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中祥 甘肃省建设厅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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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民初字第761号
来源:泉山
发布时间: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民民初字第761号
原告曾祥志,男,生于1964年8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民勤县东坝镇上杰村二社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姜黎,武威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中军,男,生于1977年3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民勤县双茨科乡二分村七社人,农民。
被告马中祥,男,生于1974年3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民勤县双茨科乡二分村七社人,农民。
原告曾祥志与被告马中军、马中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7月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祥志及其委托代理人姜黎,被告马中军、马中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6月3日11时左右,我驾驶自己的甘H-34105号货车由西向东行至东大公路,恰逢被告马中军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迎面而来,我远远看见被告车速很快,且占用我的车道,只好急速把车停下,因被告车速飞快,结果就撞到了我的车上,我连忙下车救人,报警。之后,被告被救护车送往民勤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我配合交警部门勘验完现场后赶到了医院,为被告预交了2000元医药费。当天我从医院返回现场后,被告方已将我的车辆强行扣走,我与被告方交涉,马中祥明确答复:&车是我们扣的,就是不给。&后来我们又多次和被告协商要求返还车辆,被告方坚决不给,无奈之下,我只好具状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所扣车辆并赔偿损失<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元。
被告马中军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医院救治,我没有扣押原告的车辆,我不承担责任。
被告马中祥辩称,我未扣押原告的车辆,我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日11时许,原告驾驶自己的甘H-34105号货车由西向东行至东大公路时,与由东向西而来的被告马中军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马中军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之后,被告被救护车送往民勤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围观群众将原告车辆扣押交由被告方保管。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处理,被告以原告不交医药费为由拒不放车。原告与被告协商要求返还车辆,被告不从。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所扣车辆并赔偿损失<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元。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民勤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的车辆停运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是:每日平均损失<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做工作,被告于<st1:chsdate day="1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month="10" w:st="on" year="2年10月10日将所扣车辆交与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之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农用机械行驶证,交警部门于<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6月25日对马中军的询问笔录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扣押。被告马中军、马中祥私自将原告车辆扣押,明显违法,后经交警部门做工作仍不放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原告的车辆属营运车辆,证照齐全,且被告非法扣押时间较长,确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非法扣押车辆期间的车辆停运损失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称原告车辆是其社社员所扣,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因原告车辆因被告受伤被扣,且始终由被告实际控制,经司法机关询问,二被告认可扣车事实,但拒不放行所扣车辆,其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中军、马中祥返还原告的H-34105号货车一辆(已交付)。
二、被告马中军、马中祥赔偿原告曾祥志车辆停运损失<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元,由被告马中军、马中祥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军文
代理审判员&&& &&&&汤希品
人民陪审员&&& &&&&卢向智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忠东用户名: 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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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计委与韩国保健产业振兴院签订合作备忘录
作者:yangyp&&&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0&&&&更新时间: 11:29:05
[关键字]:
健康网讯:
&&& -30日中国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外交流合作处李素梅处长一行4人访问了韩国首尔等城市的医疗机构,并参加了同期举办的BIO&MEDICAL KOREA 2014展会。
&&& 5月29日上午,李梅梅处长与韩国保健产业振兴院研究院(KHIDI)的高级官员Lee Jeong-Seok先生,共同签属了双方友好合作交流的备忘录。备忘录主要就甘肃与韩国医疗卫生人员交流培训、医疗整形技术、中医药产业开发、医疗旅游合作和推广等事宜的共识。
&&& 甘肃省是中国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有着悠久的文化和历史。甘肃省卫生计生委李素梅处长表示,随着中韩两国政府间合作不断加强,两国医疗卫生界的合作也将更加广泛。特别是今年3月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与韩国JK整形医院在兰州市联合成立了“中韩甘肃JK整形美容中心”。今后双方合作双方的合作将更加密切。
&李素梅处长向韩方赠送传统工艺品—药师佛唐卡
&&& 出席签字仪式的韩方官员还有Kim Sam Ryan执行董事和韩国保健产业振兴院中国代表处代表金智秀女士,&& Min Kyeong Min女士。中方出席的还有甘肃省甘南地区中国甘肃省甘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武局长,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夏彦广,甘肃省中医院院长马中祥。(健康网 吴惠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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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2003年出生2010年失踪甘肃省广和县 马中祥(男)
本帖最后由 石板 于
10:36 编辑
本网站不保证寻子家长酬金承诺的有效性,知情人如需要有偿提供线索,请亲自与寻子家长联系确认,本网站及志愿者提供的寻人服务均是免费。
类别:家寻宝贝宝贝回家编号:姓名:马中祥 性别:男出生日期:失踪时身高:100厘米失踪时间: 失踪人所在省:甘肃省失踪地点:广河县 失踪人特征描述:下巴有颗黑痣(比火柴头小)左眼下方也有个痣,脖子下方也有一颗提供准确信息者:(酬金:元) 能够护送回家者:(酬金:元) 是否做DNA:否其他资料:孩子和小朋友一起去玩,下午5点家人找孩子没找到,一直了快半个月,另一个小朋友在河里找到,家人再次打捞孩子尸体无果。注册时间:宝贝回家志愿者 QQ接待群:1840533 站务电话:(吉林通化) 宝贝回家寻子网 咨询信箱: 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 宝贝回家寻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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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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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心心飞天 于
20:3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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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 上传
马中祥八岁左右,上二年级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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