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还有四倍蚕丝吗?

目前(2015 年 9 月)中国的经济现状到底有多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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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2015 年 9 月)中国的经济现状到底有多糟糕?
欢迎加入CMKT,与2000位咨询顾问同行投稿邮箱:文章整理自知乎题主:在当前改革深化,内需不足,外需大减的情况下,请问中国经济到底有多糟糕?病症在哪里?一楼答主:卢建斌最后一更为什么大家说我是药丸党呢?我只是把数据放在那里啊。本来刚想再补充点目前看起来乐观的行业数据图,突然发现已经有这个问题出来了,也有人答了我就引在这里,传播下正能量。我是认真的!++++++++++++++++++++++++++++++++++++++++9月5日更大家点赞这么踊跃我只好继续补点我认为重要的图并对一些图表进行更新数据来源:Wind资讯+++++++++++++++++++++++++++++++++++++++++9月4日更针对评论区的质疑,简单解释下.图里很多都是增长率啊,只能说明增长放缓,并说明不了多糟。答:是的,在选取数据作图的时候我都是选取单月同比增长率和累积增长率这两个指标。因为在我印象中,我们讨论GDP作为关键指标的时候,都是讨论的增长率,才有什么保7一说。数据图表能看出来宏观经济各项指标增速在放缓,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到底什么才叫糟糕,那就是主观判断了。乐观党有一千个理由看多,药丸党有一万条道理看空,所以我只是把数据摆在那里,给大家个参考。一会还会补充一些图,答主正在努力中,谢谢大家资磁。+++++++++++++++++++++++++++++++++++++++++++原答案来吧,作为非专业人士,只能提供点素材让大家感受下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多图)数据来源:--------------------------------------------------------------------------------------------------------------------------------1.PMI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是通过对企业采购经理的月度调查结果统计汇总、编制而成的指数,是国际上通用的监测宏观经济走势的先行性指数之一,具有较强的预测、预警作用。PMI是一个综合指数,由5个扩散指数(分类指数)加权计算而成。PMI通常以50%作为经济强弱的分界点,PMI高于50%时,反映制 造业经济扩张;低于50%,则反映制造业经济收缩。1.1制造业PMI指数1.2非制造业PMI指数1.3中美欧制造业PMI指数对比注:对比图中的PMI指数为汇丰银行版中国PMI,与官方版略有不同---------------------------------------------------------------------------------------------------------------------------------------2.克强指数克强指数(Li keqiang index),是英国著名政经杂志《经济学人》创造的用于评估中国GDP增长量的指标,以中国国务院总理的名字命名。克强指数是三种:耗电量、铁路货运量和银行贷款发放量的结合。该杂志认为,克强指数比官方GDP数字更能反映中国经济的现实状况。2.1.发电量2.2.铁路货运量2.3克强指数--------------------------------------------------------------------------------------------------------------------------------3.工业3.1工业增加值3.2.工业企业利润总额----------------------------------------------------------------------------------------------------------------------------------4.行业选取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行业数据4.1汽车半个汽车人表示,如果铺开说,我能给你倒一晚上苦水。4.2手游其他答案里提到的口红效应,付费用户中,包括我----------------------------------------------------------------------------------------------------------------------------------5.三驾马车传统意义上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出口,内需,投资5.1.出口总量5.2.社会消费零售5.3.固定资产投资额---------------------------------------------------------------------------------------------------------------------------------6.房地产唯一触底反弹的,恩,是房地产行业因为它的冬天来得早了那么一点6.1.房地产销售6.2.房地产开、竣工面积6.3房价------------------------------------------------------------------------------------------------------------------------------------7.景气指数经济景气指数来源于企业景气调查,它是西方建立的一项统计调查制度。它是通过对企业家进行定期的问卷调查,并根据企业家对企业经营情况及宏观经济状况的判断和预期来编制的,由此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经济运行状况,预测未来经济的发展变化趋势。宏观经济景气指数包括:、一致指数(1996年=100)、,(1996年=100)、滞后指数,(1996年=100)7.1.宏观经济景气指数-------------------------------------------------------------------------------------------------------------------------------------8.股市崩盘来得太快就像龙卷风~(此处应有图片)从5000点扛下来的我表示:TM连图都不想上了二楼答主:赵皓阳地方债的问题,核心一点,不是中央政府有没有能力偿还,而是在经济下行压力过大的情况下,中央政府权衡利弊,决定弃车保帅,不替地方政府买单,这个问题就严重了,苦了一方老百姓。看现在东北和华北的现状,我认为这是非常有可能的。就在最近,河北融投500亿担保落空一事还在发酵。方正东亚信托、国民信托、华鑫信托、厦门信托等十家信托公司及万家共赢基金公司成立了联合债务委员会,近期公开给河北省委书记、省长的紧急报告,要求河北融投尽快履约,否则很有可能打破刚性兑付。多家金融机构都表示,对河北省融资环境和地方信用失望,考虑将河北省所有融资业务列入黑名单。诚实地讲,河北的地方债在各省份中并不特别突出,但是为了北京的蓝天,突击关闭了大量钢铁厂等企业,产生了严重的经济波动,许多原本预期盈利的项目倒闭,金融就产生了系统性风险。中央政府如果不及时帮助河北善后,恐引发多米诺骨牌式的效果。 所以当时我在冬奥会那篇文章里就说,不要以为北京带上张家口玩就怎么样了,也不要以为京津冀一体化能怎么样了,环首都贫困圈永远是环首都贫困圈。 地方债问题一直存在,而且从经济学上来讲“负债”是一个中性词,并没有什么不好,然而凡事都要有个度,地方债的问题就在于太多了。我通过搜索,发现最早提出“地方债危机”使用“危机”这个词的,是2011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总编辑,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发展和改革研究院院长邹东涛教授。2009年,在中央带头四万亿的大刺激下,地方政府也纷纷出手,据小道消息,地方中央加起来砸的钱不少于二十万亿,不过在当时这些钱是进入实体经济的,除了把楼市炒的居高不下,比现在放水钱都进了股市还是要靠谱一些的。然而地方政府在大投入之后,却又无法在财政分成中与中央相抗衡,于是地方债的问题就浮现出来了。2010年我们全国财政收入是8.3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收入4.2万亿元,归地方的有4.06 万亿元。可是,中国银监会2010年曾披露,2009年年末的时候,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总额为7.38万亿,2010年 6月的时候,这个数字增加到了7.66万亿。这么一对比就会发现,我们地方政府的负债和财政收入之比已经达到了187%。到了2015年,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占比或上升至90%,增加3-5万亿。在政府不再兜底的背景下,融资平台等企事业单位会把一些债务重新划转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可能会因此大增。(资料来源:国家审计署 华泰证券研究所)如果把中央政府的经济实力包含在内,地方债的问题并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一来主要我国毕竟地大物博,党国集中力量干大事也是能干个惊天动力的。地方债总额,也就五十万亿吧,这个底掂量一下党国的实力,还是兜得住的,需要探讨的就是党国肯花多少代价去救地方,毕竟有些地区还是爹不疼娘不爱的,经常为共和国你这利益就牺牲了。二来楼市可能趋冷,像日本三十年前那样楼价大跳水还是可能性很小的,尤其是中国城市化还在一个加速阶段,远没有到一个发达经济体正常的城市化率,所以地方政府土地这一块的收入还是有保障的。然而现在存在的问题是:第一,地方基层债务缺乏有效监控。地方基层债务包括金融风险的专项借款、粮食企业亏损挂账以及工资和社会保障拖欠、政府采购拖欠以及地方政府担保等。由于这些债务透明度差、隐蔽性强,缺乏有效的监控,处于失控或半失控状态。同时,地方政府举债疯狂,不计后果。不少地方尤其是地级市、县(市)、镇三级地方政府存在大规模举债建设“新区”或各类“园区”的同时,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总量亦在不断累加。甚至于有些市、县政府借口还债、剥离恶性资产,官商勾结白菜价卖国企、国有资源,这是我们需要警惕的。二来,整个国家的负债水平已然挺高了。(资料来源:麦肯锡 2015 年 2 月报告 Debt and (not much) deleveraging)麦肯锡在著名的报告中测算,2014 年中期,中国债务与 GDP 比 282%,其中政府债务与GDP 比 55%,非金融部门债务与 GDP 比 125%,非金融部门债务中可能包含了大量政府平台的债务,总体债务水平比 2007 年多四倍。这一债务水平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也高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发达国家的债务水平已接近历史高位。有些数据需要对比来看:2009年希腊公布了政府财政赤字,说公共债务占GDP的比值达到了113%,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希腊全体老百姓一年挣的钱还不够给政府还债。而且更糟糕的是,根据分析数据显示,到2014年的时候,希腊负债与国民收入之比将高达 192%。各位看到这个数字跟我们国家的比一比,虽然没有达到希腊这种丧心病狂的地步(希腊这是要国家破产了),但不能不有所担忧。更何况,财政收入降得厉害,2015 年以来月均同比增速已不足 5%。再说社保问题之前,先科普一下社保的模式:1. 现收现付制(也叫代际补偿制),我国现在就是这种模式,很容易理解,看下图以养老保险为例,是指以同一个时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来支付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的保险财务模式。2. 完全积累制。看下图,也很容易理解,就是你的钱还是你的钱,国家帮你理财了3. 部分积累制。更容易理解,就是二者融合一下。因为我国就是第一种代际补偿的模式,所以这里之探讨第一个。这个模式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人口老龄化、经济不景气。老龄化就以为着劳动人口减少,而相应的,需要供养(领社保)的老年人却多了起来,这是社保代际补偿模式下遇到的最大的危机。来看看这是日本的人口比例,对比一下中国的,我们有很大的理由担心,当年发生在日本的社保危机很有可能在中国cosplay:(不要问我为啥中国的数据是日语,日本的数据是汉语……我只找到了这两张资料图……偷个懒惭愧)近年退休职工数增速快、养老金涨幅高,在职职工与企业的负担很大。2001年,“退休职工抚养比”(养老缴费的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的比值)为每2.98个在职职工的缴费养1个退休职工;2013年,退休职工抚养比为2.45。所以国家急啊,来看看现在的新闻,一为开放二胎(二孩),二来延时退休,无一不是对这个问题的担忧。来说说历史,早在1997年建立社保保险制度的时候,大量已经退休或接近退休的人从来没有缴纳过养老金、医保金等社保费,这时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无法补缴以前并未缴纳的费用。但因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已经退休和正要退休的职工,必须立即纳入社保体系,享受相应的权利,领取真金白银。由于退休的老人数量庞大,资金需求量非常大。为了使现收的钱够用于现付,社保费率被设计得非常高,而领取养老金的替代率则相对低,也就是征收的高费率和支付的低保障。但是即使这样,钱仍然不够,又将职工个人账户积累的基金挪用于当前的发放,成为典型的寅吃卯粮,形成所谓“个人账户空转”。这就是说,当时设计的“统账结合”变成一句空话,个人账户是空的,只是一个名词。必须要说,当年老朱真的是把所有事情做绝了。三件事:一,百万工人大下岗;二,取消福利分房,为中国楼市十五年疯长埋下伏笔;三,建立社保体系,完全抛弃了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给养老”的理念。不得不说,这些政策带来了温胡十年的中国经济腾飞,然而毕竟“肉食者谋之,肉食者肥之”,某些领导满腔热血的说要去趟地雷阵,其实最后发现被地雷炸的血肉横飞的还是我们这些平头老百姓。其实这种事情我很愤慨,像我的祖辈,完全是为国家奉献了一辈子,他们享有的只有荣誉,没有经济利益,他们也被剥削了剩余价值,然而在当时的语境下这是全民所有,国家代替你们积累,国家包你们一辈子的所需所求,他们只为奉献,他们无所求。但是我们祖辈三十年积累下来的国有资产,有多少被白菜价卖掉了,有多少官商勾结下的美其名曰“带来有竞争性的先进模式”事实上就是抢劫。思厥先祖父,暴霜露,斩荆棘,以有尺寸之地。子孙视之不甚惜,举以予人,如弃草芥。——《六国论》按理说,当时那一拨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要国家负担的,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然而老朱为了甩包袱嘛,为了经济快速发展嘛,你正当年身强力壮的工人说下岗就让你下岗,更何况这些“老而不死是为贼”的老东西呢。再回到社保问题,一方面,按照目前的设计,将来有巨大支付缺口;另一方面,目前的高费率使得企业和个人无法负担,影响经济发展。这样将会对将来的支付带来更大冲击。高费率尚且有缺口,低费率当然会有更大的缺口。于是乎怎么办呢,有这样几个办法,一是社保金的缺口国家出了,然而国家不挣钱啊,羊毛出在羊身上,还是要增加税收,就像北欧福利国家那样,维持高税收与高福利,不过诚实地讲,我国完全不具备建立北欧福利国家这样的现实基础。二是社保资金入市,为了追求一个高收益,有时候在弥补缺口的同时还能不不少的富裕。虽然法律规定社保资金是不允许炒股的,然而形势危急之下权变也是可以的。只不过最大的问题是,赚了当然没问题,但是亏了怎么办?看看中国股市,你感觉呢?三只有是养老金缩水了,我在香港的时候看过YouTube上的纪录片《日本社保危机》(我搜国内各大视频网站都显示视频已删除,不知道怎么回事),这恐怕是我们将来最后可能的一条路了,大致就是,养老金缩水、医保缩水,有些药就是要花钱买、有些病就是不给你报销,总而言之,老百姓会很苦。有关互联网泡沫的文章又是一篇长篇大论,上面两个问题究竟有多严峻,我把事实都列出来了,大家自行感受吧。(版权声明:“中国管理咨询交流平台”所推送的文章,除非确实无法确认,我们都会注明作者和来源。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原作者联系我们,与您共同协商解决。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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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转]&汪峰疑似宣布离婚 据悉9月13日还有一对离婚
来源:海峡都市报
歌手汪峰也在微博疑似宣布离婚
  N本报记者 吴开兴
  本报讯 9月13日,王菲与李亚鹏宣布离婚。同日,歌手汪峰也在微博疑似宣布离婚。
  发微博称回到单身
  昨日汪峰在微博中称:终于,告别了曾经的那些烦忧的纷争;终于,看轻了这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终于,可以和过往绚烂的虚妄说一声再见;终于,回到了一个人充盈清澈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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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峰微博传出后,立刻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和猜测。对此,记者联系上汪峰经纪人晓棠,晓棠说:“汪峰的确已与妻子离婚,但对于离婚原因,我负责他的工作,私人的情况不负责,也不知道。”
  情史曝光 汪峰有两个女儿
  因为加入《中国好声音》当导师,今年42岁的汪峰“梅开二度”变成热门人物。日前汪峰携7岁的大女儿小苹果到节目录制现场被网友拍照并上传至网络,汪峰的情史、婚史也被媒体曝光。
  据报道,汪峰成名前认识了第一任妻子――四川主持人齐丹,这段恋情持续4年后终修成正果,然而一年不到,却传出两人离婚的消息。而汪峰34岁时,曾和18岁嫩模葛荟婕生下女儿小苹果,怕影响事业,两人未婚生女,女儿也没报户口,直到有一次他看到女儿哭、葛荟婕在打电玩,他感到葛荟婕年轻贪玩,无法当贤妻良母而分手。小苹果要上小学时,他才要求葛荟婕做亲子鉴定,为女儿报户口。
  去年汪峰被媒体曝再婚,生下小女儿,他拒透露第二任妻子身份,“小苹果被曝光,我已经很后悔,现在说什么也不能说。”此次,汪峰称自己恢复单身,疑与第二任妻子也已经离婚。
  还有个大腕也离了
  在网友还在议论王菲、汪峰“出大事”的同时,有圈内人士@释不归发微博称:“今天,散了三对儿!天后和靖哥哥是一对儿,《中国好声音》的摇滚评委是一对儿,还有一对儿现在不方便说。”有人问是不是赵薇,@释不归称比赵薇还大腕。
(责任编辑:朱童曼)
原标题:汪峰疑似宣布离婚 据悉9月13日还有一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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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4倍利率限制取消,10大亮点逐一解读(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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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法条 &#9702;【废止最高四倍的利率限制】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702;【符合条件的企业间借贷有效】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702;【P2P平台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司法解释原文及逐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日 法释〔201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民间借贷主体范围的界定,在其实质内容与形式上均区分于金融机构的借贷,后者主要是指公司信贷与个人贷款等行为。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释义] 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能够证明自己是借贷关系的真实出借人。否则,路人甲捡到一张借据、收据、欠条就可以获得一笔不义之财岂不是没有天理?!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释义] 首先,新版的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其次,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先后之分,即约定&补充约定&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推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释义] 首先,对出借人而言,保证人担保可分为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两种形式。两者的区分点在于保证人的外部责任形式上:前者,出借人可以单独向保证人或借款人主张偿还全部借款,也可以向保证人与借款人各主张一部分得到全部借款;后者,出借人只能先向借款人主张全部借款,最终无法全部执行借款时才可以就剩余款项向保证人主张;其次,无论是哪种形式,借款人都是终局责任人;最后,在诉讼形态选择上,让作为最终责任人的借款人作为必须到庭参诉的被告都更有法律效果。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释义] 第5~8条是对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阐释。首先,在借贷行为的定性上,应严格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第二,涉嫌集资犯罪行为虽与借贷行为有关联但不属于同一事实;其次,在刑民程序的协调上,&先刑后民&的做法更加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步调一致;最后,在实体责任的确定上,民事审判中对借贷事实的认定上要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相对而言,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证明标准上要求更为严格,这就更加保证了对要件事实认定上的科学性、准确性与客观性。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释义]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条是对借款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采用&到达生效主义&。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 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互相之间所订立的借款合同,原则上,合同成立即生效。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释义] 《合同法》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释义] 如果职工入资持股,岂不是更好?!哈哈~~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释义]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只能从合同自身判断,民事活动不能任意夹杂刑法的触角,固守&行为评价主义&,抛弃&结果评价主义&。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释义]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必须被严格限定于特定场合。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释义] 首先,第15~17条是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在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诸学说中,德国法儒罗森贝克(Rosenberg)主张的规范说影响深远。其观点建立在纯粹的实体法结构的分析基础上,认为:实体法律规范分为产生权利的规范及与该权利对应的、妨碍该权利产生或者使已经产生的权利消灭的规范。前者称为&权利的形成规范&,后者称为&权利的对立规范&,包括&权利消灭规范&(如借款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 &权利妨碍规范&(如借款人抗辩出借人的转账系偿还其对于借款人的其他债务) ;其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就&权利的形成规范&负证明责任,被告就&权利的对立规范&负证明责任;最后,本释义是全篇最吊炸天的解释,吼吼~~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释义] 措辞上,举证责任就是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就是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责任是个什么东西?呵呵~~背地里听说,立法者有争议,就把二者&完美结合&了。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第19~20条是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很突出,如何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难题。对此,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基本达成了共识: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以及证据链条的识别发现,在法官执业经验的基础上采取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莫非,这就意味着:法官的责任更大了?万一走眼了,还会被弄个玩忽职守?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释义] 有保证,就要写在明面上。不然,没那么容易推定。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释义] 本条是关于P2P网贷平台责任的规定。自己看看就懂了,小编在此就不装逼了。嘿嘿~~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间借贷效力的规定。囿于我国&企业间拆借资金无效&的规定及&委托贷款&的高成本,很多企业假借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迂回拆借,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对此,对于企业间的民间借贷应给予有条件的认可。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释义]首先,对于判断基础法律关系,实质大于形式;其次,法官的释明是有威力的,让你变更,你就得变更,否则后果很严重。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释义] 首先,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时,不支持;其次,利息约定不明时,区分&自然人之间&与&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两种情形。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释义] 实质大于形式。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前期借款利息如何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规定,分为局部与整体两个维度的限制,利滚利坑爹啊~~。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借期内利率与逾期利率如何衔接的规定。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释义] 西方法谚有云&任何人都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出借人超出本金的获利是货币时间价值的体现,依然没有突破此法谚。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释义] 年利率在24%~36%这个区间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务。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释义] 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释义] 新的不来,旧的不去。民间借贷杂乱丛生,最高法也是蛮拼的。 三、司法解释十大亮点 附:最高法院专委杜万华对《规定》十大亮点的权威解读(部分节选)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司法解释的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为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更好地发挥司法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和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 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 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释在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 2.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 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 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本司法解释为此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为此,本《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 本《规定》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 《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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