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货运锡越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单程客票价表
普通货物及逾重行李每千克运价表
贵重货物每千克运价表
此后,在“中航”或“央航”公布的客货运价目表中,普通货物和贵重物品的运价与客票价,再没有发现有这样高的比例。
民国37年7月19日,“中航”和“央航”分别公布了历经多次调整后的国际客货运价。此时,在“中航”由上海起飞,经香港、昆明、缅甸仰光至印度加尔各答的航线上,客货运价采用了国币、港币、印度罗比和罗比/安那等不同币种的不同价目,逾重行李的运价,每千克为客票价的2%,使用的飞机已改为“空中霸王”。“央航”的中暹(泰国)航线,也采用了不同航段以不同币种计价的方式,其普通货物及逾重行李运价每千克为客票价的1%,贵重物品运价,在上海至广州航段每千克为客票价的2.5%,由广州至曼谷航段为客票价的2%。这期间,“中航”的中美航线,因是以美元制订价目的,所以全程726美元的客票价,一直没有什么变化。
日“中航”、“央航”国际客货运价目表
“中航”沪港昆仰加线
“中航”中美线
  自上海飞旧金山或檀香山之美元票价一部分可结付国币。
“央航”中暹线
说明:(1)以上各表中,第一数字为单程票价,第二数字为普通货物及逾重行李每千克运价,第三数字为贵重物品千克运价;(2)NC为国币,HK为港币,US为美元(单位/元),SM为暹币,RS为印度罗比,RS/AS为罗比/安那(以下各表同)。
至民国38年7月25日,南京、上海、青岛、汉口等重要城市都已先后被解放,国民党统治区日益缩小,“中航”、“央航”和民航局直辖空运队可飞行的地区,仅剩下东南沿海和西南、西北少数省市。上年秋季,国民党政权强制推行限价措施,以金圆券取代贬值得几乎一文不值的旧国币,此时金圆券也像废纸一样不值钱了。这时,民航局召集上述3个航空单位和有关部门,又商讨了国内航空运价由银元改为以美元计收的比率等问题,确定每客公里客票价按0.0457美元基数计算;普通货物及逾重行李每千克按客票价1.5%计收,贵重物品按照普通货物2.5倍计收,航邮包裹及保价邮件按照普通和贵重货物同样分别计算,信函、明信片按1%计收,当日新闻纸按信函0.6%计收。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央航”的国际客货运价比率,基本上是按上述标准收费,而“中航”的国际客货运价费率,就不完全相同,并把逾重行李不再按普通货物收费。
日“中航”、“央航”国际客货运价目表
“中航”香港——加尔各答航线
“中航”香港——东京航线
“央航”中暹线
说明:(1)“中航”的2份价目表中,第一数字为单程客票价,第二数字为普通货物每千克运价,第三数字为逾重行每千克运价,第四数字为贵重物品每千克运价,而“央航”仍把逾重行李按普通货物收费,故只有3个数字;(2)SC为银元,T为台币(单位/元)。
解放后,民航上海营业处于1953年开展国际货运业务。当时,上海民航与中苏民航股份公司联运的货运价,分境内段和国际航空段,这是由中苏民航股份公司于1950年制订的。
1954年中苏民航股份公司撤销后,中国民航开辟的国际航线,如中苏、中越、中朝国际航线,其运价都是按照双边协议运价承运,与国内航线的运价无多大差别。
1964年,民航总局与巴基斯坦国际航空公司对中巴航线上的货运价达成协议。是年4月21日,民航总局商务处下发《中巴航线货运价通知》,民航上海管理局按照中巴航线货运协议价执行,即:上海——达卡,45千克以下,每千克人民币3.03元,英镑8.80先令,45千克以上,每千克人民币2.28元,英镑6.60先令,最低运费人民币5.17元,英镑15.00先令。
上海经中巴航线转往西欧、北欧等主要城市的普通货物运价,按人民币计算分别为:上海至卡拉奇,运输时间2天,每千克货物运价,普通货物45千克以下为5.07元,45千克以上为3.80元,最低运费为5.19元;上海至巴黎,运输时间3天,每千克货物运价,普通货物的千克以下为10.21元,45千克以上为7.67元,最低运费24.94元;上海经贝鲁特(黎巴嫩)至开罗,运输时间4天,每千克货物运价,在45千克以下为8.66元,45千克以上为6.50元,最低运费为23.21元。
1972年以后,在国际上,外国航空公司还采取在FCU和RCU基础上附加或附减一定百分比,以提高或降低运价。在国际货币波动和油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民航总局也采取了国际航线运价附加或附减办法来抵消涨价的影响,以维持人民币运价不变,并制订出货物最低收费标准45千克以下和45千克以上运价,其运价的条件与国际通用的做法基本上相同。
日,“中日民航协议”在东京签订。是年12月17日,民航总局下发“北京——上海——大阪——东京航班时刻和运价的通知”,规定该航线的货物运价,按“中日民航协议”的运价收费。日,民航总局国际业务局下发《附送中日航线运价协议》(日在北京修订),按规定:普通货运价,分为45千克以下和45千克以上货运价;特种货运价,是指高于或低于普通货运价一定百分比的运价。以普通货运价为例:上海——东京,45千克以下为每千克人民币2.73元,45千克以上为人民币2.04元,最低运费20.07元。东京——上海,45千克以下为每千克424日元,45千克以上为318日元,最低运费为3008日元。
三、邮运价
民国时期的国际邮运价,主要是指邮局付给航空公司代运邮件的运费,并不是邮局向寄信人收取贴在信封上的普通邮资数额。因此,普通信函、书刊印刷品和包裹等,当需要空运时,都需另加航空运费。
在抗日战争以前,中国与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国际航空邮件,主要由“中航”的上海——马尼拉、上海——香港航线将邮件载运至该两地,然后再交给美国泛美航空公司至该两地的班机转运。抗日战争期间,利用“中航”和“欧亚”先后开办的自昆明至河内、重庆至香港、广东南雄至香港,以及“驼峰空运”中的中国至缅甸、中国至印度等航线,将邮件交其他国家的国际航班转运。据《菲华邮刊》记载,由中国寄美国及加拿大的信函和其他邮件,除普通邮资及如需挂号另加挂号邮资外,其航空邮运价每重5克,分别为(以国币计):民国28年11月,由昆明、重庆经香港的航线转运至美国4.00元,至加拿大4.70元;民国30年12月,中缅线至美国和加拿大都为4.10元;民国31年10月,由中印线转运美国和加拿大为5.10元;至民国34年10月,由中印线转运到美国和加拿大的邮件,因泛美航空公司和英国航空公司已先后恢复经印度至美国与英国之间的直达航线,其航空邮运价为9.00元。
抗战胜利以后,自民国36年6月起,美国泛美航空公司、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和“中航”分别恢复和开辟了中美两国全程航线,航空邮运比抗战前要通过香港衔接中转,或经中印线及中缅线等转运,又前进了一步。并且随着“中航”和“央航”对上海——新加坡、上海——仰光——加尔各答、上海——东京、上海——曼谷等国际航线的逐步恢复和开辟,国际航空邮运可达的范围更有发展。嗣后,邮运价经多次调整后,定下的标准大致为:信函、明信片每千克按客票价的1~1.2%收费,包裹每千克照普通货物收费,保价信函及包裹按贵重货物收费,每日出版的新闻纸按信函0.6%收费。但在不同航线及航段之间,以及各航空公司计收运费中,略有一些上下。
日“中航”国际航线货邮运价表
沪汕港曼新线(南洋线)
沪港昆仰加线
(45千克或以上者)
(45千克或以上者)
(45千克或以上者)
(45千克或以上者)
说明:(1)以上各表中,第一数字为航空邮件每千克运价,第二数字为普通货物及航空邮政包裹每千克运价,第三字为贵重货物及邮政保价信函和包裹每千克运价;(2)GY为金圆券。
70年代初,国际航空运输邮运价,按照客运价的1.35%计算。1972年,民航总局和邮电部联合颁发《关于公布航空邮运规定》文件,明确邮运费的计算标准为货运价的169%,这一标准同时适用于国际进出口、过境的邮件。
日,民航总局颁发《关于国际进出口过境邮运价计算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指出:民航总局(72)《关于公布航空邮运规定》下达后,有些单位对国际邮件的结算,却仍按老标准客运价的1.35%计收,邮电部门提出了意见。为此,要求售票服务处向邮电部门计收国际邮运价时,应按《关于公布航空邮运规定》的计算标准(即货运价的169%)办理。按民航总局《国际邮件(包括信函、报纸、杂志、印刷品、包裹等)收费标准的原则》的规定,中朝、中越、中缅、中苏航线,一律按现行的以人民币公布的普通货运价(45千克以下)为计算单位。中苏航线按公布的人民币基本价,即适合于中阿(阿尔巴尼亚)等12国公民和机构的基本运价,无50%折扣优待;中巴、中法、中伊(伊朗)航线,从中国始发的国际邮件,一律按《航空客运手册》53期中以人民币公布的普通运价(45千克以下)为计算单位。
从国外运来的邮件以及国外两地间的邮件,一律按现行有效的《航空客运手册》中所公布的货运价基数(45千克以下)乘以2.2673折成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中日航线一律按协议的货运价基数(45千克以下)乘以2.2673折成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无任何货币附减;中阿、中罗(罗马尼亚)航线一律按协议(即《航空客运手册》54期中公布)的以人民币公布的普通货运价(45千克以下)为计算单位,无任何折扣优待;货运价以人民币“分”为单位;由货运价基数折算为人民币时取两位小数,第三位以下舍去。邮运价以人民币“分”为单位,由人民币货运价乘以1.69折算为邮运价时取两位小数,第三位以下舍去。如果货运价有变动时,也同样适用于邮件运价。
1979年,万国邮政联盟里约热内卢大会决定调整航空邮件运费计算办法,实行各类邮件的划一费率,即不分信函、明信片(IC)、其他函件(AO)和包裹(CP),一律按每千克公里1.74‰金法郎计算。为此,日,民航总局和邮电部联合颁发了《关于调整国际邮件运费标准问题的通知》,强调从是年7月1日起,中国民航承运的外国邮政交运的邮件(包括进口、过境以及在外国两点之间运输的邮件)的运费,一律按万国邮政联盟的新规定执行,即按每千克公里1.74‰金法郎计收运费。金法郎与人民币的比价为1金法郎相当人民币0.80元。
日,邮电部和民航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发布(航空邮运规定)的通知》,其中涉及国际邮运的,规定由中国民航国际或地区航班承运的其他国家或地区邮政寄发的邮件,由邮方按照万国邮政联盟规定的运价垫付运费;承运中国邮政发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件,按国际货运价(45千克以上)计收运费。
1996年,民航总局颁发《关于调整国际(地区)航线航运费率的通知》规定:上海至东京航段,航程1900公里,每千克费率人民币11元;上海至巴林,航程7100公里,每千克费率人民币41.20元;等等。
四、专包机运价
民国时期的国际包机运价,一般都根据飞机载重量和飞行路线所需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所以多数都由承包者和航空公司商议确定。如“驼峰空运”期间,根据国民政府交通部与美国陆军后勤部签订的合同规定,“中航”飞行汀江、昆明间的专包机运输,每架飞机的最低运量为4200磅(1905千克),昆明、汀江间每架飞机的最低运量为5600磅(2540千克),每一来回程由美军付给“中航”600美元(当时“中航”使用的是C-47型和C-53型飞机)。至民国33年6月,对上述合同曾作过修订,“中航”提出调整运价的理由是,国内物价暴涨,国币贬值,开支庞大。修订合同规定运价分为两部分,美元部分由美军偿付,汀江至昆明每班减为美元475~400元;国币部分,由中国政府偿付,作为“回惠《租借法案》”(亦称反租借法)项目。
民国34年2月,“中航”以飞行班次加多,成本有所减轻为由,将包机价减低20%,其具体办法是:对美陆军部、美新闻处、中央银行及中央信托局等机构的包机新旧价目为:加尔各答——重庆航线由原来每吨4000美元减为3300美元;加尔各答——昆明航线由原来每吨2700美元减为2200美元;对美海军包机的新旧价目为;加尔各答——重庆航线由原来每吨3000美元减为2400美元,加尔各答——昆明航线由原来每吨2000美元减为1600美元。另外,“中航”为同国际民航运价基本保持一致,还拟将印币罗比客货运价率减去20%,但同时又因国内生活水平高涨,国币折合外汇低微的缘故,准备在国民党六大会议和参政会结束后,将国币运价率增加一倍。
在“央航”历年公布的客货运价表中,都附有“包机运价另议”的文字,没有发现有公诸于众的国际包机价目。但是,“中航”在抗战胜利后,有专门公布的各条航线包机运价表,现择其2条国际航线的包机运价表列于下:
日“中航”包机运价表
单位:国币/万元 
上海——马尼拉线
说明:以上两份包机运价表中。第一数字为C-47型飞机单程包机价,第二数字为C-46型飞机单程包机价。
民国37年4月6日起,“中航”在其经营的上海——马尼拉航线上,因国币不断贬值的缘故,单程包机运价已涨到(以国币计):C-47型飞机自上海至厦门49140万元,至马尼拉194400万元,自厦门至马尼拉162000万元;C-46型飞机自上海至厦门65520万元,至马尼拉259200万元,自厦门至马尼拉216000万元。
70年代后期,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利用航空包机运送的进出口物资不断增多。当时,中国民航国际航线的包机费高于外国航空公司。外贸进出口公司为减少运费支出,往往将货物运至香港后,再包用外航飞机运输。这样,可以用人民币结帐比较便宜,但实际支出的是外汇,无论从节约外汇支出,以及对中国民用航空的发展,都是不利的。日,民航总局经国家计委批准,下发《关于降低外贸进出口货物包机费率的通知》,规定从即日起对外贸部门进出口货物包机一律按现行收费率减收1/3,即波音707型、伊尔62型每公里人民币10元,三叉戟型、伊尔18型和安12型每公里8元。
日,民航总局下发《关于调整包机收费标准的通知》,指出:近年来,由于人民币汇率并轨、航空油料上涨等因素,航空运输成本大幅度上升,而包机收费标准偏低,故从是年7月1日起,调整包机收费标准。包机飞行收费按飞机最大起飞全重计费,320吨(如波音747-400型等飞机),每飞行公里费率人民币300元,每飞行小时费率人民币260000元,30~50吨(如福克100、BAe-146、空中客车300等型飞机),每飞行公里费率人民币80元,每飞行小时费率人民币50000元。国际(地区)包机,在上述费用基础上加收20%作为国际飞行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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