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温州办理一个网络文化建设证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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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温州宣传网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文化强市建设,推动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现就支持和促进文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一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文化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不断加大对文化发展的扶持力度,着力培育良好的文化发展环境,着力构建更加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着力促进文艺精品力作不断涌现,着力推动文化产业加速发展,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文化人才队伍,全面提升我市文化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按照&结构合理、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要求,建设完善公共文化设施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加强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行管理,切实保障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日常运行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不断提高文化设施使用率,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挤占、挪用公共文化场所。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市民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文化艺术和科学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二)扶持民办博物馆发展。充分利用温州社会资本充裕、民间投资文化热情高的有利条件,把民办博物馆作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的一支重要力量,加以大力扶持和发展。加强政策扶持和规范引导,着力形成富有温州特色的博物馆服务网络和文化品牌。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市建成各具特色的民办博物馆30座以上,形成富有温州特色的博物馆服务网络和文化品牌。
  (三)加快培育文化产业。把文化产业发展作为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着力点,通过建设重点文化产业基地、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发展特色产业群等措施,提升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支柱性产业。实施重大园区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完善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和规范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认定、考核等工作,加快推进一批重点园区建设,抓紧启动一批重点项目,促进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和招商引资力度,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影响力的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企业,在公司设立、项目审批、资金补助、贷款授信、土地保障、税收减免、园区入驻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引进更多优秀文化产业项目落地。优化文化产业结构,巩固提升工艺美术、文体休闲娱乐、文体用品制造等优势产业,加快发展影视服务、新闻出版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等重点产业,大力发展文化创意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数字动漫制作和游戏设计等新兴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与传统轻工业、科技、农业、金融、商贸、旅游、体育、教育、建筑等产业融合发展。
  (四)促进影视动漫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发挥温州民间资本优势,大力培育一批高水平影视动漫研发制作企业和机构,加快影视动漫产业基地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影视、动漫研发、制作机构和企业落户温州,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服务,为影视动漫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十二五&期间,争取引进或培育5家以上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影视动漫制作企业,使其成为推动温州影视动漫产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加强对影视动漫产品创作生产的规划和引导,每年推出一批具有较高水准的主旋律精品力作,重点推动展现温州历史和新时期改革发展、凸显温州人精神的影视动漫创作生产,形成具有温州特色的影视动漫品牌。
  (五)繁荣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按照&储存一批、创作一批、规划一批、酝酿一批&的思路和&立得住、传得开、留得下&的要求,加强规划引导,重点扶持和推动温州重大革命和历史事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等历史和现实题材的创作。深入挖掘地方优秀传统文化和民俗文化资源,着力打造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地方特色文化品牌。坚持把政府导向、专家评价和市场检验统一起来,建立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评价机制。落实文艺精品扶持奖励申报制度,明确扶持奖励范围、额度,加大扶持奖励力度,着重对优秀文艺作品特别是产生重大影响的作品,给予物质、精神奖励并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六)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高度重视高层次文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将其纳入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温委办发〔2011〕22号文件)、551人才工程(温委发〔号文件)、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选拔计划(温委办发〔号文件)等人才培养引进工程,拓宽引才聚才渠道,开辟绿色通道,着力引进文化名家、文化产业领军人才,以及文艺创作、文化产业经营管理、创意设计、现代传媒管理和发展、网络新技术等我市急需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组织实施文化名家造就计划,继续实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推进文化创新团队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实施个性化人才培养方案,推行人才培养选拔项目资助制度。加强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培养,深入实施文艺人才&星辰计划&和农村文化人才&春风行动&,加大对文化志愿者组织和民间文化人才的扶持和培养力度。规范和完善文化发展机构编制,配齐配足人员队伍,落实待遇保障,为文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队伍保障。建立温州市文化人才数据库及引进需求名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文化发展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一同研究部署、一同组织实施、一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文化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文化发展工作,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文化发展。
  (二)强化投入保障。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文化发展的财政政策,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确保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幅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市财政要确保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文化人才引进等方面扶持资金,探索建立各级财政共同分担、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文化事业建设投入机制。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做大做强。各县(市、区)也要参照市里做法,设立相应文化发展扶持资金,加大对文化发展的扶持力度。
  (三)健全考评制度。大力开展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建立完善市文化发展指数(CDI)评价指标体系,提升文化发展统计、监测、分析、评价的科学化水平,切实掌握文化发展的趋势和动向。把文化发展指数纳入常规统计,定期开展文化发展相关的各项指标数据采集、统计和分析工作,探索建立分级管理、逐级审核上报的统计工作制度和资源共享机制,为实现全市文化发展提供更加强大的统计保障。
  (四)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文化建设的宣传力度,创办《文化周刊》,深入解读中央和省市促进文化发展的系列政策举措,大力宣传我市文化建设所取得的新成绩、新成效,积极宣传各地在推动文化发展中涌现出的好典型、好做法和新经验,努力营造有利于文化发展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引导社会各界主动支持和参与文化建设。
  附件:1.关于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2.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办法
  3.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4.关于促进影视动漫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5.关于加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的实施办法
  6.关于加强文化人才培养引进的实施办法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市民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文化艺术和科学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条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给予划拨建设用地。
  公共文化场所应规划建设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政府部门办公场所内。公共文化场所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报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条 市本级新建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文化部规定的一级馆标准。至2015年,各县(市、区)都要建成文化部规定的二级馆标准图书馆、文化馆及三级以上博物馆,其中50%以上县(市、区)图书馆、文化馆要达到文化部规定的一级馆标准。
  第五条 省级中心镇综合文化站要达到3000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市级中心镇综合文化站要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建有文化广场,设有图书馆分馆、影剧院、排练厅、培训室等设施。中心镇要在2014年底前全面建成符合标准的县图书馆乡镇分馆,并实现公共图书馆与农家书屋联网。图书分馆的图书由总馆统一采购、统一编目、统一配送,读者可以通借通还。城区街道要建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文化中心。
  第六条 新建农村新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其室内面积要达到300平方米(城区社区为200平方米)以上,设有综合文化活动室、社区图书馆(含农家书屋)、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服务网点或公共电子阅览室以及必须的文化活动设备和体育健身器材。
  第七条 积极推进&文化礼堂&建设,按照为民、利民、便民的要求,选择群众便于聚集、乐于参与、环境相对优美的村居主要区块进行规划建设,重点整合利用现有公共基础设施,进一步改(扩)建成一个以礼堂、讲坛、学堂等为基础的文化综合体,举办形式多样的文化礼仪活动,吸引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把&文化礼堂&打造成市民的精神家园。&文化礼堂&的建设要求、以奖代补标准等具体见市委办、市府办《关于推进全市文化礼堂建设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3〕86号)。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八条 公共文化场所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农村新社区文化服务中心、专题文化展示馆等乡镇公共文化场所由功能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行,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监管指导。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凡有挤占、挪用公共文化场所设施行为的,不得评选为&市文化强镇&&市文化示范新社区&&幸福社区&文化型社区&等文化示范荣誉。已经挤占、挪用的应限期返还,限期不归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公共文化场所应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免费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开放时间、免费服务内容和注意事项。乡镇综合文化站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0小时。
  第十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乡镇文化中心主任(站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对乡镇(街道)新进文化专职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政策,首先要进行文化业务考试,再按一定比例参加公共科目笔试。乡镇综合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应专职专用,不得随意调离、解聘或借调,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调离、解聘或者借调的,应事先征得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进一步加大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方式,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提高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服务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配送体系,市、县(市、区)文化馆要经常性开展送演出、辅导、培训、展览等业务支持,并列入对文化馆的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县级图书馆设立相应图书流通部门,专门规划与协调总分馆之间的图书流通,图书流通工作由县图书馆负责管理,当地乡镇派人协助管理、维护,每个分馆配备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四条 加大对市、县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历史文化研究和交流的投入,通过广泛的学术交流活动,增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自身活力,发挥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在历史文化研究上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和服务机构要深入挖掘区域特色文化,选择适宜在本地开展健康向上、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项目,推广普及,打造亮点。乡镇综合文化站要深入挖掘、保护和传承当地优秀文化遗产和地域特色文化,大力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
  第十五条 大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推行公共文化服务公开招标采购。积极鼓励和倡导社会资本投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六条 切实提高公共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建立公共文化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证对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财政投入的增幅高于本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第十七条 市财政每年投入一定资金用于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的硬软件设施建设,增进资源的社会共享,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资源的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基层文化建设。
  (一)奖励标准:
  1.对新建省级中心镇综合文化站,一次性给予县(市)50万元奖励;
  2.对新建市级中心镇综合文化站、整合提升或改扩建中心镇综合文化站、新建图书馆中心镇分馆、新建新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整合或改扩建新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鹿城、龙湾、瓯海三区每个80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其它县(市)3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获得&浙江省文化先进县&称号的县(市、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申报程序:
  1.县(市、区)文广新局提出申请;
  2.市文广新局进行实地考察,并牵头组织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审;
  3.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4.公示;
  5.确定奖励方案。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财政要落实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投入和资金补助经费。各县对乡镇、新社区文化设施建设补助标准不少于市财政1:1的资金进行配套,各市(区)不少于1:2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设施日常运营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统一安排,乡镇(街道)文化站每年用于免费开放服务保障经费不少于10万,新社区文化服务中心不少于5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本地人口规模按比例进行配套,确保每年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的增长幅度。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采取政府组织、专家与群众共同参与的方式,建立科学评估体系,定期进行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绩效考评,将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列入对基层政府、管理部门的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新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免费开放和活动开展情况作为乡镇(街道)、新社区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并与日常运行经费补助进行挂钩。对发挥作用不明显、文化工作推进迟缓、年度考核评估未能通过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所在乡镇(街道)、新社区年度评先资格。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委《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博物馆,是指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等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具有文化普及性质和非营利性的社会文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 民办博物馆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的一支重要力量。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客观要求,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 把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作为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支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创办博物馆。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建成各具特色的民办博物馆30座以上,形成富有温州特色的博物馆服务网络和文化品牌。
  第五条 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形成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扶持力度,积极解决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 简化审批程序。
  (一)各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健全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简化新建民办博物馆审批程序。对符合设立条件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民政部门要根据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及其它申报材料,及时给予注册登记。民办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二)对兴办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唯一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新建民办博物馆,应适当降低准入标准,放宽审批条件,或运用&先兴办,后规范&,先给予预备资格,整改后再审批的办法,给予必要和适当的倾斜性扶持。
  (三)民办博物馆终止办馆,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及藏品处置方案,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藏品处置方案初审意见,并报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藏品处置方案符合法定要求的,准予终止;藏品处置方案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符合法定要求的,方可终止。民政部门根据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七条 加大政策扶持。
  (一)把民办博物馆建设纳入社会公益事业范畴和重点扶持项目范围,对投资民办博物馆及其藏品征集、陈列展示、促销宣传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
  (二)对新建民办博物馆,尤其是藏品数量较多、体量较大,需兴建较大型馆舍设施的,要在规划建设、规费减免等方面按社会公益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民办博物馆捐赠藏品。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四)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
  (五)鼓励民办博物馆在不损害文物藏品的前提下对馆藏文物进行仿制、复制、拓印等相关产品开发,对民办博物馆相关附属经营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减免税。
  (六)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民办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
  第八条 建立奖励机制。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民办博物馆建设。
  (一)奖励标准:
  1.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馆舍的民办博物馆,鹿城、龙湾、瓯海三区由市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一次性给予50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分两年拨付;其它县(市)由市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租房新办的博物馆,鹿城、龙湾、瓯海三区由市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房租及装修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它县(市)由市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对全年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由市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每年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市里标准,给予相应配套补助。
  (二)奖励程序:
  1.民办博物馆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3.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审;
  4.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5.公示;
  6.确定奖励方案。
  第九条 提供用地保障。
  (一)各地应利用在布局结构调整后闲置的房产,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可在旅游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内规划建设民办博物馆,为民办博物馆提供馆舍和基础设施运行保障。
  (二)对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建设项目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民办博物馆建设必须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国家依法收回。
  (四)鼓励民办博物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村落)内的文保单位、历史建筑,举办各类具有地方特色的专题博物馆。对各类公益性民办博物馆,文保单位、历史建筑产权所有单位要在承租期限和租金方面予以支持,允许民办博物馆用建筑维修保养费用抵扣租金。政府有关部门及文保单位、历史建筑产权所有单位应在建筑维修、陈列布展、文物征集等方面予以支持。民办博物馆租用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用于公益性向社会免费开放展示的面积要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0%。
  第十条 加强专业指导和扶持。民办博物馆的等级评定、陈列展览、藏品保护、科研与学术交流、政策信息服务以及工作人员培训、职称评定、人才奖励政策等方面享受国有博物馆同等待遇。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的指导,严格基本陈列内容审查,抵制低俗之风。国有博物馆应对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实施帮扶。鼓励和支持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之间开展合作,在藏品借展、合作办馆、文博科研、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全方位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明确管理职责。文化(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根据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特点,通过法规、政策、标准、评估、督导等措施为博物馆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提供服务。民政部门负责民办博物馆登记工作。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依法管理。
  (一)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拟申办民办博物馆藏品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明确博物馆对藏品的合法所有权。加强对民办博物馆凭证执业、依法办馆的监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民办博物馆年检、执业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办馆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执业,规范竞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发展环境,保障合法博物馆正当权益。
  (二)指导民办博物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健全以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社会义务。
  (三)民办博物馆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法律和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藏品、展览、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社会教育、安全、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十三条 规范藏品管理。
  (一)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藏品的监管,指导民办博物馆建立健全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档案。民办博物馆要对藏品、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收取费用以及办馆积累,分别登记建账,并及时将有关藏品信息报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组织文物鉴定专家对民办博物馆的藏品鉴定和定级,给予无偿支持与服务。民办博物馆添购或处理藏品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要求。
  (三)落实民办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权,民办博物馆在存续期间对博物馆自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第十四条 提高办馆水平。民办博物馆要落实&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馆理念,精心打造展示展览品牌,努力提升办馆特色,完善开放服务制度,提升展示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对优质博物馆文化资源的需求。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开展进校园、进社区、进旅游线路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引导民办博物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作用。
  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文化产业对外招商引资,提升我市文化整体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3〕28号)和《温州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温政发〔2012〕43号)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确定温州&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文化产业门类如下:
  (一)新闻出版服务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与发行。
  (二)电影电视服务
  1.影视节目制作与发行;
  2.电影放映。
  (三)文化艺术服务
  1.文艺创作与表演;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3.文化艺术培训。
  (四)文化信息传输服务
  1.互联网信息服务;
  2.手机报、个性化铃音、网络广告等业务服务。
  (五)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
  1.广告业;
  2.多媒体、动漫游戏软件开发;
  3.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
  4.专业设计服务(指工业设计、时装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饰物装饰设计、美术图案设计、展台设计、模型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等服务)。
  (六)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
  1.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
  2.文化贸易代理服务;
  3.艺(美)术品、文物、古董、字画拍卖服务。
  (七)其它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扶持的文化产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企业,是指在温州注册登记并从事上述文化产业的企业(含社会机构、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集聚区。
  第二章 放宽注册门槛
  第四条 进一步放宽文化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凡在我市新设立的文化企业,可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缴足,但首期注资应不低于20%。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后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性文化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金放宽到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出版及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及场馆,可申请冠&浙江&省名。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申办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第五条 对文化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注册资本母公司最低放宽到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注册的放宽到3000万元;对文化企业以股权向改制、重组公司投资的,允许其以股权出资的形式新设公司。
  第六条 允许文化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使用表明其文化产业内容和经营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允许连锁企业使用总部字号。
  第七条 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企业的(包括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
  第八条 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扶工兴贸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3〕35号)规定,放宽对文化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面的要求,允许文化企业以集中办公区中经过物理分割的独立区域作为住所;对于土地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等用地,利用原建筑物临时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可用于企业住所登记,但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一并提交租赁双方关于该建筑物拆迁不按商用房标准补偿的书面承诺。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明确权属所有并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加强资金扶持
  第九条 资金来源:201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年度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 资金使用方式:贷款贴息、配套资助、资金奖励、项目补贴。除以奖代补项目外,原则上用于市本级。
  第十一条 扶持重点对象:
  (一)市级及以上重点(示范)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二)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
  (三)进驻市级及以上重点(示范)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或前景良好的文化产业项目;
  (五)符合我市重点发展的新闻出版业、影视演艺业、创意设计业、广告会展业、动漫游戏业、新媒体服务业、现代印刷业、艺术品业、体育产业、教育培训业、文化旅游业以及具有产业优势和良好市场前景的文化用品制造业等文化产业门类;
  (六)政府鼓励发展的其它文化企业、产品或项目。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对象及标准:
  (一)对市场前景良好、已形成一定规模、能起到产业带动效应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可在贷款日起一年内申请文化产业扶持资金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申报项目支付的正常贷款利息额。贷款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贴息;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贴息。
  (二)单个项目贴息期最高不超过3年。对逾期利息和罚息不予贴息。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享受补助或贴息。
  第十三条 配套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可同时申请市文化产业资金配套资助。配套资助最高限额为国家资助金额的20%或省级的50%,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二)对自带大型文化产业项目入驻我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创业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入驻温州的特别优秀的影视动漫文化创意产业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可视情一次性给予20至100万元的创业资金资助。同时符合其它相关产业政策资助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
  (三)对开设文化产业专业的院校,开设文化产业科研、培训的文化企业和机构,经认定后,根据投入和产出情况,每年给予10万元资助。
  (四)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良好、已形成一定规模和效益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企业,视情给予一定的资助。
  (五)对文化企业参加由市委宣传部或市文广新局组团的重点展会和自办展,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参展人员(原则上1个企业1人)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参加列入市委、市政府支持的重点国际性展会的,境外展会给予不高于80%展位费补助,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境内展会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补助;参加在温州市举办的大型文化展会,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
  (六)对入驻市级及以上重点(示范)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并产生税收的文化企业,对其经营用房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补助,补助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资金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办文化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
  (二)对从事我市重点发展的新闻出版业、影视演艺业、创意设计业、广告会展业、动漫游戏业、新媒体服务业、艺术品业等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办文化企业,自获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一般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和支持股份制文化企业在条件成熟时进入&新三板&市场,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实质性启动上市工作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成功上市的文化企业,可按照市政府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四)被国家部委评定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被评定为省重点(示范)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评定为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具有重大提升作用的重要文化活动,视情予以奖励。
  (六)对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文化企业和个人,视情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项目补贴对象及标准:市级及以上重点(示范)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在建设资金到位前提下,可申请项目补贴,补贴金额在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20%以内,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我市范围内符合申请资金补助条件的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承担单位均可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及相关材料凭证详见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当年联合下发的通知。
  第四章 加大税费优惠
  第十七条 所得税减免: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文化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已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文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文化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文化企业按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文化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高技术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引进《关于加强文化人才培养引进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所列高层次文化人才的,其上交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额予以奖励。对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税前扣除,科研启动经费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鼓励文化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工作,对文化企业以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形式给予职工的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文化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十一)文化企业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文化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二)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营业税减免:
  (一)文化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本市文化企业境外演出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五)对高尔夫球项目适用10%营业税税率,其它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营业税税率。
  第十九条 土地、房产相关税费减免:
  (一)用地单位按照&三不变&原则(土地性质不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变、权属关系不变),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项目,且其建设内容符合《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补充意见》(温政办〔号)规定的,五年内免收土地收益金;五年后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土地收益金按30%收取。
  (二)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经认定的文化类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四)对文化企业及文化产业园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对列为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文化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六)日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二十条 其它税费减免:
  (一)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政策。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适用13%的增值税。
  (二)本市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和研发、设计服务出口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四)景点类文化旅游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地税机关审核,可酌情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境外会展免征增值税。
  第五章 加强金融支持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开发创新信贷产品,完善信贷利率定价机制和风险担保补偿机制,探索建立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金融服务模式。
  第二十二条 对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对处于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对列入国家规划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或企业,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文化企业运营方式和特点,实现担保形式多样化,对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企业,可发放应收帐款质押、仓单质押贷款。
  第二十四条 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电影制作权、著作权、版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业务,允许文化企业以持有的本市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扩大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抵(质)押范围。
  第二十五条 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要求,鼓励各类投资公司参与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投入;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公司)、创业投资机构以及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中小文化企业开展业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以持有的本市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温州市股权营运中心挂牌并享受相关优惠。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温政发〔2012〕87号)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八条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
  第六章 加强用地保障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列入市级重大产业项目的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产业园区,优先予以用地保障。
  第三十条 优先将城市转型中退出的工业企业原有用地用于发展文化产业。鼓励企业利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重大项目,积极争取省级用地指标。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建设项目申请使用工业用地的,如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价》的70%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文化产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且符合国家规定、属于地区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的,依法办理临时变更建筑用途审批手续后,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可暂不变更。
  第三十三条 对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的生产性服务业类用地,以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并参照工业用地供地政策执行,不再设定保留底价。
  第三十四条 加快市区已征未供村&三产&留地的供地进度,鼓励支持相邻区域的村&三产&留地整合开发,优先用于发展文化产业,在容积率1.5以内的,以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进行修正评估地价,所收取的出让金扣除代扣代缴税费后全额返还。
  第三十五条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凡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保留行政划拨方式;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处置,转化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
  第三十六条 对转制文化企业的生产场所,在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国家标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对于专项用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土地,要专地专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七章 鼓励人才引进
  第三十七条 鼓励文化企业(单位)以调动、岗位聘用、项目聘任、人才租赁、客座邀请、兼职、定期服务、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引进或使用高层次文化人才及其团队。
  第三十八条 鼓励文化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文化企业(单位)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引进高层次文化人才,符合条件的,市财政给予一定资助。
  第三十九条 对引进文化人才的扶持奖励政策具体按照《关于加强文化人才培养引进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章 培育文化产业园区
  第四十条 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一)园区发展战略目标明确,具有切实可行的建设发展规划,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园区具有鲜明的产业导向及定位,对区域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园区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和软件环境;
  (四)园区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
  (五)园区应具备一定的发展空间规模:原则上利用老旧房地(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的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其中文成、泰顺县不少于1万平方米),且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70%;新规划的用地面积不少于8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其中文成、泰顺县用地面积不少于5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且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用地面积占总规划用地面积的比例大于80%;
  (六)有一定数量文化企业入驻园区;
  (七)在建园区应具备上述(一)、(二)、(四)、(五)相应条件。
  第四十一条 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申报程序。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扶持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做大做强。全市范围符合认定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开发单位和文化企业(机构)均可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及相关材料凭证要求详见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经信委当年联合下发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加大对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政策扶持。
  (一)市级及以上重点(示范)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及其入驻文化企业可申请相关资金、税费和人才政策扶持,详见本办法第三、四、七章相关规定。
  (二)市级及以上重点(示范)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组织开展的大型节庆经济等活动,经报批和审定,可升格为以市级名义主办。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管理考核。
  (一)经认定的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按相关程序重新认定。
  (二)每年3月底前,被授予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称号的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及相关考核材料报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办公室。市委宣传部组织市文广新局等相关单位对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复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考核基本合格,须限期3个月整改。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则认定为不合格,撤销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1)经营管理不善,部分标准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2)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3)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4)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入驻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撤销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2)考核为基本合格,却整改不到位;(3)园区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4)不服从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五)经认定的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的,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办公室。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将撤销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1)园区的功能发生变更;(2)园区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3)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4)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可按市政府《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温政发〔2013〕70号)规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更加优惠政策的,执行上级部门政策。本办法未明确部分,可参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执行。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1〕42号)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促进影视动漫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影视动漫业发展,促进影视动漫作品创作生产,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影视企业,是指在温州注册登记并从事影视剧作品制作、拍摄、发行、放映等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是指在温州注册登记并从事漫画、动画、手机动漫、网络动漫制作、动漫舞台剧制作演出、动漫软件开发、动漫衍生品研发设计的企业。
  第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发挥温州民间资本优势,积极培育和引进一批高水平影视动漫企业,打造温州影视动漫产业基地。
  第四条 着力打造有利于影视动漫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影视、动漫研发、制作机构和企业落户温州,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影视动漫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十二五&期间,争取引进或培育5家以上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影视动漫制作企业。
  第五条 加强对影视动漫产品创作生产的规划和引导,每年推出一批具有较高水准的主旋律精品力作,重点推动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新时期改革发展题材、新农村建设题材、青少年题材以及展现温州历史和著名人物、凸显温州人精神的影视动漫创作生产,形成具有温州特色的影视动漫品牌。
  第二章 扶持影视动漫企业发展
  第六条 加大税收优惠。除享受一般文化企业相关优惠之外,还可享受:
  (一)影视动漫企业自入驻温州之年起,前5年企业营业税、城建税和增值税形成的地方留存部分按100%,后5年按60%给予奖励。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5年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存部分按100%,后5年按60%给予奖励。一季一奖,先交后奖。
  (二)对年地方财政贡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影视动漫企业,一次性给予贡献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三)对影视动漫基地和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四)动漫游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五)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对动漫游戏企业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服务的收入,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持有关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免征增值税。
  (七)影视企业代扣、代缴演职人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人所得税的,由地税部门按2%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每年度结算一次。
  (八)对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税后,其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七条 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强对影视动漫企业的融资支持。完善银企对接机制,积极推动更多金融机构与影视动漫企业进行项目对接。对总部设在温州的影视动漫企业用于影视动漫产业项目的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三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企业通过本市担保机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给予担保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影视动漫企业上市。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影视动漫企业上市融资,企业上市奖励政策参照市政府现有政策执行。
  第九条 加强用地保障。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影视动漫产业,并按照《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给予扶持。
  第十条 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对优秀影视、动漫作品的宣传和推广营销。对参加境内外展会影视动漫企业,按照《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展位费补助。
  第十一条 壮大影视动漫人才队伍。建立健全影视动漫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对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条件的优秀影视动漫人才,在住房、子女就学、项目资助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加强影视动漫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技能。鼓励支持在温高校设置影视动漫相关专业,加强影视动漫创作人才培养。对影视动漫人才的扶持奖励政策具体按照《关于加强文化人才培养引进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推动影视动漫作品创作生产
  第十二条 加强对影视动漫作品创作生产的资金扶持。对列入市级重点题材的影视、动漫作品,分创作、生产、推广三个阶段给予扶持。扶持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一)影视剧(含纪录片)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剧本创作阶段拨付50%,摄制阶段拨付30%,放映、播出后拨付剩余20%。
  (二)动漫剧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创作阶段拨付50%,播出后拨付剩余50%。
  (三)影视剧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可再增加扶持资金20万元;动漫剧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可再增加扶持资金10万元。
  第十三条 加强对扶持作品的监督管理。已在我市宣传文化部门立项并予以扶持的作品,原则上不再予以重复扶持。已立项予以扶持的作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并形成公开面世的有效传播产品的,须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加大对影视动漫作品的奖励力度。
  (一)奖励范围:
  1.在我市宣传文化部门备案立项的影视动漫作品。
  2.对宣传温州、提升温州形象具有重要作用或对弘扬温州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的影视动漫作品。
  3.奖励时间原则上确定为在上年度出版、播出或获奖的作品。如没有出版、播出或获奖的,以创作生产时间为准。
  (二)原创影视、出版作品的奖励标准:
  1.电视连续剧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部十集及以上、每集40分钟及以上),每集给予5万元奖励;在省级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给予2万元奖励;在市级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给予5000元奖励。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在中央、省、市台非黄金时段播出的,视播出反响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2.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及以上)在国内院线播出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电影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4.在海外知名影视评选中获奖或在境外主流媒体上播出的影视作品,视情给予20至100万元奖励。
  5.对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漫画、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10万册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原创动漫游戏作品的奖励标准:
  1.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按2000元/分钟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按1000元/分钟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市级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按500元/分钟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境外主流媒体播出的,按2000元/分钟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在中央、省、市电视台非黄金时段播出的,视播出反响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2.对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3.在海外知名影视评选中获奖或在境外主流媒体上播出的动漫作品,视情给予20至100万元奖励。
  4.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5.对经批准正式上线的原创游戏产品,每款给予10万元奖励;获国家部委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款给予20万元奖励。
  (四)在全省乃至全国引起强烈社会反响并广获好评的,对宣传温州、提升温州形象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影视动漫作品,可视情单独给予奖励。
  (五)对属于填补空白的重大成果或在国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影视动漫精品,提请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特别嘉奖。
  (六)同一影视动漫作品获不同等级奖励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作品由多方联合创作生产的,视温州方投入比例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影视动漫作品扶持奖励的申报程序同文艺精品创作生产的扶持奖励申报程序,详见《关于加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的实施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媒体广告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从事影视动漫作品创作生产的享受影视动漫企业同等政策待遇。
  第十八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上级奖励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其它相关扶持奖励政策不一致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更加优惠政策的,执行上级部门政策。
  关于加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的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加大扶持奖励力度,充分调动文艺创作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着力形成文艺精品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大财政对文艺精品创作生产的扶持力度,整合现有资金,市财政每年在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安排一笔专项资金作为温州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着重扶持反映温州重大革命和历史事件、温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等内容的市级重点题材作品的创作生产。
  第三条 建立健全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机制,规范、整合全市各类文艺奖项评比活动,提高文艺奖项的权威性和公信度。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文联等单位分别制订&五个一工程奖&、文化艺术优秀成果&星光奖&、&温州文艺创作奖&等奖项的评奖标准并组织评奖。每年由市文广新局组织一次文化艺术优秀成果&星光奖&评选,每两年由市委宣传部组织一次&五个一工程奖&评选,每三年由市文联组织一次&温州文艺创作奖&(金鹿、银鹿奖)评选。
  第四条 建立健全文艺精品创作生产绩效评价机制。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成立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家评审小组,开展市级重点创作题材的论证、审核。市文广新局、市文联作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主体单位,参与市级重点创作题材的论证和审核,并做好每年文艺创作题材的规划和实施。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扶持范围:
  列入市级重点题材的文学、戏剧、电影、电视剧、动漫、广播剧、音乐、舞蹈、曲艺等社会影响较大的艺术作品。扶持资金分为创作、生产、推广三个阶段分批拨付给主创单位或个人。其中:创作阶段,扶持资金用于以上艺术门类作品的剧本创作、采访、研讨、修改和提高;生产阶段,扶持资金用于能够代表温州文艺创作的高水平、有利于繁荣我市文艺创作、符合党和政府支持方向的文艺作品的生产,如电影、电视剧投拍、舞台艺术排练、歌曲创作和出版等;推广阶段,扶持资金用于创作完成的文艺作品的公演补助、打磨提高等方面,扩大作品影响力。
  第六条 作品创作扶持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 扶持标准:
  (一)文学作品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作阶段拨付50%,作品出版发行后拨付剩余50%。
  (二)戏剧作品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剧本创作阶段拨付20%,排练阶段拨付60%,首演后拨付剩余20%。
  (三)广播剧作品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创作阶段拨付30%,播出后拨付剩余70%。
  (四)有望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大型音乐、舞蹈、曲艺作品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剧本(台本)创作阶段拨付30%,演出后拨付剩余70%。
  (五)戏剧、广播剧作品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可再增加扶持资金5万元。
  (六)对影视动漫作品的扶持详见《关于促进影视动漫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以上作品已在我市宣传文化部门立项并予以扶持的,原则上不再予以重复扶持。已立项予以扶持的作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并形成公开面世的有效传播产品的,须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扶持资金。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奖励范围:
  (一)在我市宣传文化部门备案立项,并在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作品,包括:
  1.由国家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或省有关部门选派参加在国际性或重大国际区域评奖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2.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中国艺术节大奖&、&群星奖&&文华奖&,文化部、财政部&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国家广电总局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文艺&星光奖&&中国广播剧奖&,中国文联&中国戏剧奖&&全国舞蹈比赛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作协&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儿童文学奖&&骏马奖&,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
  3.获全国戏剧&梅花奖&、&中国昆剧艺术节剧目奖&、电影&金鸡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音乐&金钟奖&、美术&全国美展奖&、摄影&金像奖&、杂技&金菊奖&、书法&兰亭奖&、书法篆刻奖、民间文艺&山花奖&、曲艺&牡丹奖&。
  4.获省&五个一工程&奖;获省文化厅、省文联、省作协、省广电系统评定的重要文艺奖项中的一等奖作品。
  (二)对宣传温州、提升温州形象具有重要作用或对弘扬温州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的文艺作品。
  (三)奖励时间原则上确定为在上年度出版、播出或获奖。如没有出版、播出或获奖的,可以创作生产时间为准。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一)获奖作品的奖励
  1.获国际性或全国性专业文化艺术类(如飞天奖、茅盾文学奖等)一等奖(含金奖)、二等奖(含银奖)、三等奖(含铜奖)奖项的优秀作品,视情给予2万元至10万元奖励。
  2.获国际性或全国性群文、少儿文化艺术类(如群星奖、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等)一等奖(含金奖)、二等奖(含银奖)、三等奖(含铜奖)奖项的优秀作品,视情给予1万元至5万元奖励。
  3.获浙江省文化艺术类一等奖(含金奖)、二等奖(含银奖)、三等奖(含铜奖)奖项的优秀作品(包括创作奖、演出奖),视情给予5千元至3万元奖励。
  4.对影视动漫作品的奖励详见《关于促进影视动漫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二)在全省乃至全国引起强烈社会反响并广获好评的,对宣传温州、提升温州形象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文艺作品,可视情单独给予奖励。
  (三)对属于填补空白的重大成果或在国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文艺作品,提请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特别嘉奖。
  (四)同一作品获不同部门、不同级别、不同等级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作品由多方联合创作生产的,视温州方投入比例情况给予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文联、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温州广电传媒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参与,并聘请具有较高艺术造诣和鉴赏水平的艺术家、专家学者,建立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全市文艺精品扶持和奖励的专业评审工作。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奖励实行申报制。原则上一年评审一次,每年第一季度为申报时间。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扶持程序:
  1.填写《温州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申报表》;
  2.申报单位签署意见;
  3.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文广新局、文联初审;
  4.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文联审核;
  5.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家评审小组论证;
  6.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7.公示;
  8.公布年度扶持计划,与被扶持对象签订扶持协议书。
  (二)申报奖励程序:
  1.填写《温州市文艺精品创作奖励申报表》;
  2.申报单位签署意见;
  3.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文广新局、文联初审;
  4.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文联审核;
  5.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家评审小组论证;
  6.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7.公示;
  8.公布年度奖励方案。
  关于加强文化人才培养引进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加快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文化人才,扶持和建设各类文化人才队伍,着力形成德才兼备、锐意创新、结构合理、规模较大的文化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高层次文化人才的培养引进
  第二条 对象条件:主要侧重于引进文化艺术、文化产业等类别的高层次文化人才。
  (一)文化名家: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学术能力和艺术水准得到同行和业内专家认可;能够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超的专业技能,开展本领域的前沿研究,完成高水平的专业实践,创作、编排或主演过重要的文化艺术作品,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或成果,业绩和能力在国内得到广泛认可,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2.获得以下奖项者: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长江韬奋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子项2个:文华奖、群星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3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以及其它经市文化人才评审小组认定的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保护、新闻传媒、文学创作和理论研究等领域的国家级最高奖项;
  3.曾就职于世界知名文化艺术机构或团体,从事专业工作或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海内外人才。
  (二)文化产业领军人才:
  1.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领域能力突出、成果丰富的文化经营管理人才,一般在全国知名的文化企业中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参与过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2.在新闻出版、影视演艺、创意设计、广告会展、动漫游戏、新媒体服务、现代印刷、健身休闲、艺术品创作与流通等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号召力,有助于我市较快形成相关产业培育和集聚的;
  3.带技术(专利)、带资金(2000万元以上)、带项目(符合产业导向)的,或创办(迁入)文化企业(实现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能为我市文化企业提供较好经营服务或设计服务,显著提升管理水平、提升税收贡献或上市融资的;
  4.其他虽然不符合上述条款要求,但经市文化人才评审小组认定为优秀文化产业人才的。
  第三条 支持政策:
  (一)对新入选或引进到我市工作(签约不少于5年,每年工作不少于6个月)的第二条第一款所列的高层次文化人才,经认定符合人才引进奖励政策规定的,给予100万元的专项人才奖励。对新入选或引进到我市工作(签约不少于5年,每年工作不少于6个月)的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参加我市高层次人才遴选,被评定者,给予30万元的补助。
  (二)优先推荐申报科研项目和其他人才计划,优先参评国家、省、市各类文化人才评选和奖励。
  (三)每年定期组织高层次文化人才进行健康检查,落户后前5年每年每人享受国内疗养休假1次。
  (四)妥善解决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用问题。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岗位职务不足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可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不同制度没有支撑的,可在高校、科研院所等设立特聘岗位予以解决,享受岗位人员待遇。
  (五)加强项目资助。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支持各类项目计划,并根据项目情况,给予50万元以上创业扶持资金。
  (六)切实解决住房问题。按照现有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申请人才专项用房。
  (七)妥善解决家属就业。配偶若有工作的,由引进单位所在地的组织、人力社保部门配合引进单位优先安置或推荐到性质相同、相近的本地单位工作;没有工作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妥善安置。
  (八)妥善安排子女就学。按照其本人意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就近安排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
  第四条 责任义务:
  (一)积极为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提供咨询服务,主动承担各类研究课题,特别要注重与温州社会文化发展相密切的课题,参与重大项目论证和文化发展规划的制定等;
  (二)帮带若干名本领域的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在5年时间内,使帮带对象的专业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三)通过举办讲座、作品或成果展览等多种形式开展学术交流和推广活动,深入基层一线开展送文化下乡活动。
  第三章 各类文化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培养
  第五条 加强对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的培养扶持力度。
  (一)给予资金扶持:对入选温州市&四个一批&人才,给予1万的奖励;对入选浙江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的,给予6万元的奖励;对入选温州市杰出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人才所在单位也要落实配套资金。
  (二)给予项目扶持:优先参与宣传思想文化领域重点工作、重大课题项目;优先申请有关业务培训进修、学术交流、专著出版、个人画展、个人专场演出、重大主题采访等经费资助。
  第六条 加强对文化教育重点创新团队的培养资助。入选市重点创新团队的,3年内,每年给予10万元的专项人才经费补助;入选省重点创新团队的,3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的专项人才经费补助。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100万元以上的专项人才经费补助。
  第七条 加强对文艺人才的培养。通过&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开展&星光灿烂&个人成果展示活动等多种方式,对列入市&星辰计划&的文学、戏剧、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曲艺、影视、工艺美术、民间艺术等艺术类别的文化人才,进行全方面培养。对文艺精品主创人员的奖励,按照《关于加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奖励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 加强对新闻人才的培养。对获得市&十佳新闻工作者&称号的,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获得浙江省新闻奖一等奖、浙江省广播电视政府奖一等奖和浙江省&飘萍奖&称号的,给予等额的奖励补助。加大新闻骨干记者上挂下派工作,并在干部提拔使用和职称评审中优先考虑。
  第九条 加强对社科人才的培养。对获得市社科&首席专家&称号的,以项目资助的方式,在社科课题、社科出版成果等方面予以资金支持。
  第十条 加强对文化志愿者组织的扶持力度。开展优秀文化志愿者评比和文化志愿者活动示范点评比活动,对入选示范点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加强对民间文化人才的培养。凡获得&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称号的,每年给予2000元补助;凡获得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称号的,在国家、省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再给予2000元补助;凡获得省&民间优秀文化人才&称号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加强农村文艺骨干的培养。实施温州市农村文化人才&春风行动&,每年组织200名农村文艺骨干开展业务培训。面向农村文化干部、文艺骨干、文化管理员,组织课堂授课、才艺展示和观摩交流等活动,发现和培育农村文化人才。选拔大学生村官中的优秀文化人才进入基层文化单位,并在养老、医疗等方面予以保障。每三年开展一次&温州市优秀农村文化工作者&评选,凡被评为&温州全市优秀农村文化工作者&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文化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按省有关规定,可破格直接申报文化类高级职称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请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文联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参与,并特聘有关专家学者,建立市文化人才评审小组,负责全市文化人才扶持、奖励的专业评审工作。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文化人才培养引进和团队培养引进所需资金,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0〕)93号)规定范围的,在市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未列入该范围或存在缺口的,由培养引进单位提出申请,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落实。
  第十六条 健全财政分担机制。重点培养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和文化教育重点创新团队的专项人才奖励经费,按照分级分类承担的原则分担。到市级企事业单位或在温省部属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到3个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市级财政承担50%;到其他县(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县(市)财政承担;到在温省部属企业工作的,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建立业绩评估机制。充分发挥人才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考核高层次文化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作用发挥情况,对确属个人原因未履行应尽义务的,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日印发
温州宣传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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