,法院不会支持他返还的请求。(4)女方买的家电及床品:婚前买的,是婚前个人财产,可以拿走;婚后买的可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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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个回答
不以恋爱为过程的结婚才是耍流氓。
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走过场
具体年龄段具体分析= = 学生的话,恋爱很多都是不怎么靠谱的。年纪大点了,打拼工作,时间顾不过来恋爱的情况下,还艰难的恋爱,付出青春什么的,这时候要是还无法结婚那就是耍流氓了。不过中途发现人不合适,是应该赶紧分手,因为不分手就是互相耽误时间和青春。
大家貌似没有全面理解这个命题,我认为他的意思是:不抱着以结婚为目的的心态去谈恋爱是耍流氓。讲的是对谈恋爱的严肃认真的心态,对感情的认真投入。与最终能否结婚,什么sex,吃饭,一点关系都没有。
抱任何目的谈恋爱都是耍流氓,但以耍流氓为目的不是。
怎么能以结婚为目的地谈恋爱呢!?谈恋爱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去爱”呀。结不结婚全随缘。我觉得,一切带目的的恋爱……不是耍流氓也不是什么好事,感动啊内疚啊想结婚啊求陪伴啊balabalabala都不是谈恋爱的理由
不同意,说得像某些以结婚为目的的人就没有耍流氓一样。
这年头耍流氓的人还少吗?各种找借口翻脸的还少吗?有责任感的人是不会浪费彼此更多时间的,也不会跟你耍流氓。反正耍流氓不是咱干的事儿,同不同意这个观点也不是咱说的算,就算咱说的算又能怎样?归根结底还是人渣说的算,人渣说啥就是啥,人渣最有理,咱闭嘴。
提问:「不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就是耍流氓」回答:1、认同上面这个观点而且践行之的男男女女都不是耍流氓。2、不认同这个观点而且也确实谈过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的人,只要不找认同「不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就是耍流氓」的人结婚,也不是耍流氓。好了,流氓是什么?流氓是明知自己的婚恋道德观比结婚对象前卫,但是依然要骗对方结婚的人。比如说,有人认为恋爱与结婚是两回事,结婚对象不必是自己最爱的人。但是,这句话你敢在婚礼上说么?不敢。前卫本身没有错,只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前卫者,我看有半数以上都是撒谎的人。前卫的人在论坛上可以很大胆的吐露心声,在现实中的关键时刻往往会假装自己不那么前卫。前卫而且不骗人,乃是真君子。有人说,风流与老实仅仅是价值观不同,与道德无关。呵呵,请问前者骗自己的配偶多还是后者骗自己的配偶多?
..其实..我是同意的...
谈恋爱本来就是看看到底合适不合适的,合适就在一起,不合适就分手呗。谈恋爱的目的是测试看看能不能结婚,但是目的不是结婚。比如你俩分手了,这也算是达到目的了,因为你们发现不适合在一起。你俩最后结婚了,目的也达到了,因为你俩发现适合在一起。然后,记住,是然后,你们才结婚。
某个历史阶段中偶然产生出来,供当时的人争得面红耳赤,之后必然会和很多曾经名噪一时的理论一样被历史淘汰的过渡性理论。不管我同不同意,它都迟早过时。
好多答案都逻辑不清 自相矛盾啊个人觉得这句话中的“恋爱”在此处不是恋爱的意思,应该代指“恋爱同时发生的亲密行为”恋爱不为结婚 只为了亲密行为 就是耍流氓还有,恋爱的目的就是结婚,为了结婚而进行的交往才叫
恋爱某些人,别混淆概念的傻逼呵呵的乱叫唤 误导少年儿童 毒害祖国花朵
为什么要结婚?结婚意味着成家立室,下一步自然是生儿育女。所以说,结婚对大部分中国人来说,是一种传统,而且是必要的传统。这种传统的目的是繁衍,是人的本性,单从这一点来说,恋爱是没有意义的。那么恋爱的目的是什么?择偶,一种双向选择与筛选的过程。然而,糟糕的是,这个过程的结果大都是不如意的。借用麦兜的话来总结吧,“火鸡的味道,在将要吃和吃第一口之间,已经是最高峰了,后来,只是开始吃了也就吃下去了”,恋爱与结婚大概也是如此吧。
我原来是同意的,但是现在觉得这不过是一个个人自由的问题。结婚只是一个水到渠成的结果,抱着即使最后不能在一起,认识你也是一件美好的事这样的态度和目的双方也会更自然一些,不要太拧巴地纠结于一些责任啊国情啊之类之类的,缘分到了自然会让你想担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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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袭是注定孤独的旅行恋爱是一个过程,是一种体验,并不是所有的恋爱都会走向婚姻,一开始就抱着结婚的目的开始恋爱,这是相亲!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都是耍流氓.掩墙而行这个事情的判断其实很简单,双方都不以结婚为目的,这肯定不是耍流氓,如果由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另一方只是默认,则是耍流氓。虽然说人生是个过程,但人们会安于过程吗?人其实想要的是安全,这是个目的,所以谈过程总是很潇洒.逆袭是注定孤独的旅行双方都不以结婚为目的,这肯定不是耍流氓.在这一点上,我和你没有分歧.耍流氓的意思有很多:1.使用流氓手段。指放刁﹑撒赖﹑诈骗或调戏妇女等恶劣行为。2.也可以为女人对男人进行放刁﹑撒赖﹑诈骗或调戏耍流氓的引申义为1、玩手段、耍花招,特别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2、另外说个人世故,也可以用“耍流氓”来形容。例如:请你不要跟我耍流氓。谈恋爱,是异性或同性互相爱慕的行动表现。本来就应该是单纯而美好的事情,可以不顾这些世俗的羁绊.但是,如果其中竟然有一个人一开始就有了"结婚"这样世俗的想法,让爱情沾染了功力的目的,那么这个人是不是"世故",是不是耍流氓。(参见第二条定义)嘿5417"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这句话据说是引用自《毛主席语录》第38章、第5节、第27行,但如果没有记错的话,《毛主席语录》一共只有33章.很多人之所以谈恋爱就是为了消遣娱乐,根本就不打算承担责任,这种谈恋爱就是在耍流氓!掩墙而行一言以蔽之,有没有欺诈与暴力,便是判断流氓与非流氓。news110凡事都有个标准。1.1979年版的《刑法》中有流氓罪;2.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原流氓罪进行了分解,能与博主谈到的“耍流氓”挂上勾的,是“强制猥亵”和“侮辱妇女”;3.不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你情我愿,彼此追求上精神的愉悦甚至生理上的性满足,不是耍流氓;4.不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男方违背妇女的意愿,动手动脚,“强制猥亵”,就是耍流氓。5.不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男方言语挑逗,或双方不谈了,男方又损害对方名誉,涉嫌“侮辱妇女”,也是耍流氓;6.不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一方骗取对方钱财,涉嫌诈骗,与是否耍流氓无关。真耍流氓了,另行起诉;7.不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虽说你情我愿,但一方的感情备受伤害,由于基于情愿的“契约”,好合好散,彼此都不承担感情责任,不存在耍流氓。以上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及诈骗的,都要有相应证据及证据链。hongxiangli9031看到之前@翟振明自由的绿舟 翟老师曾提出一个问题: 男女相处,A方一开始就瞄着婚姻的方向,B方则是采取开放的态度,哪方更有可能走向“耍流氓”?翟振明自由的绿舟为了让讨论更具体些,我们可以先这样设想。男方一开始是这样想的:这女的挺漂亮,和她谈谈看,行就娶她,不行到时分手就是;女方是这样想的:这男的挺帅,其他条件也不错,嫁给他,没错。双方开谈,但各自都没把自己的想法挑明。后来,他们相处了一年时间,发生了性关系。又过了一年,男方觉得这女人太过任性,自己扛不住,找了个时机向女方挑明了不想和她结婚的想法。女方不干,非嫁他不可,理由是,处女身都给了你,你现在不是耍流氓吗。她家人听说此事还找人暴力教训了他这个“流氓”,给他点颜色看看。这从头到尾,到底是谁耍流氓了?男方还是女方?当然,相似的开头,后来的过程和结果也可以非常不同。以上选取的故事线路图,只是为了给澄清“耍流氓”这个概念提供一个比较突出的场景。遥望星空的流浪猫首先,爱情和婚姻是两码事。不管是否以婚姻为目的,只要双方自愿就好。其次,所谓爱情——如果有这东西的话,是一定要建立在男女平等基础之上的。在女性丧失了经济独立的地位之后,如果她们幸运地讨得丈夫的欢心,她们得到的绝不是爱情,而只是宠爱——像一只宠物一样地得到爱。翟老师的举例,之所以有“处女失身”,男人认为占了便宜,女人认为吃了亏,就是因为男女不平等。很多女人希望和男人发生关系之后,便用婚姻留住他,让他对自己和未来可能有的孩子负责。而很多男人把性、爱情、婚姻这三者分得很清。数据显示,30%的成年中国男性曾经购买过性服务,30%的中国男性有过婚外关系,中国的丈夫婚外关系的发生率平均是妻子的两倍。news110上面的具体事例明显是女方耍流氓1.彼此接触,男方想的是“这女的挺漂亮,和她谈谈看,行就娶她,不行到时分手就是”,女方想的是“这男的挺帅,其他条件也不错,嫁给他,没错”,彼此的主观意愿均为善意;2.“他们相处了一年时间,发生了性关系。”这是“事与愿违”的起因,但仍是“你情我愿”;3.“找了个时机向女方挑明了不想和她结婚的想法。女方不干,非嫁他不可”,女方开始违反男方的意愿,女方具备了“耍流氓”的动机;4.“她家人听说此事还找人暴力教训了他这个‘流氓’”,女方实施了“耍流氓”的行为。如果男方到医院伤情是轻微伤或轻伤,女方相关责任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女方耍流氓的行为受到了应有惩罚。天涯蓝药师我觉得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姻,约等于买卖。才是耍流氓逐緣墮幻@天涯蓝药师
我只想代表男性同胞说一句:“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才是耍流氓。”掩墙而行贬低买卖的言论为何总是有人如此得人心,诸位都是为了一种崇高的价值活着。问月生有结婚目的,但在走向婚姻中坚守的是爱情,那就没问题。——》只要真实的婚姻是基于爱情而自然出现的,那就没事了。要不然,婚介啊、别人介绍、相亲等,都会成问题了。一般来说,目的过分,会影响感情形成。所以,相亲、介绍等,最好不要目的太过,抱着“多一个接触人的机会”这个心态比较好。有没有感情,那是对眼后继续相处,处出来的。酱油大排档中外道德标准不一样。有个笑话:中国人认为老外怎么那么不严肃,认识不久就上床!老外认为中国人怎么那么不谨慎,认识不久就结婚了!anyway,婚姻是个经济社会的一种制度安排,恋爱则是纯粹的感情问题。两者有必然联系,又并不必然发生。中外这种认识的差异 恐怕和大家不同程度的功利主义相关联。逆袭是注定孤独的旅行@翟振明自由的绿舟 翟老师的那个例子提供了一个很具体的场景,我见过的很多案例多是因为男女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不娶我,就是耍流氓.甚至有人会奉子成婚,以孩子做要挟.如果仔细观察,就会发现,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往往是恋爱关系中弱势的一方,强势的一方是不会说这样的话的.这句话有点道德绑架的意思,各位怎么看?-毓--谈恋爱,享受过程是很重要,但是有时候结果也是很重要的。持续花了很多时间,精力,金钱的爱情,投入了那么多,最终如果因为种种原因没能修成正果,是很大的遗憾,如果看不开甚至会衍生出怨恨和孤独。嘿5417@-毓-- 如果只是怨恨和孤独倒也罢了,最要命的是引发命案.这里既有自杀,也有他杀. 而不管是自杀还是他杀,都和一个人的目的性有很大的关系,以结婚为目的,容易酿成惨剧.倒不如抱着相处的态度,平等的心理,不要为了实现目的而牺牲自我,为了实现目的委屈自己,记住,我们应该在乎的是恋爱的感觉和体验,而不是为了结婚而恋爱。Wayne_徐qw以结婚为目的恋爱,那是相亲彭晓芸罗素说大概这个意思的一段话:【爱情只有当它是自由自在时,才会叶茂花繁。认为爱情是某种义务的思想只能置爱情于死地。只消一句话:你应当爱某个人,就足以使你对这个人恨之入骨。】以结婚为目的,以永远的契约为义务,只能是对爱情的耍流氓。以结婚为目的,就是认同婚姻的功能------经济合作、社会身份、繁衍后代、养老扶助等等,而婚姻的这些功能并不一定保证爱情。墨末无文我只想知道,为什么那么多人跟我说,对老婆没感情?但结婚了,为谁而结。恋爱以结婚为目的,如果大家是抱着这个态度的话,为什么无感的婚姻会这么多,离婚率会越来越高?恋爱不外乎强调一种感觉,这种感觉却是容易变化的,甚至消失不见。而婚姻又太强调一种外在的形式,房子车子儿子票子还有责任。似乎婚姻和爱情让一个人陷入两个极端,无法选择,也无法两者兼得。我觉得婚姻不靠谱,爱情也不靠谱,找个伴互相有个寄托,弱化感觉上的爱情,强化对彼此的依赖,即便没有激情也可以相伴一生。那些忒强调恋爱的纯粹,我一万票的反对,包括罗素。不管是婚姻还是爱情,对爱的人,你必须适当妥协,因为他有你半个影子。妥协是任何关系持久的秘方。彭晓芸 @墨末无文 ,你提的很有代表性,是普遍的问题。那么这样说你看是不是一种思路:实现婚姻和实现爱情需要的条件不同,能够实现婚姻的,未必一定能够实现爱情,能够实践爱情的,未必需要婚姻,这是不同的需求,当然,它们有时候能够罕见地同时实现。实现婚姻更多在于对社会赋予的身份、角色以及婚姻功能需要的条件的配合,诸如门当户对,诸如生儿育女,诸如用房子车子等物质强化经济合作的功能,如果你认同并需要这些,你就去遵循婚姻的要求。而爱情的实践是人类比较复杂的情感活动,它和婚姻的那些功能并不完全重叠,爱情更多是一种源自创造力想象力的情感体验,它是个体的自我完善,在爱中灵魂是被净化的,爱的能力是生命力强弱的表现。mil1553_p2d我认识一女人,就是因为和那男的上床了,后来明知不太合适还是嫁了那垃圾男人,没半年就离婚了。 传统观念害死人翟振明自由的绿舟哈哈,现在一个比较奇怪的观念就是:婚前有了性关系,不结婚很不像话。但是,结了婚有了性关系在离婚,倒好像没有啥问题了。有问题也不在有了性关系这件事情上。彭晓芸 @翟振明自由的绿舟 ,这种观念貌似现在不那么主流了,同居分手的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了。过去当然就是,过去的观念就是有了性关系不结婚就是男的耍流氓,占了女的的便宜。那么,分析过去这种观念的来源,大概就是把婚姻看作是性关系的合法渠道吧,没有婚姻的性关系都是耍流氓。至于结婚后发生性关系再离婚为何没有被视为耍流氓,是不是也与此相关,就是把婚姻视为性关系的合法保障,包括独占性,包括忠诚条件,就是在婚姻的功能中加入了性的许可证。但当婚姻成为性的许可证,性关系的驾照,婚姻的义务功能就更加强化,似乎距离爱情的自由自主定义会更远了。提起婚姻,很多人想到的是什么?是责任,对吗?丈母娘或老丈人拷问女婿,往往问,你知道结婚的责任吗?意思是,结婚了就要承担永久契约的责任,你准备好了吗?似乎承担责任就意味着进入牢笼,从此失去自由,所以要惨兮兮地问问,你究竟准备好了没有啊?那么,我们就此来纯粹理论地探讨一下自由和责任的关系,他们是对立的吗?承担责任意味着失去自由?获得自由意味着不承担责任?英国作家萧纳曾说:“自由意味着责任”。这句话,常常作为名人名言被广泛引用。但其实是不完整的。因为这句话后面还有一句常常被人们忽略了。这句话是:“这就是多数人害怕自由的缘故。”了解其中的逻辑了吗?人们为何害怕自由?恰恰因为自由是更难以实践的责任。为什么说自由是更加难以实践的责任,或者说自由意味着承担更大的责任?简单说,如果你要给予你爱的人更多自由,往往意味着你打算承担更多的责任,而不是依赖于他/她的承诺。更加不是依赖于婚姻的制度性建构所赋予的强制责任,强制责任意味着把责任推向了对方,自己承担少一点。因此,某种程度上,婚姻制度是减轻个体责任的一种法律上的强制性要求,是对个体的一种保护性措施,尤其是那些规定了违约赔偿条款的婚前协议,是减轻弱势一方责任的保护措施。当一位女性对男性说我不需要你给我婚姻(反过来,男对女也可讨论),意味着她愿意承担更多个体责任,而不是相反。上述说法,肯定会让婚姻神圣论者感觉到不舒服,或者会认为我对婚姻制度批判多于肯定。但事实就是,能够把婚姻和爱情统一的,绝对是罕见的案例,中国大概钱钟书和杨绛算一对,西方有哲学家Andre Gorz 和夫人,《致D》是Andre Gorz(高兹)写给她妻子Dorine的“情书”,也是他的最后一部作品——爱情的墓志铭。此类案例,你恐怕穷尽历史也找不出太多来。而大多数的状况就是,人们并没有那么幸运能够在婚姻中葆有爱情,在爱情的激情中维系婚姻。上述婚姻爱情美满的案例,也并不是由于他们用婚姻维系了爱情,而恰恰是他们碰巧能够一直爱。如果没有婚姻,他们依然可能是终身伴侣,但如果没有爱情,他们的婚姻就和大多数人那样庸常了。墨末无文@彭晓芸 正如您说 ,一个是社会强加的更多,一个是满足自我的需求更多,所以这两者的确很矛盾。甚至到有时候无法调和。所以,不以结婚为前提的恋爱怎么是耍流氓,有很多感情是得不到法律承认的,比如有部分残疾人,同性恋者根本就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这种即使举行了婚礼,也得不到法律保障,比如保险受益,医院签字手续等,不能得到法律支持,那这部分人,却是有感情的,他们也可以恋爱,那这些恋爱是耍流氓么?这种观点先把概念外延限定了再谈更合适。彭老师把这两种需求列清晰了,所谓找到对的人就是,先判断你自己是什么样的人,再找相应的人,也就不存在流氓不流氓,需求对应上,别人只想找感觉,而你一开始就海誓山盟,不骂那人流氓才怪我希望开谈列个题目大家讨论:婚姻真的能给人以安全感么?这种安全感来自哪里? 是婚姻可以避免来自社会个体的道德谴责么。还是婚姻给个体提供一种物质保证。这种社会,特别是我们那个小山村,把我这样的大龄还不结婚的就是看成一个异类。真的有点不吐不快。我在想,这个社会是不是该认可两套独立机制,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关系。也就是说,不结婚,但依然可以光明正大的要孩子,并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就是把传宗接代和婚姻关系脱离。虽然听似荒唐,其实,这样会减少很多无意义的婚姻,有的婚姻的确只是为了给这个家,这个家族,或者更大的生活圈一个交代。结了,你不再站在审判台上,不管你幸福与否。结婚在一定程度上,被强加的太多了也就是说,每个人健康并健全有民事能力的人就有权抚养一个小孩,而不再是每对夫妇有权生育抚养他们的小孩。抚养关系与婚姻关系完全脱离,我想不管是要亲生的,还是养的,这个社会还说不定减少更多的孤儿。彭晓芸@墨末无文 ,这个问题,看来我得赶紧把我们的节目弄出来,@翟振明自由的绿舟 在凤凰网有期节目,就与另一位嘉宾辩论了婚姻究竟扮演什么角色的问题,我也发表了一些看法。或者,给你看一篇我的文章,免得我又重复地说。《 婚恋的门槛:中国人还停留在“需求共同体”》目前中国社会的问题,则在于,婚姻的质量依然停留在这样一个“需求共同体”的阶段,而远远未达到更为注重精神契合的“选择性亲密关系”。所谓“需求共同体”,指的是基于团结的义务而联结在一起的家庭、家族纽带,他们更多地为福利、养老保障、社会关系而存在,却没有给个人爱好、感情和个体价值留有多少空间。为方便讨论的系统性,以下摘自我的那篇文章:一旦经济合作、养老保障等等功能退出婚姻的核心价值部分,由国家、社会承担,那么,个体就有条件追求一种基于选择自由的“亲密关系”——遵循个人的自由意志而设计人生的逻辑。基于“需求共同体”的两性关系,往往呈现为统治式关系,而非伙伴式关系,所谓统治式,实际上是一种经济统治,当女性对男性的物质提出强制性要求的时候,也在服膺经济地位占统治上风的男性一方的需求。墨末无文@彭晓芸 刚看了你的这篇文章,很赞成你的看法。我觉得这不仅仅是女性有这个需求吧,其实男性也有这个需求,如果男人尊重女人,而不是把女人当做自己的占有,一如物品。mil1553_p2d其实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是好事,就当是演习嘛。 恋爱可以教会一个人很多东西,关键是怎么和别人亲密相处,以及怎么面对失败。 有句话说的好:离婚或者分手的时候,一个人的真面目才会完全暴露。 婚姻破裂的代价大,恋爱结束的代价不大,又能学会很多东西,值得提倡开心老郭太太耍流氓,曾经是一种刑罚。我曾经有个同学的爸爸,因为七十年代在电影院里找座位,摸黑按住了一个女人的手,被人抓住说”耍流氓“判了几年。我因此对这个”概念“从小的认知就觉得”不讲理“。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对”耍流氓“的概念定义也是不同的,今天这算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是”谈恋爱“的定义也不是很清楚。谁能定义一下”谈恋爱“么?什么情况下,叫做”谈恋爱“?婚姻里就没有”耍流氓“了么?我没想好。O-KAO婚姻制度曾经是很有必要的,但是社会发展到今天,我觉得不是每个人都应该结婚了。现在的人没有几个想过自己为什么一结婚的吧,结婚只是因为历史的惯性而已。不是每个人都适合婚姻生活,现在应该有更多的生活方式让年轻人选择。另外说到性,中国文化里总觉得一涉及到性就是女人吃亏,喊了几十年的男女平等,如果到今天大家还是这样想的话(尤其是女性本身),那说明骨子里还是不平等的。而且应该把性和爱情,把爱情和婚姻分离开来。很多人把结婚和爱情放在一起,结婚以后更多的是亲情。我更愿意把结婚看成是两个人合作,为了更好的在社会生存下去。所以我觉得恋爱是恋爱,婚姻是婚姻。山东自由之狐耍流氓之说的道德依据是性不平等,如果女性的身体和处女身不再是婚姻的筹码,流氓之说子虚乌有。性是自愿平等成人之间的愉悦,不存在谁欺骗谁。性是性,婚姻是婚姻,爱情是爱情,三者合一的情况是极少数。男性更倾向于有更多的性和谐伙伴。和谐完美的性是短暂的,婚姻是长久的。仅此而已。在北欧瑞典挪威,结婚率只有10%,结婚只是少众人群的事情。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发达完善,经济自由,个人独立,平等;随着性观念的巨大变化,婚姻已经不再必然担负生殖功能,也不具备生活保障功能,性已然变成一种美妙的愉悦,婚姻也就会逐渐解体甚至消失。遥望星空的流浪猫@山东自由之狐 北欧是高福利的地区。北欧的国家是一个很好的公共丈夫和公共父亲,越过男人直接向女人和未成年的孩子进行补贴,使得女人和未成年的孩子对男人的经济依赖大大减少。婚姻是一种制度,核心是财产和孩子。夫妻和亲子之间很大程度上没有了经济上的互相依赖,那么,就会以更开阔地视角看世界,追随着人性的光辉做自己。犯先生苦逼地舔着头像说“耍流氓”这个用词暗示在恋爱关系中女生处于弱势 为什么女生一定要处于弱势?要是女孩子自己都追求性解放性平等 那这种弱势还存不存在?想起一句歌词“you cant fight the tears that aren't coming” 不论自己有没有那层膜都爱自己尊重自己做自己 那还哪来被耍流氓可言?二胖阿瞒婚與不婚,一個選項,就像晚餐是吃米飯還是意粉那樣;但是很多父母卻把結婚當成是孩子孝順與否成年與否的標誌,而社會上也把結不結婚當成變態與否正常與否的界限.我有房子有穩定收入有生的追求爲什麽不結婚就成為了變態...欢迎关注我们的微信账号"kaitanla"欢迎关注我们的微信账号"kaitanla"
不同意,说这话的人自己好像就不止一个老婆。
不敢苟同。喜欢就在一起,不喜欢了就分开,再正常不过的事,干什么都tm你情我愿的,就算最后没有结婚,又何来流不流氓一说,享受过程不就好了?
按照这逻辑推下去,那么:不以怀孕为目的的OOXX都是耍流氓??不以死亡为目的的出生都是耍流氓???人生是一个过程,而不是目的。论目的,人终有一死,然而人生并非为了这个目的而存在的。世界这么广大,人生有如此多的可能性,为什么不去尝试呢?不要因为某个目的,就限制自己啊。
讲感情的婚就是那么好结的?萨特和波伏娃就是一辈子没结婚的. 我认识一对港人伴侣也是没结婚几十年了, 后来男的先逝,女的照样以未亡人自称. 这样的感情也是耍流氓的话,那讲这话的名嘴倒更像是贫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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