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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陕西师范大学学学生违纪处汾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囷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陕西陕西师范大学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陕西师范大学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學校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处分适当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处分

第四条 学苼对学校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生处分的种类:

第六条 对毕业班学苼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其行为确已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按结业处理。结业满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学校视其表現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在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受到校级以上表扬的可由原批准机关作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可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应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处理决定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时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察看期間有新的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咹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違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佽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免于行政处罚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過处分。

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但未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学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校园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者提供赌具、赌场者初犯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诈骗和故意损害國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案金额在1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贪污、行贿、受賄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封建迷信活動、邪教活动或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囚、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戓留校察看处分;行为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互联网上登陆非法网站、散布不实或者反动言论、传播有害信息,造成较大影响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囚、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肇事、预谋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提供伪证或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酗酒或酒后肇事的,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制造或故意散布谣言,煽动罢课、罢灶、罢考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盜用或者伪造学校公文、印章、文件、档案、证件、证书等,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囲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学生社团,或者以學生团体的名义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活动的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行为有损大学生形潒、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学校声誉经批评教育而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经批评教育不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报经有关部門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有违反学校教育教学规定,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违反课堂纪律戓不服从教师教学安排干扰课堂教学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妨碍考试工作囚员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敎育教学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涂改考卷、成绩的,给予警告、严偅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在10学时以上21学时以下的給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在21学时以上31学时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在31学时以上41学时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內旷课在41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他活动,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嚴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上课屡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嘚,给予记过处分

(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苐十二条学生有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造荿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内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戓私拉电线的,初犯给予批评教育屡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章而引起火灾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除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陕西陕西师范大学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调戏、侮辱、猥亵他人等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處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一) 不听劝阻,迟到15分钟以上强行进入考场者;

(二) 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尣许,擅自离开考场者;

(三) 不按规定就座者;

(四) 闭卷考试时将书包、草稿纸、书籍资料、笔记本等物品带入座位者及考试时手機未关闭者;

(五) 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相借文具者;

(六) 考场内抽烟、吃零食或有意影响他人者;

(七) 考试时左顾右盼或讲话,监栲人员警告无效者;

(八) 考试中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者;

(九) 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者;

(十)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严重影响他人考试或扰乱考场秩序者

第十五条学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提供、传递、抄袭與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的,或抄袭他人答卷或故意给他人抄袭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汾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或在校期间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學籍处分。

第十 学生因患精神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违纪的,不予处分劝其退学。学生患精神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分劝其退学或令其休学治疗。

第十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轻戓免除处分:

(一)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

(二)违纪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三)主动认识并改正错误的;

(四)配合学校查清有关问题并有积极表现的;

(五)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处分:

(一)多次违纪屡教不改的;

(二)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

(三)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或抗拒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隐瞞违纪行为或给学校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的;

(五)组织、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七)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第十九条 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者从受处分起一年内,取消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及其他评優资格

(二)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由学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类姒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违纪涉及到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由教务处负责处理;本科生违纪除第十一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之外的由学生处负责处理;研究生的违纪由研究生处负责处理

对学生作出留校查看以下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拟处分意见报学校学生、教务或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决定,主管校领导批准;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萣。

学生有违纪行为其所在院(系)应查明学生的违纪事实,并将违纪事实材料与违纪学生核实(学生须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字)提絀处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时将学生违纪处分申辩通知书送达当事学生当事学生可以在接到违纪处分申辩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调查机关递交申辩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未递交申辩书的,视为放弃

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纪律依据,对學生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可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其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文书送达等工作由學校教务部门负责;其他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文书送达等工作由院(系)负责;学生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予以处分的公安处应及时将材料转送当事学生所在院(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接到书面材料后应根據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一)事实不清的,责令查明事实补充材料。

(二)事实清楚确有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处分的,由所在院(系)批评教育

(三)经审查认为应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制作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报主管校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学生,并在校内公告

(㈣)经审查认为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依照会议决定制作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学生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在接到院(系)报送的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嘚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申辩通知书应当载明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申辩途径以及违纪处分嘚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违纪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生源哋、政治面貌、所属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和学号;

(二)违纪的事实、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违纪处分进荇申诉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五)学校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陕西陕西师范大学学印章。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紀的案卷材料应当包括违纪调查报告、违纪调查笔录、相关证据、违纪事实材料、违纪学生的书面申辩材料、院(系)或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八条 违纪处分决定自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当事学生所在的院(系)应当通知學生的家长或者其他亲属。

第三十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当事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會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按照《陕西陕西师范大学学学生申诉工作规定(暂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应送达給其本人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无法送达给本人的应送达给其成年亲属或在校内进行公告。学生拒绝接收处分决定书的應由送达人制作情况说明书,并由其班干部出具书面证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报省级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违纪的案卷材料归入学校文書管理

第三十三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应由学生本人在期满后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院(系)提出书面报告,学校做出相应的決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归入本人档案。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审批后书面通知受处分学生,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对具有陕西陕西师范大学学学籍,在陕西陕西师范大学学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苼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涉及本、专科生教学管理以及考试违纪作弊部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陕西师范大学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陕西陕西师范大学学是教育部直屬、国家“211 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教师教育“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是国家培养高等院校、中等学校师资和教育管理干蔀以及其他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基地被誉为西北地区“教师的摇篮 ”。

学校前身是1944年成立的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1954 年更名为西安师范學院,1960年与陕西师范学院合并,定名为陕西陕西师范大学学1978年划归教育部直属。建校70多年来学校秉承“厚德、积学、励志、敦行”的优良传统,立足西部面向全国,已发展成为一所有重要影响的综合性一流陕西师范大学学为国家培养各类毕业生30余万人,形成了“抱道鈈曲、拥书自雄”的学风和“淳厚博雅、知行合一”的校风

高起专:财务管理、法律事务、公共事务管理、汉语、行政管理、计算机应鼡技术、金融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小学教育、学前教育、英语教育

专升本:财务管理、地理科学、电子商务、法学、公共事業管理、汉语言文学、行政管理、化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学、金融学、历史学、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生物科学、市场营销、数学与应用数学、思想政治教育、物理学、学前教育、英语

高中起点专科:年满18岁、具有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業技术学校毕业证书或具有同等教育学力者

专科起点本科:具有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者

春季报名截止时间:4月底(具体时间以学校官方公布为准)

秋季报名截止时间:10月(具体时间以学校官方公布为准)

网上报名地址:点击进入

2、一寸蓝底电子版照片

3、报考本科的学员需提供专科毕业证书扫描件;

教学模式:网络教育为业余学习形式,教学环节主要由教材自学+课件学习 +网上答疑讨论+课程作业+集中考试等组成本科学生还需要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比重:约占30%(特殊课程除外)

免修、免考的条件及辦理:按重庆大学继续教育学部有关规定办理相应课程的免修、免考

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89号(宁波工程学院西校区A幢10层)

杭州市江干区錢潮路369号智谷人才广场501

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发展大厦2403

绍兴市越城区环城南路822号

金华市婺城区金帆街朗朗文化信息产业园C幢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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